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社会警务工作法治思维缺位与践行,法理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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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拟社会警务工作法治思维缺位与践行,法理学论文 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法治思维 初次写入了代会的报告。 法治思维这一全新阐述,从价值观和方式方法论的高度,为新时期公安机关怎样科学有效地开展警务工作提出了新标准、新要求、新途径,公安机关要深入理解法治思维的内涵,准确把握法治思维的精华真髓,将法治思维贯穿于各项警务工作中,着力运用法治思维开展警务工作,提升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 虚拟社会警务工作,亦称涉网警务工作,是指与互联网有关的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行政案件以及负责处理的所有涉警事务的总和。 虚拟社会警务工作是警务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伴
2、随信息技术的高歌猛进与互联网的普及,虚拟社会警务工作的分量与重要性与日俱增。 据报道,仅在2020年3月至8月,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共侦破涉网违法犯罪案件1.2万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9万余名,清理网上贩卖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公民个人信息以及淫秽色情等违法有害信息385万余条,依法查处整治违法违规互联网服务单位1万余家,涉网警务工作之繁重由此可见一斑。 不同于传统工作形式的虚拟社会警务工作怎样践行法治思维,是当下公安机关面临的一个新挑战。 但就当前来看,无论是2020年甘肃少年发帖被刑拘事件,还是2020年兖州网民骂交警被拘留事件,都突出表示清楚了公安机关涉网警务工作中 法治思维 的失衡与缺位,
3、可见,虚拟社会警务工作践行法治思维是亟待加强的课题。 一、法治思维的概念及其基本内涵 一法治思维的概念 法治思维的概念在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后, 引起了全社会十分是法学理论界的广泛关注。 先后有多位学者对这一概念进行了独到的阐释。 袁曙宏教授以为: 所谓法治思维,本质上区别于人治思维和权利思维,其本质是各级领导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必须时刻谨记人民受权和职权法定,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律程序,必须切实保卫人民和尊重保卫人权,必须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自觉接受法律的监督和承当法律责任。 莫纪宏教授在(法治方式的内涵就是 依宪治国 一文中指出,所谓法治思维,就是指行为必须有 合法性前提 ,也
4、就是必须考虑(宪法和法律上的根据。 董节英教授在(法治思维从哪里来一文中在精到准确区分法治思维与政治思维、经济思维、道德思维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法治思维不仅表如今根据法律来进行思维,而且和其他思维比拟应当具有优先的位次。 杨小军教授在(领导需要什么样的法治思维一文中以为,法治思维是与非法律思维、人治思维和法制思维相对应的一种思维,包括合法性思维、权利和义务思维、公平和正义思维、责任后果思维、治官治权思维等五个方面。在其他刊物中,关于法治思维的阐述也很多,此处不再逐一赘述。 这些学者的阐述,从不同的角度揭示了法治思维的含义,对于我们科学认识法治思维,准确把握法治思维和其他思维的关系,进而扎实践行
5、法治思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法治思维首先是一种观念,是观察、考虑、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其次,它表现为根据法律来进行思维,即根据法律来进行合法与非法的预判,把合法性当做考虑问题的前提;第三,法治思维理应居于一切思维方式的优先位次;第四,它要求思维主体崇尚法治、尊重法律,自觉将法律付诸实践,擅长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 简言之,法治思维指国家权利的行使者应根据法治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 二法治思维的基本内涵 详细来讲,法治思维至少应包括下面内涵: 1. 坚持法律至上、树立法律权威是法治思维的逻辑起点 美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潘恩曾精辟地阐述: 在专制中
6、,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的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而且不应该有其他的情况。 践行法治思维,必须以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为基本要素, 必须使法律居于整个社会调整机制和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将法律作为评判每一个社会主体行为的逻辑判定起点。 2. 维护公平和正义是践行法治思维的价值判定 公平和正义是社会法治的价值追求,因而治国理政、行使权利必须以追求、维护公平和正义为评判尺度。 每一个国家机关、每一个执法人员都应该意识到公平和正义是协调社会各个阶层互相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社会具有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重要源泉。 在调节各种利益关系、处理各种社会矛盾以及履行社会治理职能的经过中,只要遵
7、循公平和正义的原则,才能使社会成员信任法律,才能有效地整合各种资源和气力,实现全社会的团结与合作,推动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3. 公开、透明的程序是践行法治思维的根本保障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社会法治不仅要追务实质正义,而且要追求形式正义。 作为看得见的正义,程序正义不仅仅是实体正义的保障,而且有其独立的价值。 因而,法治思维要求国家权利行使必须严格根据公开、透明的程序进行,坚决摒弃那种重结果、轻经过,重实体、轻程序的旧有思维,树立程序正义的观念。 尊重法定程序能够基本知足民众对正义实现的心理需求,引导民众对法律效果的认同和肯定,是践行法治思维的根本保障。 4. 彰显人
