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推理的语用研究,法律逻辑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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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推理的语用研究,法律逻辑论文 法律推理作为法律适用的核心思维形式,是法律逻辑学和法哲学共同关注的重要研究对象。对于法律推理研究,纯粹从语形和语义角度所进行的研究,如道义或规范逻辑研究,当前仍局限于构建系统的阶段。 将语用维度引入法律推理研究,为法律推理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也代表了法律推理研究的新方向。语用研究不排挤语形研究中的形式化方式方法,只是这种语用研究在形式化经过中已将语用因素纳入华而不实,这在现代人工智能与法律研究领域表现得最为突出。这讲明,所谓语用研究实际上是将语形、语义和语用研究结合起来的一种努力。法律推理作为牵涉法律实践的思维形式,其研究离不开法律适用这一语境,因而对法律推理
2、形式的研究必然要置于法律适用十分是公正司法这一特定的语用框架中。对法律推理的语用研究已经成为研究法律推理的新阶段,这种语用研究的维度有利于从更深层次上推动法律推理研究,也为讨论公正司法之逻辑理性根基提供了重要途径。 一、法律推理研究的语用转向 (一) 法律推理研究的 3 个维度 从符号学、法律逻辑学及法哲学的角度来看,法律推理研究存在 3 个维度,即语形维度、语义维度和语用维度。华而不实,语形维度是狭义的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对象,而语义维度和语形维度严密相联,是对语形维度的解释。一般来讲,规范或道义逻辑的语形研究主要采用形式逻辑的方式方法构造规范或道义系统,在这里基础上,通过语义解释对该系统进行讲
3、明。这方面研究已经获得了一定的进展。不过,对这类逻辑系统在法律推理中的详细应用却成就不大,付诸司法实践仍需时日。当然,这种单纯构筑形式系统的努力,事实上与历史上的概念法学的设想有一定的类似之处。 概念法学及其类似思想对于资本主义法治的建立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如(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制定,以及以美国哈fo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所倡导的法律思维形式,都是华而不实着名的代表。 但自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始,这种构筑疏而不漏之法网的努力遭到了来自现实主义法学、自由主义法学、实用主义法学和批判主义法学等法学流派的抨击,使得人们对法律和法律推理确实定性、一致性等法治思想产生了怀疑。这期间,尽管
4、有德沃金和哈特等法学大师的竭力辩护,但人们对法治确定性的渴望和追求,时至今日似已成为海市蜃楼。对法治和法律推理确定性的批判在现代西方社会所引起的后果是严重的,这种批判在解构一种社会理想的同时,却并未同时建构起能够为社会所普遍接受的新的理想或信念。能够讲,在我们所处的这个时代,人们对法治的认识已不仅仅仅是确定性、一致性、可预测性等特征,不少人则越来越强调法治的不确定性、矛盾性与变动性等性质。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已不知足于公平、正义和理性等要求,他们更看重所谓福利国家、政治、政策等目的。这种后当代的法治思想对当代社会的法治能否矫枉过正,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十分是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处于向当代法治社会过渡
