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研究,体育理论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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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研究,体育理论论文当前,我们国家还没有关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处理的专门立法,以致很长一段时期内司法实践中责任的认定标准不一。自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性质、侵权责任有了明确的规定,十分是2018年(侵权责任法施行将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性质、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上升至法律高度,这为司法实践中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归责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根据,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防备与处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挑战。 一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界定、归责原则、责任性质。 一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界定 根据(中国体育法第三章对学校体育的界定为,
2、学校体育是指以学生为对象,通过学校教育进行有组织的体育活动,包括各类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对学校体育的适用范围规定为, 在学校施行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1 据此,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界定为,由学校组织施行的校内外体育活动包括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体育竞赛和课余体育训练,以及在学校负有责任的体育场馆和其他体育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2 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根据(中国民
3、法通则第106条第二、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之规定, 学校对在校学生的伤害事故不承当无过错责任或者公平责任,仅承当过错责任。 即只要学校对该事故的发生存有过错,该过错直接或间接的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时,则应承当民事责任;若学校对该伤害事故并无过错或者是虽有但该过错与该伤害事故并不存有因果关系时,学校对该伤害事故不承当民事责任;在共同侵权时,双方都存有过错时双方都承当相应的责任,学校承当按份责任或是补充责任。由此可知,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原则能够按照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原则处理,即根据(民法通则等相关民事法规的规定,以过错责任为主,公平原则为辅
4、。在学校伤害事故处理的归责原则方面发生变化,2018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正式施行,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对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进行了进一步阐释,第三十八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承当责任,但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当责任。2 即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如不能举证证明自个无过错,那么就应承当民事责任。可见,处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 三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性质根据(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当监护职责 (教育法规定, 学校对
5、在校学生依法应负教育、管理、督导与保卫等义务,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确立独立责任类型,包括:第三十二条规定监护人责任,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民事责任,四十条规定第三人侵权时学校的补充责任,进而也否认了学校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即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非监护关系,学校对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不是监护责任,学校对在校学生承当法定教育监管职责。(未成年人保卫法二十二条、(教育法七十三条、(老师法第八条第五款、(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对学校管理教育学生的责任范围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二 近五年学
6、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一学校的责任认定 1.学校承当全部责任。学校与在校学生之间本质上是教育关系,学校作为一个教育机构对在校学生依法应负教育、管理、督导与保卫等义务,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即学校在教学场地、教学设施、提供的饮食安全与教学管理环节等场合下,具有安全上的疏忽等过错所引起的对在校学生的损害,学校承当全部责任,这一责任属于最终责任。4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明确指出了学校应依法承当全部责任的十一种情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最新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损害,学校负有举证责任,若不能证明其无过错,那么学校需要承当全部责任。 案例一:2007年1月16日,某中学体育课在进
