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刑定罪在个案裁判结论上的差异,司法制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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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刑定罪在个案裁判结论上的差异,司法制度论文无论是作为一种既存的疑难案件刑事司法样态,还是作为一种隐性的刑事司法裁判知识,以刑定罪这一 逆向型 的定罪思维或逻辑,都已客观、真实地存在于 转型期中国 这样一个复杂的刑事司法场之中。但不可否认,它在当下中国刑事法治的话语体系中却也是极为尴尬的。众所周知,在传统刑法学的视阈中: 罪刑法定原则是当代刑事法治的核心要义; 犯罪构成是刑事司法认定犯罪的唯一标准; 法定刑是司法裁判不可逾越的基本规格。因而,只要以罪定刑才是刑事司法裁判的正统思维; 唯有三段论式的司法推理才是准确定罪、合理量刑的唯一合法途径。相比之下,以刑定罪非但不具有任何知识地位上的合法性,
2、反倒时常有被贬斥为一种中国式刑事司法的 奇技淫巧 之可能。 问题是,在我们尚未对以刑定罪的知识相貌,尤其是在对其知识生产经过及潜在的权利逻辑构成全面、客观的认知之前,仅仅因其表象上有悖于刑法学的 传统信条 ,就对其加以无情的知识 禁锢 甚至 棒杀 ,这样的做法最终能否妥当,仍不无疑问。理由有三: 首先,从知识论的角度看,人们虽然能够依托显性知识的话语强势,在一定程度上抑制隐性知识的大规模扩张,但是,只要显性知识缺乏以全面、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那么,再强势的话语权恐怕也终究无法抑制甚至消除隐性知识的生长。其次,从存在论的角度看,黑格尔曾讲: 但凡存在的都是合理的,但凡合理的都是现实的 。143因
3、而,对于一种既存的事物或现象,重要的也许不在于从价值层面给予一个是非分明的匆忙评判,而在于愈加富有耐心地去考察其发生的原因和存在的背景,并在综合把握其社会功能之后,给它一个公允的评价。最后,从进化论的角度来看,固然刑法学的 传统信条 是刑事立法和司法所必须予以坚守的理性认知,但是,它们本身并非 天然自成 ,而是在长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不断被创设、累积,并经过反复试错所构成的。因而,刑法学的 传统信条 固然具封闭性的一面,但仍不乏开放性,即 传统信条 也需因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不断地自我充实和发展。 本文关切的是,作为一种 逆向型 的定罪思维或逻辑,以刑定罪在司法实践中究竟是怎样产生的? 其产生的
4、背景和原因是什么? 进一步地,其知识生产又有着如何的潜在逻辑? 仅仅仅是出于个案的某种 策略主义 的应对,212还是出于司法的某种 公共政策 的考虑,3116甚或对二者兼有顾及? 另外,它在知识生产和实践运用中能否真的毫无牵制,以致有可能被法官所滥用? 显然,这些问题是以往有关以刑定罪的研究所不曾牵涉的。因而,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切进入考察,并尝试性地给予合理解答,既是对既有研究的一种重要的知识 补遗 ,也是对进一步深化相关研究的一种必要的知识 铺垫 。 为有效展开讨论,本文拟借鉴法人类学和社会学有关延伸个案的分析方式方法,43839尝试通过对田野调查中观察到的两个复杂案件的困难审讯经过的描绘叙述
5、,来展示以刑定罪这一 逆向型 的定罪思维或逻辑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经过。在这里基础上,本文还将对以刑定罪在当下中国刑事司法生态下的生产逻辑和制约瓶颈进行必要的分析,以此解答以刑定罪在个案裁判结论上的差异。之所以采取延伸个案的分析方式方法,主要是基于如下考虑: 首先,个案裁判是刑事司法最直接、最真实的存在。有关个案司法裁判的细致观察和深切进入分析,能够视为刑事司法及其运作经过最真实的法治言讲。其次,典型个案有一种独特的司法 显微功能 ,即 个案是法律实践之最形象、最生动、最真实的展现,也最能揭示出法律运行的深层构造。 519以个案为切入,在对个案的案情或经过的具体叙事中,逐步展现个案所深嵌的制度或
6、构造的宰制力,将不仅有助于我们从微观上了解个案运作的谱系脉络,而且能使我们愈加深入地理解制度与构造的 投射效应 。 二、两起复杂案件的困难审讯: 以刑定罪的经过叙事 根据吉尔兹的见解,对地方性知识的认知或者辩护必须伴随着对其生长经过的理解。640鉴于此,本文拟从田野调查发现的若干个内含以刑定罪思维或逻辑的案件中,选取两个典型的样本,通过对其裁判经过的具体叙讲,让以刑定罪这一隐性的刑事司法裁判知识充分地 出场 ,以其知识的生产经过为其存在的 合理性 进行自我辩护。为了真实复原司法实践中以刑定罪的实际运作状况,充分展示以刑定罪在司法个案裁判中的困难历程,本文在案例的遴选中注意了下面几点: 第一,案
