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留养亲制度的利弊及现代价值,法制史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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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留养亲制度的利弊及现代价值,法制史论文摘 要: 存留养亲制度是我们国家古代为了解决徒、流刑以及死刑罪犯老疾尊亲奉养问题而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在我们国家历史上延续了一千四百余年。这一制度固然存在影响司法公正等局限性,但在维护家庭社会稳定、弘扬传统孝道文化以及稳固统治阶级秩序等方面也发挥着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在现代社会,存留养亲制度的精神内涵和价值理念,在改革现行缓刑制度、传承传统孝道文化以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仍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本文关键词语 : 存留养亲;法律制度:孝道文化;现代价值; 一、存留养亲制度概述 (一)存留养亲制度的内涵 存留养亲制度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
2、指被判处死刑、流刑或者徒刑的罪犯,假使其直系血亲尊亲属存在年老、重病或者残疾等情况而无人奉养,在一定条件下能够获准暂时免于死刑或者改判刑罚的一种制度。它既是儒家孝道文化的具体表现出,同时也是中国古代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之一。从魏晋南北朝开场到清朝末年,存留养亲制度在我们国家一共延续了一千四百余年。 作为一项刑罚执行制度,存留养亲制度有着特别严格的适用条件。首先,罪犯须是家中独子或 家无成丁者 ,且所犯罪名一般为 非常赦所不原 的死刑或徒、流刑。其次,罪犯所奉养的亲属须为年老、患有重病或者残疾的直系血亲尊亲属,如父母、祖父母等,且其无成年子孙和近亲照料。最后,从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角度来看,需要在符合
3、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罪犯才能够准许留养。比方,若被杀之人是独子,其父母尚在,无人供养,那么无论罪犯能否存在老疾血亲,皆不准留养。只要知足以上条件,并得到皇帝的裁决批准后,罪犯才真正具备留养的资格。 但是,存留养亲罪犯的刑罚并不意味着能够得到免除。在罪犯 留养 结束后,司法机关需要重新恢复对其刑罚的执行。比方,在唐朝,(唐律疏议规定: 若家有进丁及亲终期年者,则从流。 1151本来由于罪犯家里没有成年人,所以才允许留下来侍养。假如罪犯知足家里有期服亲属进入成年或所奉养的尊亲死亡满一年的条件,司法部门都应该依法对其执行流刑的刑罚。所以讲,存留养亲并不意味着罪犯此前所犯罪行能够得到赦免,更不是其逃避刑
4、罚的工具。 (二)存留养亲制度的历史嬗变 法律史学界通常以为,存留养亲制度始设于北魏。详细可向上溯源至东晋时期。东晋成帝咸和二年,勾容令孔恢因 自陷刑网 本应 弃市 ,但皇帝 以其父老而有一子,以为恻然 ,特下诏免其一死。287这是当前见诸史籍因亲老无侍、特诏免死的最早案例,但此仅为一时之举措,尚未构成定制。直至北魏时期,存留养亲制度才正式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太和十二年,北魏孝文帝下诏规定: 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年老,更无成人子孙,又无期亲者,仰案后列奏以待报,着之令格。 32878存留养亲制度开场具有了普遍适用性。在不久后的正始元年,宣武帝将其修订入律: 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
5、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者从流。不在原赦之列。 32885至此,存留养亲制度开场逐步确立与适用,并得到进一步的规范化和普遍化,成为了魏晋南北朝时期引礼入律的典型表现。 到了隋唐,存留养亲制度进一步定型完善。隋朝统一中国后,隋文帝因北周刑法冗杂苛酷而并未沿袭(北周律。根据(隋书记载,隋朝在制定(开皇律时, 多采后齐之制 4711,以(北齐律为蓝本改定新律。而(北齐律又以(北魏律为蓝本。所以北魏的存留养亲制度被隋朝沿袭下来。唐朝建立后,经济发展,国力逐步强盛,政治方面亦多有改易更革,就法律方面而言,法律思想活泼踊跃,立法活动频繁,为法律制度的严密和完备创造了良
6、好的思想意识条件和物质环境。永徽四年,(唐律疏议颁行,对存留养亲制度作出了较为完好的规定。在华而不实的(名例律里, 诸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者,上请。 犯了流罪的,可以以 权留养亲 ,但遇恩赦时,不在受赦范围之内,而且 课调还是那样 。同时还规定, 若家有进丁及亲终期年者,则从流。计程会赦者,依常例。 1148-151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维护了司法的公平性。可见,唐朝的律文已经对存留养亲制度作出了更为详细、详尽的规定。它仍以 侍亲 为主要立法目的,对犯人死刑以及徒、流刑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加以规范,具体表现出了封建统治者 以仁孝治天下 的治国理念以及统治手段 仁政 的一面。