7、行双杠训练时,初三学生刘某从双杠上摔落受伤,立即送往院治疗,医院诊断为T4椎体压缩性骨折伴骨髓震荡、继发性椎管狭窄。住院治疗18天出院,4月9日,经司法鉴定,刘某的伤残程度为X十级伤残。 经法院审理查明,双杠螺丝松动是造成刘某受伤事故的直接原因。埋设在学校操场多年的双杠,螺丝腐蚀老化,存在安全隐患,且该隐患的损害后果学校应当能够预见。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保卫、管理的职责,但却疏于管理、未采取积极措施消除隐患,致使刘某受伤,学校存在明显过错应承当全部责任。 案例二:2018年9月21日,某小学体育课在进行平梯单杠训练时,三年级学生张某八岁从平梯单杠上摔下受伤,随即送至医院治疗,
8、入院诊断为左肱骨髁上骨折伴骨骺损伤、左桡骨远端骨折、左桡神经损伤。并进行了左肱骨髁上、桡骨远端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11天后出院,之后仍屡次到医院就诊。 法院对此案审理以为: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本案张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上课期间,学校应对其尽到教育、管理、保卫职责,但张某却在正常上课期间受伤,且学校没有能举证证明其并无过错,因而学校应承当全部责任。5 2.学校承当部分责任。这类责任是学校根据其过错承当相应的责任,这相应的部分责任包括相应的按份责任和相应的补充责任两种。在我们国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对按份责任做了相关规定。在体育伤害事故中,学校和在校学生或
9、是监护人都存有过错的,学校应承当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该责任非连带责任而是属于按份责任。 案例三:2020年4月,某校初一学生陈某和李某课间休息时在学校篮球场嬉戏打闹,体育老师刘某看见后当既制止并离开,两人等教师离开后继续抱摔,失去平衡后一起摔倒。陈某两颗门牙折断,被送到当地口腔医院治疗。陈某父母以为学校与李某对陈某在学校负伤均有责任。 在该案例中,陈某和李某是在校学生,李某在学校学习生活,其监护关系并未转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李某的监护人应承当无过错的替代责任,而学校对陈某和李某并无监护义务,虽不用承当无过错责任但对他们却负有教育、管理、保卫的义务,学校若违背了该义务,那对陈某的
10、人身损害承当与其过错相应的按份责任,责任的大小则根据学校过错的轻重程度判定,该案中教师刘某作为该校教师,虽进行了提醒,但未彻底阻止伤害行为的发生,致使伤害程度加重,教师有过错。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有过错的教师不对外承当责任,也不承当连带责任,应由学校承当该责任,对于教师刘某的责任,因其属于其职务行为,对伤害事故的后果不用对外承当责任。事后,对内,学校可依此对其追偿。由此可知,该案例中陈某的损失,应由李某的监护人和学校承当责任,学校承当的该责任为按份责任。5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对学校的补充责任及 第三人 做了明确的阐述,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
11、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当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当相应的补充责任。 这其实是关于学校以外的人员对学校人员伤害的处理根据,即遭到校外第三人的损害时的处理根据。 案例四:某高校组织本校篮球队参加该市的篮球比赛,在去比赛场地的行进途中,该校队的两领队教师只顾闲谈,未跟进照顾本队学生。该队学生张某私自离队到附近购买食物,并与小贩刘某发生争论,致使张某被小贩刘某打伤。 根据上述法条,小贩刘某是属于学校以外的人员即校外第三人,对张某的打伤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刘某对张某的人身损害承当侵权责任,而两领队教
12、师未尽职责而使学生张某离队,造成后面的伤害,也负有相应的责任,该责任由学校承当,即相应的补充责任。 3.学校不承当责任。根据我们国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和(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我们可知,学校不承当责任的情况主要包括:其一,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不存有过错,或学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体育伤害事故发生时,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等法律职责,学校不要承当法律责任;其二,在学校的活动场所内,该伤害事故的损害结果并非本校人员导致,而纯属于校外第三人恣意闹事所致,对该伤害事故学校也不承当任何责任;其三,学校和学校教育人员教育方式方法、教育思想理念合理得当,但学生却在活动场所内自杀、自伤的
13、,学校对此也不承当法律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因学校老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老师及其他个人存心故意施行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当相应的责任。 即,学校教职员工对其执行职务之外所施行的法律行为,自个负责,学校对此类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也不负法律责任。 案例五:2020年某中学上午课间休息,几名同学在学校操场打篮球,期间高一学生王某与李某抢篮板时相撞倒地,致王某左臂骨折,住院8天。本案中,法律并没有赋予学校监护人的职责,且原告受伤也不是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造成的,就损害后果学校没有加害行为,也不存在不作为,因而不具备
14、责任承当的基本构成要件,学校无须承当责任。体育运动十分是篮球等项目,身体对抗性强,运动经过具有一定的风险,王某与李某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对自个的行为及后果应有一定的认知,因而二者的行为应视为自担风险。(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本案中两人均无主观上的过错,但王某的人身损害情形相比照较严重,根据公平原则,李某对原告承当相应的补偿责任。 二学生的责任认定 (民法通则规定,l8周岁以上公民为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法律活动,承当民事责任。 18周岁下面公民为未成年人,由其法定监护人,如父母,代替未成年人行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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