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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製作數位教材需知製作數位教材需知 曾世昌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著作的種類著作的種類(著作權法第著作權法第5條條、6條、條、7條、條、7條之條之1)1.1.語文語文著作。著作。2.2.音樂音樂著作。著作。3.3.戲劇、舞蹈戲劇、舞蹈著作。著作。4.4.美術美術著作。著作。5.5.攝影攝影著作。著作。6.6.圖形圖形著作。著作。7.7.視聽視聽著作。著作。8.8.錄音錄音著作。著作。9.9.建築建築著作。著作。10.10.電腦程式電腦程式著作著作。11.11.表演表演。12.12.衍生著作衍生著作。13.編輯編輯著作著作。語文語文著作:著作:詩、詞、散文、小說、學術論文與演詩、詞、散文、小說
2、、學術論文與演 講等講等。音樂音樂著作:著作:曲譜、歌詞等曲譜、歌詞等。戲劇、舞蹈戲劇、舞蹈著作:著作:舞蹈、話劇、歌劇、話劇等舞蹈、話劇、歌劇、話劇等。美術美術著作:著作: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素描、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素描、書法、雕塑等書法、雕塑等。攝影攝影著作:著作: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方法創作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方法創作 之著作等之著作等。圖形圖形著作:著作: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 他屬於技術應用方面的工具性圖形。他屬於技術應用方面的工具性圖形。視聽視聽著作:電影、錄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連續性的影像著作:電影、錄影、電腦螢幕上
3、顯示之連續性的影像 等。等。錄音錄音著作: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著作: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 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何媒介物上之著作。建築建築著作: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等著作: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等。電腦程式電腦程式著作著作 :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 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表演表演:對既有著作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對既有著作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 方法加以詮釋方法加以詮釋。衍生著作衍生著作:衍生著作是將原著作另行添加創意,進行改作:衍生著作是將原著作另
4、行添加創意,進行改作 所得之作品。改作方式很多,包括翻譯、編曲、所得之作品。改作方式很多,包括翻譯、編曲、改寫、拍攝為影片等改寫、拍攝為影片等 編輯編輯著作著作: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 。著作權著作權1.著作人格權著作人格權 2.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格權著作人格權公開發表權公開發表權(著作權法第15條)創作人有權利決定他的創作是否要公諸於世創作人有權利決定他的創作是否要公諸於世姓名表示權姓名表示權(著作權法第著作權法第16條條)創作人有權要求在作品上表示或不表示其名稱創作人有權要求在作品上表示或不表示其名稱(包括:本名、筆名(包括:本名、筆名等)等)禁
5、止不當修改權禁止不當修改權(著作權法第17條)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n重製權重製權n改作權改作權n編輯編輯權權n出租權出租權n散布權散布權n公開播送權公開播送權n公開傳輸公開傳輸權權n公開口述權(語文著作)公開口述權(語文著作)n公開上映權(視聽著作)公開上映權(視聽著作)n公開演出權(語文、音樂或公開演出權(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現場表演)戲劇、舞蹈著作、現場表演)n公開展示權(未發行之美術公開展示權(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著作或攝影著作)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重製權重製權:包括影印:包括影印、掃描儲存等所有可能重製行為,、掃描儲存等所有可能重製行為,幾乎都是著作權法所稱的重製。幾乎
