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法律认同的生成逻辑分析,法律逻辑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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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众法律认同的生成逻辑分析,法律逻辑论文摘 要: 法律认同的生成应是一个交互式的情感经过, 历经认同对象的完备到认同主体的信任与服从。法律认同的经过, 可细分为良法品格、法律施行、认知获取、内在评价、情感迎合、认同构成等阶段。法律认同构成后, 认同的步伐并不会绝对的停止, 还会经历新的认同或者继续、重复认同的经过。法律认同始终归类于主观上的情感, 因而, 其不确定性和变动性, 是导致法律重复认同的主要因素。当然, 变动的不仅仅仅是个体思维本身, 还有因法律规范的替代、修改而需要重新经历认同生成步骤的新内容, 在这里, 能够将这种变动的经过称之为法律再认同。 本文关键词语: 法律认同; 生成逻辑
2、; 再认同; Abstract: The generation of legal identity should be an interactive emotional process, which goes from the perfection of the identity object to the trust and obedience of the identity subject.The process of legal identification can be subdivided into the stages of good law character, law impl
3、ementation, cognitive acquisition, internal evaluation, emotional appeal, and identification formation.After the formation of legal identity, the pace of identification will not stop absolutely, but will also go through a new identification or continue and repeat the process of identification.Legal
4、identity has always been classified as subjective emotion.Therefore, its uncertainty and variability are the main factors that lead to legal duplication of identity.Of course, the change is not only the individual thinking itself, but also the new content that needs to be recognized from the new exp
5、erience due to the replacement and modification of legal norms.Here, the process of this change can be called legal recognition. Keyword: legal identification; generative logic; re-identification; 法律应该与其调整对象须臾不可分离。法律认同, 作为民众运用实践经历体验和理性对社会中所运作的法律制度能否符合社会生活事实进行判定后产生的一种内心情感, 蕴含着民众对法律及其价值、内容、尊严的遵循与信任。在社
6、会法治建设经过中, 公众对法律的观念、情感和态度, 都将会直接影响国家法律的实效和法治改革的进程。法律认同的存在, 是民众法律意识提升的前提, 也是法律权威最终确立的先决条件, 更是实现法治的必要条件。*强调: 我们要通过不懈努力, 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 让广大人民群众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 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 1。因而, 培养法律归属, 加强公众的法律认同感, 必然是我们国家社会法治社会建设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一、法律认同的界定 何为 认同 ? 认同 是一种态度表示出, 是一个
7、主体对另一主体的认可、尊重、信任、服从。奥地利心理学家弗洛伊德曾讲过: 认同是一个心理经过, 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或团体的价值、规范与相貌去模拟、内化并构成自个的行为形式的经过, 认同是个体与别人有情感联络的原初形式。 2从这个意义上来讲, 认同 既包括了认同主体在与别人的共同社会交往中, 对于某些价值理念、文化内涵和思维信念构成共鸣, 并筑建起互相之间情感与意识上的 归属感 , 同时也包括了认同主体在与其他行为主体的交往中, 清楚明晰地认识本身定位, 准确地把握本身状况而生成的 自我认同 。美国社会学家曼纽尔 卡斯特在(认同的气力中这样写道: 认同是人们意义与经历体验的来源 。 关于认同, 当
