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印度表演者权的法律保护制度,比较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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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析印度表演者权的法律保护制度,比较法论文印度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曾经创造了璀璨的印度文明。现今,印度表演艺术产业获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如作为印度电影产业龙头的宝莱坞,其影片产量是好莱坞的3 倍,年电影票房收入位居全球第二。印度文化艺术产业强大的国际竞争力,虽是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但适时、科学、符合本土特色的表演者权法律保卫制度是极其重要的因素。本文试图探析印度表演者权的法律保卫制度,以抛砖引玉,为我们国家文化强国建设提供一种新途径。 一、印度法中的表演者权概念 权利 就其目的而言,它是知足人们利益的一种手段。 表演者权是基于表演者的表演行为而产生的。在国际上,有关表演者权专项公约始于 20
2、世纪 60 年代,基于表演艺术特性、法学原理、印度立法实践,表演者权能够定义为: 表演者对自个的表演成果依法享有的、别人不得侵犯的、专有的权利。它区别于表演权,后者是着作权人依法享对其作品公开表演的权利,性质上属于着作权。至于表演者权性质,学术界存在不同认识,有的学者将表演者权看作类似于着作权,有的学者以为表演者权是人身权,还有的学者则界定表演者权为劳动创造的财产性权利。 这些观点有一定科学性,但都未具体表现出表演者权性质,尤其是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权特性,本质上,表演者权是一种独立的新型的综合性法律权利。 就印度法制而言,理解表演者权概念,需要厘清 表演者 及 表演 两个上位概念的内涵及外延。
3、 表演者 是国际上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在理论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前者包括单位及个人,后者仅指个人。由此国际立法不同,多数国家采纳狭义讲,而我们国家、德国、西班牙立法实践沿用广义讲; 有关表演者权的主要条约赋予 成员 的内国法确定权,不否认广义讲。 在印度,表演者权立法采用广义讲,表演者能够是演员、艺术家、杂技与魔术师、耍蛇人、演讲人或表演其别人,可以以是匿名人或化名者等自然人及企业、国家、国际组织、等组织。 在国际化背景下,印度法律赋予外国表演者权利,外国表演者包括主权国家、组织、自然人或组织。根据印度法律,外国人或组织获得印度表演者地位,至少要同时具备下面条件: 国际协约有规定义务; 印度确
4、认;遵守印度内国法; 符合对等原则。 对于职务表演者权,印度采用 约定优先 原则,即如无约定,雇主是原始表演者权所有人, 但有偿拍电影例外,这具体表现出了保卫印度优势文化产业的法律价值取向。 至于 表演 ,不是一般意义的表演而是法律上的特定展示。在印度法律语境中, 表演 是指由表演者现场进行的任何视觉上或听觉上的演出。这里的 表演 必须同时具备如下要件: 空间性上限于现场展示,而非机械表演; 公开性上能够在视觉或听觉方面进行鉴定,是普通正常自然人生理上视觉或听觉能够判定的展示,而非借助其他方式断定; 表演是演出,而演出是一种能够对观众产生冲击效力的公开展示。从作品角度来看,印度法律保卫符合法的
5、合作作品、原创戏剧、音乐、电影片、公开表演及其任何本质部分施行或受权施行相应的行为。 二、印度保卫表演者权的法律体系 印度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起步早,于 1847 年有第一部 (版权法,但由于长期受英国殖民统治,印度的知识产权立法深受英国影响,一些英国殖民时的法律沿用至 20 世纪 70 年代,印度知识产权制度缺乏独立性。自 20 世纪中叶以来,为适应全球化进程,印度建立了极具特色的知识产权保卫体系,在法律方面被称为印度法系,华而不实包括颇具印度特色的保卫表演者权法律体系。 印度表演者权法律体系的构成,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历程。早期有关立法具有明显的沿袭英国法痕迹,而且 注重通过判例法对情势的变愈
6、加以调整 ,其 成文法律多采用原则性规定 。 如 1914 年 (印度版权法是以 1911 年的 (英国版权法为原型,保卫艺术和戏剧作品录音和影视作品,但未直接保卫表演者权,只规定作者版权保卫期为 终生 + 25 年 ,1947年印度独立后仍沿用该法。为了衔接国际表演者权制度,印度 6 次对 (版权法进行修订和增补。根据 (伯尔尼保卫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下面简称 (伯尔尼公约) 和 (国际版权公约,印度 1957 年颁行新的 (版权法,它规定了作者收回权,建立了公共表演许可证制度及表演税费管理制度,明确保卫表演者权。该法实际拉开了印度法律保卫表演者权序幕。此法的1984 年修订本,赋予电视剧
7、与电影一样地位,将表演者权保卫延伸到电视活动。但是,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1984 年的修订本仍非常不适应印度演出产业发展要求。十分是,印度最具代表性的文化产业是电影业链,其管理机构是印度电影和电视电影制作商着作权管理协会、印度音乐作品表演权协会 ( IPS) 、录音的留声表演协会( PPL) 。但过时的着作权立法,加之印度在GATT 乌拉圭回合会谈中承诺影视贸易自由化,好莱坞运用美国 301 条款,推翻了印度实行 20年的配额政策,顺利进入印度市场。好莱坞的进入,彰显了印度的表演者权法律保卫的缺失,迫使印度国内有关部门创造一个与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 下面简称 TIPS) 相符的有利
8、环境。 为此,印度于 1987 年组建了一个工作组负责提交修订版权法的建议报告。根据工作组的报告,印度制定了 (1994 年版权 ( 修订)法,该法主要修订如下内容: 表演权的保卫范围涵盖所有视觉或艺术表演; 组建版权协会对表演者权进行集体管理; 版权保卫期限扩展至作者死后 60 年。1994 年修订法,废除了 1914 年版权法,印度自此有了完全属于印度的版权法。 1999 年印度进一步修订法律,实现了与 TIPs的完全接轨; 并在 1999 年颁行 (国际版权规则以保卫 WTO 所有成员。 2018 年印度法律保卫表演者权利度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两个互联网邻接权条约 ( 即 (版权条约 (
