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一人公司,公司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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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一人公司,公司法论文在新公司法公布的背景下研究一人公司立法,至关重要的不再是它的合法性问题的讨论,而是在于怎样对一人公司所显现的一系列弊端进行规范。一人公司由于其本身的原因,显现出来的主要问题是:混淆法律责任,缺乏内部制衡和监督机制,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卫,外部监察机制不够等。假如能过通过法律、法规的严格规范,不仅能够明确一人公司的法律责任,建立有力的权衡和制约机制,而且能够极大的加强对债权人的利益保卫。从长远来讲,更有利于加强非国有经济十分是私营经济的发展。 主要采用文献研究的方式方法,通过对一人公司含义、性质、特征、分类的概述,以及与其他形式公司的区别进行综合分析,主张在成认一人公司合法
2、性的基础上,对于一人公司存在的弊端进行源头分析,挖掘问题所在,进而构思以及提出相应的改良建议和策略:明确责任,加强对权利的限制;规范制衡机制,完善公司治理构造;保卫债权人利益,实行公司法人资格否认制度;加强外部的监管,建立信誉责任体制。 关键字:一人公司 弊端 对策 On the one-man company Abstract Company Law, promulgated in the new study of the context of one-man company legislation,it is no longer essential to the legitimacy of
3、 the discussion, but rather how a company appear toregulate a series of drawbacks. One-man company as a result of their own reasons, felt the mainquestion is: to confuse legal liability, lack of internal checks and balances and oversightmechanisms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interests of creditors, su
4、ch as an external monitoringmechanism not enough. If we can pass through laws and regulations strictly regulate not only oneperson can be made clear to the company s legal responsibility, the establishment of effectivemechanisms for trade-offs and constraints, and can greatly enhance the protection
5、of the interestsof the creditors. The long run, more conducive to the enhancement of non-state-owned economy,especially the private economic development. Mainly literature study method, the meaning of one-man company, the nature,characteristics, an overview of classification, as well as with other f
6、orms of companies to carryout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the distinction, that in recognition of the legitimacy of one-mancompany, based on the existence of the one-man company to carry out the drawbacks of sourceanalysis, mining problem, and then put forward the idea, as well as the correspondingr
7、ecommendations for improvement and strategies: a clear responsibility, to strengthen therestrictions on the right; specification checks and balances, and improve corporate governancestructure;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creditors and negative corporate legal personality system; tostrengthen the ext
8、ernal supervision, responsibility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a credit system. Key Words: One-man company; Defects; Countermeasures 1.引言 一人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司形态注入到 新公司法 中, 其产生和发展是公司制度演进的必然,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的作用越来越大,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和研究。 1.1 一人公司的产生与确立 一人公司在国内外的发展不尽一样,国外较我们国家来讲,起步较早,研究也较我们国家完善。 一人公司在国外确实立,能够追溯到 19 世纪末。出现的最早也是最
9、典型的一个案例就是 1897 年英国的 萨洛姆诉萨洛姆有限公司 的判例,此例标志着一人公司制度在法律上确立。 传统的公司制度以为,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是由二人以上集合而成的法人组织。因而,各国公司法制定之初几乎毫无例外地将一人公司排除在外。但股票转让的自由性和公司运营中的其他因素以及经营者对有限责任需求的心理等,设立一人公司现象出现了。尤其 20 世纪中期以来,西方各国的小企业数量激增,公司形态被大量采用,促使上述现象愈加普遍。 而在我们国家,直到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公司法才初次确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直到取消
10、了有限公司出资人的最低设限,进而进一步完善了我们国家公司法制度,这一制度确实立将利于我们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进一步活泼踊跃。 1.2 问题的提出 我们国家在参加 WTO 后,顺应全球立法趋势,对原有(公司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正式确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一人公司的存在和发展将影响到我们国家整个经济社会的运行。因而怎样有效规范一人公司成为当下的首要任务。 那么,究竟什么是一人公司?它有哪些分类和特征?与其他的公司形式又有什么区别?在进行基本的概述之后,再对一人公司的当下存在现在状况进行阐述,由此来发现一人公司所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最后对于怎样从根本源头上解决问题,
11、提供合理的对策以及建议。 2.一人公司的概述 2.1 一人公司的基本内涵 一人公司是指只要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这就从主体上确定了,在我们国家自然人和法人能够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并且只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是股份有限公司,这也是在我们国家公司法上初次明确确立了一人公司制度,是我们国家公司法理论与实践发展的重要成果。 本文所指一人公司主要是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于比拟世界各国的情况,有所区别,国外一般有下面四种类型: 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规定最为广泛。如列支敦士登、加拿大、荷兰、德国等;只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如法国、丹麦、比利时等;禁止设立一
