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及其问题,物权法论文.docx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及其问题,物权法论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及其问题,物权法论文.docx(17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及其问题,物权法论文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导言】【第一章】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及其问题【2.1】【2.2 2.3】【第三章】【结束语/以下为参考文献】 第一章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及其问题 普遍以为,(物权法对小区内车位、车库的权属规定改变了(物权法施行之前车位、车库权属混乱的现象,使得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有了相对明确的法律根据,是我们国家物权法立法进程中的里程碑。但是,由于其还处在探寻求索阶段,规定难免有不完善之处,造成实践中的纠纷和争议。本章将对(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对小区内车位、车库权属问题之规定进行概述,肯定其对于明晰小区内车位、车库权属和解决现实
2、纠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同时提出华而不实值得进一步讨论和完善的三个问题,即小区车位、车库的分类、规划的车位、车库的权属和占有业主共有部分的车位的权属,为构建相对完善的车位、车库权属规定提供基础。 第一节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解析。 一、(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内容 一第一款的规定。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规划的车位、车库的处分原则,即应当首先知足业主的需要,即 业主优先 的原则。 本款的规定为我们国家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定下了首先保障业主的停车需求的基调。对于怎样操作能够算是符合了法律上 首先知足业主的需要 之要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即按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处分给
3、业主。 此规定对开发商处分小区内规划的车位、车库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在如今业主停车需求日益增长和房地产迅速增值的矛盾局面下,该等限制对于保障小区业主的停车利益有着特别正面的影响。开发商是追逐利益的群体,假如没有该等限制,在房地产市场供不应求和小区车位、车库日渐紧俏的市场状况下,开发商必然会为了追求更高层次的利润而将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出售给出价更高层次的买方。假如此时小区业主无力购买,则很容易出现开发商将小区规划的车位、车库出售给小区业主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况。此时,无法保障小区业主的停车利益,还会给开发商抬高价格,随意处分小区规划的车位、车库以合理的基础,造成恶性循环。(物权法该 应当首先知足业主的
4、需要 之规定的意图就在于遏制开发商随意处分小区车位、车库的行为,知足业主的停车需求,保障业主的利益,旨在平衡业主的需要与开发商的利益的问题。 二第二款的规定。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规划的车位、车库之权属界定原则,即其权属能够由当事人约定,且约定的方式能够为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采用的是 约定归属 的原则。 规划的含义是指在建设工程之初,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所附的建设图纸上标明作为停车之功用的车位、车库。随着小区内地面停车资源越来越稀缺,越来越多的开发商着眼于开发其他小区业主共有之部分作为停车之用,譬如小区内的裙房屋顶。由于该等车位是在小区建设之初就已经规划,开发商大多以为,该等车位是
5、规划内的车位,应当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所有权能够为开发商保存。但是,业主却持有明确相反的观点,业主以为该等车位占用的是业主共有的场地,应当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由全体业主共有。笔者将在下文对该类车位的权属问题单独进行讨论。基于本款 约定归属 的前提,并结合不动产登记之规则,本款所指的规划的车位、车库,应当理解为仅指规划于非业主共有部分之上的车位、车库,即能够设置独立的所有权之车位、车库。该类车位、车库由于占用的不是业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权,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能够分割而独立登记,所有权能先为开发商所保存随后另行单独处分。 三第三款的规定。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了占用业
6、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的车位由业主共有。该规定正式明确规定了法定的共有停车位类型,即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该类车位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中被明确解释为在规划之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而增设的车位。 根据前述规定能够进一步理解,该等车位在小区建设规划时,并未规划用于停车之功能,因此不会具体表现出在小区建设工程的规划图纸之上,而是随着小区的发展和使用需要,逐步被用于停放车辆之用的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该等空间具有停车之实际功能和用处,但是其并未经过正式的规划及建设审批,通常只经过简单划线、简易围栏或其他方式进行区分。此类车位互相之间及与外界空间并没有封闭的