8、民权利是践行法治思维的最终目的 彰显人民权利就是保障每个公民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 强调公民的权利第一还是义务第一,是法治与人治的重要分野。 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公民都能够做,这是公民自由的基础。国家权利则不得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做出损害公民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义务的规定。 5. 用权必受监督是践行法治思维的根本要求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渎职要问责,违法受追查,这是当代法治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对各级、各级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 因而,各级及执法机关都要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勇于承当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带来的法律后果,对违法行为要坚决纠正,对侵犯群众权利的行为,要主动赔礼道
9、歉,造成伤害、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赔偿和补偿。 二、虚拟社会警务工作法治思维缺位的若干表现 虚拟社会警务工作是警务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公安机关在开展虚拟社会警务工作时同样需要培养法治思维和提升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涉网的警务工作践行法治思维仍然存在薄弱的环节。 一法律至上的理念有待加强 公安机关作为法治思维的先行者,理应模范地遵守法律,崇尚法律,确保 以法律为准绳 的准则贯穿于一切警务工作中,依法行政,偶有需要对法律弹性规定的解释与适用,一定要慎之又慎,不能背离法律的意图和立法的精神。 近年来,随着网络普及,网络谣言危害日甚,为打击此类犯罪,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10、人民检察院下面简称 两高 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施行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北京市在侦办秦火火案时表示,根据 两高 的司法解释第5条第2款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分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分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按照(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理惩罚 的规定,认定 网络空间是公共场所 。 这种理解是对 两高 解释的误解, 两高 解释的原意应是上述行为造成现实社会公共秩序混乱的,按照(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理惩罚,解释根本没有将网络空间界定为公共场所的意思。 20
11、20年7月15日 两高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寻衅滋事罪中公共场所进行了列举加概括的法律解释,第5条规定,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能否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 可见,司法解释对公共场所定义为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互相作用的现实的环境或背景。 时间相隔如此之近的相关解释,不会也不应该发生剧烈的变化,将 人互相作用的现实的环境 改变为虚拟的环境。 客观上,虚拟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具有不可分的联
12、络,网络空间以现实世界的资源、技术为支撑,以社会性为核心,网络世界的言行亦为现实行为人的言行,造谣惑众不仅会扰乱网络秩序,而且可能通过网络媒介影响现实社会秩序。 但无论从现行(刑法的规定还是有关司法解释来看,网络秩序并不等同于社会秩序,网络空间不能等同于公共场所。 法律是最严厉的社会强迫手段, 社会成员所施行的行为均按照既定且明确的法律指引而为,以此作为指引社会行为的标准,并依靠最严苛的执行程序逐步促成公民对法律的信仰。 互联网作为最新兴的公民表示出自由的平台,有必要进行规范,但必须明确的是,无论公民还是执法机关尤其是执法机关均应遵循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行事。 正如(人民日报的评论文章(靠什么终
13、结 网络大谣 的神话所讲的, 在网民接近6亿的信息化社会,我们需要激发从法治到道德、从理性到情感的一切正能量,这才是最有效的谣言粉碎机 。 不管是对现行法律的依法解释,还是法律的执行,应当首先依法而为,只要这样才能确保法治思维从虚拟网络到现实社会的真正贯彻,实现法对人的终极关心,也树立公民对法律的信仰与敬畏。 二公平和正义不彰 公平和正义是法律的终极价值目的,法律是公正、公平的代言词,假如法律失去了公正性,那么这样的法律只能沦为治世者的工具。 *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遭到公平和正义。 因而,执法机关在办理每一个案件时,无管案件大小,不管当事人身份、地位,都应当让每一个当事人
14、都感遭到法律的公正。 在某些涉网的警务工作中,个别执法机关展现的不是公平和正义,凸显的只是权利的专横。2020年5月,山东一网友因在贴吧骂 兖州交警孬种 ,被行政拘留5日。 据兖州公安5月13日微博:5月4日,曹某某因违法停车被贴罚单,后曹某某为泄私愤,在兖州贴吧匿名发帖骂人,曹某某的行为很快被网警辨别并捕捉。 仅仅由于在网络中骂了一句 交警孬种 就被行政拘留5日,很多网友以为警方有小题大做甚至是打击报复之嫌。 无论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讲,还是从网友们的直觉上讲,处理惩罚决定都值得商榷。 据兖州警方称,处理惩罚的根据是(治安管理处理惩罚法第42条的规定: 公然侮辱别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别人的,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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