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平衡范式对权利理念的重塑,法理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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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平衡范式对权利理念的重塑,法理学论文研究范式是法学研究的基础性、前提性与全局性问题。 进入21世纪,中华特点社会事业发展到新阶段,中国现代法哲学研究范式随之向前发展,权利本位范式正逐步向权利 义务平衡范式转化与演变。 平衡范式是对权利本位范式的继承与发展,1权利是权利本位范式的基石范畴,法学研究范式发生平衡转向,有必要回答如下问题:权利理念能否发生变迁? 法平衡范式对权利理念进行了如何的重塑? 一、权利本位范式下的权利理念 权利本位范式下,权利的理论根据是入世的个人主义与意志自由主义,它以主体性为逻辑支撑,以 原子论 为方式方法论立场,凸显权利的斗争性。 一权利本位范式下权利的主体性逻辑 从
2、权利概念的发展史来看,权利与法相对,其出现与主体性哲学的兴起密切相关。在大陆法系国家, 有主观权利与客观法的区分, 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是由于其语言中法这个词diritto、Recht、droit等均源自罗马法中ius一词,因而,从语源上看,这些词都保存了ius的特点。 ius本意就是法,只是随着个人主义的兴起,人的主体性备受青睐,ius才具有了主观意义,而这种转变孕育了权利概念的萌芽。2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并不存在主观权利的概念。 在希腊的思想中个人概念并不突出,权利概念则似乎几近于从未构成过。 3古罗马的情况出现了一些改变,罗马法中的ius在某些情况下具有了主观权利的含义, 但我们不能讲罗马法
3、中出现了主观权利的概念,由于 古罗马仍然是一个整体主义的社会,古罗马人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个人主义的诉求 。4西罗马帝国灭亡后,基督教义开场将个人价值置于突出地位,开场出现对ius的主观理解,但是由于基督教倡导的是出世的个人主义,ius的客观性并没有消失,仅仅是从皇帝那里移到了上帝那里。 随着基督教会世俗化运动的开展,世俗社会的个人主义才得到强化,个人主义才由出世转为入世,在思想与技术层面才出现主观权利的萌芽。 通讲以为雨果 多诺最早发现了权利与法一体两面的关系,托马斯 霍布斯更进一步,看到了个人主义在权利中的作用,并以个人主义为起点将主观权利与客观法分离,5但是由于霍布斯不成认人的意志是自由的
4、,其政治哲学虽以个人主义为起点,但分析终点是专制的。 康德是自由意志的先驱和最有力的倡导者,能够讲主观权利出自康德,此后,无论是普赫塔、温德沙伊德还是萨维尼都强调意志或意思力和意志或意思支配的理论,并构成了深具影响的权利意志讲。 从语源上看,权利与法在大陆法系国家用的都是同一个词,只是随着入世个人主义、意志自由主义的出现以及主体性观念的兴起,才产生了客观法与主观权利的区分,主观权利才获得了独立的法律地位。 二权利本位范式下权利的 原子论 方式方法论立场 权利本位范式下,权利以入世的个人主义为理论基础,与此相应的是权利的 原子论 方式方法论立场。 详细而言,有下面几方面特点:首先,强调个人的独立
5、与自主。 个人把握自个的命运,决定自个的事务,每个人都通过自个的努力来实现其生存的价值和意义,个人的思想和行为只受自个支配,其他任何气力或原因都不超越于个人,都不能位于个人之上。 其次,强调个人具有优先性。 在发现人的主体性之前,个人不具有独立性,他附属于宗教或统治阶级。 随着宗教改革、文艺复兴、启蒙运动以及资产阶级革命的完成,个人的主体性被彰显出来,人的地位发生了改变,人具有了对于世界的优先性,人是认识自然界和社会历史的起点,人能够凭借本身的理性,改造和征服世界。 6再次,强调个人具有目的性。 主体性高扬个人主义与意志自由的旋律,关注自我目的性,以为个人应该尊重自个、期望和认同自个。 立足这