8、它指涉的是社会行动者之时, 我以为它是在文化特质或相关的整套的文化特质的基础上建构意义的经过 认同则是行动者意义的来源, 也是由行动者经过个别化的经过而建构的。 3简单而言, 认同愈加凸显个体与群体的自我建构, 即凸显认同内容承受者主体作用的价值属性。 个人有多重身份, 群体在较小的程度上亦是如此。认同包括归属性的, 地域性的, 经济的, 文化的, 政治的, 社会的以及国别的。随着时间和情况变化, 这些认同的各自轻重分量也会变化, 它们有时是相辅相成, 有时也会相互相冲突 4。在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看来, 认同 是精神性的, 而这种精神却是蕴含着两个互相对立的方面:一方面, 认同是 同 , 是
9、自我归同 , 构成本行为体与其他行为体一样的内容或认知;另一方面, 认同又是 异 的, 是 互差有别 的, 即本行为体与其他行为体是有区别的, 甚至在社会行为中 有我无他 的对峙态度。认同词义中的不同方面孕育着整个认同的精神本质, 诠释着完好意义上的认同及其内在意蕴。毕竟心理学中, 同与异相互纠缠, 各有价值。 单纯从情感上来分析, 认同的本义在于确立一种归属, 这也是多元情境中试图寻求安全感和集体感的需要, 将认同释义为 成认 认可 及 遵从 等内涵。法律认同是认同的关联主体对法律基于价值认可而构成的心理归属感。在这里, 将 法律认同 定义为:认同主体通过实践经历体验和理性对法律进行评判,
10、对法律的企盼和需要, 法律符合实践经历体验和理性的要求, 顺应民众的等待、知足民众的需要后, 民众认可法律、尊重和信任法律、愿意服从法律的经过5。个体对于法律的认同是一种普遍认可和接受、尊重和信任的肯定性评价, 并作为内在情感在发生利益冲突时仍然自愿选择法律调控本身行为。 二、法律认同的生成 (一) 良法 品格 所谓 良法 , 包括外部性良法和内部性良法。 公众的法律认同来源于其本身的法律实践经历体验和理性判定, 在法律价值与法律实践统一的基础上, 对法律予以肯定。它强调公众的 自愿 , 而非仅迫于对法律的强迫力。公众往往以一种 利己 的心态对待法律, 然而由于社会主体的多元性, 公众利益呈现
11、出不同的样态和层次。这些不同的利益随时有可能产生各种冲突和矛盾, 需要法律对此进行协调。 假如法律不能充分解决由社会和经济迅速变化所带来的新型争端, 人们就会不再把法律当作社会组织的一个工具加以依靠 6。因而, 若要完成法律认同生成的全经过, 必须先有一套符合法律权益、反映公众意志、维护公共利益的客观性的法律, 即所谓的 外部性良法 。 亚里士多德曾讲过: 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 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7。法律认同作为法律体系中较高层次的意识, 必须建立在较为完备的规范体系基础上, 这也是法律认同得以发生的规范基础。法律认同包括向内的认同和向外的认同, 向内的认
12、同就是对本身体系完善与否、合理与否的认同, 而向外认同是对法律体系施行效果的一种认同, 向内认同是向外认同的基础。华而不实, 法律体系的完善是一个重要的衡量指标。 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法律规则和原则按一定逻辑顺序组合起来的整体, 法律体系的基本构件是法律部门, 法律体系的原子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一国法律整体大体上能够分为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部门、法律体系四个层次, 法律体系是法律构造的最高层次 8。法律体系的基本作用是实现 有法可依 , 为推行和实现法治、构成良好的法治秩序创造前提。但有法可依, 不仅要求法律从无到有, 而且要求所立之法须是 可用之法 由此可见, 具备正义性的良法是实现法律
13、认同最根本的前提, 只要贯穿公平正义的理念, 法律才是遭到普遍尊重的良法, 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的利益,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9。 (二) 法律施行 法律施行是实现立法者立法目的、生成法律认同的重要环节, 是实现法的价值的必经之路。法律施行是指制定完成的法律公布、施行到社会活动中。它是将法律规范的抽象行为形式转化为人们的详细行为的经过, 是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从应然状态进到实然状态的经过, 是由法律规范的抽象的可能性转变为详细的现实性的经过。法律施行是实现法的目的的重要方式10。法律的施行, 将立法者制定的法律运用到详细的社会法律实践的环节, 是充分展示法律实用价值的环节。该环节围
14、绕着怎样适用或者使用法律让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得以实现, 法律规范的内在价值得到充分发挥。 法律的施行需要符合两个要求:一是实在法要符合应然法的意蕴和价值追求;二是程序法的操作与运行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要求。这华而不实实在法符合应然法的意蕴和价值追求是法律施行内在的本质的含义, 表示出了法律施行的最根本的目的。社会法治建设不仅需要程序与实体的统一, 也需要开掘与发挥法律施行本质上的含义, 以理性、客观的法律理论指引民众, 促使其在理解和运用并实际去在社会生活中加以实践。法的施行阶段能否符合应然法的价值内涵, 决定着现行法律能否能够经得起法本身最本质、最深层次的拷问, 同时也是对立法质量的检测,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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