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下企业社会责任与盈利目标的耦合,企业社会责任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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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经济法下企业社会责任与盈利目标的耦合,企业社会责任论文内容摘要:的十九大以来, 提出了企业家精神, 社会上对于企业家精神的定义众讲纷纭。笔者以为企业家精神的核心应该本着可持续发展的态度去经营企业, 对企业的制度进行积极的创新和重新的构建。企业持续盈利作为企业的生命线, 怎样使企业在盈利状态中同时兼顾服务社会的责任, 仍然面临着很多的困难。比方, 公司决策层所面临的桎梏, 或是企业因本身盈利所带来的压力等。本文将以经济法的理论和制度为导向, 从多途径出发, 以多重途径的形式去讨论怎样解决当今企业所面临的在兼顾盈利目的和社会责任时所碰到的窘境。 本文关键词语:利益平衡; 可持续发展; 一股独大;
2、 在实践当中, 一些企业除了考虑到本身盈利的问题外, 也会积极的奉献着社会责任。反之, 有的企业只顾着本身的盈利, 而不去主动的履行社会责任。 从学界来看, 争论的焦点主要围绕在企业盈利的同时, 能否应该同时兼顾社会责任。换句话讲, 企业的盈利和履行社会责任能否矛盾。正如有的学者以为企业在盈利的同时, 有必要兼顾社会责任。而持不同意见的则以为, 在当今中国公司的实践当中, 应把企业盈利作为企业发展的首要目的导向。假如公司在无利可图或者资不抵债时, 一味要求公司去落实社会责任, 只会加速公司的破产, 进而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和损失。 但从长远看, 假如企业不去履行社会责任, 将对社会资源造成极大
3、的耗损。比方一些亏损企业对环境排放污水, 但不去整改, 给当地居民生活带来损害。 所以笔者以为, 企业的盈利与否和兼顾社会责任并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络, 问题的关键在于企业应该如何去做才能更好地实现社会责任亦或是奉献多大程度上的社会责任, 而不是想方设法的推卸责任。企业对于社会责任的履行有其必然的理由。 首先, 当今世界发展极不平衡, 全球环境及生态系统遭到极大的毁坏, 资源与环境问题日益严峻。企业作为社会财富的创造者, 极大地推动了社会和国家经济的极大发展。但与此同时, 自然资源也不断地被企业发展所消耗, 也导致了环境污染等社会问题, 所以企业有责任和义务去积极落实社会责任。 其次, 的十九大以
4、来, 旗帜鲜明的提出了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建设美丽中国的口号。提出绿色发展, 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 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 综上, 笔者以为, 企业在关注本身盈利目的的同时, 有必要兼顾社会责任。 1 企业兼顾社会责任与盈利目的的必要性 在可持续发展理念和企业家精神下, 企业有必要承当起社会责任。与此同时, 企业为了能够更好地担负起社会责任, 必须尽最大努力实现其盈利目的。企业的社会责任表现为公共利益, 而盈利目的则代表了企业的私有利益。企业的公益和私益共同构成了企业终极的价值追求。经济法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正是人类的欲望, 即私人欲望与公共欲望。 从某种意义来讲,
5、 经济法构成的公私二元构造也印证了企业的社会责任与盈利目的存在的合理性。 1.1 经济法利益平衡原则对于企业兼顾社会责任和盈利目的必要性的理论指引 首先, 经济法的法律属性兼具公法属性和私法属性, 单纯的公法和单纯的私法是难以调整上述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 其次, 利益平衡原则作为经济法中的核心原则, 所调整的对象不仅在总体上兼顾国家与私人主体 (企业、自然人等) 的利益, 也要兼顾各类主体的详细利益, 主要表现为与地方的利益。平衡是具有哲学意义上的价值目的, 对于法学的各个领域都是适用的。同样, 对于经济法研究尤其有重要价值 (参见张守文:(经济法总论,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9页) 。
6、 最后, 经济法的价值与立法宗旨是开创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气氛。企业的社会责任由于是为国家和社会做出奉献, 所以具有一定程度的公益属性, 而盈利目的则作为私人主体之一的企业具有一定的私有性。 综上, 根据经济法所强调的要兼顾各类主体的利益, 不但要像公法一样关注国家和社会利益, 同时又要像私法那样关注私人主体的利益。与此同时, 社会责任和盈利目的作为企业的既定目的, 而企业作为经济法下的调制受体, 所以从内在的逻辑上来讲, 企业有必要兼顾社会责任和盈利目的。 一直以来, 对于企业的探究主要存在下面几种不同的观点。分别是: (1) 经济学视角下的 合同连接体理论 (Nexus of cont
7、ract) , 也被称作股东优先理论 (Share holder Primacy) 或是股票所有者理论 (Stockholder) 。 (2) 政治学视角下的 作为市民的公司理论 或也被称作 利益攸关者理论 (参见邓峰:(普通公司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3) 北大法学院邓锋教授的公共性理论等。 关于公司的本质是偏向stockholder还是stakeholder的争论就从来都没有停止过。正如邓峰教授所讲: 公司本质的争论不可能很快得到终结, 这是由于公司本身处在 公 和 私 之间的二元特性之中, 假如将法律看成是事后的调整机制, 相对而言, 就比拟容易在纷繁芜杂的争论之中, 得到一些
8、容易获得共鸣的观点 (参见邓峰:(普通公司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公共性理论的核心在于:随着公共性的加强, 公司的本质就会从 财产的组合形态 (如合伙) 发展到 独立的财产集合 (小型的私人公司) , 而不断向 独立的人格 (较为典型的有限公司) 发展, 这类似于星辰发展成为星球, 而当公司的公共性进一步加强的时候, 则是从星球发展成为星云, 各个相对的主体, 诸如债权人、, 社区, 劳动者的各自利益也日益独立出来 (邓峰:(代议制的公司, 北京大学出版社, 第204页) 。这也进一步讲明公司公共性维度的另一端代表着公司的私益, 而这取决于公司的类型。换句话讲, 公司同时兼具公益与私益。
