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打击海盗”法律制度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扩大解释,国际海洋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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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国“打击海盗法律制度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扩大解释,国际海洋法论文摘 要: 随着海盗活动的日益猖獗,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有关 海盗行为 的规则已不能完全反映当今海盗活动的特征, 也无法有效引导各国的打击海盗活动。法国打击海盗活动的国家实践具有一定突破性。在立法上, 法国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 海盗行为 定义做出扩大解释、对本国 打击海盗行为 的权利范围和第三国管辖权问题作出界定, 并进一步明确对 海盗行为 的惩治措施;在实践中, 法国通过介入欧盟和北约层面的反海盗行动, 进一步提升了打击海盗活动的本质行动力。在打击海盗活动中, 管辖权问题的复杂性也为法国相关领域立法的制定和国际合作的开
2、展带来更多挑战。 本文关键词语: 法国; 打击海盗活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Abstract: With the increasing piracy activities, the rules on piracy in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can no longer fully reflect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oday s piracy activities, nor can it effectively guide countries in combating piracy
3、.The French practice of combating piracy has made some breakthroughs.In legislation, France has expanded its interpretation of the definition of piracy in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defined the scope of powers of its anti-piracy and the jurisdiction of third countries, and
4、further clarified the piracy panalities.In practice, France further enhances the effective action against piracy by participating in anti-piracy operations at the EU and NATO levels.The complexity of the issue of jurisdiction in combating piracy also poses more challenge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rele
5、vant French legislation and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Keyword: France; Anti-piracy Activities;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来自海上的安全挑战往往波及全球, 互相联络, 并可能损害人类整体安全。 (1) 海盗活动是当下国际社会面临的非传统威胁之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下面简称(公约) 对公海和国家管辖范围内海域中所发生的、在本质上都可界定为 海盗行为 性质的行为, 却规定了两套制度, 这一规
