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程序的概念、原则及其对警察执法是规范,法理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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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当程序的概念、原则及其对警察执法是规范,法理学论文 一、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在法学理论中,尤其在英美国家的法学理论中是一个相对独立、非常重要的理论,它既是一种抽象的观念,也表现为明确、详细的法律制度。 我们能够将正当程序称为合理的程序或公正的程序。 正当程序关注的问题就是一个法律决定,包括一次立法、一个判决、一项处理惩罚决定的做出,应该遵循一个什么样的程序才是好的。 作为一种观念,一般以为,正当程序观念起源于英国司法审讯领域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自然正义原则的内容包括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论文(对法律程序的评价与改良 关于 程序价值 的陈辩中归纳出的正当法律程序的10项标准:1介入性统治part
2、icipatory governance;2程序正统性process legitimacy;3程序和平性process peaceful-ness;4人道性及尊重个人的尊严humaneness and respect for individual dignity;5个人隐私personal privacy;6协议性con sensualism;7程序公平性process dural fairness;8程序法治 the procedural rule of law;9 程序理性 procedural rationality;10 及时性和终结性timeliness and finality。
3、我们国家着名刑事诉讼法学家陈瑞华教授在其(程序正义理论一书中提出了正当法律程序的6条标准:1程序的介入性;2裁判者的中立性;3程序的对等性;4程序的合理性;5程序的及时性;6程序的终结性。 我们将在本文的第三部分,详细结合公安执法,分析陈瑞华教授提出的前5条标准的含义以及这5条标准对于我们提高执法质量的意义。 最后一条的终结性由于只合适于审讯工作,笔者将不做讨论。 尽管正当程序观念最早是针对司法审讯提出的,但是当前已经成为一切法律性决定,包括(宪法层面的法律决定、立法和执法的程序性标准。 (宪法层面的法律决定的正当程序本质是一切(宪法层面的法律决定都应该尊重和保障人权,对公民权利的剥夺都应该有
4、法律的受权或基于司法权的行使。 立法的正当程序主要指任何立法不能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受权,在美国,表现为其(宪法第14条修正案: 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均为合众国的和他们寓居的州的公民。 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施行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对于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亦不得拒绝给予平等法律保卫。 在我们国家,表如今(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关于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迫措施和处理惩罚、个人财产的征收的立法,只能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律狭义的的形式做出。 执法的正当程序通讲包括三个标准:第一,合理地通知
5、;第二,行政相对人有提出证据和陈述的时机;第三,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纠纷应该交由独立的裁决者决定。 在美国行政法理论中,行政执法正当程序的核心是行政公开。 在这一理论的影响下,美国在20世纪先后制定了 (联邦行政程序法1946年、(情报自由法1966年、(隐私法1974年、(阳光下的法1976年等。 我们国家关于警察执法的正当法律程序的立法至少包括(行政处理惩罚法(治安管理处理惩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 二、正当程序的重要性 程序问题是正义的灵魂,是法治的灵魂,是警察执法的灵魂。 这样讲并不为过,由于我们对法律程序的正当程序之重要性仍然认识不够
