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反倾销日落复审相关问题研究,国际商法论文.docx
《欧盟反倾销日落复审相关问题研究,国际商法论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欧盟反倾销日落复审相关问题研究,国际商法论文.docx(31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欧盟反倾销日落复审相关问题研究,国际商法论文摘 要: 欧盟已就反倾销日落复审搭建了相对系统、职能分工较为清楚明晰的机构框架。但是, 欧盟现行条例关于日落复审的规定较为模糊, 欧盟委员会在适用分析方式方法、选取数据和确立评估标准等方面均有较大自由裁量权, 欧盟委员会有较高几率得出维持反倾销措施的结论, 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日落复审结论的公正性、准确性和可预见性。对此, 考虑到欧盟有保卫区域内产业发展的实际需求, 企业在关注政策和法律法规更新状况的同时, 一方面, 应积极配合委员会在规定时限内提供必要资料, 充分表示出本身诉求以争取有利结果;另一方面, 企业应立足本身实际情况, 结合对所在行业、欧
2、盟相关产业和主要竞争对手状况的分析, 制定多样化的企业发展战略, 更主动地应对日落复审对企业可能带来的影响。 本文关键词语: 欧盟; 反倾销; 日落复审; 自由裁量权; 躲避途径; Abstract: The EU has established a relatively systematic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with clear division of functions on anti-dumping sunset review. However, the provisions of the current EU regulations on sunset
3、review are rather vague.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has considerable discretion in applying analytical methods, selecting data and establishing evaluation criteria, and it has high probability of reaching the conclusion of maintaining anti-dumping measures. To a certain extent, this will affect the fai
4、rness, accuracy and predictability of the sunset review conclusions. In this regard,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actual needs of the EU to protect the industrial development in the region, while paying attention to the update of policies and laws and regulations, enterprises should actively cooperate wi
5、th the Commission to provide necessary information within the prescribed time limit to fully express their own demands in order to achieve a favorable outcome. On the other hand, enterprises should develop diversified development strategies based on their own situation and the situation of their ind
6、ustries, related industries in the EU and their major competitors, in order to more actively respond to the possible impact of sunset review on enterprises. Keyword: the EU; anti-dumping; sunset review; discretion; circumvention pathway; 近年来, 欧盟对外贸易发展迅速。欧盟与中国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双向投资等方面开展深切进入合作, 中国已是欧盟第二大贸易伙伴
7、和第一大进口来源地。以货物贸易为例, 根据欧盟统计局发布的中欧经贸关系数据, 欧盟从中国进口占其从区外进口额的比重从2006年的14%上升至2021年的20%, 向中国出口比重也从6%增至10%1。除此之外, 中欧班列开行数量的快速增长亦将做大中欧双向贸易的蛋糕。尽管如此, 双方的贸易摩擦不可忽视, 反倾销日落复审尤甚。 为避免反倾销措施的滥用2, 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定引入日落复审, 并于第11.3条规定, 除非进口国的调查当局开展复审后, 有充分理由证明随着反倾销措施的终止, 倾销和损害将有可能重现, 否则, 所有反倾销措施均应在施行5年后自动终止。但是, 由于条款未明晰反倾销措施的最长
8、期限, 因而, 包括中国商品在内的诸多目的产品往往被欧盟征收两个或多个 5年 的反倾销税。基于此, 本文将以欧盟反倾销日落复审为研究对象, 明晰其程序、考察重点和决策思路, 以期为企业更好应对反倾销日落复审提供学理上的建议。 一、欧盟反倾销日落复审的组织架构和相关规定 欧盟反倾销日落复审主要牵涉下面几个机构: (1) 欧盟部长理事会, 其成员由欧盟成员国的部长们组成。他们依规对关键问题开展讨论并通太多数表决制做出决定 (1) 。其主要负责制定、完善反倾销相关的法律法规, 并就欧盟委员会提交的反倾销日落复审的处理方案进行表决; (2) 欧盟委员会 (下面简称委员会) , 负责执行政策和就欧盟法律