9、 笔者以为, 在公共性理论下, 根据传统的法律制度的划分, 公司法是传统商法的一部份, 属于私法。对于调整具有私有属性的企业是适用的, 比方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等性质的企业。不过一旦牵涉到关系公共利益居多的国有公司、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或是非营利性组织时, 公司法在调整范围上就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局限性。这个时候假如用属于私法范畴的公司法去调整就会碰到 水土不服 的情况。对于兼具私益属性和公益属性的公司, 能够考虑以经济法为导向进行调整, 这样才能够涵盖公司的公私属性。 据上所知, 在企业公共性理论下, 能够以经济法为利益导向来指引企业的社会责任与盈利目的之间的关系。这是由于从某种意义上讲, 企业的
10、社会责任代表的是公共利益, 而盈利目的代表的是私益。既然经济法具体表现出出的是对于公法和私法上一种平衡。所以作为被调整对象的公司, 无论从实然还是应然层面, 都要兼顾社会责任和盈利目的。 这里需要明确一点, 既然企业有着本身所追求的私益, 这就表示清楚企业同样是能够被具有私法属性的民商法或是企业法调整, 只不过这不属于本文的阐述范围, 亦不在这里进行多述。 通过以上阐述得知, 企业能够被经济法所调整, 而经济法所追求的核心原则是利益平衡。这也就表示清楚, 企业从某种意义来讲, 也要追求利益平衡。这种利益平衡详细表如今: (1) 从可持续发展的着眼点看, 企业不应为了追求眼前的经济利益, 而忽视
11、长远的国家利益, 比方以牺牲环境资源为代价换取的短时间盈利。 (2) 大企业不能够为了扩大本身利益, 采用垄断及不正当竞争的手段, 损害中小企业或者消费者的利益。 1.2 国家和社会层面对于企业落实社会责任的呼吁 企业社会责任的产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经过。20世纪70年代以前, 企业的责任就是使利润最大化的观点一直处于统治地位, 但70年代以后,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人们开场更多的关注除了股东以外, 对其他利益相关者所做出的奉献。 企业公民理论 正是基于这种背景下提出的, 企业公民理论的精华真髓在于企业不仅仅仅是作为个体而独立存在的, 而是和周边的一切可能有利益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体有着严密
12、的联络, 比方, 社区等。作为 公民 的企业有责任有义务积极承当起社会责任。 的十九大更是提出了精准扶贫、防污治污, 化解重大风险的三大攻坚战。扶贫和污染治理是各国面临的永远恒久话题, 我们国家自改革开放至今, 社会、经济, 文化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同时发展带来的问题也逐步显现, 如贫富差距的不断拉大, 环境污染日益严重。企业作为连接公民私益和社会公益的市场经济主体, 有着天然的责任担负起应尽的社会责任。十分是大企业, 理应承当更多份额的社会责任。 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 假如企业一直把盈利目的放在首要位置, 而忽视了社会责任这一方面, 有限的资源总有一天会被损耗殆尽。环境污染也会随着企业
13、的排污而日益严重, 直至发展到不可逆转的地步。因而企业在排污减排, 绿色发展、帮弱扶贫方面要勇于争当排头兵, 为社会做出积极的奉献。 2 企业在兼顾社会责任与盈利目的时面临的困难 2.1 上市公司决策层在面对公司 一股独大 时的选择窘境 首先, 从传统公司法角度来讲, 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层是由股东大会任选出的代表股东利益的公司机关。在两权分离制度的布置下, 公司的所有权把握在股东手里, 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则属于董事会。仅从这点来讲, 公司不单单是代表股东利益的, 也不仅仅仅是股东手臂的延伸, 公司是具有独立的人格。既然公司从法律意义上讲具有人格权, 那么单纯地把公司看成是财产的集合体显然不符合
14、法理。 其次, 企业公民理论 的引入, 也让公司的身份变得愈加复杂。换句话讲, 公司从一开场仅仅代表股东的利益, 变成了要考虑到众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无论从法律角度来看, 还是从社会经济变迁导致公司的地位发生一系列的变化来看, 公司都不应被看成是简单财产的集合体。问题是在这种环境下, 董事所碰到的困难是什么, 又该怎样应对这种变化。 为了更清楚的弄清楚当下中国公司董事会的局面, 能够对中国公司和美国公司的现在状况进行比拟。首先, 中国公司一直以来都是 一股独大 的局面。这里面即有经济因素的影响, 又有政治因素的影响。从经济角度来讲,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 家族企业和国有企业的数量占据了主导地位
15、。公司固有特性导致国有股数额占比极高, 缺乏流动性, 一股独大 现象严重。其次, 从政治学角度来讲, 中国的公司法一开场就是以国有企业的运营形式来制定的, 所以主要是以中国的政治制度构架为模板, 进而缺乏必要的弹性和灵敏性。比方牵涉传统法律制度二元划分的弊端, 由于采用了拟制论, 法律先于公司, 没有考虑到详细公司的性质。反观美国的公司:首先, 美国公司的股权构造极为的分散, 主要为自然人持股, 股权流通性很强。 因而美国公司法赋予了公司董事会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利, 方便对公司的经营进行有效决策。比方, 商事判读规则 (Business judgement rule) 制度的建立。 中国公司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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