6、都是著作權法所稱的重製。改作權改作權: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 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編輯權編輯權:著作權人有權決定自己的著作是否要被選擇:著作權人有權決定自己的著作是否要被選擇 或編排在他人的編輯著作中。或編排在他人的編輯著作中。出租權:出租權是指將著作出租予他人,供他人閱出租權:出租權是指將著作出租予他人,供他人閱 覽、使用等。覽、使用等。散布權:散布權是指將實體的著作重製物,以移轉所散布權:散布權是指將實體的著作重製物,以移轉所 有權的方式,讓與給第三人有權的方式,讓與給第三人 。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公開播送權:公開播送
7、權限於廣播系統公開播送權:公開播送權限於廣播系統(broadcast)(broadcast),包,包 括像無線電視台、有線電視、廣播電台、衛星電括像無線電視台、有線電視、廣播電台、衛星電 視台等。視台等。公開傳輸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傳輸是指透過網路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公開傳輸是指透過網路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 容,包括像是將著作放置在網站、容,包括像是將著作放置在網站、FTPFTP、網路芳鄰、網路芳鄰 等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多數人可以依其選擇下載等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多數人可以依其選擇下載 的行為。的行為。公開口述權:公開口述主要是處理對公眾進行演講、朗讀等方公開口述權:公開口述主要是處理對公眾
8、進行演講、朗讀等方 式,由於只有語文著作能夠進行演講、朗讀等活式,由於只有語文著作能夠進行演講、朗讀等活 動。動。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公開上映權:公開上映是指將視聽著作向現場或現公開上映權:公開上映是指將視聽著作向現場或現 場以外之一定場所傳達著作內容。場以外之一定場所傳達著作內容。公開演出權:公開演出是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公開演出權:公開演出是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 著作內容。著作內容。公開展示權:公開展示權是指未發行的美術或攝影公開展示權:公開展示權是指未發行的美術或攝影 著作,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著作,向公眾展示著作內
9、容。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n著作人格權著作人格權q永久永久q不能繼承、讓與不能繼承、讓與n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q著作人著作人之之生存期間生存期間及其及其死亡後死亡後5050年年 q法人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公開發表後5050年年 著作權保護要件著作權保護要件n四個必要條件四個必要條件q必須是人類精神力作用的成果必須是人類精神力作用的成果q必須必須經由表達而外顯經由表達而外顯q必須獨立創作且具有創作性必須獨立創作且具有創作性 q必須屬於必須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 n一沒
10、有一沒有q沒有著作權不保護的標的沒有著作權不保護的標的 著作權不保護的標的著作權不保護的標的n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n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等著作所作成的翻譯物或編輯物n標語及通用的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n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的語文著作n依法令舉行的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著作何時開始受保護著作何時開始受保護?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第十條)數位教材製作數位教材製作數位教材內容包括數位教材內容包括的範圍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
