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洋法律问题的不足和解决策略,国际海洋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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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海洋法律问题的不足和解决策略,国际海洋法论文摘 要: 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需要各国致力于依法治海,合作建设全球海洋法治的环境。然而当前国际社会面对这一需求,不但欠缺成文的国际海洋法规范,习惯国际法也由于种种困难而高度欠缺。加上世界上很多小国欠缺依法治海的科技能力或财务能力,导致海洋上的权利关系不平衡。除此之外,最难以解决的问题还是若干传统海洋霸权国家的政治领袖,始终默默抱持着 欧洲中心主义 或冷战思维,无意推展海洋法治。本文就这些挑战逐一举出了详细的实例与分析,并建议善用双边与区域协议,提高习惯法的地位,强化联合国系统,联合世界上坚持主权平等的国家群体,共同面对困难,发挥集体智慧,不急不躁地
2、逐步推展海洋法治。 本文关键词语: 海洋命运共同体; 海洋法治;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习惯法; 成文法; Abstract: To construct a maritime community of shared future needs countries to commit themselves to governing the oceans by law and to cooperate to build a global maritime legal environment.However,we are not only in lack of the statutory law of
3、 the sea,but also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egal norms.More seriously,many smaller countries are in lack of scientific,technological and financial capabilities to rule their seas by law.This has led to the imbalance of the maritime rights and duties in the international marine community.However,the m
4、ost difficult obstacle for establishing the rule of law for the oceans exists in the subjective willingness of a few maritime hegemonic powers.Some of their political leaders silently insist on the Eurocentralism and the cold war logics,and have little intention to promote the rule of law for intern
5、ational maritime affairs.This article gives various substantive examples to illustrate these challenges,and suggests that we could take advantage of bilateral and regional agreements,elevate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norms,strengthen the UN system and cooperate with other count
6、ries insisting on sovereign equality,to cope with these difficulties with common wisdom.And collectively and eventually we shall establish the desired rule of law for oceans for a maritime community of shared future. Keyword: a maritime community of shared future; rule of law for oceans; UNCLOS; cus
7、tomary law; statutory law; 我们人类生存所在的这个行星地球,能够概括区分为气圈、水圈、岩石圈以及生物圈等四大物质圈。华而不实的水圈主要为海洋,占了地球外表百分之七十一以上的面积。仅此一点,就足以讲明海洋对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性。当今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海洋事务关系着全球人类的生存与发展,自然不能不成为各国关切的重点。 2021年10月18日,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坚持和平发展道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之后,在2021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将 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沟通 修改为 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沟通,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1
8、2022年4月23日,在海军成立70周年活动中指出, 海洋孕育了生命、联通了世界、促进了发展。我们人类寓居的这个蓝色星球,不是被海洋分割成了各个孤岛,而是被海洋连结成了命运共同体,各国人民安危与共 ,他呼吁各国和海军 群策群力、增进共鸣,努力为推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奉献智慧 。2由此来看,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实际上也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环节,必然需要遭到各国的重视。 从逻辑上来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同时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而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势必需要基本的海洋法治。好像在陆地上的活动一样,假如人类需要维持海洋空间的安全、保卫海洋的环境生态、确保海洋资源的永续利用,那么就必须合理管