5、的国家来讲,一方面需要实现当代法治,另一方面又要面对后当代法治思潮的冲击,怎样建立一个适应时代需要的法治形式,包括法律思维形式,是法学界不容回避的一个尖锐问题。对于法律推理,假如仅从语形和语义维度出发,以形式逻辑为基础,那么上述现实主义法学、自由主义法学及批判主义法学的批判就仍未消除或者讲仍然成立。问题的核心就是: 法律适用能否要么只要形式逻辑,要么不需要 逻辑 而只需经历体验、政策等非逻辑的因素呢? 答案:显然能否定的。 (二) 法律推理研究的语用转向 自 20 世纪 50 年代开场,法律推理或法律适用的语用维度开场为诸多学者所关注,法律推理研究呈现出一个由语形和语义维度转向语用维度的趋势和
6、特征。这主要表现为下面几个方面: 首先,法律适用所具有的论辩或对话这种语用特征,成为图尔敏(Toulmin) 、佩雷尔曼(Perelman) 、阿列克西、哈贝马斯、荷兰语用 辩证学派、非形式逻辑学家等研究法律推理的特色和起点6 11。其次,法律推理的语用维度不但重视原有的形式逻辑推理(即演绎和归纳推理) ,而且愈加重视不同于形式逻辑推理的所谓第三类推理形式。这种推理形式的名称尚不统一,此处暂以加拿大学者沃尔顿的假设性推理(presumptive reasoning) 命名之。 法律适用中的假设性推理是除演绎和归纳推理外极重要的推理形式,这种推理形式在法律论辩或对话语境中主要起转移举证或证明责任
7、的语用作用,对这种推理形式的研究成为人工智能与法律研究的重点,也是非形式逻辑的重要研究对象。再次,论证图解方式方法是在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中作为分析推理与论证构造的重要方式方法。 对于法官与诉辩双方来讲,他们在提出、分析和评价推理或论证的经过中,必须首先把握自个以及别人的推理或论证的构造。这种图解方式方法的主要代表有图尔敏形式图解方式方法、非形式逻辑的标准图解方式方法以及图解软件方式方法(以 Araucaria(2006,3 1 版) 为代表) 。 法律领域中的论证构造分析的图解方式方法主要有,证据学家威格莫尔(John HWigmore) 用证据图表证个案中双方的证据(1931) ,用到了不少
8、特殊符号表征不同类型的证据等。特文宁(William L Twining,1991) 也已描绘叙述了怎样使用证据图对案件中的大量证据进行分析。舒姆(David A Schum,1994) 也提出了图示他所称的 推理道路 的方式方法138 9。第四,法律推理的语用维度强调推理或论证的对话或论辩特征,强调推理或论证在语境中的使用,因此预设了推理或论证的表现形式不再是独白,而是对话。由此,法律推理的语用维度所具体表现出的对话特征就为 人工智能与法律 的研究提供了适当的基础,使得 人 机 对话更为完善与便捷。 法律推理研究的语用维度并非是将法律推理的语形和语义维度舍弃,而是在其基础上,进一步从语用维度
9、来对法律推理进行建构。法律推理的语用维度的核心就是要在语境(以法律论辩或对话为特征之法律实践) 中对法律推理进行研究,或者讲就是研究推理在法律适用这个特定、特殊的语境中怎样运用的问题。这种语用研究不仅仅关注各种推理的形式,更多地关注各种推理形式在法律实践这种语境中的使用问题。由于哲学的语用学转向、非形式逻辑对论辩理论的研究、人工智能与法律研究以及当代协商性民主理论的影响,对对话或论辩理论的研究已经成为现代哲学、逻辑学、政治学等领域的共同话题,这必然对法律推理研究产生重大影响。而作为当代法律实践核心的司法诉讼制度所具有的对抗、辩论与言辞主义特征,也使对对话及其语境的研究成为研究法律推理(及法律论
10、证) 的一个新的方向、基础和起点。 因而,现代法律推理正在历经一次重要转向,即语用转向。这已经并将继续对法律推理的理论与实践产生重要影响。 二、法律推理研究之语用转向所产生的根基 法律推理的语用转向作为法律推理理论与实践的新维度,不仅仅是法律思维实践的产物,也有其深入的哲学、逻辑学、政治学等基础,主要表现为下面几个方面。 (一) 哲学的语用学转向 法律推理研究之语用转向的哲学根基 哲学在其发展经过中,历经了两次有名的转向问题。哲学的第一次转向,即由本体论转向认识论。这种转向在法哲学领域中确立了理性主义法律观,法治由此进入近当代阶段。但这种受启蒙理性及近代自然科学主客体两分思想影响而产生的各类法
