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视角人民监督员制度在监察法中的应用,法社会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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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社会学视角人民监督员制度在监察法中的应用,法社会学论文摘 要: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种具有程序公开功能的社会监督机制。监察权运行的制度设计和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的制度设计具有类似性且封闭性更强,但采取犯罪控制形式的监察法并不排挤正当程序的因素。基于法律规范公开性的要求、人权保障需求并兼顾社会发展的趋向,能够借鉴现有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在监察法的制度系统中引入人民监督员制度,或许能使监察制度的运行状况适度公开,消解公众对监察制度相对封闭运行产生的质疑,进而推动监察制度运行的程序正义。 本文关键词语: 监察体制改革; 监察法; 职务犯罪; 人民监督员制度; 法社会学; Abstract: Peopl
2、e s supervisor system is a social supervision mechanism with a function of open procedure. The system design of supervision power operation and the system design of procuratorates handling self-investigation cases are extremely similar and closed. However, supervision law adopting crime control mode
3、l does not reject factors of due procedure. Based on the demand of openess of legal norms and the trend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needs along with consideration of social development, use can be made for reference of the existing people s supervisor system to introduce people s supervisor system to
4、 supervision law, which may contribute to open supervision system operation,clear away the public question caused by closed operation of supervisor system, and in turn, promote procedural justice of supervision system operation. Keyword: supervision system reform; supervision law; duty-related crime
5、s; people s supervisor system; sociology of law; 一、中国现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概略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发展历程 2004年7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标志着中国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诞生。因应社会状况的变化,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12月27日公布了(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 五种情形 的施行规则(试行),奠定了中国司法系统语境中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雏形。针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运行的实然状况,2018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施行了(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以制度方式正式确立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背
6、景下,2021年3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布(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202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该规定废除了2018年10月26日公布的(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在吸纳深化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了全面修改和规范。202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发布(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司发20219号。(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和(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公布施行标志着人民监督员制度已经全面制度化、规范化。 上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流变,其运行经过呈现出如下特征:从检察机关相对封闭逐步演变为司法行政部门介入的相对公开
7、的状态;人民监督员的选任范围从 民间 逐步扩大到包含但不限于 民间 ;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对象从防止检察机关放纵犯罪扩大到防止检察机关放纵犯罪和滥权追查犯罪行为;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制约性逐步加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架构越发完善、工作机制越来越成熟。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价值取向 在宪法的制度设计中,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责。在实然的司法活动中,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在(中国监察法下面简称监察法公布之前,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由检察机关自行决定能否立案侦查,侦查行为由检察机关侦查部门自行施行,侦查结束之后由检察机关自行决定能否起诉,为此有学者提出 人民检察院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在详细程
8、序上由谁来监督,是困扰检察机关的理论难题。 1为解决这一难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导推出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并在相关规范中对该制度的价值取向作出了规定2,尽管在不同时期表述略有差异,但其核心的价值取向可归结为下面三点。 1. 推动检察机关公正履行职责 在监察法生效之前,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自侦案件的侦查权,而且能够自行采取(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种侦查措施。尽管检察机关能够通过内部制约的方式对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的行为进行事后监督,由于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因而在令状主义视野中,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的行为是一种内部监督,缺乏必要的外部制约,无法防止其权利滥用。 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利,这是