9、相关问题提出方案, 并审查签署的条约和法律能否得到妥善执行。委员会根据相关方提交的证据, 评估开展调查或维持现有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性, 并可依需采取临时措施和接受价格承诺等行动。除此之外, 委员会就反倾销措施的相关情况向理事会提出方案。该方案获欧盟部长理事会通过后方有效; (3) 咨询委员会由成员国的代表组成, 并由咨询委员会的一名代表担任主席。咨询委员会通常由其主席召集举行会议, 就成员国的诉求进行商量, 尽管商量的结果对委员会没有约束力, 但是, 基于理事会在决策经过中的组成和投票方式, 忽视成员国代表的意见将不利于方案的通过。咨询委员会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本质性的制衡作用; (4) 考虑到目
10、的厂商可能对委员会的方案或理事会的决定有异议, 普通法院和欧盟法院为出口商提供了就征收反倾销税提出申述和就法律事项提起上诉的时机。 欧盟反倾销日落复审的主要法律根据是第1225/2018号条例 (下面简称条例) (2) 。委员会可自行或依欧盟生产商或其代表的请求启动日落复审。厂商或其代表的请求需基于 (a) 存在持续倾销和损害, (b) 由于措施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改善损害情况或 (c) 其他证据, 如出口商或市场的状况表示清楚存在进一步遭受损害的可能性。若当事方没有能按要求提交所需信息, 或提交虚假、误导性资料严重阻碍日落复审, 委员会将直接根据既有事实做出决定。由于此条款约束所有当事方, 因而
11、, 若申述方不配合或态度消极, 委员会有很高几率终止日落复审。若委员会决定开展日落复审, 其应尽快启动并自启动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 最长不超过15个月。若仍未完成, 其将结束复审, 并发出终止现有措施的通知 (3) 。而对于日落复审适用的方式方法和考察重点等方面, 条例中仅原则性规定适用于原始调查的条款可同样适用于日落审查中。 综上, 欧盟搭建了一个相对系统的组织架构, 覆盖日落复审的启动、调查和申述等环节。各机构职能分工较明确, 且互相之间存在一定的互相制约。欧盟现行条例基本沿用了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定关于日落复审的相关表述, 为委员会开展日落复审提供了法律根据3。但是, 由于相关规定多
12、为原则性条款, 未就相关详细问题做进一步的规范, 这为委员会创造了较为宽松的调查环境, 其在复审中有较大自由裁量权, 可依需采用分析方式方法和选取考察重点。从规则的角度看, 日落复审的结论或缺乏足够可预见性。 二、欧盟反倾销日落复审的程序和考察重点 反倾销日落复审主要牵涉对倾销可能性、损害可能性和共同体利益的评估。委员会在开展日落复审前需明确下面事项: (1) 调查期 尽管条例未明确倾销可能性的调查期, 但实践中多为一年, 自现有反倾销措施到期之前的最后一年内的日期始。而损害可能性的调查期多涵盖倾销可能性的调查期和此前两个完好年度 (4) ; (2) 类似产品和国内产业 为明确目的商品和区域内
13、生产商品能否为类似产品, 委员会将比拟分析物理、化学和技术特征、产品用处等方面, 其亦会在选定参照国家时进行此种比拟。除此之外, 委员会将评估复审申请人在全区域产业 (不含关联方) 的比重以确定国内产业能否具备资格, 并由此决定能否继续复审。 (3) 抽样 若日落复审牵涉大量申请方、出口商或进口商时, 委员会将考虑抽样并通过分析销售量、生产量, 甚至是地理位置, 以评估抽样对象能否有足够代表性。但是, 委员会判定代表性足够与否的标准并不清楚明晰。 (一) 评估倾销可能性 倾销可能性意指在现行反倾销措施结束后, 目的产品继续或重新造成倾销的可能性。委员会将通过计算、比拟正常价值和出口价值得出倾销
14、幅度, 并结合相关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1) 正常价值。根据条例第2.1条, 在正常销售经过中, 委员会通常以出口国非关联消费者在其国内市场为该产品支付的价格为基础计算正常价值。然而, 委员会常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计算方式方法, 主要考虑目的国家能否为市场经济国家和该国出口商的配合程度。若目的国家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委员会将甄选一市场经济国家作为参照国, 并考虑以其目的货物的价格为基础确定正常价值。 首先, 若委员会以为不存在新的情况, 原始调查中的参照国可再次作为日落复审中的选择。然而, 当情况有变时, 委员会或重新考察确定参照国。例如, 在Chamois Leather originating
15、 in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2018) 一案中, 由于曾为参照国的美国唯一的生产商在复审时已关闭生产基地, 因而委员会转而考虑新西兰和土耳其 (5) ;其次, 市场的竞争水平亦是委员会考虑的因素之一。例如, 在Citric Acid originating in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2020) 一案中, 由于候选的加拿大的唯一的目的产品生产商与被申述方相关联, 因而委员会拟排除加拿大。然而, 相较于其他候选国, 加拿大并未对目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市场自由竞争程度较高, 因而, 加拿大仍在候选之列 (6)
16、。 除此之外, 委员会还将根据能否按要求配合复审和能否具有足够代表性甄选参照国。关于代表性, 委员会将分析候选国的国内销售总额占从目的国家出口到欧盟的目的产品的总额的比例能否至少到达5% (7) 。例如, 在Furfuraldehyde originating in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2018) 一案中, 委员会再次将阿根廷列为候选的理由之一即是阿根廷的销货量占到中国对欧盟出口该商品总额的70%以上 (8) 。 若候选国仍未依规提交所需资料, 其将被剔除。若实无适宜选择, 欧盟本身亦可成为参照国。例如, 在Hand Pallet Trucks an
