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依布纳的反思性的法社会学理论的价值和作用研究,法社会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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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依布纳的反思性的法社会学理论的价值和作用研究,法社会学论文内容摘要:托依布纳的反思性的法社会学理论以独特的理论视角解答了法律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反思性的法社会学脱胎于 复杂性 碎片式发展的西方当代社会构造, 与 复杂化 正在进行中的转型期中国社会构造有众多不同。借鉴托依布纳法社会学理论的问题意识来重述具有中国品格的法社会学理论, 既要充分考虑转型中国功能尚未完全分化的社会构造特征, 又要慎重对待法治改革中信息和动力的缺乏等法律构造问题:在法学研究的认识论上, 坚持 封闭优先, 兼顾开放 在法律实践的方式方法论中, 坚持 功能优先, 兼顾成效 。 本文关键词语:贡塔 托依布纳; 反思性的法; 社
2、会-法律共变; 自创生系统; 中国法治; 引言 德国学者贡塔 托依布纳被视为卢曼社会系统理论的继承者和修正者, 他在卢曼功能-构造主义的一般社会系统理论基础上发展社会系统论法学, 并且在哈贝马斯和诺内特-塞尔兹尼克等人的理论基础上阐发 反思性的法 这一全新的当代法律理想类型, 并尝试以此调整功能分化社会的子系统。对于法律对社会调整的失灵现象, 以往法社会学理论的解决方案是在 法律 与 社会 这对法社会学基本范畴间二选一, 而托依布纳却将 法律 与 社会 构建为盲目的双重进化关系。通过理论重构, 法律的社会调整失灵难题就被转换为一个新问题, 即当代法律的调整目的能与社会和法律的共同进化相协调吗?
3、托依布纳的回答是肯定的。 实际上, 转型期中国社会法治建设经过中的疑难杂症, 有通过反思性的法进行社会调整的可能性。国内一些学者也曾提出 反思性法学 和 反思性法制当代化 等全新理论概念, 但遗憾的是这些研究没有能对西方理论脉络和中国社会现实进行细致考察, 因此无法对所谓当代化范式进行深切进入解读。概言之, 托依布纳反思性的法为代表的法社会学理论最主要的特征, 即牺牲法律稳定规范性预期的功能, 以增加法律调整社会现实的成效。在社会-法律共变模型中:社会子系统是运行封闭和认知开放的, 存在大量可被调整的时机构造;通过反思性的法这种新型法律构造, 当代法律的社会调整成为可能。 那么, 这种共变模型
4、是怎样实现社会-法律非规范性的共同进化的?这种共变模型能否在社会-法律的交互中指导转型期中国法治实践?笔者将通过对托依布纳法社会学理论的问题提出、共变模型的 动力学 (实现可能) 和 阻力学 (理论局限) 以及该理论的应用实践可能性进行分析, 进而为中国理论对西方理论的借鉴提供参考。 一、反思性的法的问题及其主要内容 (一) 当代社会的特征 在功能分化的当代社会中, 十分化的沟通循环已经从一般的社会沟通循环中独立出来, 成为自创生的次级社会系统 再生产自个的要素、构造、经过以及边界 并与其组成部分超循环互相连接。知足功能特定化和运作符码化条件而构成的观察型功能闭合就是社会子系统, 如宗教、艺术
5、、经济、政治等, 1因而法律系统与被调整的社会子系统具有双重闭合性质。 但是, 对于社会系统的闭合性的描绘叙述, 托依布纳与卢曼有不同:卢曼的理论将系统视为对环境非此即彼的简化, 不存在半自创生、半异创生的系统, 自治 等同于 自创生 托依布纳则将系统视为与环境的递归式简化, 存在自治和他治之间的循环, 超循环的 自治 方为 自创生 。 由于法律与其他被调整的社会子系统的双重闭合属性, 以及同样是自创生闭合的政治系统的干预主义主张, 法律对社会的调整成为问题 社会与法律的共变何以可能?一种可能的情形以强调法律内部自主性的法律进化命题为代表, 如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所述 将社会的意义纳进法律 ,