11、作等。數位教材內容的來源數位教材內容的來源(1/2)一、製作人本身的原始創作1.製作人根據自我的創意,所為的原始創作。2.製作人根據他人著作的思想啟發,另為不同表達方式的創作。二、利用不受著作權保護的標的1.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2.政府機關就上述內容,所做成的翻譯物或編輯物。3.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4.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做成的語文著作。5.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數位教材內容的來源數位教材內容的來源(2/2)三、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間的他人著作。四、著作財產權人拋棄著作財產權的著作。五、著作財產權人讓與或授權使用的著作。合理使用他人著作的
12、相關條文合理使用他人著作的相關條文我國著作權法關於合理使用他人著作的相關條文(著作權法第4466條):在符合這些法定要件下,對於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不經過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下,得利用他人著作,而不構成侵權行為。學校製作數位教材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相關條文學校製作數位教材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相關條文我國著作權法第46條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學校製作數位教材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相關條文學校製作數位教材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相關條文我國著作權法第47條第2、3項編製附隨於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在合
13、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學校製作數位教材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相關條文學校製作數位教材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相關條文我國著作權法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n全部著作的引述,是重製而非引用全部著作的引述,是重製而非引用學校製作數位教材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相關條文學校製作數位教材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相關條文我國著作權法第54條中央或地方機
14、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學校製作數位教材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相關條文學校製作數位教材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相關條文我國著作權法第61條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著作權的合理使用n何謂合理使用?我國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美國著作權法第107條之合理使用條款明訂:專有權之限制:合理使用。為報導、評論、教學
15、(包括課堂上之影印)、研究之必要,於合理使用範圍內,得以影印、錄音或第106條及第106條A項規定之其他特定方式重製、利用該著作,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學校授課需要而重製的合理範圍?1.法律並沒有明確的數量上規定 2.必須與老師上課的課程內容有關,而且重製的質或量也不宜超過客觀的標準 合理使用之判斷基準合理使用之判斷基準著作權法第65條: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q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q著作之性質。q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
