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夏法制对中原法律文化的继受与创新,法制史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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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夏法制对中原法律文化的继受与创新,法制史论文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或国家在长期的共同生活经过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讲的总体。1P299法律文化的构成和发展离不开不同法律文化间的沟通, 十分是存在文化势差的法律文化之间如先进法律文化和落后法律文化之间比拟容易产生法律文化沟通。 能够讲,法律文化沟通不仅仅是世界法制文明进程中的普遍现象, 而且是各国法律文化发展、繁荣的重要途径。 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 是以汉族为主体,各少数民族共同缔造,凝聚各民族法律意识、法律制度、法律经历体验的有机整体。 假如从法律文化沟通的视角审视, 中华法系本身就是中原汉族
2、法律文化和周边少数民族法律智慧长期沟通与互动的结果。 中华法系多元一体的法律品格,学界已经获得了普遍共鸣,但对这一独特法律品格构成起着关键作用的法律文化沟通却关注较少。 有关中国古代各民族之间法律文化沟通的展开、 经历体验教训以及沟通的类型、 特点和规律等问题尚未进行深切进入分析。 鉴于此,笔者拟选取西夏与其同时期的唐宋之间较成功的法律文化沟通个案, 从西夏法制对中原法律文化的继受和对中华法系的创新等方面, 对中华法系行程中各民族法律文化沟通的一般原理、规律进行初步讨论。西夏是以西北项民族为主体建立的地方性政权。 历史上项民族在与中原王朝的接触中深受儒家政治文化的熏陶。因之,西夏建国之后,逐步
3、继受以唐宋法律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与此同时,西夏法制在创制经过中又不拘泥于唐宋法律,针对西夏国家面临的实际情况和项民族本身特点,务实尚新、多所变革,创立了崭新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对唐宋法律作了众多变通。 十分是西夏法制集大成者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下面简称(天盛律令成为西夏与唐宋法律文化沟通所孕育的经典范本,它不仅仅是中国历史上以少数民族文字西夏文颁行的首部律典,而且由于其内容和体例的完备性、新颖性而跻身于中华传世法典之列。 一、 西夏法制对中原法律文化的继受 一立法形式的继受 其一,西夏以律令作为法典名称的主要称谓。 律和令是春秋战国以降中原王朝的主要法律形式。 律以正刑定罪 ,是国家
4、制定的成文法典或单行法律,律作为中原王朝基本法典的名称沿袭至清末。 令以设范立制 ,是皇帝或国家在律典之外,应时随变而发布的法令,内容广泛,令在汉代以后成为与律并行的重要法律形式。 西夏将国家法典与中原王朝一样称为律令,其受中原法律文化之影响可见一斑。其二,西夏法典编纂采取总则在先,分则在后的构造。 中国古代法典编纂起初并不科学,相当于法律总则部分,对整部法典起统摄作用的内容,最早被战国李悝所编的(法经置于篇末,称 具律 ,到汉(九章律时又被置于律中,直到曹魏公布(新律时才将 具律 更名 刑名 ,移置律首。 北齐编纂(北齐律时,又将律首 刑名 改为 名例 ,成为后世律典所循之典范。历经长达九百