6、2或布兰肯伯格所言通过 增加规制的策略 3实现对复杂社会的调整;另一种可能的情形以强调法律外部决定性的法律镜像命题为代表, 如塔玛纳哈所述实证法的 反映 特征, 4或如霍姆斯所言, 这个被称为 法律 的抽象, 正如一面神奇的镜子 。5但是, 上述两种思路都不符合托依布纳的系统论法学观, 托依布纳继承了卢曼功能-构造系统论中 运行的闭合而认知的开放 的理论框架, 以为法律与社会的互动依靠于某种在自创生系统与环境之间的间接转译机制。因而, 托依布纳对社会调整失灵问题的理论回应, 是对前述 法律-社会控制命题 和 社会-法律镜像命题 的重构:托依布纳自创生理论中的 自治 不同于分析实证法学或前文所涉
7、的法律进化命题所主张的自治概念, 他并不以静态的 自给自足 形式来看待社会子系统的运行闭合, 而是以动态的 自我关联 概念来考虑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子系统的运行闭合;托依布纳自创生理论中的 开放 不同于广义社会科学法学或前文所涉法律镜像命题所使用的 开放 概念, 他并不是以 输入/输出 形式或 刺激-回应-形式 看待子系统的认知开放, 而是以 模拟和重构 或 转化-选择-过滤 的信息再生产方式来看待子系统的认知开放。6 (二) 当代法律的类型 当代法律理性包含形式和本质两种要素, 根据两种要素的构成性比重不同, 法律可分为两种类型:其一, 强调法律功能的形式理性法。这源于近代以来韦伯法律社会学被
8、视为西方式方法治特征的 法的形式理性化 传统, 该传统将法律视为一种具有技术合理性的机器, 并且以此保证法律行动者对行动及其法律后果理性计算。7法律的形式理性是法律科学属性的内在要求, 其优点在于, 排除当前司法行政经过中的人为偏差, 以防止腐败和权利无限扩张;其弊端在于, 扼杀了个人行动者在司法经过中的价值, 导致专业的法律系统脱离生活实际。然而, 一旦抽象的、形式的、概括的法律规范被推崇到极致, 将逻辑规则当成机器、将法律中的裁判者视为裁判工人, 形式主义法学理论就演变为了机械法学。8其二, 强调法律的成效的本质理性法。这源于20世纪以来法理学为应对法律形式主义法危机而开展的 形式法本质化
9、 运动, 利益法学 (以耶林为代表) 、现实主义法学 (以霍姆斯、卢埃林、昂格尔等为代表) 、社会学法学 (以庞德为代表) 、批判法学 (以昂格尔、肯尼迪、霍维茨为代表) 和法律经济分析 (以波斯纳为代表) 等法学流派。然而, 若将法律视为实现特定现实利益的政策工具并对法律运行的效果、目的、利益过度强调, 法的经典理论就有可能沦为大包大揽的社会政策, 本质主义法学理论就成为了法律工具主义传统。9从法律演化理论角度回首近代西方式方法律发展史, 形式与本质两种理性间的紧张导致了法律构造的几种趋势:首先, 韦伯在阐述法律的形式理性时已意识到近代形式理性法的自反性问题, 形式理性法逻辑的僵化形式与经济
10、效果之间存在不可避免的冲突;10其次, 昂格尔、楚贝克、特克尔等英美学者和部分德国学者的研究表示清楚, 形式法的本质化已成为当代法律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新发展趋势;11再次, 卢曼对法律本质理性化的矫枉过正提出质疑, 系统论法社会学将两种要素的矛盾转化为对功能和成效两个关键概念的界定, 但却更为强调法律功能的规范意义。12 法律的反思要素作为法律的演化进程中的第三种选择, 为应对 国家干涉主义 的本质理性法和 法律能动主义 的形式理性法共同面临的合法化危机, 13正是通过社会进程中抽象的补偿性干涉缓解法律功能与成效之间的紧张。14托依布纳的法社会学理论也吸收了同时代社会理论家合法化危机的考虑, 例
11、如:卢曼的带有新功能主义特色的系统理论, 以为危机是由形式理性法适应社会功能分化引起, 发展系统内部的反思构造可导向法的自我完善;哈贝马斯带有程序主义色彩的批判理论, 以为危机是由形式理性法无力承受民主生产所需的合法化负担而引起, 发展程序主义法律范式所包含的商谈理性能建立合法化过滤器;15诺内特-塞尔兹尼克带有本质取向和反思取向的回应型法理论, 以为危机是法律在完好性和开放性两难问题中产生的, 在压制性-自治型-回应型法的演化中以社会科学策略以丰富法律的经历体验。16托依布纳指出, 卢曼、哈贝马斯、诺内特-塞尔兹尼克等人的法律再形式化修正, 实际上都共同指向法律的反思理性。 (三) 反思性的
12、法的提出 究其性质, 反思性的法作为功能分化的当代社会中的一种全新法律类型, 其 反思 包含三层含义: 首先, 它标志着法律系统本身中的自我辨别经过;其次, 它指明了法在其他社会系统自我辨别经过中的支持作用;最后, 它指出了法律秩序在这里所使用的自我关涉的规范性机制 。17因而, 当代法律的维度和类型可作如下重构, 详见下表:18在纵向上, 托依布纳将哈贝马斯在韦伯法律社会学概念的基础上阐述的当代法律的4种合理性类型, 19重构为3个维度, 即规范理性 ( 法的正当化 ) 、系统理性 ( 法的外在功能 ) 和内部理性 ( 法的内在构造 ) ;20在横向上, 托依布纳指出诺内特-塞尔兹尼克主张之
