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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第五章 票据法票据与票据法票据与票据法 汇票、本票与支票汇票、本票与支票 票据行为票据行为 票据法律关系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权利票据权利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第一节票据与票据法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一、票据概述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一)票据的概念票据:指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有价证券,是具有一定格式的书面债务凭证。票据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票据泛指商业活动中的各种凭证,如钞票、借据、发票、提单、仓单、保险单、股票、债券、汇票、本票和支票等。狭义的票据特指票据法上的票据,它是一方当事人承诺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确定日期向第三方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书面有价证
2、券。票据可分为汇票、支票、本票三种,其中汇票、支票是付款委托,本票是付款承诺。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二)票据在经济上的作用票据是一种支付工具票据是一种信用工具票据是一种结算工具票据是一种融资工具(P236)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三)票据的特征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1、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根据一定的信用行为等原因而产生,它的设立是有因的。但是,票据的流通是不问其产生的原因的,它在流转过程中只要具备要式,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力时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债务人无条件支付即可。因此,票据一经转让,持票人可不问前手当事人之间有无契约纠纷,即有权要求付款人按期无条件付款。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2、票据
3、是一种要式证券票据的作成格式和记载事项都由法律严格规定,不按法律规定作成票据或不按法律规定记载事项,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会造成票据无效,此外,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付款、追索等行为,也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方为有效,所以票据是要式证券。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3、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有关票据债权人或票据债务人,均应当对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负责,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变更票据上文字记载的意义。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4、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票据是创设权利,票据一经作成,票据上的权利便随之而确立。如一张空白支票,出票人在金额一栏填写多少金额,该支票
4、便具有多少金额的金钱债权。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5、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票据可经背书或交付方法转让于他人,具有流通性,所以,票据是流通证券。一般说来,无记名票据,仅依交付就可转让;记名票据,必须经背书才能交付转让。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二、票据法概述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一)票据法的概念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票据法:是指涉及票据关系调整的各种法律规范,既包括专门的票据法律、法规,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票据的规范。狭义的票据法:即形式意义上的票据法,指专门的票据法规范,它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和内容,明确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因票据而发生
5、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二)票据法的特征票据法具有强行性票据法具有技术性票据法具有国际统一性(P238)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第二节汇票、本票与支票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一、汇票汇票(BillofExchange)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付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一)汇票的特征汇票是出票人一种书面的支付命令汇票的支付命令是无条件的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没有特别限制(P241)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二)汇票的种类根据汇票当事人的身份不同可以将汇票划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根据汇票的付款时间的不同,可以
6、将汇票划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根据汇票是否附有其他单据,汇票可以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P241)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三)汇票上的记载内容汇票上的记载事项包括法定记载事项、和其他记载事项。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1、汇票的法定记载事项汇票的法定记载事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1)“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命令,(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及地点,(7)出票人签章。上述绝对记载事项缺一则该汇票无效。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思考:怎么理解汇票在承兑前出票人为主债务人,承兑后承兑人为主债务人,出票人为次债务人?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承兑前因出票人签发了汇票,就
7、承担起对任何持票人保证该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的责任,一旦持票人提示汇票遭拒付就有权向出票人追索。因承兑前票面上付款人有拒付的权利(如他认定票面不完整等),且付款人签字前并不必然承担付款或承兑的义务,所以出票人是主债务人。而承兑后,是因为付款人已对汇票以文字方式做出了将来确定日期付款的承诺,因此他变成主债务人。承兑的目的也是为了减轻出票人责任,同时也表明付款人接受了出票人出票命令。既然付款人已做出付款承诺,所以是主债务人,出票人退而为次债务人。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2、汇票的其他记载事项汇票的到期日汇票的付款地点其他任意记载项目任意记载事项一般是出票人等根据需要记载的限制或免除责任的内容。例如
8、担当付款人,预备付款人,提示承兑的期限等。(P244)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二、本票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一)本票的概念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二)本票的特征本票是无条件支付的承诺本票无须承兑本票只有一张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二)本票的种类商业本票银行本票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三)本票的记载内容本票的法定记载事项包括六个方面:“本票”字样;确定的金额;无条件支付的承诺;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四)出票人的资格我国票据法中仅规定了银行本票。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三、支票云南大学