5、余年的反复探索, 中国古代法典编纂才实现总则编订和律典构造的合理化。西夏直接继承了这一科学化的立法经历体验,(天盛律令虽没有采取 名例 的详细名称,但仍将有关十恶、八议等具体表现出法律总则的原则和制度放置律首的前两篇。 其三,西夏法典采取 诸法和合,以刑统法 的体例。 以(天盛律令为例,其法律规范涵盖行政、刑事、民事、经济、军事等庞杂内容, 它不仅仅是一部实体法, 同时还是一部程序法,是一部典型的诸法和合的综合性法典。 除此之外,与中原王朝律典一样,西夏的立法建制也以刑统法,将刑罚作为所有法律关系调整的主要方式, 呈现出浓郁的法律关系调处刑罚化色彩。 二法制思想的继受 自汉武帝 免除百家,独尊
6、儒术 后,儒家思想逐步获得了中国古代正统政治法律思想的地位, 成为中华法系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西夏对儒学倍加推崇,译经典、设学校、兴科举、备制度, 曲延儒士,渐行中国之风 。2卷50(天盛律令卷三 盗毁fo神地墓门 规定,对盗损灭毁夫子庙即孔庙等行为,造意者徒六年,从犯徒三年。3P184可见,儒学在西夏社会享有崇高地位。 作为西夏治国之本的儒家思想成为其主导法制思想。 第一,以法律形式确认儒家三纲学讲。 (天盛律令首卷就规定了 十恶 ,十恶之首即是企图危害国家政权和颠覆皇权统治的 谋逆 和 背叛 ,凡侵犯皇帝人身安全和尊严的行为,一律视为 大不恭 ,科以重刑。 另外,西夏法制还注重对父权和夫
7、权的保障,在家庭制度中,赋予家长独享的财产权和对子女的教令权、惩戒权、主婚权;在婚姻关系上,吸收中原律典的 七出 制度,维护男尊女卑、夫权至上。第二,西夏法制继受了中华文化的伦理本位和家族主义传统。 儒家宗法思想所确立的孝亲、容隐、五服等精神和原则在西夏法制中均有具体表现出。 西夏统治者提倡 以孝治天下 ,儒家孝亲观念在西夏法典中有着深入反映。 (天盛律令在首卷 十恶 中设 不孝敬 、 不睦 、 内乱 等门对违犯家族伦常的罪行予以重办,华而不实 不孝敬门 规定: 子女及儿媳对直系尊亲撒土灰、唾,实已着于身、面上,及当面讲坏话、顶嘴等,处以绞刑 。3P127-128西夏法制继受唐宋法律 同居相为
8、隐 之制,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相互窝藏、包庇犯罪,能够减免刑罚,以维护儒家 亲亲 的伦常关系。 (天盛律令卷一 不孝敬门 规定: 除谋逆、失孝德礼、背叛等三种语允许举告,除此之外不许举告。 若举告时绞杀 ;3P128卷十三 许举与不许举门 则具体规定了法律允许容隐的亲属范围及适用情形。 晋(泰始律首创 准五服以治罪 的司法原则,即家族内部亲属间相犯,定罪量刑因伦常关系的亲疏而加重如亲属之间杀、伤、奸等行为或减轻如亲属间财产犯罪。 西夏经唐宋法律对此原则予以吸收,(天盛律令卷二 亲节门 规定了服制的详细内容,卷二十 罪则不同门 明确了违背服制的处理惩罚规范。第三,儒家政治法律思想强调德主刑辅、明德
9、慎刑, 唐宋法律中具体表现出德政慎罚的矜恤原则亦为西夏法制所承袭。(天盛律令卷二 老幼重病减罪门 规定了矜恤的范围,对老耄、幼弱、残疾、侏儒、重病者,可在量刑和服刑方面给予适当优待;3P150卷九 行狱杖门 还制定了对监禁期间染有疾病的囚犯予以狱中治疗或保外就医的规范。 三法制内容的继受 一是, 西夏法典将 八议 、 上请 、 例减 、 官当 、 收赎 列为定制,直接承袭唐宋法律赋予贵族官僚的各种特权。贵族官僚犯罪,只要不涉十恶,可享有议、请、减等特权,奏请朝廷议减或免罪。(天盛律令卷二 八议门 规定: 自帝之姻亲至八等宾客一样,犯死罪时,奏议实行。 自长期徒刑下面依次当减一等 ;3P132
