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医疗问题之医法关系矛盾与调和,法社会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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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罪犯医疗问题之医法关系矛盾与调和,法社会学论文摘 要: 罪犯医疗包含罪犯提出医疗诉求、根据罪犯诉求展开医疗行为两个重要节点。由于前者遭到医学专业判定权和监狱部门行刑权的规制,因而,罪犯医疗问题便存在法学范式与医学范式的双重规制,不仅仅仅是个医学问题,且也是个法学问题。解决此问题,核心是怎样调和华而不实的医法关系。 本文关键词语: 罪犯医疗; 病人角色; 医学范式; 法学范式; Abstract: There are two important points in criminals medical treatment: the medical claims made by criminals,
2、 and the medical treatment according to the criminal s appeal. Because the former is regulated by medical judgment right and execution right of prison authorities, the medical treatment of criminals is regulated by both legal and medical paradigms, which is not only a medical problem, but also a leg
3、al problem. And the core of its solution is to reconcil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edicine and law. Keyword: criminals medical treatment; patient s role; medical paradigm; legal paradigm; 在监狱体制改革的讨论中,罪犯医疗问题一直困扰着监狱部门相关工作的开展。罪犯医疗成本的持续增加,已经引发了监狱部门对罪犯医疗预算费用入不敷出的深度担忧 此成本是由监狱承当,过度增长的罪犯医疗要求,无疑会冲击监狱正常的管理秩序。
4、当然,华而不实也并不纯粹是基于罪犯医疗成本的增加,还掺杂了另外一些因素,如监狱病犯的日常管理、病犯涉诉涉访事件的处理、病犯在狱内死亡或伤残相关法律风险的防控等;十分是基于医疗成本控制,罪犯的医疗要求不能为监狱部门所充分知足时,监狱部门与罪犯之间由此产生了某种对立与对抗。 这不难解释,在罪犯医疗要求中,罪犯所承当的医疗成本越大,罪犯本人对医疗成本的负担就越敏感,其医疗要求的动力就相应地减弱;反之,罪犯所承当的医疗成本越小,罪犯本人对医疗成本的负担就越不敏感,医疗要求的动机就相应地加强了。一旦监狱部门与罪犯之间对于医疗成本的分摊比例小于一定的阈值,罪犯医疗要求的井喷式增加也就在所难免了;而当罪犯医
5、疗要求大量增加、且其医疗成本大部分由监狱部门承当时,罪犯的医疗问题方才真正 产生 ,且成本问题又加剧了医疗要求的 非理性 增长。 因而,罪犯医疗问题的外在表现,是罪犯医疗要求在大量增加;而其内在矛盾,则是由于罪犯医疗要求的增加,使得罪犯医疗成本无法在监狱部门、罪犯乃至社会之间进行合理分摊与分散。事实上,医疗作为一种福利得到了社会广泛认可;同样在监狱部门,也将罪犯医疗作为的一项基本人权而理应享有的福利。但问题是:医疗福利的限度怎样确定?脱离福利的程度来谈罪犯医疗问题,这将被泛化为 罪犯医疗 与 监狱医疗能力 的问题。1但是问题没有如此简化,甚至要比我们所想象的更为复杂:一方面,医疗资源的稀缺性并
6、不是监狱所独有的现象,总体上,我们国家医疗是一种较为稀缺的资源,罪犯群体并不具有医疗资源分配的优先性,然而对于罪犯医疗权利的国际标准却是罪犯享有同等 国民待遇 ;2另一方面,监狱的封闭性环境,使得医疗成本的分摊与分散缺少了社会介入,医疗成本的天平系于国家与罪犯两端,若罪犯无法支出医疗费用,那么监狱由于被限定的经费预算就不得不对罪犯的医疗要求作出限制。 由此推之,假如分配正义的要求是监狱部门尽可能让罪犯享受医疗福利的 国民待遇 ,那么罪犯的医疗要求是能够被理解的;但基于矫正正义,罪犯作为社会规则的毁坏者,其医疗福利又不能优先于 国民待遇 ,故一定程度上限制其医疗要求也是合理的 不过限制本身不是一