13、 回应型法 理论并非仅涵盖目的导向和介入导向的本质理性单维, 21而是同时包含本质要素和反思要素。 反思性的法是一种包含反思理性的全新法律理想类型:首先, 反思性的法的内部理性超越了规则和目的二选一的单极思维 而是一种返回法律秩序建构的元层面对权利义务进行重新分配的新程序主义主张。托依布纳针对布兰肯伯格将反思性的法理论简单理解为传统法律程序主义理论的误解进行回应时指出, 此种程序主义之 新 不在于机械地增加程序性规则的数量, 而在于与社会功能分化和社会自治的关联, 进而 能够应付它们的自我指涉和自创生组织 。22其次, 反思性的法的规范理性是介于听任和规范之间的适度理性 既不局限于新自由主义的
14、 看不见的手 顺应固有的社会秩序, 也不是以 法的看得见的手 推动社会秩序发展 而是旨在重新界定一种受限制的自我规制, 即促进而自调整机制的生成而不是对社会进程的后果予以直接规制。与以往法律对法律权利的界定不同, 反思性的法的权利主张具有主体间性的特征, 即 反身型法的存在理由既不会在自主性的完善中发现, 也不会在对行为的集体规制中找到 。23换言之, 它不成认 自然的 主体权利, 也不成认 集体的 社会权利, 更多强调协调合作的作用。再次, 反思性的法的系统理性指向功能分化社会的中心问题 自治子系统的整合问题, 但这种整合不是规范性整合而是去中心化整合, 目的在于建构和重构 半自主的社会系统
15、 。24换言之, 反思性的法的社会整合不通过某种权威手段使分化社会达成某种规范价值共鸣, 而是力求通过确保各种法律时机构造应对社会新问题的同时而不直接干预问题的结果。托依布纳以为法律如今必须把注意力放在系统地促进子系统内部的 反映构造 (即反思构造) , 也即哈贝马斯意义上作为媒介的法和作为制度的法之 外在构造 。25 二、反思性的法的社会调整 (一) 逻辑:共同进化理论 阐释法律发展形式或途径的理论, 通常被称为法律进化理论, 或法律演化理论。26托依布纳的法社会学理论从范式上转换了以往法律进化理论的基本命题, 使之成为解答法律的社会调整失灵命题的关键, 即以共同进化的视角看待社会与法律的关
16、系。社会-法律共同进化模型 (笔者亦简称 共变模型 ) 的动力学特点是, 系统 自生 地运作与 外生 的运作互相作用。27 首先, 社会-法律共同进化模型是一种盲目的进化, 即进化的结果是非规范性的。以往对法律进化理论的常见误解是将进化视为某种 规范的设计 , 28这种理论对现实社会构造的解释能力和对将来事物发展的预测能力被高估, 而忽视了对现实中的单个详细事件。托依布纳通过对 进化论者 和 进化的 的区分回应了布兰肯伯格的质疑, 并指出社会-法律共变模型是一种不包含规范性目的的 进化的 理论。换言之, 这是一种在形式上保守, 并且在效果上不确定性的盲目的进化理论。 其次, 社会-法律共同进化
17、模型是一种交互的进化, 即进化的经过是非直观性的。共同进化的经过可被分解为:共同变化, 基于各种子系统对变化的刺激而引发;共同选择, 自创生系统在互动经过中选择和发展了构造;共同保持, 在互动经过中被挑选出来的预期被纳入系统各自的 文化 和关于世界的看法和教条之中。29在社会与法律的共同进化经过中, 由于社会-法律双重自创生系统的存在, 共同进化在子系统层面存在不相容的风险, 反思性的法正是建立在子系统在互动层次上建立协调多样性文化为目的的交涉系统。 (二) 机制:信息和干预 在法律系统的自主性与法律对环境的依靠性之间达成某种程度的妥协, 需要通过特定的机制来维持运行的封闭并保证认知的开放。反
18、思性的法理论在功能和成效间折中通过 信息 和 干预 两种机制实现, 进而使法律系统得以源源不断地从内部生产出概念准备, 把握被调整社会子系统的时机构造。 信息是一个内部性机制, 是在法律系统内自生产出自我循环的法律概念, 进而在内部 发明 对应外部环境的 法律现实 的经过。信息机制描绘叙述了法律内部的自我再生产经过, 而不是从外部引进的信息生产外部世界的反响形式, 因而是一个维持系统内部封闭运行的机制。信息机制保证了跨系统的交互观察进而相互理解, 但法律系统的这种理解并没有突破自我关联的范围, 是从观察的自我循环步步深切进入更高层次级的解释学的自我循环。因而, 在严格的构成派看来, 发明 意味