12、人公司,但公司设立之后只剩下一个股东时,并不要求公司解散,该股东也部因而而负无限责任。如奥地利、瑞士等;不准许设立一人公司,若公司的股票全部归于一人之手时,公司必须立即解散或要求股东承当连带责任。如希腊、意大利、西班牙等。 2.2.一人公司的特征 一人公司相比于其他形式的公司来讲,具备自个独特的组织构造特征。主要为下面几点: 2.2.1 股东的唯一性 公司股东有且只要一个。股东能够是自然人、法人,甚至能够是国家。原(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为 2-50 人,新(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为 50 人下面,删去了最低 2 人的限制,从法律上明确了一人公司的存在。 这里的 人 能够是自然人,
13、可以以是法人。十分讲明:在自然人设立一人公司的情况下,一个自然人仅能设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再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是为有效防止股东将其财产分成若干份,设立多个公司,用小量资本承当较大风险的投机活动,立法上禁止一个自然人再次成为另一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出现一人公司的连锁机构,以防个人信誉无限扩大。 2.2.2 出资的强迫性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得分期缴纳,也不得以实物或者专利等出资。另外,在原有基础上进行增资,变更方式也同设立一样,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不得分期出资。 2.2.3 责任的有限
14、性 投资者仅以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为额度,对公司债务承当有限责任。但是,假如当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个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 从经济法上来看,责任的有限性有利于降低一人公司运行风险、鼓励有发展价值企业、降低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就责任制度协商的成本、引导更多的投资者进行投资,在一人公司中维持有限责任符合效率原则。 2.2.4 资本的单一性 资本的单一性是指由一名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股份。同时,一人公司的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类型,而不能设立一人股份公司。 换句话讲,一人公司只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种公司组织形式,不适应于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不能通过
15、发行股票(或股权证)来筹集资本。 2.2.5 机构的简化性 一人公司由于只要一个出资人,所以不设股东会,公司法关于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在一人公司系由股东单独一人行使。至于一人公司能否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则由公司章程规定,能够设立,可以以不设立,法律未规定其必须设立。这在很大程度上简化了机构,提高了运行的效率,是其独特构造的最为直接的具体表现出。 2.3 一人公司的分类 一人公司看似较为简单,但事实上单就 一人 来讲,有很多的分类。由于分类较为繁多,单就从构成的时间、股东的身份、形式与本质三方面来加以阐述。 2.3.1 构成的时间 根据构成的时间不同,一人公司能够分为原生型和衍生型一人公司。前者是
16、指公司由一个股东发起设立,在成立时就已经是一人公司,可以称为先天性一人公司;后者是指公司在设立施行股东符合法定复数人数,但在公司成立之后,由于股份转让等法定情形出现,使得公司的全部股份集中于一人所有,股东人数由复数转化为单数而构成仅有一个股东的公司,亦称之后天性一人公司。 2.3.2.公司股东身份 而根据一人公司股东身份或概念上的不同,又可分为自然人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特殊情况下甚至有国有独资公司。自然人一人公司是指只要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的公司,这是最传统意义上的一人公司。这种公司形式将企业主的投资和其个人财产分离开来,由股东承当有限责任并最大限度的降低投资风险,进而遭到投资者的偏爱。法人
17、一人公司则是由一个具备法人资格的实体通过单独投资或通过收购另一公司的全部股份的方式构成的公司,即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由国家受权的部门或机构单独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这种公司在我们国家广泛存在。 2.3.3. 形式和本质 一人公司但就其形式和本质,可分同质性和异质性一人公司:同质性的一人公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票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份为一个股东所拥有;异质性的一人公司是指外表上有数个股东,但公司的控制权实际把握在一个股东手里,其余皆为挂名股东。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即传统意义上的狭义的一人公司,对于这一类公司在设立问题上与公司法的传统理论相违犯,成认的国家屈指可数,而本质上的
18、一人公司各国都存在,当前在我们国家这种公司就不少,这种形式上合法但本质上违法的现象很难防止和解决。 2.4 一人公司与其他形式公司的区别 单就一人公司的概念来讲,缺乏比拟,只能从外表上把握和理解它,而比照其他的公司形式,能够有助于更好的理解它的深层次法理和概念。 2.4.1 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公司 和个人独资公司相比,根据新(公司法第 58 条第二款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要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因而,从规定看出,能够成为该形式公司投资主体的,只能是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这里有两个方面需要说明:1从转化的角度来讲,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投资主体不限于
19、有限责任公司,还能够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2从成立的角度来讲,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不能采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按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当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即法律规定,允许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的,只能是自然人或个人。 从规定的差异能够看出,一人公司是由自然人或法人组织设置,承当有限责任;而与个人独资公司确实只能由自然人或个人为主体,并对公司债务承当无限责任。简而言之,两者区别存在于投资主体的区别以及能否承当连带责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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