7、物理隔离,所占用的是小区业主共有的小区住宅宗地号的土地使用权,本质仍然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也应当根据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之规则来对其权属进行界定,即有全体业主共有该等车位的所有权。 二、(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评价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对规划的车位、车库之权属秉持了 约定归属 和 业主优先 两大原则,并强迫规定占有业主共有部分的车位由全体业主所共有。这样的规定是在总结了实践经历体验并吸收借鉴相关地方性法规,在保障业主利益的前提下,兼顾开发商的利益后对我们国家小区内车位、车库权属界定作出的探寻求索,其为小区内车位、车库的权属界定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根据,是我们国家物权立法上的一个里程碑,其主
8、要意义在于下面几点: 第一,(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有利于明晰产权、减少纠纷。(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初次对专有和共有的车位、车库进行区分,并明确了其权属界定的基本原则。随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愈加具体地界定了在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下的业主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之含义,使(物权法第七十四条中的概念愈加明确。按(物权法第七十四条之理解,规划的车位、车库应当属于能够为业主专有的车位、车库,而占用业主共有部分的车位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在(物权法施行之前,小区内车位、车库的权属界定并无明确的法律根据,随处可见权属混乱的情况。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的规定,在结合司法实践的基础上,联络日
9、常生活实际,已经能够对小区内的车位、车库权属进行明确界定,实属一大进步。但是,这样的分类似乎并不完全,遗漏了规划在业主共有部分上的车位类型。对于此问题,笔者将在下文另行阐述。 第二,(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具体表现出了私法自治的原则。(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确立了规划的车位、车库之 约定归属 的原则,是尊重当事人意志的具体表现出,符合当事人的利益。私法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给予了当事人最大的自由和空间。法律固然是人们的行为准则,但是并不应该在牵涉当事人亲身利益时替当事人作出判定和选择,否则有越俎代庖之嫌疑。由于各个小区的配置比例和商品房销售情况不同,并且各个业主所专有的建筑物面积也不同,法
10、律要对规划的车位、车库权属直接进行统一界定存在着操作上的困难。 因而,将规划的车位、车库之权利归属留给当事人自个决定,是当前可行的最佳方案。不过,本规定仍有很多争议之处,包括 约定归属 的合理性、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的处理等,还是那样需要继续讨论及完善。 第三,(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确立了优先保障业主需要的价值取向。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中对规划的车位、车库提出了 应当首先知足业主的需要 的要求,使开发商为了追求更多利润而向小区业主以外的第三人处分小区内的车位、车库高价处分给之现象得到一定遏制,是对小区内车位、车库之处分作出的必要限制,是为了维护最广泛的业主利益而对市场进行的强迫干涉。
11、在如今开发商处于强势地位的房地产市场中,对业主而言是一大福音。但是,(物权法的 业主优先 原则仅仅是一个方向性、指导性的规定,缺乏详细的操作规则,极大减弱了该原则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以实现做到保障业主利益的立法目的。 最后,(物权法的规定既考虑到了当事人利益平衡,又激发了开发商的开发热情。小区车位、车库作为业主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配套设施,其功能上首先应当服务于整个小区无疑。但是,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居民汽车所有量不断增加,而土地资源逐步稀缺,停车难问题日益凸显的大背景下,鼓励开发商积极投资建设车位、车库也是必要的措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秉持的 业主优先 的原则,在最大程度上
12、构建了一个保障业主利益的大框架,并且采取了平衡双方利益之途径,以兼顾开发商及业主双方利益为出发点,采取 约定归属 的原则,即允许开发商和业主之间通过约定来决定规划的车位、车库之所有权归属。在这里层面下,开发商就有了保存规划的车位、车库之所有权的基础,必将极大地激发其投资建设小区车位、车库的积极性,进而能为业主创造更多优质的停车资源,缓解日益严峻的停车难问题,到达良性循环。 第二节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存在的问题。 一、车位分类问题 一车位分类的疏忽。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针对的是规划的车位、车库,第三款针对的是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和其他场地的车位。华而不实规划的车位、车库权属能够由当事人
13、进行约定,而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和其他场地的车位权属是法定由业主共有。如上文所述,在现实中,能够看到有一种类型的车位是存在于规划和占用业主共有部分的穿插范围内,就是规划于业主共有部分之上的车位。随着小区地面资源越来越稀缺,很多新型小区开场重视开发处地面之外的其他业主共有的部位作为停车空间,譬如小区的裙房屋顶。该等车位的建设通常也需要建筑规划,单从(物权法的条文上看,此类车位类型既属于规划的车位,又属于占用业主共有部分的车位,其权属应当由当事人约定还是法定由业主共有未明确规定,属于立法上的疏忽,时常引发业主与开发商之争议。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其与占用业主共有部分的车位一样,由于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是由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文化交流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