16、例。q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學校授課需要而重製的合理範圍的判斷原則(1/4)一、基本原則:1.上課指定之教科書不應以影印的方式代替購買。2.教師為授課目的所影印的資料對於已經出版銷售的選集、彙編、合輯或套裝教材不應產生市場替代的效果。學校授課需要而重製的合理範圍的判斷原則(2/4)4.教師授課的合理使用,係出於授課臨時所生的需要,因受到時間的拘束和限制,無法合理期待及時獲得授權。5.同一教師關於同一資料如在每一學期反覆重製、使用時,應徵求權利人授權。6.影印本應註明著作人、著作名稱、來源出處、影印日期等,並應向學生說明著作資訊,及提醒學生尊重著作權,及不可再行影印或重製給其他
17、人。學校授課需要而重製的合理範圍的判斷原則(3/4)二、有關重製的數量或比例:1.供教師自己使用時,限重製1份:為供學術研究、教學或教學準備之用,可根據教師個人的需求,由其本人或他人,複製1份下列之著作:(1)書籍之一章。(2)期刊或報紙中之一篇著作。(3)短篇故事、短篇論文或短詩,而不論是否來自集合著作。(4)書籍、期刊或報紙中之一張圖表(chart)、圖形(graph)、圖解(diagram)、繪畫(drawing)、卡通漫畫(cartoon)或照片(picture)。學校授課需要而重製的合理範圍的判斷原則(4/4)二、有關重製的數量或比例:2.供教室內的學生使用時,可重製多份:(1)所重
18、製的影印本,限於相關課程的學生每人1份。(2)所利用的每一著作的比例要簡短:a.詩:不超過250字;故事或文章:不超過2500字(前述作品的字數限制可以調高,以便重製一首詩未完的一行,或故事或文章未完的段落)。b.藝術作品(包括插圖):整份作品;如同一頁印有超過一份藝術作品,則可將整頁重製。c.音樂作品:有關的節錄部分不超過作品總頁數10%(可調高有關百分比,以便重製一整頁)。d.其他作品:有關的節錄部分不超過2500字或作品總頁數10%(包括插圖),以較少者為準(可調高有關字數限制或百分比,以便重製一整頁)。使用多媒體教學的合理使用範圍1.屬於教學常態性需要使用的視聽著作,應該向廠商取得公開
19、上映的授權(一般是銷售公播版)2.在課堂上有播放全部影片的需求時,建議取得公開上映的版本進行放映3.老師自己在準備教材時,希望將特定影片內容作為教學時的輔助教材,則建議在製作教材時,將影片內容截取適當的部分後以,第52條引用的方式,融入作為自己授課教材的一部分,單一著作以百分之十為限,時間不逾三分鐘。案例1(1/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95年度智上字第6號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貳仟元事實:原告主張:被告未經原告之授權或同意,亦未載明 著作權人為原告,竟於網址http:/之還我台灣鳥仔的本名網頁中使用系爭圖像計二圖次,被告於刑事偵查程序中自承系爭圖像係自國立鳳凰谷鳥園編製 之台
20、灣鄉土鳥誌一書中第62頁所重製;經查,原告提供上開鳥園使用系爭圖像,於書中圖像旁均載有著作權人姓名,被告明知此事實仍未於重製物上表示原告姓名,已屬侵害原告之重製權、著作人格權。被告侵害原告之著作權,應依著作權法負 損害賠償責任,其中侵害重製權部分,爰依著作權法第88 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請求賠償新台幣(下同)30萬元;侵害著作人格權部分,則依同法第8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賠償10萬元(包括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各5萬元);侵害公開傳輸權部分,亦依同法第8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賠償110萬元,合計請求賠償150萬元。案例1(2/4)被告抗辯:被告係彰化縣田中國小教師,且受聘 為彰化縣鄉土語言種
21、子教師,為配 政府推行之鄉土教育,並培養老師對於鄉土語言之表達能 力,故而架設網站,介紹、教授 鄉土語言,提供縣內教師、學生參考之用。被告使用系爭圖像,目的在為使老師知曉如何稱呼本土鳥名,故係以推 廣鄉土教學為目的;且被告使用系爭圖像,係翻攝自 台灣鄉土鳥誌一書,非取自上訴人之網頁或光碟,並於網頁開頭即註明請讀者參閱台灣鄉土鳥誌內本文及照片;況被告所使用之XX工作室係小眾網站,於 著作之潛在市場及現在價值並無妨礙。按著作權法第46條第 1項、第52條之規定,若係在依法設立學校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得在合理範圍內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 作;若為教學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亦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
22、著作。案例1(3/4)判決理由:本件被告爰引原告享有著作權之照片之行為,堪可認為係為教學上所必要而為合理之使用,尚難認有不法侵害原告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被告於重製其著作時,並未表示原告之姓名,顯已侵害其著作人格權。雖著作權法第16條第4項亦明定: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本件被告將上開上訴人之攝影著作重製並公開傳輸在非商業用途之上揭網頁,被告上開利用原告著作之行為係使用於非商業之學術使用,且占著作之整體比例甚微,案例1(4/4)判決理由: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不致使瀏覽該網頁者誤認該原告人之攝影著作係被告自身之著作,且其利