7、 宋元时期,存留养亲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宋朝的存留养亲制度基本沿袭了唐律的有关规定。北宋制定的(宋刑统与唐律之间,就存留养亲的有关法律规定,仅存在字词的差异,并无太多变化。但是在金代,为了加大对罪犯的惩治力度,统治者对存留养亲制度作了一些变革。包括金世宗在内的统治者以为, 在丑不争谓之孝,孝然后能养。 5159存留养亲之本意是为了推崇孝道,劝人向善,而不是宽恕甚至豁免罪犯的罪行。若有人生性残暴,且毫无事亲之心,即便准其留养,也难以到达奉养亲老的目的,甚至可能事与愿违。所以,在金朝,统治者对本身素质不合适侍奉亲老的罪犯不予宽待,还是那样对其按律处置,不准 留养 ,对其亲老实行 官与养济 ,即
8、由官府来承当济养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修正了存留养亲制度在实践中的弊病,使存留养亲真正发挥出崇尚孝道的教化作用,维护了该制度原有的立法本意和执行权威。元朝建立后,继承了儒家礼教的精神,进一步地放宽了存留养亲制度的适用条件。根据(元史记载, 诸犯死罪,有亲年七十以上,无兼丁侍养者,许陈请奏裁 诸窃盗应徒,若有祖父母、父母年老无兼丁侍养者,刺断免徒 6483。无论是流罪适用的细化还是血缘亲疏的放宽,都具备了元朝时期的灵敏性与独特性,对以后的朝代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明清时,存留养亲制度被继承和延续,并得到了一定的改革。明朝统治时期,中国封建社会开场进入晚期。明太祖朱元璋在奉行 刑乱国用重典 立法原则
9、的同时,也继承了 礼法并施 的传统治国方略,在客观上保证了儒家伦理思想的继承性和连续性。在明律中,存留养亲设有专条。(大明律中的(名例律规定: 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以次成丁者,开具所犯罪名奏闻,取自上裁,若犯徒流者,止杖一百,余罪收赎,存留养亲。 7176由此能够看出,明代的存留养亲制度具有 从严 与 从宽 并存的特征。 从严 ,是指明朝 常赦所不原 的死罪覆盖范围比唐朝要宽,几乎涵盖了所有刑法规定的重罪,适用存留养亲的死刑案件大大减少,同时,成丁条件也有所变化,唐朝成丁为二十一岁以上,明朝则降至十六岁以上,进一步限制了存留养亲的适用。 从宽 ,则是指明律把唐律
10、中的 家无期亲成丁者 改为 家无以次成丁者 ,放宽了留养的条件,而且留养的手续也变得简便。8清朝初年,统治者 参汉酌金 ,承袭明律。存留养亲制度本质上并无多大改良。到了康熙年间,随着封建统治日益稳固,存留养亲的限制逐步得到放宽,且在实体处理上构成了一系列的实践案例和操作规范。道光时期, 孀妇独子 存留承祀 也成为存留养亲的法定理由。但随着封建制度的日益衰落,存留养亲的适用范围逐步缩小。到清末修律时,因沈家本等人以为存留养亲有悖平等原则,名为养亲,实为养奸9,所以存留养亲制度的有关规定被删除。至此,在我们国家存在了一千四百余年的存留养亲制度正式落下了帷幕。 二、存留养亲制度的利弊分析 (一)存留
11、养亲制度的积极作用 作为存在了数千年的中国古代重要法律制度,存留养亲制度在维护家庭社会稳定、弘扬传统孝道文化以及稳固统治阶级秩序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1.维护家庭社会稳定 在我们国家古代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是传统的小农经济。而小农经济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封闭分散、自给自足。所有社会成员的衣食供养主要在自个的家庭之内解决。而且中国古代并无当代社会如此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因而我们国家农业社会也有 养儿防老 的传统。10在这样的情形下,假使家中独子被执行死刑或放逐边疆,无其他成年亲属奉养,那么年老或者患有疾病的尊长很可能会因而粮断衣绝,食不充饥,甚至会有性命之虞。由于中国古代流刑的发配地点通常为边塞荒
12、芜之所,且一般不得返回原籍。由于交通不便,通讯落后,罪犯难以与家人联络,进而 别后生死俱不知 。在这种情况下,罪犯的老疾尊长本身生活不能自理,再加上丧子或者失子之痛,很可能会出现上面所述情况,进而影响社会家庭的稳定,增加社会的养老压力。假如这种现象普遍发生,很容易引起社会动乱,严重影响社会安宁。而存留养亲制度的设立,通过暂缓刑罚,为罪犯家庭设置了一道屏障,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这种家破人亡悲剧的发生,使犯人得以尽孝、尊长得以安度晚年,进而维护家庭稳定,保持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2.弘扬传统孝道文化 众所周知,孝是儒家伦理的核心观念,也是千百年来儒家化的法律所要维护的道德准则,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
13、着不可或缺的地位。历代的统治者也无不重视孝道的弘扬和推行。明太祖把孝视为 风化之本 古今之通义 。11302清朝康熙帝也曾在其 上谕 中讲: 兴起教化,鼓舞操行,必以孝道为先。 12225存留养亲制度,在面临被判处徒、流、死刑的罪犯家中存在无人奉养之老疾尊亲的情况下,经上请,可允其先养其亲,后行其刑,以做到情法兼顾。这是儒家传统孝道在法律制度领域的重要具体表现出。一方面,存留养亲能够使罪犯及其家庭对统治者感恩戴德,进而到达感化和改造罪犯,进而消灭犯罪的社会效果。另一方面,这也有助于弘扬传统孝道文化,稳固人们养老尽孝的社会观念,构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3.稳固统治阶级秩序 存留养亲制度之所以能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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