7、个问题,问题是怎样进行限制,这就需要对罪犯医疗问题复杂的医法关系进行 解构 。 一、罪犯医疗问题之解构 很多情况下,监狱部门或相关实证研究对 罪犯医疗问题 的定义并不是一个稳定且严格的表述。 罪犯医疗问题 在一些研究文献中既被表述为罪犯频繁的提出医疗要求,又被表述为监狱部门对罪犯施行了过度的医疗行为,进而造成监狱难以承受日益增长的医疗开支。3事实上,很多研究者混淆了 罪犯医疗问题 中的两个子概念之间的关系: 罪犯过度医疗要求 概念与 监狱对罪犯施行过度医疗行为 概念。所谓 过度医疗 ,一般指的是医生对病人过度使用治疗手段。因而,严格而言,所谓 过度医疗 属于对医生医疗行为的价值判定。4罪犯并不
8、是引发施行过度医疗行为的主体,其只会引发所谓过度的 医疗要求 。同时,所谓 罪犯医疗要求 能否过度并不是一种纯粹的行刑权判定,也不是一种纯粹的医学判定,而更像一种综合判定。只要确定监狱与社会之间医疗标准的差距,方能判定罪犯的医疗要求能否属于所谓 过度 的医疗要求。从法解释学而言,这又属于对(监狱法第五十四条的法理解释问题。 换而言之,在所谓 罪犯过度医疗要求 与引发所谓 监狱对罪犯施行过度的医疗行为 之间,概念上不存在逻辑上的必然性。因而,对罪犯医疗问题的分析不能在研究中将以上两个概念混用于一个表述;且从我们国家现行监狱体制来讲,两者也不存在概念上有逻辑的必然性。 我们国家监狱部门对罪犯的医疗
9、权是被专业的医疗人员垄断了的,监狱罪犯的医疗已实现了医疗化(Medicalization)。所谓 医疗化 ,是指医疗成为一种 社会权利 。根据我们国家医疗法规的规定,医疗行为必须由特定的机构和特定的人员来施行。按法国学者福柯的观点,所谓 医疗权 属于所谓 典型的知识权利 。5他以为,社会变成科学研究的对象、人类行为变成供人分析和解决的问题时,一切都与权利机制有关,人文科学亦就伴随着权利机制一道产生。6法律对医学知识的独断性之排他性规定,病人必须置于医生严谨而规范的医疗行为的 控制之下 。因而,医生具有对病人施行医疗行为的控制权,除非病人作出相反的意思表示,否则,医疗行为是为医学范式所把握的。由
10、此可见,病人要求必须转化为医生的医疗判定方能付诸医疗行为,病人的要求并不等同于医务人员对罪犯施行医疗行为本身,两者之间存在医学判定的阻隔。 但在罪犯医疗问题研究中, 罪犯过度医疗要求 与 监狱部门对罪犯施行过度的医疗行为 两概念,已在大量的文献中默认性地混用了。这也不难理解,在监狱之外的医疗场所,病人基于经济与健康的考量,很少会要求医生施行过度医疗,而医生的职业伦理也要求医生拒斥 过度医疗行为 。但在监狱医疗行为中,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所谓 罪犯过度医疗要求 与 监狱部门对罪犯过度医疗行为 的相关性:一方面罪犯在经济上没有要求医疗行为的压力;另一方面罪犯也有寻求 病人角色 (Sick Role)的
11、动力。若监狱内医生的医疗判定权受各类其他非医疗因素的影响,就违犯了所谓 医学凝视 (Medical Gaze)原则所遵循的规则:医学知识真正来源于专业人员的医学凝视,并且医生的医学判定始终优先于患者的主张。7医疗化所衍生的医学伦理,要求医生严格按照医学范式开展医疗行为;所要求的医学凝视,则构建了一种观察与诊治患者的专业标准。医生的凝视与哲学家的反思具有类似的权利,二者都设定了恒等的客观构造,将整体消散为现象。8如此,病人的要求被复原为一种医学的客观性。病人的要求与医学的判定是相互地分离的;或许病人的要求会成为医学判定的根据之一,但是这一要求已然被转换为医学判定的一部分。 可见,罪犯提出过度的医
12、疗要求与监狱对罪犯施行的过度医疗行为虽具有相关性,但仍属于不同维度的问题。罪犯提出过度医疗要求的问题属于罪犯 病人角色 认定的问题,而监狱对罪犯施行过度的医疗行为问题属于医生医学判定的问题。一旦将两者在概念内涵上混淆,这将使罪犯医疗问题呈现出一种混沌(Chaos)状态,十分是在我们国家基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各地医疗化的水平差距并未完全缩小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将 罪犯医疗问题 之所指泛化为 监狱医疗资源缺乏 的论断,进而引发一场监狱医疗资源的 军备竞赛 。这一形式并不符合我们国家各地监狱发展的客观情况,由于监狱医疗化水平要遭到地方发展的制约。当然,本文并不能否定持续提高罪犯的医疗化水平,所