6、。 那么为什么正当程序问题如此重要呢? 笔者从下面三个方面给出解释,以明确其重要性。 一正当程序是一个宪法问题 1. 正当程序条款在英国一直都是宪法性法律规范 在美国,正当程序条款载于其(宪法修正案第5条: 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不得受判处死罪或者其他重罪之审讯,唯发生在陆军、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这里限。 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过正当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 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做公用。 (宪法修正案第14条: 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
7、均为合众国的和他们寓居的州的公民。 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施行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对于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亦不得拒绝给予平等法律保卫。 2. 我们国家(宪法中也有正当程序条款的规定 1941年公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 除司法系统及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其职务外,任何机关、团体不得对任何人加以逮捕、审问和处理惩罚。 1946年公布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在第三部分(司法中规定: 一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除服从法律外,不受任何干预。 二除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机关、团体不得有逮捕审讯的行为 五四(宪法在司法制
8、度上继承了1946年(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规定的司法独立原则,并发展出司法公开原则和被告人的辩护权。 即第78条: 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讯,只服从法律。 第76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十分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八二(宪法第37条规定: 中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式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寻公民的身体。 这也是关于正当程序的规定。 由以上分析能够看出,正当程序不仅仅仅是一个法律程序问题,还是一个宪法原则,违背正当程序就是违背(宪法。
9、二正当程序关系到整个法律制度运行的根本目的 整个法律制度运作的根本目的是实现社会正义,正当程序就是程序正义问题,程序正义就是现代最具有影响的正义观。 要理解这一点,我们要从正义观的发展和演变谈起。人类对正义的探寻求索经历了实体正义观、结果正义观、形式正义观和程序正义观四个发展阶段。 实体正义观又能够称为本质正义观,强调存在一个永远恒久的正义原则,但究竟是什么,千百年来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 印裔英国哲学家阿玛蒂亚森以为人类苦苦追务实体正义的方式方法是错误的,对于实体正义,我们无法发现,也无法达成共鸣,我们只能认识到什么是不正义,进而通过去除不正义间接地实现正义。 结果正义观是指看一个行为、一个制
10、度能否正义就看能够产生什么样的结果,结果是正义的,行为和制度就是正义的。 这种理论有为了结果不择手段之嫌,也广受批判。形式正义观是指法律对所有案件和所有人都无差异不同地对待。因而,形式正义观就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一项法律规则的适用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 二是同案同判,完好理解就是一样案件一样处理,不同案件不同处理。 我们会成认,这一正义观是法律制度运作的基本原则。 程序正义观也就是我们在第一个标题下阐述的正当程序,指任何一个法律程序都应该知足的正当要求和内在的品质。 对于程序正义的内在品质包含哪些,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主张,前文介绍了美国学者萨莫斯和我们国家学者陈瑞华提出的
11、标准,尽管核心内容差异不同不大,仍然远未达成一致。 但是,程序正义的源头,英国的自然正义的两个原则,即任何人不能做自个案件的法官,任何人的诉求都应该被听取,是大家所公认的。 由于这两个原则基本涵盖了一个法律纠纷解决中执法者的义务和当事人的权利,所以我们能够理解,知足正当程序也就实现了程序正义,也就实现了正义。 三正当程序是警察执法根本目的和效果得以实现的保证 1. 正当程序是执法正确和公正之根本目的的保证 警察执法,尤其是刑事侦查,其根本目的有两点,一是正确,二是公正。正确是法律决定的科学性问题,公正是法律决定的道德性问题。 正确标准就是认识和事实相符,这没有疑义。 需要注意的是,对事实正确的