6、种自我观,一切 自我 之外的 非我 包括别人,都与 自我 对立,不仅社会共同体对个人来讲只具有工具价值,而且,别人只是工具性的,不能成为个人的目的。7这就将个人置于孤立的原子化状态,只要权利人方为权利的出发点与落脚点。 三权利本位范式下权利的斗争性本质 以个人主义为理论基础,以主体性为逻辑的主观权利出现之后,关于其本质的讨论开场浮出水面。 张文显先生系统归纳了近代以来思想巨擘对权利本质界定的代表性学讲,包括资格讲、主张讲、自由讲、利益讲、法力讲、可能讲、规范讲、选择讲。8抛开 各种学讲对权利本质概括能否全面 这一问题不谈,在个人主义以及主体性大旗之下,所有这些学讲都有这样的特点:强调权利 独
7、的一面而忽视其 合 的一面,对权利本质的认识采取 原子论 的方式方法立场,以个体维度阐述权利本质而未将权利置于关系维度这样一个更为广阔的视野下。 近代以来关于权利本质学讲均围绕强调个体自主地位理念的各学讲之间 ,9这些学讲都没有跳出既定的 独立性 圈子,而过分强调权利 独 的一面,滋养了以斗争实现权利的掠夺性思维范式,权利人深切相信个人绝对优先,个人优位于国家、社会和别人,国家、社会和别人是实现本身目的的工具和手段;信奉个人利益最大化,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别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神圣不可侵犯。 权利的斗争观客观上助长了 权利庸俗主义 权利暴力主义 权利工具主义 等极端思想,严重
8、消耗损费了社会资源,毁坏了秩序稳定,削弱了个人的长期利益。 二、权利本位范式下权利预设的固有缺陷 权利本位范式下,权利预设起点过度抽象,预设形式过度统一,在权利分化发展时期,此种预设形式造成了权利制度的混乱及多种权益诉求之间的冲突与失衡。 一权利本位范式下权利预设起点过度抽象 人是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权利本位范式下的权利理念,采取主客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割裂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现实生活之间的联络,将人的形象抽象化、一般化,进而导致人的多重属性的混谣雷同。 应当讲,主客二元对立思维方式的出现,标志着人的理性思维能力的发展,意味着人的自我意识已经摆脱了物我不分的蒙昧状态。 这种二分形式强调把第一视角
9、的 我 视为实体,但仅存在 我 这一实体还缺乏以使人成为主体。 当主观意识与 自我 实体同一化,即当 我 具有自由意志的时候, 我 才是真正的 主体 , 我 才是保证其他一切存在者的根据。 立足这样的思维方式,一切自我之外的 非我 包括别人都与我相对立,别人只是实现自我、完善自我的工具。10强大的 自我 使个人被置于孤立的原子化状态,由于主体性的存在,每一个人都被以为是一样的,抹杀了个体的真实特性。 因而,权利本位范式下,人的形象完全一体化,与现实发生了错位,人的形象被以为是固定不变的,始终是强而智的独立利己者,凸显权利的独白性。 强而有力的智者是指具有充分的理性和意思的经济人。 首先, 所谓
10、经济人,是在利己心的推动下进行活动,通过此等活动增进社会福利的人 。11经济人具有完全的理性、意志力和自利动机,他们行事往往都是要实现自个价值的最大化,他们追求自个的利益,而且正是这种利益动机使他们竭尽全力实现自个的需求,进而促成了并非是他们的主要目的甚至根本不是他们目的的社会利益。 以此种人性为基础推演法律上强而有力的智者人像,是逻辑的必然而非任意的专断。 其次,理性是一种不依靠经历体验的认识能力,是帮助人们达成正确认识的天赋观念。 理性主义鼻祖格老秀斯曾言,人的特性中有一种对社会的强烈欲望,亦即对社会生活的欲求,这种生活是根据他们的知识标准与那些跟他们同属于一类的人过和平而有组织的生活,凡