23、用結果亦難認為對原告上開攝影著作之潛在市場 與現在價值造成影響:然政府多年來,一再倡導尊重智慧財產權;是被告之行為自難認未違反社會使用慣例,故被告省略著作人即原告姓名之行為,應屬侵害原告著作人格權之姓名表示權。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可採信。案例2(1/15)n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二六七號 n主 文:n甲擅自以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n事 實:n一、甲為國立高級中學之歷史科老師,明知網址為 http:/cotent.edu.tw之教材資源中心網站上之高中歷史科教學網頁所刊登之教學講義內容,係乙依教育部所修正頒布
24、之高級中學歷史科新課程標準,並參酌建宏、大同、正中、南一、龍騰等出版社所出版有關高級中學歷史科之參考書,加上其教學經驗與心得,並加以編排而具有創作性之編輯著作,基於意圖銷售圖利之犯意,於八十九年間,編著升大學學科能 力應考新導向社會考科(歷史)參考書焦點內容時,未經乙之同意或授權,將上開教學講義內容 大量引用於其編著案例2(2/15)參考書上,再加上個人自行創作之應考策略復 習指南歷屆學科能力試題範例,編著該參考書完成,於九十年一月五日與翰林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出版契約書,授權該公司出版及發行該書以獲取版稅,並將上開參考書交付翰 林公司印刷該書成冊,而陳列於台灣地區各書局販售,擅自以改作方
25、法侵害乙之編輯著作權。案例2(3/15)判決理由:一、被告甲固坦承在編寫系爭參考書時,有參考上開自訴人編著而刊登於前網站歷史科教學網頁上之教學講義內容之資料,惟否認有違反著作權法犯行,辯稱:依自訴人所編著之教學講義內容首頁所載:本教材依據教育 部所修正頒佈之高級中學歷史科新課程標準,本國史部分共有二十章,分為五十 二節,參酌建宏、大同、正中、南一、龍騰等版本,加上歷史科的教學經驗與心得,設計、編寫完成,敬請指教,也歡迎各界下載利用等語,是在自訴人公開 發表該教學講義內容前,尚有內容相近之建宏、大同、正中、南一、龍騰等 版本已刊印發行,自訴人參酌上開版本書籍著成教學講義內容,尚不能主張該著作有其
26、完全獨立性而符合原創性要件;案例2(4/15)又前述其他版本教材,皆是參考國立 編譯館原統一之高中標準教材,而且還必須依國立編譯館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 查作業程序規定送審,創作性之程度及範圍已受限制,自訴人既係參考上述各 版著述,其創作程度更是低落,自無由誇口擁有教學講義內容之完整著作權;況教育部定之高中本國歷史課程標準主題,其章名、章數、節名、節數與自訴 人所著教學講義內容完全相符,而其他版本書籍,則僅有些微差異,足見此 類作由於必須依據教育部定標準撰寫,甚而依規定必須報教育部審查,才能成為 教科用書,故著作人無論就內容、材料選擇甚或語文敘述,顯已無太大精神作用 可供發揮,亦無足以表達出作者之
27、個性或獨特性程度,自訴人當然無由主張該 教學講義內容著作具有高度創作性而成為應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要件。案例2(5/15)判決理由:.自訴人 於其所編著之教學講義內容首頁既載明:,敬請指教,也歡迎各界下 載利用等語,被告依自訴人之意,爰而為參考資料之一,主觀上即無侵權故意 可言。伊所編著之系爭參考書,創作基礎架構係以學生應考用途為導向,雖有別於前揭各版書籍以授課用途為導向者,但仍不脫依照教育部定課程標準為其主 要內容、資料選擇與語文敘述;易言之,伊著作過程乃以教育部定標準課程為主 軸,主要參考市場上較為暢銷之建宏版,另再參考各版,包括自訴人所著之教 學講義內容,以為參考書之著作基礎,伊創作歷程與自
28、訴人或其他版本著作人 之歷程並無不同,縱或自訴人在其資料之選擇與編排上具有創作性,也僅能滿足 著作權法之保護要件而成為受保護之編緝著作,而依著作權法第七條第一項之規 定,案例2(6/15)編緝著作之著作權與其內容資料之著作權無關,為一獨立受保護之地位,故 自訴人與伊,甚或其他各版本著作人,僅是各自享有獨立之編緝著作權,並不互 相衝突,伊另為著作之行為,尚不構成抄襲之要件,不能以違反著作權法相繩;自訴人以渠等所著作之歷史教學講義為比對基礎,但是卻刻意迴避明確界定出 該講義具有原創性之範圍,是其比對基礎自非妥適。自訴人刻意忽略教學講義 內容中,亦同樣存在有許多他人完成在前之著作內容,而自訴人援用與