9、理海洋,节制行为,追求海洋的秩序,也就必须强调海洋的法治。毕竟法治才是创造秩序、维护秩序的有效途径,而无序的海洋势必会成为人类的灾难。 当前人类社会海洋法治缺乏的情况,远比陆上的愈加严重。毕竟海洋的发展远落后于陆地,此处无需赘言。面对着严峻的局势,考虑海洋法治与国际社会维持和平的需求,我们愈加觉得急需推展国际海洋法治。综合而言,建构国际社会的海洋法治环境,理论上就需要三个主客观条件:1存在足够且适当的国际海洋法包括成文法与习惯法;2各国依法治海的意愿;3各国依法治海的能力。但是当前的国际社会对于海洋法治所必需的法律规范明显缺乏、各国推展依法治海的意愿有限,而且很多国家欠缺推行依法治海所必需的技
10、术能力与财务能力。毫无疑问,这些缺乏之处,也就是我们当下面对着全球大变局,力推国际海洋法治,所面对的主要问题和挑战。 一、关于国际海洋法律缺乏的问题 追求法治势必要有法律制度的存在。即使法律制度不理想,需要逐步改善,那也是正常的法治发展途径。然而当前国际社会所面临的是法律欠缺的窘境。固然这一老问题在联合国成立之后,已经不断遭到世界各国的重视,而企图加以改变,但是1958年第一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UNCLOS I完成的四部海洋法公约,被以为有严重缺失,因而很快在1960年又召开了第二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UNCLOS II,而这次会议以失败告终,没有能完成任何法律文件。延宕到1973年,第三届联合国海
11、洋法会议UNCLOS III召开,并连续召开了九年,最终在1982年完成了历来最完备的一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下面简称(公约,但是仍然不能完全知足国际社会海洋法治的需求。 当然,成文法的制定基本上都逃脱不过一个定律:法条辩论、表决完成之日,由于时代又已进步,即刻成了过时的规范。因而,法律制度不可能只要成文法,还必需要允许习惯法的存在,甚至允许抽象法理以及相关先例的类推运用,才能知足社会法治的需求。很不幸的是,我们人类当前在海洋上的法律不但面临着成文海洋法律的缺乏,还面临着不成文的习惯法律的缺乏。相关的法理与先例,也同样严重缺乏。 1.1、成文海洋法规范缺乏的例证 关于成文的海洋法律,
12、十分是上述(公约的规范缺乏问题,从当前国际社会中存在的众多争论纠葛中,能够发现下面多个例证。 (1关于岛屿和岩块的区分定义用语模糊 (公约在某些有争议的问题上使用了含糊不明的用语,或者根本未作规定。例如:岛屿island和岩块rock定义的不明确。(公约第121条第1款对 岛屿 的定义相当广泛,仅规定称: 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构成的陆地区域 ,华而不实并未限制其他条件。同条第3款则在上述第1款 岛屿 广泛的定义之外,十分限定那些 不能维持人类寓居或其本身经济生活 的 岩块 ,不能享有自个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罢了。换言之,根据(公约的规定,岩块也是广义的岛屿,只是条件比拟差的岛屿。但
13、是,这里所讲的 本身的经济生活 、 维持人类寓居 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例如,渔民经常登岛捕鱼作业或捡拾鸟蛋,算不算 维持了人类寓居或其本身经济生活 ?又假设日本在根本不能提供人类生活条件,勉强用人工材料稳固露出水面的冲之鸟礁Okinatori Reef或称Douglas Reef,成功安装一台太阳能的自动饮料贩售机,可供登岛者使用硬币购买饮料,这算不算维持了 本身的经济生活 ?这个渺小的岩礁能否就能够成为严格定义的 岛屿 ,进而能够主张其本身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了? (公约条文文字的不明确,也导致了2021年7月12日在所谓菲律宾 南海仲裁案 中的仲裁员们,就南沙众多岛屿和岩块的定义问题,做出了
14、荒唐的解释。仲裁庭在裁决书中,把(公约第121条规定的 不能维持人类寓居或 的条件,强行解释为必须在历史上 有 自然构成 的 很多人 长期 寓居的 聚落和居所 ,3这就等于把(公约条文中要求的 能或不能 的条件,改成了历史上 有或没有 的条件。这样的仲裁裁决不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更造成了国际社会中的混乱,构成了更多潜在的冲突。当前的情况就是,美日要求中国接受其有权不接受的南海仲裁裁决,可是美日在太平洋中不符合仲裁裁决书标准的 岛 或 岩块 ,却并没有放弃它们周遭 非法的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主张,将来持续的争端显然能够被预期。 (2直线基线的长度无规范 关于直线基线的长度也是一个问题。领海的基线
15、是沿海国主张其海域权利的基础线。直线基线的概念,发轫于英国与挪威的渔业纠纷,4经过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ILC的海洋法公约草案,以及第一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UN-CLOS I的集体讨论后,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中正式出现了这一明确的成文法律规范。5现行的1982年(公约中继续确认了这一法律规范。直线基线的规定,固然解决了海岸弯曲复杂、岛屿罗列海岸的领海正常基线最低潮线过度复杂的问题,但是不同的直线基线长度会带来不同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外部界线,引发愈加严重的重叠主张问题。 (公约第7条规定了直线基线的制度,却并未对各国划定直线基线的长度,设立统一的限制或标准。国际法院也未曾对直线基线的
16、最大长度,做出过任何明白的裁判。(公约只要在有关群岛国家的 直线群岛基线 的长度上做出规定。根据(公约第47条第2款的规定:群岛基线的长度,原则上不应超过100海里;围绕任何群岛的直线群岛基线总数中,至多百分之三能够超过这一100海里的长度限制,而又以125海里为最高上限。不过,那只是针对少数完全由群岛组成的 群岛国家 的 群岛基线 所设定的规范。其他为数诸多的非群岛国家的领海直线基线的长度,能否应该跟群岛基线的长度规定一致?(公约并未规定。这就导致了各国在实践中,分别根据本身的经济利益和最大海洋管辖范围的利益,来各自划定自个的直线基线。它们的长度也就长短各自不同了。为了解决因而衍生的众多争议