12、追求不能绝对,由于绝对的事实是不可能发现的。 原因有下面三点:第一,绝对事实的发现有赖于当事人绝对的真诚实在,这不可能;第二,绝对的事实有赖于对事件经过的真实记录,而不是过后的溯因推理,这更不可能;第三,绝对事实的发现,假如有可能,消耗损费的成本将是我们无法承受的。 公正的标准迄今也没有达成任何一致的观点,笔者以为,在警察执法领域,其最低限度的标准有两条:第一,合法地实现正确;第二,平等对待当事人。 公正不仅要求办案要正确,也要求办案要合法地实现正确,西方式方法律谚语讲 公正先于真实 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这里我们简化了对公正的理解,就将公正理解为合法。 理解这一点,我们就能理解为什么在美国会出
13、现辛普森案那样的判决以及南非刀锋战士涉嫌枪杀女友案审讯的复杂性。 当然,在中国主要可能还是更注重对真实的追求。 如公安机关长期奉行的以口供为中心的办案形式,先用各种 手段 对犯罪嫌疑人 突审 ,攻破其心理防线后获得供述,再根据供述固定各种凶器、赃物等证据,最后到达起诉的证据标准。 案件告破,并且是正确的,但是怎样评价这样得出的正确呢? 公正吗? 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翻供又该怎么办? 公正除了要求合法地实现正确之外,最主要的就是要求我们做到平等。 两个人同样是寻衅滋事,二者行为的表现情节、危害后果、一贯表现等因素一样,假如一人被处以治安处理惩罚,另一人却被处以3年有期徒刑,人们都会有明显的不公感。
14、 一个最明显的例子是2020年6月16日(今日讲法栏目中的个案。4个未满16周岁的青年寻衅滋事殴打别人,造成当事人脑疝死亡。华而不实提议的当事人认定属于寻衅滋事,但因未满16周岁,不构成犯罪,而另外两人定性为存心故意伤害致死,一个判无期徒刑,一个判有期徒刑。 这样的判决,引起了极大的争议,当事人家属和律师无法接受。 当代法律制度中不仅仅强调平等,更强调本质的平等,即强调对弱者权利的保障。 如刑事诉讼中,要由检察院来证明其所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罪名成立的责任,而不要求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或证明自个无罪,并且对检察院的证明要求到达 排除合理怀疑 的最高证明标准,这都具体表现出了本质的平等的观念。 举证
15、责任倒置在行政诉讼领域、产品质量诉讼领域、环境污染侵权诉讼领域、医疗事故案件诉讼领域都成为基本的原则,这些制度具体表现出的背后精神就是对平等的本质保卫,即对弱者的加强保卫。 那么正当程序是怎样保证警察执法的正确和公正呢? 笔者扼要分析如下: 比方,正当程序要求法律决定经过中如行政处理惩罚、审讯、调解决定、刑事审讯相关的利益人能够介入决定经过中,这样就能够兼听争议双方的意见,才最大可能地发现争议的真实原因或案件的真实情形。 以刑事案件审讯为例, 假如诉讼各方在一个法律适用经过中都能提出证据、阐述并证明自个的主张,真相就更可能产生,法律可以得到正确的适用,进而得出正确的判决结果 。 当代刑事审讯程
16、序所包含的举证责任分担、证明标准以及无罪推定等规则目的都在于确保法官的判决正确,最大程度上避免可能的错误。 相反,不以正当法律程序,甚至根本没有程序的审讯,如古代欧洲的宣誓a wager of law、神明裁判the trial by ordeal、决斗the trial bybattle,又如我们国家舜帝时代 ,皋陶治狱时的 以神兽触罪者 ,都将判决结果的正确性寄托于神明,最终只能是决定于偶尔性。 当事人能够最大程度上介入对自个利益影响的决定经过中,是其感到公正的基本条件。又如,正当程序要求任何法律决定的做出要及时,这更是保证法律决定的正确与公正的关键。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讲的及时并不是越快越
17、好,而是讲既不拖沓,也不草率,要恰到好处。 试想,案件久拖不决,关键的证据就可能消失,破案和正确审讯又从何谈起? 警察、法官悠闲自在,当事人却心急如焚,这又是何等不公? 假如案件的处理过于草率,那么可能关键证据就会疏漏,错案、冤案往往因而而产生。 办案人员以为是小事的案件对当事人来讲却是大事,事关当事人重大利益甚至生命保障的大事却草草结案,这当然也不公正。 正确和公正,二者在大多数情形下是一致的。 如刑警在侦破刑事案件经过中会遵循相应的技术性、法律性的程序,这些程序保证了我们发现犯罪事实,抓获真凶,最后破案。 发现犯罪事实,抓获真凶,也就意味着我们既没有 放纵坏人 ,也没有 冤枉无辜 ,这就是
18、最基本的公正。能够讲,公正要求我们的执法要正确。 我们长期坚持的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法律政策是对以上观念的很好注释。 正确和公正有时也会不统一,表现为正确处理并不一定意味着公平,公平处理也不必然要求正确。 前者如通过刑讯逼供正确侦破的案件的情形,后者如民事侵权领域中的无法确定侵权人时的共同侵权责任制度。 这种正确和公正相冲突的情境是工作中要关注和总结的。 2. 正当程序能够最大程度上减小法律执行中的阻力 正当程序的宪法原则的性质使社会整体具有了正当性和正统性,假如能严格地落实到每一次详细的立法、详细的判决、详细的执法活动中,那么详细的执法也就有了正当性。 当事人认可了法律决定的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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