6、定对各国海上执法合作造成了一定限制。索马里沿岸等区域海盗活动的日益频繁, 凸显出(公约中 打击海盗问题 条款的局限性。有关国际协定需要后续规定来法律补足。 根据(公约的规定, 由法国管辖的海域面积到达约1100万平方千米, 华而不实90%以上都位于其海外领土, 主要分布在南太平洋、南印度洋地区, 牵涉到法国的海洋责任范围。海洋责任范围涵盖一系列问题, 包括维护海上安全、海上救援、打击海盗行为等。华而不实, 打击海盗问题是法国当下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 为了维护法国在全球海域的海洋权益, 法国对其海上执法和使用武力的立法及实践作出了调整, 以有效应对海盗活动的新情势。固然直到2018年, 法国才正
7、式出台针对 打击海盗活动 的专门性立法, 但从上世纪70年代以来, 法国就将 打击海盗活动 作为国家在海上执法领域的一个方面, 制定了多种应对措施。21世纪下的 打击海盗问题 不仅成为法国海上行动中亟需面对的新挑战, 也是法国在(公约有关条款的适用和解释上最为创新的部分之一。 一、法国打击海盗活动的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 海盗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都被以为不具有 人类的品格 , 作为一种祸患被普遍指责。在拉丁语中, 海盗亦被称为 人类公敌 (Hosti humani generis) 。 (1) 随着人权理念的不断发展, 国际社会又重新赋予海盗以 人 的地位, 并具有个人自由的基本权利。 (一) 法
8、国打击海盗活动的主要国际法根据 1958年日内瓦(公海公约把来自于习惯国际法中对海盗行为的界定和海盗打击规则进行了编纂, 是最早牵涉 打击海盗问题 的国际条约之一。 (2) 而作为打击海盗活动最主要的现行国际法律文件之一的(公约, 其第七部分第100条至107条有关海盗问题的条款正是以(公海公约作为蓝本的。 (公约第101条对 海盗行为 的定义作出了清楚明晰但具有限制性的规定。 (3) 根据(公约的规定, 海盗行为 的成立要求在 公海 以及 任何不属于国家管辖范围内的地方 发生;同时, 第101条中海盗行为的 私人目的 公海 等限定语等于排除了恐惧主义行为。第105条也尤为重要, 由于该条赋予
9、了国家扣押海盗船舶、逮捕船上人员、扣押船上财务资料、以及由扣押国司法机构断定处理惩罚并可决定对扣押船舶、飞机或财产所应采取行动的权利。有学者以为, (公约第105条 将国家能够扣押的海盗船舶延伸至了港口 是非常独特的举措, 因而第105条应该被看做一个习惯范式。 (4) (公约为各国打击海盗活动提供了法律基础, 但(公约对 海盗行为 的定义本身还存在局限性。首先, (公约第101条对海盗行为应是 私人目的 的限制, 使得 恐惧主义 难以被界定为 海盗行为 。随着海上恐惧主义活动的出现, (公约制度已不能对这些活动做出完全有效的应对。1985年 阿基利 劳罗 号 (Achille Lauro)
10、劫持事件 (5) 发生后, 国际社会对 可否将恐惧主义性质的劫船行为归为海盗行为 问题产生争论, 由于(公约第101条具体表现出出海盗行为的物质性动机, 同时也规定海盗行为必须是海盗在公海上或者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另一艘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然而, 恐惧主义分子经常劫持的是本身所在的船舶或者飞机、对本身所在的船舶和飞机上的人所施行的行为。另外, (公约第102条中具体表现出的 政治性动机 也是针对在同一船只上的船员或飞机上的机组人员的反叛行为, 并不牵涉另一艘船只或飞机。 可见, 无论是第101条还是第102条, 都具体表现出了(公约强调 海盗行为 的 私人目的 。然而, 假如以 政治目
11、的 而劫持另一艘船只的行为也算作海盗行为, 那么国家能够根据公海普遍管辖权原则, 对恐惧主义分子展开打击和逮捕行动。1985年 阿基利 劳罗 事件引发的舆论风波, 使得国际社会进一步推动制定打击海盗行为的法律规范, 最直接的具体表现出就是1988年3月10日(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下面简称(罗马公约) 的诞生。 (罗马公约于1992年3月1日正式生效, 比(公约更早两年生效。 (1) (罗马公约的达成主要是为了应对海上恐惧主义问题, 海盗问题则是海上恐惧主义问题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固然(罗马公约中未直接出现 海盗 等有关字眼, 但该公约中很多条款都反映出海盗行为的本质特征、具体表现
12、出出海上恐惧主义与海盗行为之间的联络。因而, (罗马公约也成为当今打击海盗活动的主要国际法根据之一。在这个问题上, (罗马公约展现出众多比(公约更为进步的地方。 第一, (公约的打击海盗范围界定在公海和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 而(罗马公约则适用于正在或准备驶入、通过或来自一个国家的领海外部界线或其与之相邻国家的领海侧面界线以外水域的船舶;(罗马公约也没有规定海盗行为必须发生在 另一艘船舶或飞机上 , 而只是规定本船船员施行的行为不适用公约的这项限制规定。 第二, 无论是出于私人目的还是其他目的, (罗马公约考虑到对罪行进行诉讼不仅仅是缔约国的一种权利, 更是一种法律义务, 具有一