9、万古不易的一条经历体验。 3或许是这一规律及其历史经历体验唤起了人们的忧虑,因而国家通过设置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对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的外部制约措施,以约束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时的行为,等待通过外部监催促使检察机关规范行使自侦权利,进而实现具象意义上的司法公正。 2. 推动检察机关规范行使职权 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自侦权在详细的司法活动中需要详细化为各种侦查行为,必然存在司法的自由裁量,从我们国家当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水平以及市场经济发展的状况来看,法律对刑罪关系的规定还不能特别细密,在司法实际中,存在着自由裁量权标准不确定的因素1。由此决定了规范检察机关司法自由裁量权是司法实务中不得不直面的
10、问题。为杜绝检察机关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恣意,设置颇有一些 公众判定机制 色彩的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 防火墙 进而成为一种选择。 3. 建构对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机制 诚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所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一项重要功能是 健全检察权行使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原则已经成为中国语境中制约司法权滥用的重要价值和方式。 检验司法意见能否伟大,并不是要看它能否符合法律形式主义的教条,而是要看它能否契合社会语境。 4由于检察权行使经过中对案件的处理具有司法属性,其行使经过的公开性要求便成为公众眼中应然的状态。但是,由于检察权行使需要针对案件的详细情况而采取相应的措施
11、,故不宜也不能采取完全向公众公开的方式进行。从此意义上讲,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成为外部气力监督检察权行使的折衷途径。 三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运行归结 1. 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职能逐步强化 公共物品 只通过消费而得以产生5。人民监督员制度在中国初创至定型化的经过,既是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实践中不断中国化的经过,也是其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不断演变而定性的经过。从程序上考量,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的主导者由检察机关演变为司法行政机关,选任程序逐步走向精致细密;从内容上审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从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演化为检察机关针对案件处理拟作出的重大决定,监督的权利内容更为丰富,其外部监督特征越发明显。 2. 人民监
12、督员制度是一种嵌入性制度 中国宪法文本中并无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相关内容,该制度的设计完全是回应 谁来监督监督者 的疑问而产生,可谓是在现行检察制度中嵌入的 楔子 ,即通过人民监督员的外部视角使检察机关相对封闭的工作为外界公众所知晓,进而消解公众的疑虑,加强公众对司法活动公正性的自信心。 3.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运行并不理想 尽管人民监督员制度已经不断修正,但是该制度的嵌入性特征决定了其内在功能的发挥。有学者研究指出,人民监督员制度经过十余年探寻求索,已经积累了丰富经历体验,但实际效果还不特别理想,这华而不实的根本原因在于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我们国家总体上还是作为一种政治符号而存在,其制度本身所蕴含的内
13、在功能尚未得到充分重视和发挥3。 4. 公开性功能初步彰显 从理论渊源上看,作为舶来品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尽管在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公正履行职责方面的作用并非 举足轻重 ,但是通过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运行,却能够使得检察权的行使状态和运行机制在公众中被知悉,因检察机关执法的相对封闭性而产生的质疑在很大程度上得以消解。 二、犯罪控制的诉讼形式:监察法的面相 尽管学界对监察法存在着法律属性优先还是政治属性优先的论争,但实然上监察法赋权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监督、调查、处理的法律规定和运行实践却是不争的事实。因其牵涉犯罪行为5的查处,故其本质关涉刑事诉讼法律规范。 关于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假定存在着共同
14、基础,这一基础使得对程序问题的连续讨论成为可能。 6从理论上看,该共同基础便是犯罪控制价值和正当程序价值,协调追求这两种价值一直是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的内在指针,进而构成了两种风格悬殊的诉讼形式:以犯罪控制价值为主要价值追求的立法和司法被归结为犯罪控制的诉讼形式;以正当程序价值为主要价值追求的立法和司法被归结为正当程序诉讼形式。前者侧重于查明案件事实,而后者更倾向于保障被追诉者的诉讼权利。一般而言, 在大多数案件中,刑事诉讼程序的实际运作,或许更接近于犯罪控制形式的规定 但是,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官方决定的程序规范正在提供的标准,看上去越来越像正当程序形式的规定。 6从此意义上讲,实务中的刑
15、事司法活动都会具有查明案件事实的偏好,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则是查明犯罪事实经过中需要兼顾的利益。 纵观我们国家监察法的立法经过及其文本内容,其所秉承的诉讼形式无疑具有犯罪控制的鲜明特征,详细表现为:其一,监察法的立法目的是犯罪控制。我们国家监察法第一条规定: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利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切进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当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由此可见,监察法的立法目的是对职务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控制,对可能发生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预防,以避免该类行为的发生。其二,查明职务违法犯罪事实是监察机关的首要价值。监察法的
16、规定表示清楚,监察机关针对职务违法犯罪的行为人采取各种监察措施的令状主义特征并不明显,其权利行使的内部监督色彩显然强于外部监督。这一方式更有利于监察机关准确及时地查明职务违法犯罪的事实。可见,监察法以查明违法犯罪事实为主要追求的价值取向清楚明晰而明了。其三,监察法确定的程序相对封闭。监察法的制度设计表示清楚,监察措施的采用及监察经过均由监察机关自行控制,在这里环节中,并无其他机关和个人对监察机关的行动进行监督。而仅仅在监察机关办理案件结束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才能对监察机关的调查行为进行审查。 需要讲明的是,尽管我们国家监察法采取了犯罪控制的诉讼形式,但仍然规定了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权、
17、扣押物品的在场权等,从某种程度上讲,监察法吸纳了部分正当程序形式的因素。易言之,在不违犯监察法犯罪控制形式的基础上,监察法并不排挤正当程序形式的因素。 三、适度公开与正当程序:监察法的法社会学审视 因监察法的内容主要关涉职务犯罪的查处,具有比拟突出的程序法特征,故可将其纳入诉讼法的构造系统中考量。 当人们一旦做到了把某个知识领域归结为一个有本身调整性质的构造时,人们就会感到已经把握这个体系内在的发动机了。 7由于正当程序的诉讼形式是当代刑事诉讼的发展方向,在这里背景下,监察法仍然选择了犯罪控制形式就只能作为一种异化的现象在相对独立的系统中考察。此时,在犯罪控制形式中选择吸纳正当程序的合理因素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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