19、着法律系统内部对信息的处理实际上是对法律外部现实的重新建构, 在规范和事实间实现自我关联。30 干预是一个桥梁性机制, 指在法律系统与外部环境间超越自我关联并达成构造耦合, 包括事件干预、构造干预、角色干预等类型。干预机制描绘叙述了法律系统与环境的交互经过, 而区别于其他向环境的选择开放类型, 如认知开放 (内部建构) 、实际交换 (输入/输出) 、贯穿 (互不接触) 等, 因而是一个维持系统认知开放的机制。系统与环境间信息交换的基础, 不在于卢曼所假设的系统与 物质性连续统一体 分享的 材料 的同一性, 而在于分化系统之间所分享的基于材料之上的 亚构造 的同一性。详细而言, 干预基于系统与环
20、境之间的三种同一性:同样的基本材料 意义 、一样的要素的 沟通 、 专门化的沟通形式 同时是 一般社会沟通的形式 。31 (三) 技术:交互观察、干预接触、组织连接 在托依布纳看来法律对社会的直接干预不可行, 这是由于如下原因:闭合是根本性的;系统自治的性质不同;子系统对于来自外部的立法等干预的抵制。32因而, 反思性的法对社会的调整是一种在实践技术上非常间接的干预, 能够交互观察、通过干预的接触和通过组织的沟通等三种方式进行。 通过交互观察的进化, 指 通过有意增加法律内部的变化的可能性来影响系统之间的共同变化经过 , 33例如, 法律通过制定控制价格的法律规制来观察而不是调控经济, 而经济
21、系统中能否遵循法律并不取决于规范效力而是成本-收益的分析。理想状态下, 这是一种通过调整本身来改变环境的方式, 通过信息机制法律得以通过法律规则建构法律事实, 再通过法律决定对外部环境施加影响以启动再诉讼和立法进程, 这在普通法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实际状态下, 这也是一种非常间接的干预方式, 其结果是法律与被调整的其他社会子系统共同盲目的进化, 而非成效主义的社会学法学所主张的达成详细目的的社会控制。 通过干预的接触, 指 众系统藉此超越自我观察并通过一个并且是同样的沟通事件互相连接 , 34例如, 一个 契约 同时是经济沟通、法律沟通, 一种 权利 同时是经济沟通、法律沟通、政治沟通和一般社会
22、沟通。法律对社会进行调整的主要缺陷即在信息和动力上的显著缺乏, 经常遭到来自被调整对象 (系统或组织) 的抵抗, 往往不得不依靠道德压力、关于法律的正当性劝讲以及制裁强权等手段来补强。反思性的法不同于以往法律的 命令与控制 的调整而是一种在符合社会需要时才被采取的 选择权政策 的调整, 尽管这使法律保障预期与裁决冲突的功能被弱化, 但这种具有任意性特征的法律之优点在于减少抵抗, 由于法律的规范性预期在被调整的系统内进化了。 通过组织的连接, 指 正式组织作为集体行动者能够跨越功能子系统的边界互相沟通 。35例如, 工会、行业协会、公司等组织的系统际沟通。组织具有跨系统边界沟通的特征, 正式组织
23、以组织决定的方式进行沟通, 在托依布纳看来组织决定能够与法律耦合。详细的连接策略则是, 通过正式组织内的集体会谈间接地对政治敞开进入, 以 通过会谈 的调整取代 命令与控制 调整。反思性的法在组织连接中的作用即以程序担保本质规则制定, 一方面保卫社会自治的沟通不受打搅, 一方面为社会自治的沟通提供前提性规则。 三、反思性的法的理论进路 (一) 反思的进路 托依布纳为解决困扰以往法社会学理论的法律的社会调整失灵难题, 提出了反思性的法社会学理论;但是托依布纳对失灵难题的解决, 是从根本上将 法律-社会控制命题 和 社会-法律镜像命题 否认为伪命题。托依布纳建构了一种社会与法律两者间盲目且交互的共
24、同进化模型, 这是托依布纳超越卢曼的描绘叙述式的系统理论与哈贝马斯规范式的商谈理论的理论范式, 也是托依布纳试图调和社会和法律这对经典范畴之间张力的第三条道路。换言之, 既然社会与法律之间不存在谁决定谁的问题, 那么也就不存在所谓的调整失灵问题;既然调整失灵不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那么便可赋予调整失灵以正功能 法律对社会的灵敏调整。在托依布纳看来当代法律的调整目的能与社会和法律的共同进化相协调, 为了实现这个调整目的法律必须付出减少规范性以提高灵敏性的代价。详细而言, 需要用一种更为专业也更为复杂的系统际冲突规则, 回应社会子系统之间、国家法与社会准法律秩序之间和法律秩序内等各个层次的系统际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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