11、哲学,实际上并没有到达扞卫理性主体 人在法律实践中的主体地位的目的。由于司法不可能是自动售货机,法官也不纯粹就是法律的嘴巴,法律与道德或伦理的关系或者讲法律的正当性这一难题仍不容回避。哲学的第二次转向,即语言学转向。哲学的语言学转向,十分是语用学确实立,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基本工具。 尽管主体对客体的认识是建立在主客两分的前提下,但在认识中,作为主体的人不可能是纯粹客观的,他是受 前见 影响着的,是戴着有色眼镜来看世界的,他所看到的世界是受一套特定的制度、思想方式,甚至风俗习惯所修改正过错的世界。总之,处于认识经过中的认识主体不是超验的、先验的理性主体,而是经历体验的理性主体。由于语言是理性的
12、载体,是理解的基本工具,是主体交往的基本手段,语言对于行为主体来讲处于一种先验的地位,对主体来讲是一种客观存在。本体论哲学和认识论哲学局限于语形和语义分析层面,而语言哲学则延伸到语用分析的层面,通过分析语词在详细语境中的用法,获得相关的知识。这种语言哲学深入地影响到法哲学,法哲学界也出现了语言学转向。总体讲来,德国法哲学的语言学转向最为直接与彻底1474。例如,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指出: 四种当代思想主题标志着当代与传统的决裂。概括地讲,这四种当代思想主题是: 后形而上学思想,语言学转向,理性的定位,以及理论优于实践的关系的颠倒 或者讲是对逻各斯中心主义的克制。 156哈贝马斯这种语言学转向最初
13、是在语义哲学范围内完成的,它付出了抽象化的代价,这种语义学分析不考虑讲话者的言语情境、措辞及其语境、要求、对话角色和所持立场,一句话,置语义学于不顾。对此,哈贝马斯 由语义学转向了语用学,以为依语用学的观点,语言的本质并不是符号与句子的集合,而是言语行为的集合。这样,话语的意义并非取决于它对经历体验事实的表示出,而取决于它在言语情境中的用法 1619。哈贝马斯以语用学为基础构建自个的交往行为理论。 事实上,从 20 世纪 40 年代开场,斯特劳森、奥斯汀、塞尔等哲学家就开场关注论证评价的语用因素。 17107 108哈特 (新分析法学) 、格莱斯 (PGrice) ,以及晚期维特根斯坦及皮尔士
14、 (C SPeirce) 和蒙塔古(R Montague) 等人也是语用学转向或转型的重要代表。例如,晚期维特根斯坦就指出: 一个词的意义就是它在语言中的使用。 1831 国内学者中,周礼全先生是较早将语用学维度引入逻辑研究的着名学者之一,他所主编的(逻辑 正确思维和成功交际的理论是国内较早从语用学角度研究逻辑的着作之一。该书除了第一部分系引言性质以外,对其他部分他讲: 大致讲来,本书第二部分中的命题逻辑和谓词逻辑是属于形式语形学和形式语义学的; 本书第二部分中的道义逻辑、认知逻辑、命令句逻辑和疑问句逻辑等则属于形式的(理论) 语用学的范围; 本书的第三部分属于描绘叙述语用学的范围; 本书第四
15、部分属于应用语用学的范围。所以,根据多数人通常的理解,本书的大部分内容或主要内容是属于语用学的范围。 李先焜先生指出了所谓言语行为理论与符号学及语言哲学的关系,并相应讨论了皮尔士、蒙塔古、莫里斯(C Morris) 等人对语用学转向的奉献。例如,他指出: 经典的数理逻辑主要牵涉语形学(例如罗素与怀特海的 PM系统与希尔伯特的形式主义证明论系统) 与语义学(如模型论以及关于真值、指称、意义、命名、同义、可知足性、有效性的研究) ,但当代非经典逻辑也逐步牵涉到语用学。例如蒙塔古内涵逻辑的一大功绩就在于拆除了人工语言与自然语言的人为障碍。蒙塔古指出, 内涵逻辑能够部分化归为语用学。 2097哲学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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