9、WCT) 和(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 WPPT) ,下面简称WCT、WPPT) 标准一致, 提高了表演者权地位,将受权性权利转变为排他性权利。2020 年的印度 (版权法保卫对象涵盖了印度的每一位音乐家,包括民谣、古典以及一切为印度电影做奉献的人。 经过长期的本土化,印度已经构成了相对完好的保卫表演者权法律体系,该体系由三部分组成。一是立法部门颁行的版权法及其配套施行规则,如 (版权规则、(国际版权命令、(关于施行表演者权 ( 进口货物) 执行规则的通知及 (表演者权 ( 进口货物) 执行规则。二是其他部门制定的施行法规,如印度人力资源发展部颁行 (版权法手册,喀拉拉邦颁行 (喀拉拉邦表演者权
10、政策。三是内化国际条约,主动将国际公约纳入内国法。印度积极参加相关国际公约,先后参加了 (伯尔尼公约、 (国际版权公约、WCT、WPPT、(保卫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 下面简称 (罗马公约) 、(保卫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和公平共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 (避免对版权使用费双重征税的多边公约、 (保卫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 (保卫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TIPS、(世界版权公约 及其 6 项 (议定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保卫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
11、财产和非法转移其所有权的方式方法的公约、(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卫文化财产的公约及其 (议定书、 (发展中国家间全球贸易优惠制度等。同时,根据这些国际规范,立足本国实际,印度积极转化公约规范为国内法规。 印度法受英国法深入影响,但在英国法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国家法律和印度详细情况作出了适当修正,权利保卫的观念也通过法律移植在印度得以确立。 印度保卫表演者权法律体系,始终贯彻 履行国际承诺的同时坚决维护国家利益 原则。首要原则是利益平衡原则,以为表演者权是信息产权, 由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这种矛盾,公共利益才以国家的姿态而采取一种实际利益 ( 不管是单个的还是共同的) 脱离的独立形式 。 因而,
12、保卫表演者权法应合理平衡表演者与传播者、表演者与使用者、私有领域与公共领域等各方利益,是 协调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权利的平衡法 。 同时,民间艺术表演者根据惠益共享原则,公正地共享表演资源带来的金钱与非金钱 惠益 。印度将表演者惠益共享原则内化为国内法,并建立了表演者权登记制度。除此之外,表演者对其公有领域表演、未超过保卫期的表演,根据公有领域使用付费原则,有权要求使用者支付一定营利性或商业使用费用。十分在民间艺术表演领域,印度还参照欧盟 (版权保卫期指令制定了相应规则。 而印度于 2020 年接受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具体表现出了印度运用法律保卫表演者权,到达了又一高度。 三、印度表演者权
13、的权能 ( 一) 印度表演者精神权权能 根据法理,表演者将自个的内在精神化为表演形象,所以表演者应当像作者一样享有一定的精神权利。 表演者的精神权利沿袭了作者的精神权利的规定,但基于邻接权,各国法律通常只成认表演者具有表示清楚表演者身份的权利和保卫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而不成认表演者的追悔权和收回。 国际上,表演者的精神权利沿袭版权中 作者 的精神权利的架构,主要包括表示清楚身份权和保卫表演完好权。就国际公约而言,(罗马公约没有规定表演者精神权利,直到WPPT 才明文规定了表演者身份权,(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将保卫范围扩大到视听录制品录制上。 印度法律在 2018 年前没有明确保卫表演者身份权,
14、2018 年之后,印度法律也未沿用独立专项设计表演者的国际通行做法,而是通过规定适用作者特殊权利方式,确立表演者的身份权及保卫表演完好权。随着印度演艺产业发展,国际表演者权立法逐步丰富,印度 2020 年修正法新增专条完善表演者表示清楚身份权及保卫表演完好权,而且规定表演者身份权可由代理人代为行使,使权利保卫期限与委托权行使期限一致。表演者表示清楚身份权是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表示清楚或者不表示清楚身份权的权利。华而不实,表示清楚身份权的最重要方式是署名。署名权的首先意义在于表示清楚作者身份,而表示清楚作者身份的方式 不能拘泥于在 作品上 署名的定义,而应将署名权理解为作者表示清楚其与作品存在的创
15、作关系的权利 。这种创作关系的表示出能否正确、准确、适当,是署名权所保卫的范围。用 署名淡化 理论来判定行为能否构成侵权,该理论是 以作者和作品之间的 基准关联关系 为参照,以为任何违犯作者意图的,淡化、毁坏、改变 基准关联关系 和错误建立其他关联关系的行为,都是 署名淡化 行为,即侵犯作者署名权的行为 。 根据现行印度法律,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表示清楚身份权的权利。为防止 署名淡化 ,印度法律在制度设计上更科学合理。根据规定,表演者的表示清楚身份权适用于表演者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之后; 对于任何商业利用该表演,都必保卫表示清楚表演者身份权。同时也规定了表演者表示清楚身份权例外,即根据表演的使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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