9、经济学院吴松谚(一)支票概述支票:是银行存款户根据协议向银行签发的无条件支付命令。我国票据法对支票的定义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支票的特征付款人的资格有严格的限制;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支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P246)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二)支票的种类根据收款人的记载方式为标准,支票可以分为记名支票和无记名支票和指示支票;在我国票据法中,根据支票付款方式的不同,把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在国际上,根据支票对付款有无特殊的限制条件,还可以将其划分为普通支票和划线支票。
10、(P246-247)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记名支票和指示支票的区别记名支票:载明受款人姓名或名称,并载明“不得另行指定”、“只付与甲”等字样的支票。如果载明受款人姓名,而未载明“不得另行指定”,却载明“或其指定人”,则为指示式支票。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三)支票的法定记载事项支票的法定记载事项包括: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四)支票的付款支票的持票人应当在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因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付款人不予付款的,持
11、票人仍享有票据权利,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支付票据所载金额。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付款人在收到持票人提示的支票时,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支票的背书以及其他签章系属伪造,或者付款人不按照正常的操作程序审查票据等情形。在上述情况下,付款人不能解除付款责任。由此造成损失的,由付款人承担赔偿责任。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第三节票据行为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一、票据行为的含义票据行为包括狭义的票据行为和广义的票据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
12、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相应法律效力的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保付和参加承兑等。广义的票据行为指能够引起票据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各种行为。除上面提到的狭义的票据行为外,还包括提示、付款、拒付,追索、涂改等等。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二、票据行为的成立要件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1形式要件法定记载事项票据行为人签名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法定记载事项各类票据共同必须绝对记载的内容:票据种类的记载,即汇票、本票、支票的记载。票据金钱的记载。票据法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票据收款人的记载。年月日的记载。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票
13、据行为人签名签章既包括签名,也包含盖章。具体来说,行为人在票据上签章,可以采用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的其中之一。票据上的签章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绝对应记载的事项,如无该项内容,票据行为即为无效。如两个以上的人共同签名,则应承担连带责任。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2实质要件明确意思表示票据行为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明确意思表示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意思表示真实应是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与外在表示一致。意思表示无缺陷即是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或欠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票据行
14、为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谓权利能力是指行为人可以享有票据上的权利和承担票据上的义务的资格。所谓行为能力则是指行为人可以通过自己的票据行为取得票据上的权利和承担票据上的义务的资格。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3票据的交付票据交付是指票据行为人将完成记载的票据交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依据该规定,票据交付是票据行为成立的要件之一。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三、票据行为的特点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行为的要式性和文义性(P249)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独立性是
15、指在同一票据上所作的各种票据行为互不影响,各自独立发生其法律效力。如无行为能力人的出票行为无效,但有行为能力人已在票据上背书、承兑,则背书、承兑有效;一旦票据开出,与贸易活动无关即使你收到的货物与合同不同,你也必须付款。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四、票据行为的代理我国票据法第5条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票据行为的代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票据当事人必须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代理人必须按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据上签章。代理人应在票据上注明“代理”字样或类似的文句。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五、出票1出票的含义出票(Issue)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
16、的票据行为。出票又称发票。出票包括作成票据和交付票据两个行为。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2出票的法律效力对出票人来说,票据一旦开出,其就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如果受票人拒绝对票据进行承兑或付款,那么出票人必须对受款人或者其他正当持票人承担支付汇票金额的责任。对收款人而言,票据的开出使他可以享受汇票的权利,成为票据的主债权人。他可以要求支付汇票金额,也可以放弃这一权利,还可以将汇票转让,但受款人须遵守有关背书、提示、发出拒付或拒绝承兑通知、时效等法律规定。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最后,对受票人也就是付款人来说,票据的出票一般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受票人没有义务付款。对汇票除非付款人承兑之后才承担付款责任;对
17、于支票,付款人可以接受付款指令也可以拒付,主要取决于出票人的信用、收款人与出票人之间的协议以及票据提示时付款人与出票人的资金关系。但是对本票而言,他的出票人和付款人是重合的,付款人作为出票人在出票时已保证付款,如果拒付,持票人可以直接对其起诉。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六、背书1背书的含义所谓背书(Endorsement),是指持票人一般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写上或者不写受让人的名字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2背书的法律效力对背书人来说,背书的完成意味着其失去票据的权利,背书人不再持有票据,失去了请求承兑和付款的权利。同时背书人一旦签字就必须对票据义务负责,并且必须保证被背