13、质疑的,仅仅是简单将罪犯医疗问题归结为医疗资源问题的论证方式。事实上,再多的医疗资源也会因医疗 构造 的问题引发医疗资源的构造性紧缺。 基于上文的概念分析, 罪犯医疗问题 可解构为三个概念层次:第一, 罪犯过度医疗要求 问题,这牵涉到罪犯 病人角色 的认定;第二, 监狱对罪犯过度医疗行为 问题,这牵涉到怎样规范医疗行为的问题;第三,两者之间的相关性问题,这牵涉到罪犯医疗费用的分担问题,即监狱部门的医疗福利能否要为所有罪犯的医疗要求 买单 。 二、医学与法学 知识权利 影响下的罪犯医疗问题 总体而言,我们国家的医疗制度改革遵循了西方医疗化的范式,将医疗权排他性地授予法律所规定的机构与个人;(刑法
14、中更是规定了 非法行医罪 ,以阻断非医院机构以及其别人员从事医疗行为。同时,我们国家医疗教育也呈现出一种 精英教育 的形式;且在全国还开展医生上岗前的 规范性培训 ,意在构成具有专业医疗技能的 医学共同体 。在一定程度上,随着我们国家医疗化的深切进入,医生已然成为所谓 医学真相 的唯一裁判,有权利裁判何为疾病、何为健康;而这,就要求社会公众应当尊重医生的医学判定。因而,医疗化构成了医生对医学问题判定权的垄断;医疗行为的行使,也因垄断而演变成为一种社会权利 医疗权。这一权利泛化的后果,使得一些以往在生活中非属疾病的现象也纳入到医疗行为的范畴之中;同时,人们的部分生活也被医疗所改变,例如精神上的抑
15、郁或兴奋,在心理医生那里已然贴上了 精神疾病 的标签,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医生有权公布某人是 精神病 而将 病人 强迫医疗。 这就构成了所谓的 知识权利 ,其兴起,首先削弱了其他机构或个人对医学问题可能的判定权威。换而言之,当代人对于疾病或健康的判定力越来越弱,我们已将能否健康交之于医学专家的医学判定。因而,医生的社会权利独占了医疗的判定权,但同时也因顾及病人的要求而疲于奔命。 事实上,根据医疗化所构建的 分级诊疗 制度,在社区医院层面,罪犯获得了形式意义上同等国民医疗待遇。按照我们国家 分级诊疗 制度,常见病、多发病在基层社区医院解决,大病预约转诊,依托县区医院和省市级医院建立的对口衔接平台,将
16、疑难重症患者通过绿色通道转诊到三级医院,康复期患者和需要长期护理的患者转诊到社区医院。9我们国家监狱部门已建立一整套与 分级诊疗 制度相配套的监狱医院、监狱中心医院全省监狱中心医院与社会医院的三级诊疗制度。监狱内部的常见病、多发病实如今基层社区医院的解决,罪犯的大病可预约转诊到监狱中心医院或者社会医院。但值得注意的是,监狱所实行的 分级诊疗 制度并不符合通常的就医习惯:监狱医疗层面的 分级诊疗 制度是强迫实行的,罪犯必须经过医生 医学判决 方能转诊至其他医院,这不同于分级诊疗制度通常意义上非强迫性的要求。除此之外,我们国家固然实行了 分级诊疗 制度,但是该制度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 分级诊疗 。民
17、众更喜欢去大型医院就诊,而这一偏好并未遭到医疗化范畴中医学判定的限制。因而,我们能够发现 分级诊疗 阶梯中最底层的社区医院反而门口罗雀。10 这也是能够理解的,监狱作为一个封闭刑事执行场所,不可能将罪犯医疗制度建立在罪犯可随意转诊的基础之上。当社区医院所提供的医疗服务无法知足罪犯,其要求去大型医院就诊时,矛盾就此产生。严格的 分级诊疗制度 是一种基于严格的医学判定,罪犯转诊大型医院就诊必须基于医学判定;而松懈的 分级诊疗制度 ,罪犯就诊大型医院并不需要前置的医学判定。监狱是一种形式上更为彻底的医疗化体系,医学判定在监狱医疗行为中占据了明显的主导地位。当然,这一结论并未否认罪犯能够基于医学判定之
18、外的 决断 进行转诊。这就属于 罪犯医疗 中医学判定与非医学判定的分层问题。 这一医疗体系差异的直接后果,是罪犯 病人角色 在形式上遭到了医学判定的支配。但是在行刑权层面,罪犯 病人角色 并不是独立的医学判定,而是基于医学判定基础上的综合判定;固然罪犯能否是病人的问题遭到了医学标准的支配,但是罪犯关于 病人角色 法律后果的认定是一种法学判定,这就直接影响监狱部门行刑权的行使。换而言之,医学判定最终会转换为一行刑权行使的事实根据。罪犯医疗问题是由监狱的医疗化催生,而医学判定将会传导至法学意义上的行刑权。一旦法律后果发生了异化,医学判定所定义的 病人 便使得行刑权发生了 异化 ,行刑权参与到医疗判