13、定强迫性特征。因而, (罗马公约对 危及海上安全行为的罪行 规定了更为详细的刑事司法条款, (2) 尤其是强调缔约国 引渡或起诉的义务 (aut dedere aut judicare) 。 (3) 第三, 在危及海上安全行为问题上, 与(公约不同的是, (罗马公约规定了对缔约国间争端的强迫仲裁程序。 (4) 根据(公约第281条、第282条的规定, 在有关(公约条款解释和适用的问题上, 争端方可通过协议并采用和平方式方法解决争端, (5) 然而, 有学者以为(公约第281条第1款本质上能阻止强迫程序发挥作用。 (6) 威胁海上安全的活动具有行为流动性, 一国阻止和打击该行为则具有突发性和应急
14、性, 往往容易触发国家间有关管辖权、刑事司法权、审讯权等多重法律问题, 不利于有关争端的解决。有学者指出, 就算在产生争端的缔约国中有对(罗马公约的争端解决部分提出保存, (罗马公约制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仍有优于(公约之处 尤其对于(公约第281条而言。 (1) 总体来看, (罗马公约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传统国际法中 海盗行为 的概念内涵, 对 打击海盗行为 的国家管辖和国际合作具有推动意义。固然国际条约只对其缔约国具有法律效力, 但当前(罗马公约缔约国已到达196个, 足见其影响力。 (2) (二) 法国打击海盗活动的国内法根据 法国作为西方海洋强国之一, 其海洋防卫意识萌芽较早、打击海盗实践的历
15、史悠久。早在中世纪时期, 法国海商法中就存在一些打击海盗的条款, 内容多带有威慑性质。例如, 1584年法国海军司令部公布条令规定对海盗处以滚轮酷刑, 1718年9月5日国王条令规定对海盗能够处以死刑并没收其所得, 同时对庇护者或同伙处以终生苦役。 (3) 1950年11月4日, 欧洲理事会成员国在罗马签署(人权和基本自由欧洲公约并于1953年9月3日正式生效。该公约规定了包含人身自由权和获得公正审讯的权利。这也使得法国立法者将打击海盗的国际性规则与欧洲人权保卫机制结合起来。 随着国际社会 打击海盗 意识不断加强, 海盗问题成为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中的重要议题之一。也正是从上世70年代起,
16、法国将 打击海盗活动 作为国家海上执法建设的一个考虑方面, 在海上警务权等方面制定了具体而严格的立法和措施。 打击海盗 是法国打造和提升国家海上行动力的应对目的之一。不过, 法国打击海盗立法并非一蹴而就。 首先, 为了调和不同的国家海上行动, 1978年3月3日, 法国公布有关(国家在海上的行动构造的法令, 对法国本土的瑟堡、布雷斯特、土伦三个海事管理局设置海上普遍性警务机关。 (4) 同时, 对每个海域大区 (R gion maritime) 的海事管理局都设置一位负责人, 负责国家在不同领域的海上行动, 包括扞卫在国家海域行使主权权利、维护海上秩序、打击海洋污染、以及海上人类和财产救援等。
17、 (5) 就在该法令公布后的数天, 利比里亚籍油轮 阿莫克 卡迪兹号 (Amoco Cadiz) 发生溢油事故, 导致法国西北部海域发生严重污染, 足见法国对待 国家海上行动 方面的前瞻性。 1994年7月15日, 法国公布第94-589号(国家打击海盗及在海上使用武力法。 (6) 第94-589号立法是法国海洋法的一次创新, 主要具体表现出在两个方面:一方面, 第94-589号立法明确了本国在海上的监管权, 并对本国海上使用武力的范围和条件作出了规定。 (1) 另一方面, 该立法对本国在公海的普遍性管辖权、尤其是打击毒品海盗问题上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2) 根据第94-589号立法, 沿岸国
18、正式通知船旗国只存在于两种情况下:一是在该外国船只通过领海时在船上从事了刑事犯罪活动, 沿海国能够进行逮捕或调查为目的的行动并通知船旗国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 (3) 二是当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主权权利时, 在逮捕或扣留外国船只的情形下, 沿海国应通过适当途径将其所采取的行动及随后所施加的任何处理惩罚迅速通知船旗国。 (4) 与第94-589号立法相符, 1995年4月19日, 法国公布法令对 进行海上监管的船只和航空器使用武力和进行强迫措施 的手段做出进一步规定, 包括鸣枪警示、武力行动和目的射击等。 (5) 2005年4月22日, 法国公布(强迫救援条款和海上使用武力法, 对第94-
