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下网络平台侵权规制的问题和完善,民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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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享经济下网络平台侵权规制的问题和完善,民法论文摘 要: 网络平台侵权事件频发仿佛已成为分享经济发展之殇,怎样妥善治理关乎行业整体的行稳致远。当下分享平台侵权存在纠纷发生率高、损害客体多元以及损害后果严重的特点,而既有治理机制则面临规制失灵的窘境,难以实现侵权风险的有效防治和侵权纠纷的妥善解决。对此应从立法完善、司法裁判指引、多元协同监管三管齐下,以推动分享平台侵权法律规制的健全。 本文关键词语 : 分享经济;网络平台;侵权治理;窘境;破解; 当下,我们国家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作为新增长点、新动能领域之一,近年来我们国家分享经济发展迅猛,在疫情冲击下更是迎来了新一轮爆发期。
2、然而分享经济在其发展中亦面临着众多问题与窘境,个人隐私泄露、信息安全隐忧等侵权现象愈演愈烈,滴滴顺风车几度曝出杀人案更是将矛盾推向顶峰。作为营运中心的分享网络平台,因利益驱使、监管缺失等因素,仿佛已成为各类侵权的最大施行方,唯有对其予以有效治理,才能推动分享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现实之殇:分享经济发展中网络平台侵权事件频发 作为分享经济的三大基本要素之一,网络平台是分享经济发展的核心。然而在当下我们国家分享经济发展中,网络平台侵权现象颇有愈演愈烈之势,众多平台均面临着因侵权被诉、被要求整顿、陷入信任危机的现实窘境。 (一)侵权纠纷发生率高 分享经济在我们国家发展之初即伴生各类侵权,网络平台作为
3、侵权主体,其损害对象牵涉广泛,可区分为对资源使用方、资源提供方、同业竞争方以及非介入的第三方。在分享经济规模不断扩大的背景下,无论何者作为侵权损害对象均构成一个数量庞大的群体,侵权比例奇高。华而不实尤以消费者作为资源使用方的消费侵权为典型,自2021年开场,分享经济逐步成为消费者投诉热门,且不断呈上升趋势。大型分享平台企业更是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对服务提供者及消费者等其他交易介入者施行高额抽成、限定交易方式、“大数据杀熟 等多样化侵权行为。而现有法律框架下的有效解决机制缺乏,极易因受损害者数量诸多而引发群体性纠纷事件,2020年11月,北京蛋壳公寓总部聚集数百人维权,包含租户、供给商、保洁人员
4、等,随后各地亦相继发生类似事件,成为了亟待防备和化解的潜在社会风险。 (二)侵权损害客体多元 (侵权责任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其保卫范围为民事权益,从学理分类而言,可牵涉人身权益、物权、知识产权及其他。在分享经济发展中,非物质性人格权领域受损害普遍者首当其冲的为隐私及个人信息权益,这是几乎所有平台企业均存在的侵权问题,为促成资源使用方和提供方的交易,平台企业大肆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并用于各类APP营销和广告投放,过度索取、强迫受权、数据泄露等侵权现象极为普遍。而就物质性人格权益,在我们国家发展最为迅猛的分享出行领域,因交通事故、司机伤人事件等频频发生对身体权、健康权乃至生命权的损害。分享平台与金融业务
5、的融合亦是潜在宏大风险,以用户押金或预付款构成的资金池一旦发生平台资金链断裂则无法退回,而屡屡“爆雷 的P2P网贷平台更是导致诸多投资者血本无归,是对财产权的极大损害。分享充电宝、分享知识技能等行业则成为了知识产权侵权的高发区,前者如来电科技屡次卷入专利侵权诉讼,标的额高达百万甚至数千万;后者如提供内容服务的喜马拉雅FM、提供医疗咨询服务的春雨科技等,通常因平台所涉内容牵涉着作权侵权。 (三)侵权损害后果严重 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各类侵权乱象仿佛已成为分享经济整个行业的发展之殇。其一是对个体的损害有严重之势。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2021)指出,平台把握用户数据的海量性、多样
6、性和敏感性,一旦由于外部攻击或内控失范而发生信息泄漏,会给用户带来严重的人身、财产安全等威胁。在分享交通领域,根据2021年5月北京市海淀法院网发布的(滴滴出行车主犯罪情况披露显示,由滴滴平台衍生的刑事案件数量远高于公众所知悉的程度,甚至发生多起强奸、杀人等恶性事件。而在分享住宿、P2P网贷等领域,同样出现了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其二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网络平台改变了传统经济发展中商家对消费者的形式,因产品的更新换代以及日常使用的报废,分享单车、分享汽车随意停放导致对城市管理、居民出行等造成极大不便,而废旧车辆、电池等后续回收无法及时更是造成极大的环境污染隐患。其三是对未成年
7、人的损害。近年来,我们国家未成年群体接触互联网的比例逐步提高,平台认证机制的随意、时间及消费管理的设置欠缺等极易诱发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部分平台还存在传播低俗内容、诱导用户进行高额打赏等问题,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导致发生财产损失。 二、治理之困:分享经济发展中网络平台侵权规制失灵 网络平台的核心地位决定了唯有对其侵权予以有效治理,才能带来分享经济行业的行稳致远。然而当下分享经济发展中网络平台侵权呈现出的新样态,导致既有监管机制难以有效应对,侵权法律风险防治乏力,而在侵权纠纷解决上,更面临平台滥用用户协议及其免责条款推卸责任的救济窘境。 (一)防治乏力:既有监管机制难以实现侵权有效治理 近年
8、来,为促进分享经济的规范化发展,我们国家亦着力推动相应监管机制的创新完善,但面对其迭代升级和衍生扩展,既有监管仍暴露出侵权风险治理的薄弱。第一,现有监管立法难以实现妥善规制。分享经济具有低门槛准入的特点,对于企业而言,新兴业态层出不穷,凸显监管法规制度的滞后;对于个体而言,分享经济“人人介入 下的消费关系、劳资关系等极大拓展了监管对象和范围,而相对应的监管规则却无法跟上而出现真空地带。第二,传统分割型监管形式难以实现全面覆盖。随着分享经济的发展,平台企业在业务范围上趋于混业经营,并不断开发创新型业务,在地域上,行业内龙头企业通常属于“一个平台、服务全国 的运营状态;对于前者,传统的碎片化监管无
9、法应对跨行业、跨部门的发展现实,对后者则既有的属地监管亦无法应对跨区域经营。第三,监管理念及技术难以匹配现实发展需求。当下监管仍停留在以为主导的被动响应层面,而新技术虽已纳入却与行业发展水平差距明显,无法作用于侵权风险的预判及前期防治。 (二)救济困难:分享网络平台利用法律漏洞推卸责任 网络平台侵权的法律规制应以明晰平台企业的法律性质和地位为必要前提,然而分享经济发展中网络平台具有特殊性和多元性,其侵权法律纠纷解决无法完全套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网络平台侵权的相关规定。为业界达成共鸣的是,分享网络平台有别于传统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一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分享经济的运营形式具备去中心化的特质,网络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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