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理学问题看法理学教育(本科),法理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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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法理学问题看法理学教育本科,法理学论文内容摘要:法理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它有其本身的知识体系和其独立存在的价值。但多少年来,法理学被赋予了同它的学科性质不太相符的学科定位,使它遭到很多误解与责难,进而严重影响法学本科教育的发展进程。本文试从研究法理学问题角度出发,重新为法理学作出一个符合法学教育要求的准确定位,并结合我们国家法律理论教育实际,讨论适用于本科阶段法理学教育的新思维。 本文关键词语:法理学 法理学问题 法理学定位 法理学教育 引言: 所谓 法理学 ,我指的是对所谓法律的社会现象进行的最基本、最一般、最理论化层面的分析。法理学的问题无法参照常规法律文件或根据常规法律文件的推理予
2、以解决,它运用的视角也无法简约为一些法律学理和法律推理。很多法理学的问题都跨越了学理的、时间的和民族的界线。 - 波斯纳(美) 一、法理学与法理学问题 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特别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由此可见,法理学则属于 理论法学 中的带头学科。我们知道,理论法学属于思想性、思维性学科,它直接区别于以详细法律制度、规范为研究对象的部门法学。这一点我们能够从法理学中的 理 字就能够标明其学科的理论性。所以,法理学研究
3、的不是详细的法律实务或者法律条文之类的看得见摸得着的问题,而是它所关注的法律原理性问题,而对这些原理性问题的分析讲明,则必然是带有理论色彩的。 那么,法理学到底研究的是什么问题呢 美国的波斯纳法官曾经这样讲过: 法理学通常包括下面问题,法律能否客观以及在什么意义上是客观的;法律正义的含义是什么;法律是怎样起源的;社会科学和道德哲学在法律中有什么位置;法律能否会进步,等等。 可能很多人会讲,法理学的核心问题应该是 法是什么 ,他们以为只要回答了这个问题,一切上述提到的问题都可迎刃而解。 但是,假如讲解决 法是什么 就能够解决其他法理学难题的话,那么笔者只能以为有此言论者诣在管中窥豹、缘木求鱼了。
4、早在2500多年前的古希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已经从各个方面回答了 法是什么 这个问题,并且,他们更是提出并设计了当代社会的雏形 法治。那么我们如今还研究 法是什么 岂不是自相矛盾,毫无必要吗! 诚如开篇提到,法理学有其独特的研究特点。作为理论法学科, 抽象性、概括性 以及理论性是这门学科的应有属性和特色。美国法学家德沃金教授的法理学观点中就提到: 法律的一般理论肯定是抽象的,由于它们旨在阐释法律实践的主要特点和基本构造而不是法律实践的某一详细方面或详细部分。 当然,这种抽象性是同法律实践的详细性相对而言的。 为什么我们要认识法理学的抽象性,这对我们解决法理学问题有什么帮助 当代社会,法律
5、人对法理学的要求是极为实用化的,也就是讲法理学对法律要有立竿见影的效用。经常干实务工作的法律人希望法理学 放下架子 面对现实,在详细案件中解决他们所遭遇的法律难题。这本来是对于法理学的正当要求和等待,只是过于功利化,直接导致了法理学理论的庸俗化。 正如上文所述,法理学解决的不是现实中详细某个案件中的问题,亦不是解决法学高等教育中所碰到的详细问题,而是实际内化于法律人的理性、思维、精神、追求之中,进而借助法律人展如今各种法律及其详细实践之中。 我们认识了法理学的抽象性,是为了解决法理学上的问题,而不是简单的与法律实务工作对接。当我们理解了法理学中的抽象、大概情况的概念、原则之后,加之本身的刻苦钻
6、研和法律实践工作的基础,抽象出其带有共同性和规律性的理论,进而在直接讨论、解决法理学难题的同时,也深化了每个法律实务人的心智,使其真正实现法的价值、法理学的价值。 在这里,我们深度分析了法理学问题这个本文关键词语之后,下一步我们将要在法理学这门理论学科在法学专业上的定位问题上深切进入研究一番,以便直指今天论文的目的主体 法理学教育。 二、法理学的专业定位与学科定位 在谈法理学定位之前,笔者以为有必要谈一谈法理学的责任问题。 国家教育的决策者们以为大学是为社会培养人才的地方,笔者不否认这种观点。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直接具体表现出为分数至上,什么东西都和分数的高低挂上钩,一切教育都围绕着知识的教
7、授而进行,致使高等教育的其他作用和功能逐步的荒废。 而笔者借用姚建宗教授的话以为,大学教育的任务不是培育人才,而是培养、塑造人,使其拥有在社会生存的基本素质。作为法学十四门专业课之一的法理学教育主要表如今为学生灌输基本的法治理念、传播当代法律的精神、培育职业法律思维、塑造理想的法律人格,进而使他们具备优良的法律头脑。 这样就在为法理学专业和学科定位前,先行明确法理学的作用和责任,有助于接下来我们在定位上的考虑与研究。 法理学的专业定位 我们来看看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介绍明确提出法学专业业务培养目的是什么。 本专业培养系统把握法学知识,熟悉我们国家法律和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
8、位和社会团体,十分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讯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同时也提出法学专业业务培养要求: 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遭到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方式方法分析问题和运用法律管理事务与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 (注:参阅 :中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编,(普通高等学科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9月幅来给大家分析法理学定位问题之后,我们将之前所有关于法理学及其相关问题的分析结果综合起来得出这样一句话:我们用对法理学提出的问题,明确法理学学科的本质内涵,在对其准确定位之后,直观展现法理学
9、教育现在状况与将来。 三、法理学教育 法理学教育对象 为什么一上来就要研究法理学教育的对象呢答案:很简单,由于笔者就是法理学教育对象中沧海之一粟。 在我们国家,本科是高等法学教育的幅中提到过,学生是法理学教育的对象,那么我们能够此推论老师是其主体。而大多数高校的法理学老师都是很多部门法出身的,从他们本身来讲就对法理学缺乏应有的重视,往往难以将法理讲透。再加上学校对法理学课程布置的偏差,致使学生对各部门法了解之前就被强迫灌输了抽象的、概括的法理学知识,进而极大地打击了学生对法律专业的兴趣,亦不符合从易到难、由浅入深的认识规律和法学的内在逻辑规律。 b教学形式僵化陈腐 在以往的法理学教学形式上,老
10、师们习惯与分析和讲授教学材料上的概念、术语,忽略了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与提高,忽略了学生理论思维分析能力和法律专业分析能力。使学生被动接受,机械记忆,根本上违犯了法理学教育的目的。 当然,在这一点上笔者以为本学期法理学课程的教学形式设置非常有先见性和先进性。极大的培养了我们法律人头脑中的灰色细胞和发散思维。 c理论教育脱离实际 我们如今法理学学习通常是布置在法学专业学习的开始,旨在作为法学学习的 入门引导 。作为刚刚结束高中学习、初入大学校门的青年学生,其知识面、接受能力显然是特别有限,更不要讲法学、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法律实践感性认识等社会阅历以及较好理论思维、抽象思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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