17、d their essential parts originating in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2018) 一案中, 由于加拿大厂商已停产目的产品, 且巴西和印度等候选国的厂商均未积极配合复审。因而, 欧盟成为了参照国 (9) 。 对于进口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 委员会确定正常价值的经过主要面临下面两类情况。 第一, 若目的厂商未积极配合, 委员会在确定参照国的同时将要求该国厂商提供有关数据, 并进一步分析相关数据能否搜集于正常贸易经过, 以此判定相关数据可否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 委员会通过充分性测试评估数据能否搜集于正常贸易经过, 进而其
18、将分析厂商在倾销可能性调查期内, 在国内市场销售给非关联方且盈利的产品占总销售额的比重。如Ferro-silicon originating in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and Russia (2020) 一案中, 委员会就充分性测试适用的标准进行了阐述: Where the volume of profitable sales of this product type represented 80%or less of the total sales volume of that type, or where the weighted average
19、price of that type was below the unit cost of production, normal value was based on the actual domestic price, which was calculated as a weighted average price of only the profitable domestic sales of that type made during the RIP (review investigation period) . (10) 若委员会认可参照国厂商提供的相关数据, 其将以参照国厂商销售给非
20、关联方的加权平均国内销售价格确定正常价值。否则, 其将推算正常价值。如在Certain Welded Tubes and pipes of iron or non-alloy steel originating in Belarus,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Russia and Ukraine (2020) 一案中, 由于参照国南非提交的包含多种类型的同类产品中的部分数据未知足充分性测试, 因而, 委员会基于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合理销售的一般管理成本、利润推算俄罗斯目的产品的正常价值 (11) 。对于欧盟本身作为参照国的情况, 委员会采取不同的计算方式方
21、法。如在Hand Pallet Trucks and their essential parts originating in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2018) 一案中, 正常价值是由联盟产业价格和合理的利润等相加而成 (12) , 而在Chamois Leather originating in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2018) 一案中, 委员会在了解到调查期内印度出口至欧盟的体量最大后, 以印度出口至欧盟产品的平均价格为计算基础 (13) 。 第二, 当目的厂商积极配合, 尽管非市场经济国家厂商的配合程度与
22、计算方式方法的选取关联不大, 但并不意味着委员会不会适度考虑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当事方提交的信息。如在Tartaric Acid originating in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2018) 一案中, 即便中国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委员会在原始调查中仍对与委员会合作的两家中国厂商采用市场经济国家情况下的分析方式方法。在日落复审中, 委员会对这两个厂商提供的销售价格单独审查。由于华而不实一家厂商的代表性缺乏, 其提交的数据未被采用, 因而, 委员会根据推算得出对应的正常价值。而由于另一家厂商的数据知足充分性测试和代表性的要求, 委员会以其提交的数据
23、为基础确定正常价值。对于其余中国厂商, 委员会则通过确定参照国并以符合标准的来自参照国的数据为基础计算正常价值 (14) 。 (2) 出口价格。委员会将考虑目的厂商的配合程度和提供信息的可靠性。若目的厂商未积极配合, 委员会将通过其他信息来源获取资料, 如日落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和欧盟统计局的数据。除此之外, 由欧盟成员国收集并提交的报告和出口发票亦可作为信息来源 (15) 。但是, 若欧盟统计局的数据不符合要求, 委员会将推算出口价格。如在Certain Welded tubes and pipes of iron or non-alloy steel originating in Bel
24、arus,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Russia and Ukraine (2020) 一案中, 由于中国厂商未积极配合, 因而委员会选择欧盟统计局的数据作为计算出口价格的基础。但是, 委员会以为欧盟统计局记录的从中国进口的进口商品的进口量相当有限, 缺乏代表性, 不予采纳, 转而根据中国出口到第三国的数据为基础计算出口价格 (16) ;若目的厂商积极配合, 一旦委员会明确从目的国家出口至欧盟并销售给非关联方客户, 其在数据可靠的前提下考虑采纳复审当事方提供的信息。若委员会以为相关数据不可靠, 其会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必要信息, 如合作的当事方提供的数据和欧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文化交流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