29、他人著作 內容相同部分,並以此推論被告絕對是抄襲自訴人著作,未免率斷云云。案例2(7/15)二、查:(一)按著作權法所謂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 作,故本於自己獨立之思維、智巧、技匠而具有原創性之創作,即享有著作權。但原創性非如專利法所要求之新穎性,倘非重製或改作他人之著作,縱有雷同 或相似,因屬自己獨立之創作,具有原創性,同受著作權法之保障(參最高法院 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八七號判決要旨)。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必 須具備原創性,亦即該著作僅須具有最少限度之創意性(),且足以表現著作個 性或獨特性之程度,即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依此,著作的創作程度要求不高
30、,只要有人類精神智慧之投入,不論是大師作品,抑或是小兒塗鴉,均得為著 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又著作雖不因其僅與他人創作在前之著作有本質上之類似,且不具備新穎性而被拒絕為著作權之保護,案例2(8/15)但原創性則為著作之創作屬於著作人之原因,亦即必須是著作人獨自思想感情之表現,而非抄襲、改竄、剽竊或模仿自他人之著作,具有原創性者始受著作權之保護。而原創性乃指著作人自己智巧勞力之投注,並非著作思想之創新,而值得抄襲之處,即是原創性之證據。又 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參見著作 權法第七條第一項)。本件自訴人所編著之教學講義內容係自訴人透過蒐集 選擇,並且加以編排而
31、具有創作性,乃屬編輯著作,故依著作權法第十條之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自訴人自應取得著作權法之保障。案例2(9/15)(二)被告甲提出被證五(即在教學講義內容以橘色螢光筆標註內容,以 紅字註明出處)指自訴人主張伊抄襲之部分,係自訴人與他人著作內容相同者出處之整理,對於教學講義內容中所有文字內容,與各參考書籍內容相同處,皆標註出其出版單位之簡稱、冊別、頁次與行數,併檢附國立編譯館出版之教科 書五冊、自訴人承認有參考之各版本輔助教材十八冊,及自訴人可能一併參考之 各版本輔助教材四冊,共計二十七冊,欲證實自訴人確有大量參考教科書及他人 輔助教材之事實,而認自訴人所編著之教學講義內容絕大部
32、分內容(語句文字),均非自訴人所原創,並質疑自訴人所編著教學講義內容之原創性;案例2(10/15)然查,依被告甲之上開舉證,反適足以證實自訴人所著之教學講義內容確自訴人依其他既存之著作,依其編排理念與方式,統整各書而為精神上勞動之成果,其對於素材之選擇或配置所須之創作性,雖較一般著作為低,但編輯著作本已具有微量之原創性,表現一定創作之最少程度即可,此與著作物原創 性須表現具有個性的精神內涵,達於較高之創作程度不同。(三)證人即台灣師範大學歷史系教授陳豐祥於本院前審證稱:建宏 版的歷史教科書係由我編撰。從歷史知識的結構及教學立場而言,自訴人及 被告之兩本資料都沒有原創性。因為我係透過歷史知識的結
33、構來寫教科書,案例2(11/15)我用的材料都是過去的,也是具體的,有人、事、時、地、物,我所建立的是因 果關係,具有因果性,係透過推理的方法建立因果,我也透過綜合性來建立因果,所以兩造和我的教科書都具有上述五個要件,因此兩造的資料都是依據我的教 科書來演繹發展,均沒有原創性。高中老師的參考書係將教科書所建構的知 識系統加以條列,重點整理,我們的差別只在這裡,就我認知而言,所有參考書 均不具有原創性,都是加以條列而已,方便學生記憶、學習,因為參考書的資料 都是來自於教科書,所以內容均沒有原創性。自訴人和被告製作的資料,都 是以建宏版為主軸,再參考其他版本補充。參考書都沒有原創性係因為均沒 有演
34、繹,或是建立歷史解釋的系統,參考書只是根據教科書的知識加以整理,所以沒有產生新的觀念,新的概念,所有參考書都是這樣的。案例2(12/15)過去不可能創造,但是解釋可以創造,所以參考書沒有原創性,因此我係依據我研究歷史的觀點來解釋有沒有原創性的問題。就我的觀點而言,我所指的原創性,是我對歷 史解釋所提出的概念,是透過具體合理的證據建立起來的等語。惟按:書籍或講義之著作,其是否具原創性,當由其著作之目的上探求,本件歷史科之講義或參考書,其目的無非係在於為學生整理歷史教科書上之內容,提示重點,俾利學生 明瞭與記誦,以應考試或升學之需,並不是歷史研究之學術論著,本無所謂對歷 史解釋提出概念云云之必要。
35、此類講義或參考書,其對教科書內容之擷取、整理、編排及重點之提示、題目之設想等等,自隨著作者之學養、工夫而不同,其於達成上述目的之功能或效用而言,自亦利鈍有差,良窳有別,然若出於著作人自 己之心力,均屬智慧之結晶,案例2(13/15)從而其原始著作人對教科書內容之擷取、整理、編 排及重點之提示、題目之設想等等,就達成上述講義或參考書目的之功能或效用 而言,仍不失為具原創性。(四)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而言;同項第十款規定之改作,則係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者而言。案例2(14/15)本件
