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教学课件专题-6(代理)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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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编第五编代理制度代理制度1/65第一节第一节 代理概述(理解)代理概述(理解)2/65一、概念与特征一、概念与特征(一)概念1、代理是指一人以以他他人人的的名名义义或以以自自己己的的名名义义独独立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该他人的法律制度。2、代理存在的必要。3/65一、概念与特征一、概念与特征(二)特征1、代理人以作出或接受意思表示为职能。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凡意思表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必须由表意人亲自做出决定和进行表达的行为,尽管包含有意思表示因素,也不得适用代理。4/65一、概念与特征一、概念与特征2、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
2、的名义进行活动。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属于直接代理;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属于间接代理。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或经由间接代理人归属于被代理人。5/65二、代理关系二、代理关系1、三方当事人:本人(被代理人)、代理人、相对人(第三人)。2、代理人与本人之间可能存在监护关系、财产代管关系、委托合同关系、合伙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关系、雇佣合同关系。6/65三、代理与类似制度比较三、代理与类似制度比较(一)代理与代代表表:代理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于本人;代表人的行为则直接视为本人的行为。(二)代理与传传达达:传达人或者使者是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传达给对方当事人,帮助民事主体实施民事行为的辅
3、助人。相当于其委托人的手脚的延伸。7/65三、代理与类似制度比较三、代理与类似制度比较(三)代理与居居间间: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代理人以代理权为基础代理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要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而居间人并不代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8/65三、代理与类似制度比较三、代理与类似制度比较(四)代理与经经销销:经销是指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在一定的区域和期间就特定商品持续进行交易的协议。无论是一般经销协议还是独家经销协议,均属于买卖合同。四、代理的类型四、代
4、理的类型(一)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可以将代理区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1、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权进行的代理。10/65四、代理的类型四、代理的类型2、法定代理,即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3、指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有关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四、代理的类型四、代理的类型(二)根据代理人代理权来源的不同,可以将代理区分为本代理和复代理。1、本本代代理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的代理。12/65四、代理的类型四、代理的类型2、复复代代理理又称再再代代理理,
5、是指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人称为复代理人,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四、代理的类型四、代理的类型(1)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14/65四、代理的类型四、代理的类型(2)民通意见第80条规定:由由于于急急病病、通通讯讯
6、联联络络中中断断等等特特殊殊原原因因,委委托托代代理理人人自自己己不不能能办办理理代代理理事事项项,又又不不能能与与被被代代理理人人及及时时取取得得联联系系,如如不不及及时时转转托托他他人人代代理理,会会给给被被代代理理人人的的利利益益造造成成损损失失或或者者扩扩大大损损失失的的,属于民法通则第68条中的“紧急情况紧急情况”。四、代理的类型四、代理的类型(三)根据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方式,可以将代理区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1、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16/65四、代理的类型四、代理的类型2、间接代理
7、是指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间接由被代理人所承受的代理制度。四、代理的类型四、代理的类型(四)积极代理和消极代理。(五)概括代理和限定代理。(六)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18/65第二节第二节 代理权(掌握)代理权(掌握)一、代理权的性质一、代理权的性质o代理权是指能够据之进行代理并使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权限。o权利说、资格说、权力说。o权利与权力。20/65二、代理权的取得二、代理权的取得(一)委托代理1、委托代理权的取得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2、授权行为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
8、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二、代理权的取得二、代理权的取得3、重大事务的授权,以用书面形式为妥。用书面形式授权即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记载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及期限。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2/65二、代理权的取得二、代理权的取得4、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的更审慎方式是订立委托合同,通过合同规定双方权利义务,代理人取得代理权。有书面委托合同,就无需单独的授权委托书。实践中,介绍信也被作为授权委托书使用。二、代理权的取得二、代理权的取得(二)法定代理
9、1、法定代理权的取得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2、法定代理主要适用于被代理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24/65二、代理权的取得二、代理权的取得(三)指定代理1、指定代理权的取得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2、有人认为指定代理其实是法定代理的内容。因为法院或有关机关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指定的。三、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三、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一)亲自行使代理权(二)谨慎、勤勉、忠实地行使代理权26/65四、代理权行使的限制四、代理权行使的限制(一)自己代理。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为民事行为。(二)双方代理。双方代理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民事行为的代理。(三)利己代
10、理。这是代理人利用地位之便,实施利于自己却不利于被代理人的代理。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规定,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五、代理行为五、代理行为o代理行为有效应首先满足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还要求代理人具有代理权。28/65第三节第三节 无权代理(掌握)无权代理(掌握)(一)概念:不具有代理权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二)类型。1、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3、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一、概念和类型一、概念和类型30/65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一)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1、被被代代理理人人行行使使追追
11、认认权权。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追认权的行使还受到交易相对人催告权的限制。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2、表见代理表见代理。(1)含义: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2)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32/65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3)构成要件:行为人无代理权。包括根本未取得过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曾经取得的代理权已归于消灭。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要求交易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交易相对人应就其
12、善意负担举证责任,无须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失。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以下情况可证明交易相对人的善意:第一,被代理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向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自己的代理人。实际上未授权。第二,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但尚未收回代理证书,交易相对人基于对代理证书的信赖,与行为人进行交易。34/65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以下情况可证明交易相对人的善意:第三,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代理人持有的代理证书,造成第三人不知代理关系终止而仍与代理人为交易。第四,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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