19、589号立法进行进一步修订。在武警行动方面, 2005年立法规定, 只要 有关当局明示许可后, 法国军舰才能够出动武力进行救援。 (6) 不过, 第2005年立法对不同的海上执法活动的上级许可部门作出了区别:对于 海上执法活动期间可能发生的鸣枪警示和扣押船只 等行为, 法国本土的许可单位是所在海区的海军司令, 而法国海外领土上则由委派到当地的代表进行许可受权。 (7) 对于 目的射击 行为, 则只能在法国总理命令下做出, 而外交部应尽可能在总理做出命令之前对其提供咨询意见。 (8) 2018年7月, 为进一步将(公约第七部分的有关规定转化为国内法, 法国参议院提出法律草案, 以落实法国作为沿海
20、国在公海打击海盗、恐惧分子等不法行为上的国家权利。 (9) 法国 海上执法和武力行动 的指令, 是由法国海军军区司令或委派海外领土代表所作出的, 他们分别对法国本土的三个海军军区 (10) 和海外领土的六个海外领土海域 (11) 的国家海上行动进行指挥。值得注意的是, 索马里沿岸海域并不在这些海域范围内。 实际上, 长期以来, 法国都没有赋予法国在印度洋海区的海军总司令的海上强迫性权利。这凸显出一个问题, 就是即便有关国际性条约或协定给予了国家在海上开展包括打击海盗在内的危及海上安全行为的行动空间, 法国在海军气力域外行动的组织和调动上的制度也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这种情况一直到2007年才得以改
21、善。2007年5月11日, 法国公布第2007-798号法令, 华而不实第4条规定: 在既不属于海军军区司令也不属于为海上行动而委派到海外领土的代表所管辖的海域, 该海域的海军司令可作为委派代表, 有权行使根据1994年7月15日立法中所规定的有关权利。 (1) 之后, 第2007-798号法令第4条的内容也纳入法国(防卫法典。 (2) 二、法国 打击海盗 立法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挑战 (公约诞生后, 缔约国需要将(公约有关条款转化为国内法, 以确保有关条款或规则具有可操作性。法国注重将(公约的有关打击海盗条款转化为国内法, 但(公约 打击海盗 条款的特殊性也对法国国内法的制定提出了挑战。
22、(一) 法国立法对(公约 海盗行为 作出扩大解释 (公约第100条 (3) 的规定具有一定的模糊性。首先, 在(公约各语言版本中, 第100条 合作打击 海盗行为 的措辞存在细微差异不同:英文版本中采用 shall 一词, 具体表现出出 合作 的积极法律特征; (4) 法文版本无对应情态动词而是直接使用 coop rent (合作) 一词。 (5) (公约对各缔约国施加的能否为打击海盗的积极义务, 这一点并不明确。其次, 第100条中各国 合作制止海盗行为 的行动范围排除了一国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然而, 海盗活动 的特征之一就是其流动性, 他们既能够出如今公海海域, 可以以出如今主权权利范围内
23、海域, 尤其是专属经济区内的反海盗活动。然而, (公约中有关专属经济区的规定 (6) 与第100条的海盗规定存在一定矛盾之处, 对于发生在一国专属经济区内的海盗活动到底适用哪套规则来界定的问题上, (公约并没有进一步的规定。不过在实践中, 专属经济区内的打击海盗活动愈加类似于公海规则。能够讲, 人为割裂海盗的国内和国际管辖将对打击海盗问题增添消极影响。 (二) 法国立法对国家 打击海盗行为 的权利范围作出进一步界定 (公约 打击海盗活动 制度能否必然带来国家海上执法权利的扩大?这一点不是很明确。首先, (公约第110条 (7) 对 海盗船只或飞机的登临权 的规定, 使得所有国家都具有了在本国领
24、海以外进行登临船只检查的可能性。其次, (公约第105条 (1) 对 国家对海盗船舶或飞机的扣押 问题做出了规定。能够看出, (公约赋予了沿海国打击海盗的较大权利空间。然而, 权利空间不等于行动力空间, 但打击海盗行为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海上行动力。很多问题, 诸如沿海国施行扣押行为能否可借助于武力、国家海上使用武力的定义和范围、海上使用武力的情况和程度等, (公约并没有做出更详细的规定。不过, 这也赋予各国解释和适用(公约打击海盗条款的更大灵敏性。 一国具有 扣押海盗及海盗船只 的权利, 还要看该国能否有相关国内立法赋予其相应的刑事管辖权, 而不是只求助于 附近 的管辖。2018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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