18、书人能得到全部票据权利,如果被背书人持有的票据在向付款人提示时被拒付,那么背书人应当接受被背书人的追索。对被背书人而言,接受票据后就成为持票人享有票据上的全部权利。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3背书的种类记名背书与空白背书限制性背书与非限制性背书免予追索的背书回头背书附条件的背书分别背书和部分背书期后背书委托收款背书(P251-252)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七、承兑1承兑的含义承兑(Acceptance)是一种只在远期汇票上发生的票据行为。承兑是票据的付款人表示接受出票人的付款提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票据金额,并将此项意思表示以书面记载于汇票之上的票据行为。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2承兑的法律效力对
19、承兑人来说,他对汇票承兑之后就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承担到期付款的义务。对出票人而言,票据经过承兑以后,由承兑前的主债务人变为从债务人。对持票人而言,远期汇票经过承兑以后,其收款就有了保障,并且还利于汇票的转让。因为,一般的受让人都不愿意接受未承兑的汇票。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3承兑的种类根据承兑时是否附有条件,承兑可以分为两种:普通承兑:即没有任何附加条件的承兑,这种承兑在法律上是完全有效的有条件的承兑:是承兑汇票是附加了一些条件。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4参加承兑参加承兑是指在汇票不获承兑,持票人尚未开始追索时,其他人要求承兑汇票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阻止持票人追索,维护特定义务人的信誉
20、。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日内瓦公约规定参加承兑人作参加承兑后,就必须对被参加承兑人的后手,包括持票人负责。如果到期向付款人作付款提示遭拒付,持票人便可在作成拒绝证书后向参加承兑人请求付款。参加承兑人付款后,有权要求被参加承兑人偿还所付款项。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八、保证1保证的含义票据的保证是指非票据义务人为票据义务承担保证的行为。保证对汇票、本票和支票都适用。保证一般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但保证条件无效。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2保证的法律效力保证人保证后,保证人所负的票据责任与被保证人相同。我国票据法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之间,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对持票人要
21、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票据义务后,取得持票人地位,有权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进行追索。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九、保付1保付的含义保付是支票中的票据法律行为。保付是指作为支票付款人的付款银行表明保证支付票款的行为。保付的具体做法是在票据上记载保付文句和保付日期,并在票据上签名,然后将支票交付给持票人。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2保付的法律效力支票中的保付是付款人表明保证支付票款的票据行为,类似于汇票中的承兑。付款银行为保付行为后,要承担绝对的付款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十、提示1提示的含义提示(presentment)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其承兑或付款的行为。由该定义
22、可见,提示包括:承兑提示:远期汇票的持票人向汇票上所载的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诺票据到期付款的行为。付款提示:在票据到期日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其付款的行为。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2提示的时间对于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即期票据必须在出票日后的1个月内作付款提示;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作付款提示;支票提示期限为出票10日内作付款提示;本票为出票后2个月内作付款提示。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3提示的地点持票人应在票据上指
23、定的地点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或付款,如果票据上没有指定地点,那么应在付款人营业地或住所提示。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4提示的法律效力持票人作付款提示或承兑提示是持票人的自由,但是如果持票人有义务做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而他没有适当履行这一义务,那么这就免除了出票人和前手背书人保证承兑和付款的责任,但如果票据已经得到承兑,则承兑人仍需要对付款承担责任,除非法律规定的时效届满。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十一、付款付款(Payment)是指在即期票据或到期的远期票据的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据时,付款人支付票款的行为。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十二、拒付拒付(Dishonour)是指付款人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除包括付款人
24、明确的拒绝外,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下列情形也可以视为拒付:票据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十三、追索1追索的含义追索(Recourse):持票人在票据遭到拒付时,向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及担保人请求偿还的行为。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2行使追索权的条件首先,持票人所持有的票据在记载上是合格、在背书上是连续的;其次,发生了拒付;最后,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3追索的对象持票人行使追索的对象,在票据法中叫被追索人。被追索人可以是出票人
25、、前手背书人、承兑人及担保人以及所有在汇票上签字对汇票金额的支付承担责任的人。持票人可以向其中一人追索,也可向他们共同追索。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4追索的金额追索金额的确定,按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可以向被追索人请求支付下列金额: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依法进行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的金额为: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十四、贴现票据贴现(Discoun
26、t)是指在持票人需要资金时,将持有的未到期商业汇票,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给银行,银行在票据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支付给贴现申请人的票据行为。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第四节票据法律关系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基础关系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一、票据关系票据关系: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具体包括:收款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这是票据关系中最主要的关系。其表现为收款人请求付款人付款的权利。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出票人委托付款人付款,付款人承担付款或者承兑的义务。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的关系。出票人向收款人交付票据后负有担保付款人向收款人付款的义务。收款人在遭到拒付后有向出
27、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权利。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持票人向票据上的承兑人、出票人请求付款的权利持票人作为被背书人对于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对于保证人的权利已履行债务(付款)的保证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对于参加承兑人与参加付款人请求付款的权利参加付款人对于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的追索权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指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而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票据法之所以要设立这样一种关系,目的是为了保护票据债权人的利益,当债权人在某种原因下丧失票据上的权利时,法律作出一些规定对债权人的权利予以补救。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三、票据基础关系票据的基