36、被告甲既坦承伊有參考自訴人所編著之教學講義內容,再以解構之方法逐 字逐句比對系爭參考書與教學講義內容,確如自訴人於原審法院九十一年三 月二十九日調查中所提之文件所載,本件被告編著系爭參考書之第一單至第十九 單元之焦點部分,系爭參考書確係將教學講義內容原文第一章之緒論、第一節、第二節改寫成焦點、,其內容除將少除將少數細節說明文字刪去外數細節說明文字刪去外,餘皆與教學講義內容內文之段落、順序、用字、斷句段落、順序、用字、斷句相同。被告 另並自行創作應考策略、復習指南、歷屆學科能力試題範例,雖其比重非高,然二者仍有諸多相異之處,自整體通觀,依上開之說明,被告侵害著作權之態樣應係改作而非重製應可認定。
37、案例2(15/15)(五)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合理使用,係指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 當之目的之必要,而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而言。本件被告甲編著之系爭參 考書尚與翰林公司簽約出版發行銷售,並自其中取得相當之版稅報酬,顯非為教 學、研究之用而引用。且就常理而論,教育部所設網站,其供人使用之本旨乃在 正常、正當教導與學習之利便,絕非供作剽製成坊間參考書牟利之用,是被告所 為當然不在教育部網站歡迎之列,被告所辯,其無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亦難 採信。綜上所述,被告甲前開辯詞既均無足採,此外,尚有系爭參考書一本 及自訴人編著之教學講義內容一冊附卷足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甲犯 行洵堪認定。假設案
38、例:學校數位教材製作 A教授為了教學需求,製作財務管理課程數位教材,教材中,A教授複製了經濟部公報所發佈的圖表3張,3則網路新聞報導的內容,電視廣告影片1則,廣告歌曲2首,某公司相關的圖片3張,A教授將此教材上傳至學校網站供修課學生瀏覽使用是否有侵害他人著作權?假設案例:學校數位教材製作(續)分析:1.經濟部公報所發佈的統計圖表,是圖形著作;網路上新聞報導,是語文著作;但皆不受著作權保護,任何人均可自由利用。2.電視廣告影片,是視聽著作;廣告歌曲,是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公司相關照片,是攝影著作。3.原則上,上述著作的創作人,是該著作的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包括重製權與公開傳輸
39、權,是專屬於著作財產權人的權利。假設案例:學校數位教材製作(續)分析:4.複製電視廣告影片、廣告歌曲、公司相關照片,都是一種重製行為。5.將該數位教材的內容,上網供全體修課學生瀏覽,是一種公開傳輸行為。6.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事前的授權,任何人不得對於該著作,從事重製、公開傳輸等行為。假設案例:學校數位教材製作(續)分析:7.引用他人著作,著作權法並未明文定義,通說認為係利用他人著作,為自己著作之參證或註釋。8.惟應遵守主從原則、比例原則與多元原則,且應明示其出處。9.關於引用,著作權法並未明文限制其利用方式,故以重製、公開上映、公開演出或公開傳輸等利用方式加以引用,只要在合理範圍內,應屬容許。結
40、論:A教授為製作該數位教材,供其學校授課學生上網瀏覽,可主張著作權法第52條為教學目的之必要,在其數位教材中,得合理引用(重製、公開傳輸)上述他人著作(合理範圍內),但應明示其出處。學校數位教材製作之著作權歸屬1.著作權法第 11條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 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學校數位教材製作之著作權歸屬(續)2.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例如
41、:應到校 天數、應開課學分數等,但並無製作特定教材的義務。學校數位教材製作之著作權歸屬(續)分析:1.教師於職務上所完成的著作,如果沒有特別約 定,則不論是在學校工作時間內完成或是下 班後在家完成,都是以教師為著作人,教 師享有著作人格權,但任教的學校則享有 著作財產權。2.教師於非職務上所完成的著作,以教師為著作人,教師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任教學校不得主張任何著作權。學校數位教材製作之著作權歸屬(續)職務上所完成的著作範圍如何認定?1.教學活動之產出上課講義?2.學術論文,專書著作?上課講義可解釋為職務上所完成的著作,教師之學術論文,專書著作則建議學校與教師約定其著作權屬於教師所有。資料來源資料來源1.智慧財產局網站2.賴文智、王文君,校園著作權百寶箱 3.司法院法學資料庫4.德州大學重製書籍與期刊於教學使用之指導方針http:/www.utsystem.edu/ogc/intellectualproperty/clasguid.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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