17、,国际法协会ILA在2021年再度关注这一议题,举行了较为深切进入的学术研究会议,不过仍然没有任何共鸣。6将来能否能够经过国际立法,设定直线基线的长度标准?仍然难以预测料想。 (3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法律规范的意思含混不清 海洋生物资源一直是国际社会的争端来源。但是(公约在确立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的法律规范上,也存在着相关用语意思含混不清之处。例如:生物资源的 最高持续产量 maximum sustainable yield和所谓的 最适度利用 optimum utilization,似乎无法区分。 在(公约第61条关于各国 专属经济区 内的生物资源养护的规范中,要求各沿海国家要制定适当措施,避免
18、过度捕捞。 这种措施的目的也应在包括沿海渔民社区的经济需要和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要求在内的各种有关的环境和经济因素的限制下,使捕捞鱼种的数量维持在或恢复到能够生产最高持续产量的水平,并考虑到捕捞方式、种群的互相依存以及任何一般建议的国际最低标准,不管是分区域、区域或全球性的。 (1) 在(公约第119条关于 公海 生物资源养护的规范中,也同样要求各国应采取措施,其目的在于根据有关国家可得到的最可靠的科学证据,并在包括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要求在内的各种有关环境和经济因素的限制下,使捕捞的鱼种的数量维持在或恢复到能够生产最高持续产量的水平,并考虑到捕捞方式、种群的互相依存以及任何一般建议的国际最低标准,不
19、管是分区域、区域或全球性的。 上述规范显然是科学而且合理的。但问题是:在(公约第62条关于在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利用的规范中,(公约要求各沿海国家 应在不妨害第六十一条的情形下促进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最适度利用的目的。 在(公约第64条有关高度回游鱼种养护的规范中,也要求沿海国应在不妨害第六十一条的情形下,促进专属经济区内这种高度回游生物资源的最适度利用的目的。 这样的规定让人们无法确定,所谓的 最适度利用 的科学手段,能否就是让捕捞物种能够维持或恢复到能够生产 最高持续产量 的水平?各国在管理其各自的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以及必须共同管理的高度回游鱼种时,能否就应当以 最高持续产量 的科学数
20、值,作为 最适度利用 的目的数值? 毕竟当各国决定其 最高持续产量 时,已经根据(公约的明文规定,是在 根据有关国家可得到的最可靠的科学证据,并在包括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要求在内的各种有关环境和经济因素的限制下 并且已经 考虑到捕捞方式、种群的互相依存以及任何一般建议的国际最低标准,不管是分区域、区域或全球性的 后,然后才产生的数值。这样的数值假如不是 最适度利用 的数值,那么我们还能有什么数值能够作为 最适度利用 的数值,来进行生物资源的养护管理呢?(公约作为成文法,或许无法为 最适度利用 做出定义,但似乎应该把这两者的关系说明,可惜(公约对此并无任何讲明。 (4海上军事测量对 为和平目的 原则
21、的冲突 (公约对 海洋科学研究 marine scientific research、 军事测量 military survey等用语并未区分定义,在理论和实践中产生了不同的解释和施行。假如这些行为发生在领海以内,由于国家主权的明确,这些行为都将遭到该沿海国的管制,毫无问题。但是,假如这些行为发生在一个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内,那么他们的法律性质就很有必要加以区分,以免发生众多争论。 专属经济区是受(公约第5部分制度限制的一个区域。在这个制度下,沿海国的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均应受(公约有关规定的支配。4 根据(公约,沿海国和其他国家在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能够总结如下:
22、首先,沿海国的权利包括:7(a主权权利 为开发和利用、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自然资源不管为生物资源或非生物资源,以及对在该区域内从事其他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等生产能的目的,沿海国享有主权权利;b管辖权 (公约相关条款的规定包括:i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构造;ii海洋科学研究;iii海洋环境的保卫和保全;以及c(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其次,其他国家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包括:8(a第87条规定的各项自由公海自由:i航行;ii飞越;iii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以及b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处,诸好像船舶和飞机的操作及海底电缆和管道的
23、使用有关的并符合(公约其他规定的那些用处。 尽管(公约第56条第1款b项之ii仅简单提到 沿海国根据本公约相关条款的规定对 海洋科学研究 有管辖权 ,但是(公约的另外两个相关条款 第88条和第246条第3款对此却有明确规定。前者规定: 公海仅供 为和平目的 而使用 The high seas shall be reserved for peaceful purposes,后者规定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的所有海洋科学研究必须 专为和平目的 exclusively for peaceful purposes。 海洋科学研究是一种普世的权利。(公约第238条规定: 所有国家,不管其地理位置怎样,以及
24、各主管国际组织,在本公约所规定的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的限制下,均有权进行海洋科学研究。 但是(公约也强调了,这种权利的行使,要遭到公约的层层规范。(公约第246条第2款规定: 在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应经沿海国同意。 这是法定的原则。而且(公约还在同条第3款进一步规定: 在正常情形下,沿海国应对其他国家或各主管国际组织根据本公约专为和平目的exclusively for peaceful purposes和为了增进关于海洋环境的科学知识以谋全人类利益in order to increase scientific knowledge of the marine enviro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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