28、础关系:票据关系的发生的原因或前提。原因关系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P259-260)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第五节票据权利票据上权利的取得票据上权利的行使票据上权利的移转票据上权利的消灭票据上权利的丧失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一、票据权利概述1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特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依票据而请求支付票据所载金额的权利。2票据权利的种类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付款请求权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请求按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付款请求权是第一次请求权;在票据到期时付款请求权不获实现则产生第二次请求权即追索权。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追索权票据追索权:又称偿还请求权
29、,是指持票人在请求主债务人付款而未能实现的时候,可以依法向其他从债务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第二性的、补充性的权利。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二、票据上权利的取得要取得票据上的权利必须持有票据,但不是所有持有票据的人都能享受票据上的权利。票据法规定,以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人,不得享有票据上的权利。原始取得继受取得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原始取得原始取得,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发行取得:指票据上载明的收款人取得出票人开出的票据的行为。善意取得:指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的行为。比如背书人是一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或因重大过失取得不
30、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但被背书人是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并以给付对价的方式取得票据的,该背书人就取得了票据权利。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票据的善意取得,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持票人必须是从无处分票据权利的人手中取得票据。(2)持票人必须是依票据法上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3)持票人取得票据时必须是善意的。(4)持票人必须是付出了相当代价而取得票据。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指第三人从有处分权的前手权利人手中取得票据的行为。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权利继受取得的方式有:背书转让、贴现、质押、保证和付款。其他法律规定的票据权利继受取得的方式有:继承、赠与、公司分立或合并、清算等。云南大学
31、经济学院吴松谚三、票据上权利的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请求票据义务人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权利的行使一般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权利人行使票据上的权利时必须持有票据,二是权利人应进行票据提示。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四、票据上权利的移转票据上权利的转移是指票据权利人也就是持票人的变化。票据上权利的移转有背书转让和交付转让两种方式,但是这两种方式的转让均以交付为要件。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背书转让,运用于记名式票据。记名票据的转让须由收款人在票据背面签名为背书行为后转让。受让人(被背书人)如需再为转让行为,仍须由其再为背书并签名。否则,背书即不连续,而影响转让的效力,进而影响到
32、受让人的票据权利。交付转让,适用于无记名票据的转让。无记名票据仅以交付的方式即可转让。执票人(受让人)可不在票据背面作任何记载,亦不签名,仅将票据交付受让人,转让行为即完成。我国票据法将背书交付规定为票据的唯一转让方式。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五、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事由而使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丧失法律意义。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票据权利消灭付款票据时效期间届满票据缺乏法定记载事项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
33、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从债务人在被他人追索或自己主动履行票据债务后,就成了持票人并取得了再追索权。)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六、票据权利的丧失1票据权利丧失的概念票据的丧失:指持票人失去了对票据的占有,包括票据的物质形态的灭失,遗失或者被盗。2票据权利丧失的救济止付通知公示催告除权判决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止付通知止付通知:失票人为了避免票据权利被他人行使,将票据丧失的事实通知付款人,请求付款人暂时停止支付所失票据记载的款项,付款人在款项未付时暂时满足失票人请求的失票补救方法。如果付
34、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失效,付款人向持票人付款,不再承担责任。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失票人可以依据法院判决请求票据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一种权利救济制度。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公示催告期限: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公示催告的目的
35、,是由法院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对利害关系人的申报进行处置。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除权判决公告期间届满,没有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法院应根据申请人申请,作出票据无效的判决,称为除权判决。除权判决应当明确宣告票据无效,持票人(包括善意取得人)不能享有票据上的权利,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选择题1、依票据法原理,票据被称为无因证券,其含义是指什么?A取得票据无需合法原因B转让票据须以向受让方交付票据为先决条件C占有票据即能行
36、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原因和资金关系D当事人发行、转让、背书等票据行为须依法定形式进行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答案:C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2、依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记载事项的哪一表述的正确的?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1个月内付款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C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可予补记D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汇票无效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答案:D参见P243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3、下列关于汇票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收款人可以写全称,也可以写简称或代码B票据金额记载的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的,以中文大写为准C出票人为二人以上签章的,所有