7、件的裁判时间处于我在 N 省 Y 市法院系统挂职调研期间 (2020 年 2 月8 月) 。一方面,这是为了避免接受访谈的法官在有关案件的记忆上产生模糊或构成交织; 另一方面,也便利于我直接跟踪相关案件的裁判经过,进而全面地把握裁判结论的构成原因及其内在机理。第二,案件的审级尽可能地涵盖刑事一审和刑事二审。当前中国的刑事一审和二审均须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情况进行全面审理。由于事实和规范的 开放地带 是直接导致案件 疑难 、 复杂 的成因,因此以刑定罪就不可能仅仅存在于刑事一审之内,甚至完全有可能发生于刑事二审之中。问题是,处于不同审级构造中的刑事法官对待以刑定罪的态度能否一致? 二者所受的外部
8、制约又能否存在明显的不同? 这些问题均需要深切进入考察。第三,案件的裁判结果尽可能地涵盖以刑定罪 顺利告捷 和 失败告终 两大类。固然以刑定罪更多的是基于疑难个案罪刑平衡的考虑,但在司法三段论式以罪定刑被视为定罪裁判的唯一合法途径下,疑难个案的以刑定罪无疑存在着某种 合法性危机 。791通过案例的正反比照,将使我们找到影响以刑定罪实践运作的关键性变量,进而为全面地审视以刑定罪,进而深入地理解当下中国的刑事司法及其运作生态,提供一种新的观察途径。 (一) 以刑定罪的困难出产: 薛某存心故意伤害案 2020 年 5 月 3 日,Y 市人民检察院以 Y 检 (2020) XX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
9、某犯存心故意伤害罪,向 Y 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讯第一庭提起公诉。随后,刑事审讯第一庭 Y 庭长将该案分给 W法官办理,并特地吩咐他,在处理该案时必须把案件的卷宗 吃透 ,以确保判决公正,并力争 案结事了、息诉罢访 。由于该案的情况极其复杂,不仅被害人石某英的几个子女四处在上访,就连被告人薛某的父亲也扬言要上访。更为重要的是,该案是 Y 市政法委协调两级法检机关后,决定由 Y 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级审理 的命案。 根据 Y 市人民检察院 Y 检 (2020) XX 号起诉书显示: 2018 年 3 月 15 日凌晨,被告人薛某酒后闯入 Y 市 W 区新华路 40 号楼 20 号被害人石某英家中。
10、石某英当时瘫痪在床,女保姆郭某云因害怕,出门去找石某英之女李某红。后被告人薛某对石某英强迫猥亵,致其头面部、背臀部、四肢及会阴部等部位多处损伤。当日 6 时许,被害人之女李某红及保姆郭某云回到家中,发现被告人薛某与石某英同睡在床上。李某云将被告人薛某叫醒后,发现石某英已经死亡。被告人薛某见状,穿上衣物,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 石某英符合心脏窦房结病变,引起急性心律失常、心脏停搏死亡。外伤、情绪冲动等因素均可诱发其发作。 外表上看,该案似乎并不复杂,但恰恰就是这样一起貌似简单的强迫猥亵妇女致死案,在起诉到 Y 市中级人民法院之前,经历了一段颇为周折的诉讼程序。2018 年 9 月 23 日,W
11、区人民检察院以 YW 检刑诉 (2018) XX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 W 区人民法院提起过公诉。但在历经 2 次延期审理后,最终却按 W 区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此后,该案经 Y 市政法委协调,由 Y 市人民检察院以存心故意伤害罪依法向 Y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诉讼经过中,李某红等人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前后比照,不难发现检方所指控的罪名发生了明显的变化。那么,为什么会有这种变化呢? 据卷宗反映的情况来看,该案实际上是由于被告人薛某醉酒后走错家门所致,即家住该小区41 号楼 2 单元 5 楼西户的被告人薛某深夜醉酒后错进了 40 号楼 2 单元 5 楼西户,并对瘫痪在床的
12、86 岁被害人石某英进行了性侵犯,致其心脏病突发死亡。根据以往的办案经历体验,W 法官有理由相信,这很可能是一起强奸致死案,而非起诉书所指控的强迫猥亵妇女致死案那么简单。但是,当他连夜加班审查完该案的全部证据材料后,他发现,该案属于典型的 气死公安,难死法院 的事实证据残缺案件: 第一,由于公安机关在侦查经过中,对案发现场提取的染有疑似精斑的物证保存不当,且直至7 月 22 日才去做 DNA 图谱检测,使得法医物证检验无法检测出 DNA 图谱。 第二,该案被告人薛某当晚醉酒严重,对案发当晚之事毫无记忆。因而,从强奸罪的证据把握上看,该案显然难以定性。 但是,假如根据此前 W 区人民法院拟判处的
13、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又明显忽略了本案的关键性事实 强迫猥亵。因而,从案件现有的证据来看,似乎只能勉强地定个强迫猥亵妇女罪。然而,这样的判罚结果会否轻纵被告人呢? 正当 W 法官纠结于案件的定性之时,该院主管涉诉信访的立案二庭又打来 告知 W 法官讲,被害人家属拒绝将保存在 Y 市殡仪馆的尸体火化,且仍在不断地信访。与此同时,被告人的父母也以 被害方会上访,我们也会上访 相威胁。不过,万幸的是,经过 W 法官及刑一庭 Y 庭长和 S 副庭长的屡次会见和巡回走访,被害人家属总算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审理好该案。 法庭审理经过中,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事实,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
