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当·斯密批判社会契约论的法理学意义,法哲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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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亚当斯密批判社会契约论的法理学意义,法哲学论文亚当 斯密( Adam Smith,1723 年 1790 年)不单是经济学的开山鼻祖,同时也是伟大的思想家,其思想牵涉经济学、社会学、修辞学、道德哲学、法学等众多领域。各个研究领域、各个研究流派的学者都从亚当 斯密的学术成果中汲取到了充分的营养。斯密开展学术工作的主要时间是从 1751 年到 1764 年,1751 年斯密就任格拉斯哥大学逻辑学教授,1752 年转任道德哲学教授,讲授道德哲学。 根据当时苏格兰道德哲学的一般传统,在那时道德哲学这门科学似乎具有百科全书的性质,它不仅包括伦理学,而且涵盖神学、法学和政治学,而政治学又牵涉经济政策和政治
2、经济学的一些内容 。 斯密在他的道德哲学课上讲授了自然宗教、伦理、道德情操、司法和政治经济等内容。 由此能够看出,在亚当 斯密从事学术研究的 18 世纪,并不存在好像今天这般详细明晰的学科分化,因而以当今的知识谱系分布为标准,亚当 斯密的学术研究是跨学科性的,涵盖了当今的政治、法学、经济、文学、哲学等诸学科。 在亚当 斯密牵涉政治、法律内容的授课中, 他一直在竭尽全力地探求从公法到私法、从野蛮时期到文明时代的方式方法演变经过,并指出法律体系在人类生存和财富积累的经过中的作用,以及相应地怎样引起和司法的变化和改进 。 还牵涉到了 的性质以及的发展,宪法、国内法、奴隶制、财产权、法院以及刑事司法等
3、。其他章节则主要讨论了的职能( 或政策) 等 。 这些授课内容集中具体表现出了亚当 斯密的法律思想。从中我们能够发现,起源及相关问题是亚当 斯密政治、法律思想中的重要关切点之一,针对这一问题,亚当 斯密对洛克等人的社会契约理论进行了批判,这些思想在法律哲学上具有重要的价值与意义。 一、洛克等人对起源问题的社会契约论解释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 在西方政治哲学中 ,存在着很多证明国家之政治合法性的理论,但最重要和影响最大的是 社会契约论 。 在泰西思想史的嬗变和演进经过中,契约论思想作为华而不实的一朵奇葩,其本身在思想史中的呈现谱系可以以称得上是源远流长。作为一种讲明相关问题的理论思潮,在西方文
4、明的早期发展阶段就已经出现了具备政治哲学属性的契约论思想萌芽,古希腊先哲利科夫伦就指出法律是社会契约,而伊壁鸠鲁也以原子化的个人的安全与幸福为出发点,以为 自然的正义是一种相互有利的协定 。 在中世纪神权政治的覆盖之下,契约论也经常被用作基于不同立场的理论武器,在王权与教权的斗争中被广泛使用,而且以阿尔色修斯和苏亚雷斯为代表的天主教和加尔文教的理论家, 不仅仅只强调契约,而且以为契约观念是双重的 。 到了近代以后,随着欧陆文艺复兴、宗教改革以及以民族国家为主体的新政治秩序的建立,讲明国家与的起源、运行特质、合法性基础为主要理论特征的社会契约论思潮也由古代形态过渡到近代形态并渐成蔚然大观之势,成
5、为讲明国家与起源、建立及政治权威理论的主流学讲之一。 格劳秀斯以为政制和法权的基础是契约性的, 法律是在人民间达成的一般性协定 。 而且尤为值得我们重视的是,格劳秀斯还将契约理论扩展到了不同国家、不同国民的关系中,他以为 假如一个外国人与本国公民或者其他国家的臣民达成了一个契约,他就应当受他所居留国家的法律的约束,由于在他居留期间,他有临时性服从所拘留国的法律的义务。主权者以其公共身份所缔结的协约只受自然法所约束 。 由此能够看出,格劳秀斯对政制主权者权威起源与人民服从的隐含性理论描绘叙述是以其自然法理论为基础的。在格劳秀斯的自然法理论中,自然法是永远恒久不可改变的,而且适用于一切国家和一切人