11、符合这种社会冲动、符合一种理性的社会存在的人的本性的便是正义和正确的,否则就是非正义和错误的;自然法就是一种正当的理性的命令, 任何与符合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有一种道德上的必要性,否则在道德上便是罪恶的。12由此我们能够得知,理性主义一方面使人脱离神的摇篮,使人成为自我主体;另一方面夸张了人的能力,使人成为超越本源的极具魅惑性的世俗主宰。 再次,强而有力的智者人像,是一种忽略人的差异性的理想式假设。 在进行权利配置时,法律预先假定个人是理性的,他们拥有自我判定能力,是完全的自我立法者,他们在一种完全独立和孤立的状态之下能够生活得很好。 正是这种强而有力的智者人像,使得本来具有差异性的个体被
12、抽象化,使本来具有联络的个人孤立化。 权利确实认、界定和实现均以个人为原点,当某项利益上升为权利时,个人也随之获得了对别人的支配性、对公共利益的先在性以及对国家的优越性。 权利归属于个人,在权利主体面前,别人、社会以及国家都要服从于权利的分配秩序,因而,权利像一堵围墙一样,把权利主体与权利所指向的对象以及非权利主体分隔开来。 但是,当代法学已经注意到人形象的变迁, 法律上的人具有复合性,人并不是有着单一的价值取向,人是一个综合体,他们有着多重不同的人性面向,也有多种不同的行为方式。 因而,任何以一元论的形式来解构人的现象的学讲,最终都无法真正揭示出详细的人的特性 。 二权利本位范式下权利预设形
13、式过度统一 权利本位范式下,权利以自由意志为基础,以个人利益为原动力,张扬人的主体性。 以此为基点,权利预设形式是绝对统一的。首先,权利主体法律地位统一,均是强而智的自由个体。权利本位范式下,与权利相关的一切制度和规范都源自统一的假设,即权利主体地位在法律上具有形式一致性,是强而智的自由个体。 此种假设受法律背后社会政治目的支配,或是为了使人民摆脱宗教神权的束缚,或是为了使人民摆脱封建君权的桎梏,权利主体变成一个抽象的概念,其本身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反而变得不那么重要了。 其次,权利主体与相对方式方法律关系统一,均是竞争排挤关系。 权利本位范式下,权利主体与相对方处于竞争状态,易滋生 权利主体是目
14、的,相对人是实现目的的手段 的思维偏差。 此种思维受功利主义影响颇深,强调人的本能是趋利避害,人的行为受功利支配,依此逻辑,权利是资源稀缺条件下实现个人最大幸福和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次优选择,在法律限度内,权利主体与相对方是此消彼长的关系,权利对、对社会、对别人具有天然的排挤。再次,权利主体的权利强度统一,均具有绝对的主张能力。权利本位范式下,权利与道德理想和道德原则相联络,以道德优势证明自个存在的正当性,较少注意其功能效用发挥怎样。 权利本位倡导法不禁止即自由,相对于义务权利是目的、是出发点,其限度来自外部的有限规制,而不是来自权利理念本身,权利的极大强度覆盖了权利本身的界线和负担及本身附着的
15、责任和义务。 伴随宪政理念的发展以及第三法域的兴起,权利诉求构造趋于复杂,权利能够对抗国家及其机关,能够对抗具有强势地位的中间团体,能够对抗具有平等地位的私法主体,权利的统一性逐步走向分解,私权、社会权利、公权、基本权利多元并存的格局正在构成。 过度统一的预设形式,能够解释权利的共性,但无法解释私权、社会权利、公权、基本权利等处于不同层次的权利之间的差异,与权利分化发展的现实之间出现悖反,造成权利制度的冲突以及权益诉求的失衡。 详细表现为:第一,权利与义务失衡。 权利本位范式下的权利理念,以 原子论 为方式方法论立场,以世俗的个人主义与意志自由主义为理论基础,凸显权利主体性,在主体意识蒙昧时期