19、定当中也在所难免了。如此,罪犯过度的医疗要求与监狱对罪犯过度的医疗行为之间的关联性也就能够解释了。医学判定虽是罪犯医疗的 守门人 ,但医疗行为的最终决定者是监狱部门,医学判定并不是行刑权行使的唯一根据。 可见,对于罪犯医疗,医学与法学基于不同理论对于一样问题作出不同的解释,并且难以确定这两种理论之间的优越关系。11具言之, 无病 与不属于 重病 难以通过医学判定予以表述。医学范式所呈现的 软科学 性在日常诊疗经过中采用是一种可能性的判定12,基于相关实证指标的检测得出一个医学结论,当所检测的指标正常时,医学所作出的判定仅仅是基于检测指标意义上罪犯是 无病 或是 轻病 的可能性。因而,这一范式是
20、一种 证真 形式,在医疗条件有限的情况下并不能得出 证伪 的结论。基于此,在监狱中医生对于罪犯 无病 或 病轻 的判定是一种概率论的论断,在检测指标的范围内某某罪犯不存在指标意义上的异常,这一论断并不能排除罪犯患病或病重的可能性。 行刑权知识的范式是一种规范思维,详细表现为基于法律构成要件通过法律事实的获取法律后果。华而不实,法律构成要件中的法律事实来自于对生活事实的提取。在罪犯医疗问题中,医疗行刑权赖于医学判定事实,但若监狱内医生医学判定是非整全的,这必将会影响法律事实的提取,进而阻碍行刑权的行使。一旦罪犯医疗要求意愿强烈,通过各种方式 证明 疾病的存在,概率论意义上的医学判定很可能会被行刑
21、权所干预,进而成为罪犯 借助 司法权利逾越医疗权利的 管道 。当然,这也和监狱医疗化的强迫分级诊疗形式有关,在宽松的分级诊疗形式中,医疗权并未限制患者转诊权利,但在监狱医疗体系中,罪犯的转诊权是遭到严格限制的,行刑权的作用相当于构建了一条罪犯实现医疗自主的 二条道路 。 简而言之,假如医生的判定与罪犯的陈述发生了剧烈的矛盾,一方面,作为医疗权主体的医生,其态度也不是决然的坚持医学判定;另一方面,作为行刑权主体的监狱部门,其寻找不同的医疗权威作一个医学 再判定 也是能够理解的。可见,医学知识范式与行刑权知识范式的不同,造成了在对罪犯 病人角色 认定上的隔膜。质言之,由于范式不可通约性,即行刑权共
22、同体与医学共同体在学科思维方式的不同,使两者难以就穿插问题达成完好的一致判定。同时,两类共同体又统一于监狱医疗体系之下,医学判定与行刑权判定之间又存在传导关系,两者对罪犯 病人角色 定义的衔接出现问题也就在所难免了。 当罪犯在司法权利干预下确定了 病人角色 ,就像医学判定会传导至法律判定一样,法律判定也会再回传至医学判定。 病人角色 确实定必然在医学伦理意义上要求医生对罪犯施行医疗行为,医生施行意在躲避医疗行为法律责任的防御性医疗(Defensive Medicine)行为13也就能够理解了。从这一意义上, 罪犯过度医疗要求 到 监狱对罪犯过度医疗行为 的逻辑链条才算完好。当然,监狱医疗问题中
23、的 过度医疗 与一般意义上 过度医疗 仍存在概念差异。一般意义上的 过度医疗 是指由于医疗机构对人们生命采取了太多的控制和社会变得更多地依靠于医疗保健而引起的医疗行为。14当然,这一概念也与医疗化有关,基于医疗知识权利的特性,医疗化与医疗权使得过度医疗得以成为可能。但是在中国监狱范畴中的 过度医疗 之所指,并没有医生与医疗机构的经济动因,甚至不是医生与医疗机构所主导的;与其相关的,是罪犯强烈的医疗意愿、行刑权主体的干预性以及医生的防御性医疗行为。所以,通过单一概念 过度医疗 来解构罪犯医疗问题,既忽视了监狱范畴中 过度医疗 之涵指的前因,也消解了监狱医疗问题中医学判定与行刑权判定之间的复杂性。
24、 不过,两者之间的复杂性还是存有一个可简化的焦点: 病人角色 。质言之, 病人角色 的认定首先是一个医学的判定命题,其次 病人角色 又是一个司法成本分担、分类的基础概念。因而, 病人角色 概念为医学判定与行刑权判定的融贯提供了一个平台。 三、罪犯医疗问题之医法关系调和 病人角色 解构 一罪犯的 病人角色 美国学者默顿(Robert Merton)以为,社会科学的知识是一种 中观理论 15,不同的学科范式在解决多学科联动问题时,会缔结成一种临时穿插的 中观 理论,当然这样的缔结需要构建一个概念 中介 。罪犯医疗问题的节点,在于怎样在行刑权判定与医学判定之间认定罪犯 病人角色 。详细言之,正是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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