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探究,法律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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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探究,法律毕业论文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在物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立法层面上对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缺乏明确界定,导致司法实践上对业主大会诉讼主体资格认识难以统一,造成学术界相关认识分歧较大,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无法及时得到保障。因而,只要对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作出准确定位,才能为业主大会在物业区域自治实践中的有效运行奠定基础。应将业主大会纳入法人组织当中,赋予其民事主体资格,履行其应有的职责,进而更好地保卫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本文关键词语:业主大会 法律地位 法人 The exploration of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house-own
2、er convention Abstract The house-owner convention is the owner s self-organization. It plays animportant role in property management. However, as the lacking of clear definitionfor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house-owner convention on legislative level, courts can tresearch a consensus on the litigation
3、 subject qualification of the house-ownerconvention during judicial practice and academic views perge greatly. The lawfulrights of the owner can t get guarantee in time. Therefore, only the house-owner getsan accurate position for the legal status than can it operate efficiently in the practice ofre
4、gional autonomy. The house-owner belongs to corporate-corporation. It should beacknowledged as civil object so that it can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allproprietors. Key words: the house-owner convention; legal status; corporation 目 录 1.引言 2.业主大会的角色定位 2.1 业主大会是业主自治自律管理的形式 2.2 业主大会是业主聚会议事的会议
5、形式,更是一种组织形式 2.3 业主大会是基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产生的管理团体 2.4 业主大会是当代物业管理中发挥履职维权作用的民间管理机关 3.业主大会法律地位的中国现在状况 3.1 立法层面界定不明 3.2 司法实践难以统一 3.2.1 司法解释缺乏相关规定 3.2.2 业主大会的原告资格不确定 3.2.3 业主大会的被告资格不明确 3.3 学界认识颇有歧义 3.3.1 法人讲 3.3.2 非法人组织讲 3.3.3 既非法人也无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4.业主大会法律地位的比拟法考察 4.1 法国 4.2 德国 4.3 日本 4.4 美国 5.业主大会法律地位确实立 5.1 业主大
6、会应纳入法人组织 5.1.1 业主大会具备获得法人资格的条件 5.1.2 确立业主大会法人资格的可行性 5.1.3 赋予业主大会法人资格的意义 5.2 业主大会的当事人能力 5.2.1 业主大会具有当事人能力 5.2.2 业主大会的涉诉范围 5.3 业主大会的法律责任 5.3.1 民事责任 5.3.2 行政责任 5.3.3 刑事责任 结束语 以下为参考文献 1.引言 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是基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产生的,由全体业主组成,是建筑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机构。在物业管理中,业主大会承当着保卫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责任。 业主大会在物业管理中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我
7、们国家法律并未赋予其确切的法律地位。业主大会能否有权代表全体业主从事正常的民事活动?以何种身份介入民事活动?业主大会能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怎样承当法律后果?对这些问题,我们国家法律法规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业主大会法律地位的立法缺失,导致在物业管理中业主的共同利益在遭到损害的情况下无法得到赔偿,严重阻碍了物业管理和业主自治朝着更高层次水平发展。相关理论上的分歧和司法实践上的迷茫,愈加凸显我们国家业主大会法律地位探究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2.业主大会的角色定位 业主大会是由特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利益,行使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自治权的业主自治机构。分析业主大会本身的特性以及
8、其与业主、业主委员会相关主体的关系,充分把握业主大会在物业管理运行中的角色,能够更好地确定业主大会应有的法律地位。 2.1 业主大会是业主自治自律管理的形式 业主作为物业所有权人,在物业管理中享有很多权利,能够直接介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实行自治自律管理。这种自治自律管理是通过业主大会实现的。业主大会由特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以会议制形式,依法行使物业管理民主自治权利和自制规约订立权,在充分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全体业主的共同意志和利益要求,决定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业主生活公共事务及物业管理公益事业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2.2 业主大会是业主聚会议事的会议形式,更是一种组织形式 (物业