14、鉴定意见、物证、书证等证据,以为被告人薛某的行为构成存心故意伤害罪,提请法院依法惩罚处置。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则诉请法院要求以存心故意杀人罪追查被告人薛某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薛某赔偿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 166126 元。固然被告人薛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存心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并无异议,但其辩护人却坚持辩称,该案事实不清,证据缺乏。 庭审完毕后,合议庭陷入了分歧。少数法官以为,根据现有的证据,该案只能定强迫猥亵妇女罪 (强迫猥亵妇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 ,并且只能在五年下面量刑。在其看来,这样的判决结论固然有些偏轻,但也绝不应将被害人石某英身上 阴道前庭
15、有 2 1cm 的粘膜破裂 的伤情作为存心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根据,由于从刑法条文上看,强迫猥亵妇女罪也包涵暴力的手段。 但多数法官却以为,该案应以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即存心故意伤害罪 (致人死亡) 定罪,并且刑期应为无期徒刑。在他们看来: 第一,固然该案很有可能是一个强奸致死的案件,但由于相关证据缺乏,故看似应以强迫猥亵妇女罪定罪处理惩罚。但问题在于,(刑法第 237 条规定的强迫猥亵妇女罪仅有情节加重犯的规定,而并无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因而,假如以该罪判罚,对被告人薛某只能判处 5 年下面有期徒刑。显然,这样的判决结果,明显有轻纵被告人之嫌。第二,被害人石某英身上的挫伤虽未达轻伤标准,但其尸体检验
16、报告上记有一处 阴道前庭有 2 1cm 的粘膜破裂 。按照(人体损伤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试行) 的规定,该伤情能够认定为 到达轻伤的标准 ,更何况鉴定人出庭证实了这一点。因而,公诉机关以存心故意伤害罪 (致人死亡) 起诉似无不妥。第三,该案存在着重大的信访因素,尤其是被害人家属屡次上访,已经给当地的司法机关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第四,被告人薛某有前科劣迹。综上,以存心故意伤害罪 (致人死亡) 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并无不可,由于这样的判罚不仅符合法律的要求,也能到达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件报经 Y 庭长后,Y 庭长组织该庭的全体法官集体讨论、商议。最后,该案经合议庭复议后达成了一致意见,即以为应
17、当以存心故意伤害罪 (致人死亡) 判处被告人薛某无期徒刑。后该意见报请审讯委员会同意后最终下判。判决当天,被告人情绪冲动,当庭表示不服,要求上诉; 而被害人家属则对刑事部分的判罚表示满意,但对民事部分则要求上诉。 (二) 以刑定罪的遗憾流产: 张某非法行医案 假如讲在薛某存心故意伤害案的审理经过中,面对强迫猥亵妇女罪与存心故意伤害 (致人死亡) 罪的二难抉择,法官最终选择存心故意伤害罪 (致人死亡) 具体表现出了一种 逆向型 的定罪思维或逻辑,并且这种裁判结论至少在一审法院 出产 得还比拟顺利的话,那么,几乎同期在该院刑事审讯第二庭审理的一起非法行医的上诉案件中,法官试图运用以刑定罪这一 逆向
18、型 的定罪思维或逻辑下判则没有那么顺利。 这起案件的一审情况是: W (县级) 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害人付某因外伤于 2018 年 5 月 3日下午到 W (县级) 市马庄新村自然堂艾灸馆治疗。被告人张某明知自个无医师执业资格却仍为付某配药、输液,致付某药物引起过敏休克死亡。公诉机关根据有关事实和证据,以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行医罪,请求按照 (中国刑法第 336 条之规定惩罚处置。W (县级)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人张某明知自个无医师执业资格仍为别人治疗,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因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 10 年,并处理惩罚金 10000 元; 同时判令其与附带民事诉