37、签章者对票据记载事项负连带责任D票据上记载“交付货物后付款”等付款条件的,条件无效,但票据有效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答案:C考查汇票的出票,参见P242-243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4、下列关于本票的表述哪个是错误的?A我国票据法上的本票包括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B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C本票无须承兑D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对持票人付款的票据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答案:A。我国票据法上只有银行本票,没有商业本票。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6、若原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时,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若持票人将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该背书行为无效B在特定条件下,持票人可以将此票据再
38、行背书转让C若持票人再行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现持票人不承担保证责任D此票据只能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不能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答案:C。考查汇票的背书,参阅P252有关内容。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7、张某向李某背书转让面额为10万元的汇票作为购买房屋的价金,李某接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合意解除,则张某可以行使下列哪一权利?A请求李某返还汇票B请求李某返还10万元现金C请求从李某处受让汇票的第三人返还汇票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上的款项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答案:B。考查票据无因性。票据一经转让,持票人可以不问前手当事人之间有无契约纠
39、纷,即有权要求付款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8、乙公司在与甲公司交易中获金额为30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公司。乙公司请求承兑时,丙公司在汇票上签注:“承兑。甲公司款到后支付。”下列关于丙公司付款责任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A丙公司已经承兑,应承担付款责任B应视为丙公司拒绝承兑,丙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C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后,丙公司才承担付款责任D按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的多少确定丙公司应承担的付款责任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答案:B。承兑不得附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9、付款请求权是票据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下列有关付款请求权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付款请求权的行使与
40、票据当事人之间交付票据的原因行为无关B付款请求权是向票据上载明的付款人或持票人的前手行使的权利C持票人不能请求付款人支付多于票据上确定的金额,但可以请求付款人支付少于票据上确定的金额D持票人只有在向付款人提供票据原件时才能请求付款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答案:AD。考查票据付款请求权。A说的是票据无因性,B中对持票人前手的权利属于追索权,C显然错误,D是票据提示的基本要求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10、票据付款被冒领的,在哪些情况下,付款人仍应对票据权利人承担付款责任?A、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没有收到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的证明,而于3日期满后向持票人付款B付款人
41、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后,误以挂失人为真正权利人,而向挂失人付款C在挂失止付前,即期汇票被提示付款,该汇票背书无背书人的签名盖章,付款人立即向持票人付款D在挂失止付前,未到期的远期汇票被提示付款,付款人立即向持票人付款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答案:BCD。考查付款损失的承担。付款人在进行付款时,只承担形式审查义务,即使发生错付,也可善意免责。但因恶意或者重大过失错付的,应承担责任。BCD均为重大过失。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11、当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可以对下列哪些人行使追索权?A、前手背书人B付款人C保证人D出票人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答案:ACD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12、甲公司与乙公司交
42、易中获面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乙公司,付款人为丙公司,汇票上有丁、戊两公司的担保签章,其中丁公司担保80万元,戊公司担保20万元。后丙公司拒绝承兑该汇票。以下判断哪些是正确的?A、甲公司在被拒绝承兑时可以向乙公司追索100万元B甲公司在被拒绝承兑时只能依据与乙公司的交易合同要求乙公司付款C甲公司只能分别向丁公司追索80万元和向戊公司追索20万元D丁公司和戊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答案:AD。A是基于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D是因为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13、在一定期限行使,下列选项中将造成票据权利消灭的是(
43、)。A.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自票据到期日起1年未行使票据权利B.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自出票日起6个月未行使票据权利C.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3个月未行使D.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未行使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答案:B、D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时效。票据权利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的情形有四种:(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15、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票据的有()。A、更改签发日期的票据B、更改收款单位名称的票据C、中文大写金额和阿拉伯数码金额不一致的票据D、更改金额的票据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答案ABCD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名词解释票据(狭义)、汇票、本票、出票、保付、背书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简答、论述题票据的特征?汇票的法定记载事项?背书的法律效力?承兑的法律效力?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条件?票据的善意取得必须具备的条件?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吴松谚The end of chapter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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