16、起到催生权利意识觉悟、促进法治理发展、推动民主社会进步的作用。 而在主体意识暴涨、权利意识爆炸时期,对权利预设形式不加区分,突出强调权利的自由性以及权利主体的强而智,极易导致权利与义务之间失衡。 人们过度强调权利而忽视应当承当的义务与责任,反而会构成权利的 暴力 ,进而抑制民主发展、抑制法治进步。 第二,权利与权利失衡。 权利本位范式下,权利是自由的外衣,其政治目的是保障人民不受国家、或别人非法干涉的消极自由,此时统一的权利预设形式具有自个的理论空间。 权利分化发展时期,自我实现的积极自由更受重视,为避免自由冲突,需要将权利转化为详细的行为规则,设定明确的行为条件、行为方式及行为后果。 每种权
17、利具有各自的逻辑规律,主体地位、法律关系、权利强度各不一样,若整洁划一,必然导致某些权利太多、过强,甚至诱发权利滥用,某些权利过少、过弱,不能有效保卫权利人实现利益。 第三,权利与权利失衡。 权利本位范式下,奉行 法不禁止即自由 的权利规则及 法不受权即禁止 的权利规则,其思想基础是权利因权利而生,为权利而设,授权利制约。 权利分化发展时期,权利与权利发生了功能背反,统一权利预设形式显现出理论上的无力:一方面权利权利化,这在第三法域尤为明显,比方劳资关系中的劳方,生产经营消费关系中的产品、服务提供者,他们的权利往往是指令性、命令性的权利,若沿用权利规则会对弱势群体造成本质损害;另一方面权利权利
18、化,国家公共福利职能显着加强,其以经济手段为主,具有服务性,是从外部对个人自由的积极促进,若沿用权利规则本质是对个人福利的剥夺。第四,义务与义务的失衡。权利本位范式下, 法不禁止即自由 ,自由不是绝对的,其天然界线是不阻碍别人的消极自由。 在权利分化发展时期,自由产生了消极与积极两面性, 趋利避害的本性使权利人在承当义务时倾向于将自由解释为消极自由,以 自我不作为 为义务准则,而在享授权利时,倾向于将自由解释为积极自由,以 别人积极行为 为义务准则。 统一的权利预设形式客观上促成了义务准则的双重标准,造成了义务与义务间的混乱和失衡。 三、法平衡范式对权利预设起点的修正 法平衡范式的理论基调是倡
19、导平衡、建构平衡及维护平衡。 权利 义务平衡首先要修正权利预设的起点,对 人 的属性假定不偏激、不泛化、不异化,成认 人 的法律形象的多样性。 一人既有强而智的一面,又有弱而愚的一面 权利本位范式下的权利理念,预设着强而有力的智者人像观念,人作为被抽象掉了种种差异的个体而存在,依自由意思自主行动,这使得人与人之间实际的不平等外现化、扩大化,产生了不合目的性的结果。 而现实情况是,从出生起人就是详细的个体,生而平等只是抽象的理念,是一种价值追求,把理想误以为是现实,结果很有可能离理想越来越远。 因而,当代法学人像观念发生了转变,人不仅仅是强而智的,而且是弱而愚的, 能够讲已经从将人作为自由行动的
20、立法者、平等的法律人格及权利能力者抽象地加以把握的时代,转变为坦率地成认人在各方面的不平等及其结果所产生的某种人享有富者的自由而另一种人遭受穷人、弱者的不自由、根据社会的经济的地位以及职业的差异把握愈加详细的人、对弱者加以保卫的时代 。14对于此,20世纪初兴起的否认古典经济学完全理性、完全意志力、完全自利的经济人假设的行为经济学,对人有了愈加理性的近于本真的认识,能够对弱而愚的人进行愈加有力的阐释。 行为经济学派通过试验以为,经济人并非现实的人,现实的人是具有有限理性、有限意志力、有限自利的人。 人们存在多种认识的偏差和歪曲,不是一个绝对的理性者。 人们并不一定能够认识自个的利益,尤其面对多
21、而杂的信息,更增加了人们陷入选择窘境的几率。 在现实生活中,即便人们意识到什么是最有利的,但是由于人的情感因素,有时也会不去采取相应的行动,人具有有限的意志力。 同时,人的行为也不一定是绝对自利的,出于或是良心或是社会认同等多种原因也会有利他的考虑。 人既不是绝对纯良的天使,也不是绝对邪恶的魔鬼。 二人既有独立的一面,又有合作的一面 人的自足性与不完全性相伴生 ,16权利本位范式下的权利理念预设人是 原子化 的孤单个体,作为其理论基础的个人主义就假设人类个体本质上是孤单的,具有独立于其别人的需要和利益。17这种权利观易导致人与人之间联络纽带的断裂。对此,罗尔斯和德沃金等新个人主义者进行了一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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