6、民之间,因而 自然法可以以被称作万国法 。 在他看来,人民对于的服从是由于 自然正义和理性表示清楚了每一个人服从公共裁判员的公平裁决的必要性和优越性 。根据这种逻辑,人人所具有的自然理性使人们意识到,的抽象主权是从人民那里移转的。 由此我们能够看出,格劳秀斯对起源和主权者权威的契约论证成是以其 通过先验方式方法证明 的唯理性的自然法为逻辑基础的,其逻辑进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先验性、抽象性、永远恒久性、唯理性的特征。霍布斯则以为,在人的身心自然能力类似的情况下, 就体力而论,最弱的人运用密谋或者与其他处在同一种危险下的人联合起来,就能具有足够的气力来杀死最强的人 。 因而在 没有权利能够使大家全都
7、慑服的地方,人们相处时就不会有快乐存在, 人们就会陷入战争状态。在这种人与人之间战争状态的悲惨状况下,人们基于理性的判定,让渡自个的自然权利,达成人为的契约。 用一个定义来讲,这就是一大群人互相订立信约、每人都对它的行为受权,以便使它能按其人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务的方式运用全体的气力和手段的一个人格。承担这一人格的人就成为主权者 。 在霍布斯的逻辑进路中,上述使得( 主权者) 得以产生的契约之基础是理性能够发现的自然法,霍布斯以为,正是 永远恒久不变的自然法 使得人们之间达成契约成为可能,进而使得契约之下的( 主权者) 得以产生。由此我们能够看出,固然一直强调人性中的激情因素是人类各种行
8、为的原动力,但在霍布斯的契约理论之中,作为契约之基础的自然法具有永远恒久性、先验性的特质,其理论的逻辑进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抽象性、唯理性的特点。 在普芬道夫的理论中, 人是一种关心自个的生存、需要,没有同伴的帮助便不能自存,从互助中受益匪浅的动物。然而,同样地,他同时又具有攻击性、挑衅性,容易被激怒,亦有可能便去伤害别人 。因而, 人在自然状态中的处境可能会比任何动物都悲惨 。由于 在自然状态中,假如有人不履行契约义务,或损害别人,或以其他方式引起了纠纷,没有人能够靠权威强迫侵犯者履行契约、赔偿损失 。在这种状况下,人们摆脱自然状态就成为了一种必须,正如普芬道夫指出的那样,人们 之所以愿意放弃
9、他们的自然自来历建立国家,最真实、最主要的原因应该是他们想要建立屏障,对抗人给人带来的灾害 。 因而 人有必要和别人签订契约。由于尽管人类的普遍义务使我们得以生存,但仅靠这一点我们还无法合法地从别人那儿得到能够促进我们共同利益的各种好处。所以,人就有必要和别人签订契约,以使他们相互间的义务( 这是社会性带来的受益之处) 能够经常性地根据固定的规则得到履行 。 人们达成契约的基础是自然法,普芬道夫指出, 在契约领域,自然法所施加的一般义务( general duty) 是: 每个人必须信守承诺; 完全履行承诺和契约 。而自然法是 不证自明的,这一点已为人所固有的天赋悟性( natural lig
10、ht) 所揭示 。 因而我们能够看出,在普芬道夫的论证逻辑中,作为构成( 国家) 之基础的契约论的理论前提,自然法本身的逻辑表示出就是先验性的,这也决定了普芬道夫对( 国家) 之基础的契约论之证成具有浓烈厚重的抽象性、唯理性的特质。洛克也以为应从自然状态出发探究政治权利的起源,他指出, 要正确地理解政治权利,并探寻求索其起源,就必须研究人类原来处于什么状态。人类原来生活在一种完美的自由状态之中,他们在自然法规定的范围内,根据他们自个以为适宜的方式,决定自个的行动并处理自个的财产和人身,而不需要征求其他任何人的同意,或者听命于其他任何人的意志 。 但是由于资源有限性等原因,人们之间也会出现纠纷和
11、战争状态, 避免这种战争状态的出现是人类组成社会、脱离自然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而政治社会起源于人们的契约, 当每个人和其别人同意建立一个由一个统治的政治实体的时候,他就使自个对这个社会的每位成员负有一种义务,即服从大多数人的决定和受大多数人约束。否则他和其别人结合成一个社会而订立的那个原始契约就毫无意义 。 详细而言, 每个人只能通过一种方式方法放弃自个的天赋自由,接受公民社会的各种限制,这就是通过同其别人达成一致意见,参加并联合组成一个共同体,以便实现他们相互间的舒适、安全、和平的生活,安全地享用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可靠的保障来抵御共同体以外的任何人的侵犯 。 而 只要一致同意联合称为一