9、管理条例第 15 条规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施行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业主公约的施行;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 11 条在确定业主大会的职责中有一项重要的规定是: 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由此可见,业主委员会是部分业主组成的,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必须服从业主大会,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处于附属于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业主委员会
10、的组织特性显而易见,似乎发挥着更大的作用。由于公民自治意识不强,作为非日常运作主体的业主大会特别不受重视,业主大会仅作为一种会议形式,为人们所熟知,但对其管理团体特性、组织机关功能之关注程度,亟待提高。我们国家(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中均未采用业主团体的概念,而是采用了业主大会的概念。业主大会不仅仅是业主共同聚会、共同议事的会议形式,而且还是一种组织形式,实际上就是业主团体。这就类似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仅仅仅是一种会议形式,而且还是一种组织形式,是一种国家权利机构。(物权法第 75 条规定 业主能够设立业主大会 ,此处立法机关用了 设立 一词,这就能够讲明 业主大会并不仅仅仅是全体业
11、主聚集在一起参加某个会议,也不是业主之间的松懈联合。业主大会是一个组织体系,能够以自个的名义开立工商账户,并且有自个的意思机关与执行机关,能够订立管理规约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 12 条规定: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因而,业主大会在业主管理组织分工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 2.3 业主大会是基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产生的管理团体 通常意义所称的物业,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相对集中在一定范围内的各类房屋,以及相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及相关的场地。人们早期对自个的房屋物业享有完全的所有权,能够单独对其行使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等权利。 随着人口的增加与密集,土地
12、变得稀少,同时伴随着建筑物技术的不断进步,原有的物业支配发生改变,物业的所有权人之间产生了新型关系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业主自治的法律基础,它是一项重要的不动产所有权,是指多个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分所有建筑物时,各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的专有所有权,与对建筑物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共用部分持分权共有所有权,以及因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的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之总称。 一般我们说到区分所有,均针对一幢建筑物而言,也就是仅指一幢建筑物中区分相对独立的专有部分和共用部分,并因而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但是,当牵涉到整个小区的物业管理问题时,这种建筑物区分所有关系比拟复杂。将住宅小区看作
13、一个整体,这个整体能够划分为相对独立的部分,各个部分上成立相对独立的所有权,同时,各所有权人对共用部分拥有共有所有权,对小区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等共同事务又享有成员权。成员权是业主的一种资格,它是对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事务所享有的权利和承当的义务。对这种成员权,亦可理解为物业管理方面的权利,即每个区分所有权人所拥有的对于建筑物有关的物业管理所享有的权利。成员权确实立是为了防止单个所有权人为了追求私人利益而损害其他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利益。这种相互牵制的方式使得全体区分所有权人之间构成了一种共同体关系,存在着共同利益,也会产生矛盾。 业主大会正是这样一个为维系该共同体关系的存在,代表全体业主更好地
14、行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成员权而成立和存在的组织。 2.4 业主大会是当代物业管理中发挥履职维权作用的民间管理机关 固然业主大会只是业主自治的一个民间管理机关,但其在物业管理中却发挥着不可取代的履行法定职责的作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 11 条规定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施行;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15、业主大会成立的基本目的在于能更好地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由于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数量诸多,太多的人数必然会导致各个业主的意见不统一,而业主大会则能够整合广大业主的共同意愿,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3.业主大会法律地位的中国现在状况 我们国家当前存在有关业主大会的立法,对业主大会的成立、运作等都有牵涉,但是由于我们国家在这一方面的立法还属于起步阶段,还有很多缺乏,仍需要不断完善。 3.1 立法层面界定不明 我们国家有关业主大会的立法主要集中在物业管理的立法中。2007 年 3 月 16 日通过的(中国物权法从第 70 条到第 83 条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华而不实第 75 条和第
16、78 条分别规定了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大会决定对业主的约束力,但对业主大会的地位、性质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这些问题恰恰关系到其行为后果的归属以及法律责任的承当,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2007 年 8 月 26 日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第 8 条规定了业主大会的组成: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第 11 条赋予了业主大会关于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等职责,第 12 条至第 14条对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和执行做了相应的规定。国家通过行政性法规的形式详细确立了业主与业主大会之间成员与团体的关系、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与被聘用关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决策机构
