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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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试验检测行业信用建设,促进试验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增强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诚信意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及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等,对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从业承诺履约行为状况的综合评价。试验
2、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过程中的行为,试验检测机构在等级增项、升级、换证复核、变更登记和投标活动以及履行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试验检测人员在考试、从业登记、证书使用和履行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均属于从业承诺履约行为。第三条凡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含中心试验室,下同)和现场检测项目以及在相应岗位的试验检测人员,均列入信用评价范围。其中工地试验2室和现场检测项目评价年度内的合同期应不小于 3 个月,现场检测项目的合同金额应不小于 50 万元。有下列情形的,也应纳入信用评价范围:(一)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受理的举报事件中查实存
3、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和试验检测人员。(二)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所列严重失信行为的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和试验检测人员。现场检测项目指单独签订合同,承担工程质量评定(检验)、竣(交)工质量评定(鉴定)、质量监督抽检和现场专项检测(含软基处理检测、沉降观测、桩基检测、机电工程检测、桥梁施工监测、隧道施工监测、路面施工监测、航道水深量测和码头前沿水深量测等)以及事故调查、投诉处理的试验检测业务。第四条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第五条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一)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以下
4、简称“省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交通工程监管局”)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1.贯彻国家和省有关信用建设的法律、法规,制定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管理工作。2.汇总并发布当年参评建设项目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现3场检测项目名单。3.组织对公路水运工程甲、乙级及专项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进行信用评价。4.审定和发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结果。5.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有关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二)各市交通运输局(委)、单独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义乌市交通运输
5、局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所属交通质监机构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1.对辖区内列入评价范围的建设项目进行梳理和汇总,将确认参评的建设项目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名单上报省交通工程监管局。2.组织对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以及试验检测人员的行为进行信用评价。3.确定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丙级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等级,并报省厅统一发布。4.报送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有关信用信息。5.有关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管理的其他工作。第六条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度开展一次,对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上一年度(1 月 1 日至 12
6、月 31 日)的信用行为进行周期性评价。第二章 信用评价程序第七条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的依据为:4(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水运管理、质量监督等机构的评审、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约谈记录和会议纪要等。(二)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及经试验检测机构有关人员签认的检查记录等。(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和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信用行为的有关资料。第八条注册地在我省的试验检测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母体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自评,并将纸质自评资料和相关信用信息报送所在地的市质监
7、机构;组织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自评,并将纸质自评资料和相关信用信息报项目建设单位。注册地在省外的试验检测机构组织我省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自评,并将纸质自评资料和相关信用信息报项目建设单位。信用评价自评信息应按规定的格式及时录入试验检测数据库。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管理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对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和试验检测人员如实提出评价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将评价意见及评分依据材料报项目所在地的市质监机构。5第十条各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
8、理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评价意见,结合项目日常监督情况和对试验检测机构的检查情况进行评价,汇总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丙级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并将甲、乙级及专项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的评价结果及评分依据材料上报省交通工程监管局。第十一条省交通工程监管局根据各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部门的审查结果,结合收集的其他资料,组织专家对公路水运工程甲、乙级及专项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和综合评价,征求省级相关部门意见后汇总甲、乙级及专项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结果,报送省厅。第十二条省、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向社会公示信用评价结果,
9、公示时间为 10 个工作日。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或举报。公示部门收到申诉、举报书面材料后,应及时组织调查、核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或举报人。第十三条省厅对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信用评价结果予以审定和发布。第三章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第十四条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母体机构、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的信用评价,作为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的组成部分。6第十五条试验检测母体机构、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的信用评价基准分均为 100 分,信用评价标准具体见附件 1 和附件 2。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综合评分按附件 4 的公式计算。
10、第十六条现场检测项目为联合体的,按以下情形对联合体各方进行评价:(一)联合体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对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方分别予以同等扣分。(二)联合体牵头人存在失信行为或违规行为的,仅对联合体牵头人予以扣分。(三)联合体成员方存在失信行为或违规行为的,按照联合体牵头人对试验工作负总责的原则,对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方分别予以同等扣分。第十七条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分为AA、A、B、C、D 五个等级,评分对应的信用等级分别为:AA 级:信用评分95 分,信用好;A 级:85信用评分95 分,信用较好;B 级:70信用评分85 分,信用一般;C 级:60信用评分70 分,信用较差;D 级
11、:信用评分60 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第十八条一个评价周期内,同一项目的同一失信行为多次发生或整改后重复出现的,应按扣分标准进行累计扣分。同一项目的同一违规行为涉及两项以上失信行为的,按最高扣分标准进行扣分;同一项目的同一良好行为被各级部门重复表彰的,按最高加分7标准进行加分。第十九条质监机构用于信用评价复核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 1次。监督检查记录应由检查人员和试验检测机构母体或工地试验室或现场试验检测项目的负责人签字确认。第四章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第二十条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实行检查累计评分制,评价标准见附件 3。第二十一条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 20 分但小于40 分的试验
12、检测人员信用等级为信用较差,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较差”;扣分分值大于等于 40 分的试验检测人员信用等级为信用很差,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连续 2 年信用等级被评为信用较差的试验检测人员,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信用很差。第二十二条一个评价周期内,试验检测人员在不同项目和不同工作阶段发生的违规行为实行累计扣分,同一失信行为多次发生或整改后重复出现的,按扣分标准进行累计扣分。一个具体行为涉及两项以上失信行为的,以扣分标准高者为准;同一良好行为被各级部门重复表彰的,按最高加分标准进行加分。第五章信用评价管理8第二十三三条信用评价结果的有效期为
13、自本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发布之日起,至下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发布之日止。因无评价项目导致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中断的,其上一年度信用等级延用 1年。第二十四条试验检测机构首次参加我省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的,当年信用评价等级最高为 A 级。第二十五条试验检测机构有附件 1 中列明的严重失信行为并且直接定为级的,至下一年度信用评价时,定为 D 级未满 12个月的,则下一年度信用等级仍确定为 D 级;若下一年度信用评分所属信用等级高于 D 级的,自第 13 个月开始信用等级上升至 C 级。第二十六条试验检测机构未按规定申请换证复核被撤销等级证书的,或换证复核不通过导致其等级证书失效的,其信用等级自动失效。第二十七
14、条试验检测机构发生了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况时,省厅将对失信行为进行通报和公开曝光,及时调整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告。第二十八条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招标投标,鼓励和支持招标人对信用等级高的试验检测机构给予优惠。第二十九条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结果自正式公告之日起 5 年内,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第三十条每年度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自评结果的提交截止日期在当年度信用评价工作通知中明确。逾期提交9的,在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总分中扣 0.5 分/天。第三十一条各级交通质监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
15、人员履约信誉台帐,实行动态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信用评价工作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上报等工作,并按规定的格式及时录入试验检测数据库。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 201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附件:1.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2.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标准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标准4.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综合得分计算公式10附件 1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序号行为代码良好行为或失信行为评价标准备注行为内容情节分类1JJC20l001出借或借用试
16、验检测等级证书承揽试验检测业务的被省级发展和改革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直接确定为 D 级2JJC201002以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等级证书或承接业务的被省级发展和改革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直接确定为 D 级3JJC201003出具虚假数据报告并造成质量标准降低的被省级发展和改革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直接确定为 D 级4JJC201004所设立的工地试验室或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得分有得分为 0分的直接确定为 D 级5JJC201005存在虚假数据报告及其他虚假资料未进行试验而出具试验报告的;为满足检测频率要求而编造数据报告;进行了试验但篡改数据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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