10、罪情与官品当门 规定官员犯罪能够官品抵罪, 诸有官人及其人之子、 兄弟 除十恶及杂罪中不管官者以外, 犯各种杂罪时与官品当,并按应减数减罪 。3P138-139官员犯罪还可用罚缗或马来代替应受的刑罚,谓之 收赎 ,交 20 缗钱或罚一马折抵降官一级。二是,在刑事法律领域,西夏不仅照搬唐宋法律中一些既有的罪名和刑名,而且还汲取其刑事司法经历体验,继受其科学的刑法原则,如区分犯意的存心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公罪与私罪,自首减免刑罚,共同犯罪区分首从以及法律类推适用等。三是,在婚姻法制方面,中原律典中的详细规范也被参酌吸收到西夏法制中,如 同姓不婚 的禁规,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的婚姻成立要件,须
11、经 六礼 的婚姻缔结程序、 七出三不去 的婚姻解除原则等。四是,西夏的诉讼法制亦受中原法典的影响。 (天盛律令卷十三 许举不许举门 规定了举告制度, 举虚实门 规定了举告不实者应反坐的原则。 卷九共 7 门 90 条,具体规范了案件的类别、审案的时间、方式方法、程序和监督、刑讯和监禁、审讯制度等内容。例如: 事过问典迟门 规定了级别管辖,司法机构和地方司、州、县有着不同的审讯权限; 越司曲断有罪担保门 规定了上诉和申诉制度,囚人及亲属不服一审讯决或已生效判决,能够上诉或申述,但必须逐级申请,否则予以处理惩罚; 行狱杖门 规定了刑讯制度和司法官员的责任,其借鉴(唐律疏议 诸拷囚不得过三度,数总不
12、得过二百 4P593的规定,并严格每次拷讯的限数,统一了杖、枷等刑具的规格,囚人被拷打致死,未有异议,杖数未超不治罪;超过杖数,拷问者要受徒二年之刑,若随意拷打或因有私怨不该拷打而拷打者处理惩罚更重。 四法制特征的继受 首先, 维护专制皇权统治。 与唐宋法律基本精神一致,西夏法制的首要任务即是扞卫至高无上的皇权。 将谋危社稷、背国降敌、危害君主安全、有损君主尊严以及图谋毁坏宫殿、皇陵、祖庙等行为列入 十恶 ,科以重刑,同时连坐亲属,其罪不得容隐,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不仅如此,西夏秉承中原法律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5刑法志的宗旨,重办威胁王朝统治秩序的 盗贼 、 群盗 以及私匿武器等行为。 其
13、次,维护等级特权制度。 与中原王朝类似,西夏也是一个等级身份森严的社会, 表如今法制上公开宣称贵贵族、官僚、僧道、良农、匠、商、贱使军、奴仆法律地位不平等。头监主人能够随意支配、处分贱民,禁止卑幼举告尊长,良贱不可通婚,良贱同罪异罚。例如:同是伤人,若庶民伤官人则处斩,而官人伤庶民仅服徒刑。6P258最后,立法权和司法权集于。 中国自古以来 法自君出 ,君主把握最高立法权,可对现行法律立兴改废,而且司法与行政不分, 狱由君断 ,皇帝亦是最高审讯官。西夏法制延续此一传统,建国之初就将立法权收归朝廷,并且皇帝执掌案件终审权。 西夏仿唐宋法律实行死刑复奏制度,强化对司法权的控制,凡判处死刑、无期徒刑
14、的要案、疑案,须上报朝廷直至皇帝对案情复审,且反复奏请三次,经核准后方可行刑。 二、 西夏法制对中华法系的创新 一编撰体例的创新 代表西夏法制最高水平的(天盛律令从形式到内容深受中原律典十分是(唐律疏义和(宋刑统的影响。与此同时,西夏修订的律典也彰显出独特个性,在法典体例上与唐宋法律很是不同。 1. 统一的律令条目。 西夏立法者汲取唐宋法典编纂的经历体验教训,(天盛律令既没有(唐律条后附赘的注疏,也不似(宋刑统条外另加格、式、敕、例,而是将所有律、令、格官吏守则、式公文呈式条分缕析地汇编在一起,使之成为整洁划一、条理清楚、较为完备的法典。 (天盛律令修订时,正值南宋高宗、孝宗之际,其时南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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