19、讼被告人张武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某、李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 418991. 6 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不服,当庭要求上诉。后该案上诉到 Y 市中级人民法院,由刑事审讯第二庭的 M 法官负责审理。M 法官在细心查阅卷宗并实地走访调查后,发现该案并不像起诉书指控的那么简单。由于在该案当中,事实上还夹着 案中案 : 固然鉴定意见显示,死者付某系因外伤后输液导致过敏性休克死亡,但是,付某身上的外伤却是导致其死亡的另一个重要诱因。而该外伤是由其同村的一个舅舅王某在案发 3 天前喝醉酒后用铁棍将其打伤所致。根据尸体检验报告显示,被害人付某生前身上至少有 2 根肋骨折断,
20、多处软组织挫伤。后经查实,该伤害案最终以当事人和解结案。 随着调查的深切进入,M 法官发现被告人张某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诊所雇工。据张某交代,其 2005年从 Y 市卫校毕业以后,自考中西医结合专业大专班。大专毕业以后,一直在家待业。2018 年 10 月,张某的叔叔张武 (系该县级市人民医院的执业医师) 在 W (县级) 市马庄新村开了个艾灸馆,让他前去帮助。该艾灸馆的主要业务为艾灸保健,同时卖些非处方药物,但不给病人看病。由于张武日常要在人民医院上班,因而平日里有人上门做艾灸,都是由张某负责。除了做艾灸外,张某从未给病人看过病。另查明,张某在艾灸馆帮助期间,张武并未给他发过工资,只是在过年的时
21、候给过他几百块压岁钱,还给他买过 2 套衣服。 除此之外,案发当天,被告人张某为付某输液也纯属 好心办坏事 。据查,2018 年 4 月 30 日下午 3 时许,被害人付某因言语纠纷,被其同村一个喝醉酒的舅舅王某用铁棍追打,致身上多处受伤。后付某来到张某所在的艾灸馆,要求张某给他输液。张某问他是怎么受伤的,付某不肯讲。后付某见张某不给他输液就走了。5 月 1 日一大早,付某又到张某所在的艾灸馆,要求张某给他输液。张某告知付某,讲自个不能给人输液治疗,并建议付某去人民医院拍个片子看看是不是骨折了。5 月 1 日下午,付某去人民医院找到同村一个在 CT 室上班的医生给自个拍了张 CT。据 CT 显
22、示,其身上至少有 2 根肋骨折断。医生建议他住院治疗,但他因怕他舅舅被公安抓去,所以拒绝了。5 月 2 日上午和下午,付某又连续去了张某处 2 次,让张某给他输液,但因张某拒绝而告终。 5 月 3 日案发当天,付某又去张某处游讲了半天。张某仍拒绝给他输液,建议他去医院治疗。但付某意见坚决,最终,张某拗不过付某的纠缠,将庆大霉素和维生素 C 加到一瓶生理盐水中,给付某输上了液。特别钟后,付某情况出现异常,张某赶忙把药拔了,给他注射了一针地塞米松针。但最终,没能把付某抢救过来。 M 法官以为,固然被告人张某并无法定从轻或减轻事由,但一审以非法行医罪判处付某 10 年有期徒刑仍然过重。在他看来,对被
23、告人张某的行为应处 3 年下面有期徒刑为宜。首先, (刑法第 336 条固然规定,只要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其起刑点就是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且需要并处理惩罚金,但决不能将被告人张某的一次偶尔的、类似乐于助人的输液行为连同此前的 保健治疗 行为 (即艾灸) 一并视作 疾病诊疗 行为,进而认定其属于非法行医的职业犯。更何况,被告人张某并非其叔叔张武的雇员,而仅仅仅是张武艾灸馆中的义务帮工。其次,有刑法学教学材料也以为,在实际生活中,对于未获得医生执业资格但从事过医疗护理工作,出于好心为别人治疗,且不具有牟利目的的,即便发生医疗意外或一般性的医疗事故,也不宜追查刑事责任。但假如造成严重后果,
24、且主观上也具有过失的,可考虑以过失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惩罚。81551基于此,M 法官准备将该案改判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随后,M 法官向 L 庭长汇报了初步的想法。L 庭长在大体了解了案情后,也以为该案能够改判。但他又十分提醒 M 法官,该案双方当事人情绪都特别冲动: 被告方以为自个是好心办坏事,一审讯决太重; 而被害方则扬言,假如二审改判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他们就到省高院申述上访。因而,L 庭长要求 M 法官在改判前,务必做好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工作,以便为刑事部分的改判留出余地。M 法官在听取 L 庭长意见后,开场了困难的调解经过。但遗憾的是,固然 M 法官尽了最大的努力,但上诉双方并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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