12、个政治社会就能做到这一点,而这种同意是作为参加或组成一个国家的个人之间达成的或需要达成的契约 。在其逻辑进路中,组成政治权利的基础仍然是自然法, 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诲愿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 在政治社会中生活。由此能够发现,固然洛克在哲学理论中的知识论上一直强调经历体验主义,但是其对和政治权利起源的契约论解释仍具有先验性、唯理性、抽象性。 二、亚当 斯密对洛克等人社会契约理论的详细批判进路 对于格劳秀斯、霍布斯、普芬道夫、洛克理论中对于起源相关问题的契约论解释,亚当 斯密予以了坚决的批判。根据对于起源相关的契约论解释,的建立和存在是人们有意识地通过社会契约达成的结果,是人类理性构建的产物。而亚
13、当 斯密则指出了此种逻辑中的不切合实际的地方,他以为大多数人实际上根本就没有让渡自个的权利通过社会契约构建的意识, 但即便在人们从来没有想到过的地方,也存在着 。 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人们对于的服从更不是由于人们意识到了自个理性构建的社会契约的存在,而是由于他们天然从心理上意识到这样做是正当的,否则可能会承当不利的后果。从事实上来看,以为人民服从的基础在于社会契约的理论也不符合实际存在的国家中的事实,亚当 斯密指出, 洛克先生预设了一个原则,以为人民在统治者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征税有权对抗。如今我们看一下法兰西、西班牙等国,人民的同意根本就不会被考虑,国王随心所欲地征税,而且上帝也知道,这仅仅
14、仅是隐喻性的形而上学式的同意 。 从这种决定其服从( 这也从另一个层面上决定了的起源和建立基础) 的心理机制来看,起源、建立以及人民服从的根据在于亚当 斯密提出的权威原则和实利原则,而非是人们理性构建之下的社会契约。正如亚当 斯密一针见血地指出的那样,对起源相关问题的契约论解释只不过是一种形而上学式的隐喻,其内在逻辑在现实面前是非常苍白无力的。 根据对于起源相关问题的契约论解释的逻辑进路,人们根据社会契约让渡个人的自然权利,进而构成并对其加以服从的经过是发生在特定时间丛集之中的,根据契约理论的内在特性,社会契约所能牵涉的人必然是特定的,因而就必然出现了一个对于契约论理论体系而言非常致命的问题:
15、 既然根据社会契约让渡个人的自然权利,进而构成并对其加以服从的经过仅仅针对并限定在特定的人,那么这些人的后代应该不受社会契约的节制,但怎样解释这些人的后代仍然服从于呢? 亚当 斯密对于起源相关问题的契约论解释的批判直接指向了这一理论的软肋,他以为起源相关问题的契约论解释对这一问题的回应是不具有讲服力的。起源相关问题的契约论解释以为一个人只要逗留在国家之内就意味着对契约的默认,因而应服从一个国家中的统治。亚当 斯密以为这种观点无疑是非常的荒唐,从逻辑理路上看,人们对的服从并不等同于人们对社会契约表示默认,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必然性。亚当 斯密用了一个非常生动的鲜活实例来证明这一问题回应的荒唐,他以为
16、对于起源相关问题的契约论解释的回应等同于 把一个人带到船上,在他离岸很远的时候告诉他讲,由于他留在船上,他已经签约服从船主 。 无论是从生活经历体验层面上还是从理性层面上看,这显然是不合理的,由于 假如一个人在睡梦之中被带上了船,醒来后被告知要服从船上的法律,任何人都会以为这是不合理的,由于他是被强迫带上船的。他并非自愿选择上船,要他在四面是海的情况下离开是很愚笨的。对于国家中的人民而言也是如此。他们来到世上并非是基于自个的选择,他们是在睡梦中来到这个国家的,离开国家也要消耗损费掉宏大的不便。因而这里便不存在人民的默示同意。他们对此一无所知,这也不能作为他们服从的基础 。 因而我们能够发现,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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