17、与执行代表机构关系、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的合同主体关系。但是,业主大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其实体的法律地位怎样? 对此,(物业管理条例仍然没有明确规定。与我们国家物业管理企业现在状况相适应的业主自治组织体系却没有很好地建立,导致大量的物业管理纠纷的出现。 纵观地方性法规,由于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物业管理水平的不同,导致各地制定出来的物业管理条例也五花八门。值得注意的是,固然我们国家各地的物业管理条例都规定了业主大会的成立、召开、职责以及怎样运作,但对其法律地位均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如(重庆物业管理条例第 11 条仅规定: 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管理区
18、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 (山东物业管理条例第 31 条也仅仅规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除此之外,(江苏物业管理条例第 5 条也只规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较多的,能够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 能够看出,我们国家不少省市只是规定了业主大会的组成、职责等,对于其法律地位规定较少甚至完全没有牵涉。这样的规定,无法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种种详细问题。 3.2 司法实践难以统一 我们国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相关困惑问题。 3.2.1 司法解释缺乏相关规定 业主大会的诉讼主体地位,即业主
19、大会能否成为诉讼主体。(物业管理条例中固然没有牵涉这个问题,但这个问题却一直存在于实务中。由于实践中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为了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而介入诉讼的案件时有发生,法院必须对其诉讼主体资格做出统一的判定才能保持司法裁判标准的一致。因而,最高人民法院在 2008 年 6 月 16 日发布了旨在细化施行(物权法第 6 章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应用问题解释 征求意见稿 下面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 13 条规定: 业主共同权益遭到损害、妨害或者可能遭到妨害的,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根据以下方式确定:一已经选举出业主委员会的,为业主委员会;二没有选举出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怠于行使权利
20、的,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有关业主共同权益的生效裁判,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其诉讼利益归属于全体业主。 该条明确规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对(物权法所没有能明确规定的内容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固然其内容还有待完善,但毕竟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物权法的可诉性。 遗憾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 2018 年 5 月 14 日正式颁布并已于 2018 年 10 月 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业主大会诉讼主体资格确实定,业主大会的诉讼主体资格仍然没能确立。 3.2.2 业主大会的原告资格不确定 业主与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损害
21、小区权益的侵权人发生纠纷时,业主大会作为全体业主的维权组织,经常起着代替业主反映问题、协调纠纷的作用,甚至在双方矛盾尖锐化的情况下有的业主大会还直接作为原告起诉物管公司。 但在实际的起诉经过中,业主大会直接起诉的行为经常被法院告知 业主大会没有原告资格,请各个业主自行提起诉讼 导致诉讼不成。 实际上,业主大会有无原告资格,当前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不同地方的法院在理解和操作上也不统一。但(物权法第 83 条规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背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别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损害
22、、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根据此规定,业主大会有权以原告身份提起侵权诉讼。根据民事诉讼实务中的惯常做法,原告提起诉讼需要证明自个的诉讼资格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固然(物权法间接肯定了业主大会的原告资格,但它不能提供证明自个身份的资料,所提起的诉讼终会由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而根本不会被法院受理。实际上,业主大会还是没有被授予原告资格。 3.2.3 业主大会的被告资格不明确 (物权法第 78 条第 2 款规定业主能够请求法院撤销业主大会的不当决议,这就牵涉到业主大会的诉讼主体地位问题。在这类诉讼中,业主是原告,业主大会是被告。然而,这条规定要付诸施行,就必须解决业主大会的诉讼
23、主体资格问题。另外,(物权法及当下的司法解释尚没有能解决业主大会能否成为第三人起诉的对象问题,即业主大会能否成为非业主所提起的诉讼的被告。考察业主大会不被赋予被告主体资格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业主大会的民事主体资格尚未确定,还由于其没有自个的财产,故无法独立承当民事责任。 3.3 学界认识颇有歧义 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主要有三类,即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业主大会能否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具备何种民事主体资格?对此学界争议不断,主要有下面几种观点: 3.3.1 法人讲 福建工程学院的黄国铭教授以为业主大会已经具备法人化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自个的名称XXX 业主大会、组织机构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
24、构和场所;3有自个管理的财产和经费。此种观点以为,业主大会作为法人,应完全独立于各个业主,能够独立地行使民事权利,承当民事责任。业主大会有自个完全独立的意志,在各业主意志的基础上可根据自个的独立意志独立行事,其行为和决策的后果由自个承当,而不是直接归于各个业主。 3.3.2 非法人组织讲 着名民法学家江平先生以为,业主大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 49 条规定的 其他组织 ,具有诉讼权利能力,能够以自个的名义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建议第 40 条规定, 其他组织 是指 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民政部(关于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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