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凸显的问题,司法制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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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下我们国家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凸显的问题,司法制度论文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第一章】【第二章】【3.1】【3.2】 当下我们国家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凸显的问题【第四章】【结论/以下为参考文献】 3.2 当下我们国家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凸显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们国家社会法治体系的不断健全、司法体制的不断改革、法律职业群体专业性水平的不断提高,我们国家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正在进行之中。在这里建构经过中,我们国家法律职业仍然存在着一些亟需突破的瓶颈和问题。这些瓶颈和问题主要具体表现出在下面五个详细方面: 3.2.1 法律职业人员知识储备不够 高度专业化的法学理论知识储备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必
2、备 软件 .共同的法律概念、规则和原则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之间相互沟通的桥梁或工具,使他们构成了共同的思维方式、共同的判定标准、共同的价值追求以及内在的凝聚力。没有法学专才教育,就没有法律职业,更不会有法律职业共同体。 就当前现实来看,尽管我们国家已经构成了以普通法学教育为核心和主体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知识教育体系,加强对准法律职业者或法律职业者进行的培训教育。然而,法律实践课程设置不合理、一体化职业培训制度的缺位以及对终身法学教育的忽视,导致我们国家法律职业人员知识储备缺乏,影响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智识性特征。 首先,法律实践课程设置不合理。与国外法学教育课程设置类似,我们国家法学教育同样设有法律实
3、践这一环节,由各个法学院校来组织布置。法律实践课程设计的理念意义在于:一是将课堂所学知识与法律实务相结合,二是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有效对接,缩短或避免初入职时的职业陌生、职业摩擦。然而从法学教育现在状况来看,对于接收方而言,从短期来看该课程设置忽视了社会成效性,考虑接受单位利益较少,更侧重于对学院、学生经费问题的顾虑,致使接收单位对此积极性不高。进而使得学生的实践活动空间越来越窄,多数或是案件量少,纠纷相对简单的单位,或是虽不一样单位但实践内容并无多少不同,导致学生的介入性也越来越低,有些地方的该项实践课程甚至已经是流于形式。法学理论知识没有能很好的与实践相结合,也更谈不上在实践中的进一步
4、完善,实践课程的设置也就难以发挥其对职业人员的知识积累的预设效果。 其次,一体化职业培训制度的缺位。 一体化职业培训制度主要是对已通过司法考试准备进入法律职业的 准法律人 设置的岗前培训。 这种一体化培训制度有利于法律职业者之间的互相联络、遵循一样的价值信仰和伦理道德规范、构成一样的职业思维方式,进而比拟有利于实现各类型法律职业之间的工作转换。而根据我们国家现有法律规范的规定,我们国家如今法律职业培训,如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均是在各自职业系统内部封闭式的展开的,而非对这三者进行统一化的入职前管理和培训,其直接阻碍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入职前的沟通、沟通和认同。由于缺乏一体化职业培训制度,我们国家律
5、师、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信任度不高,职业共同化意识淡薄,有碍于一个相对中立的、高素质水平的、对法治社会建设提供正能量的法律共同体的构成。 最后,我们国家当前法学教育中存在着重视岗前职业法学教育,忽视终身法律教育的倾向。终身教育制度的核心在于入职后的继续教育,主要是对已经入职多年的法律人员进行法学专业知识的再培养。无论是详细案件中复杂多变的纠纷带来的外在压力还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智识性特征的内在要求,都要求法律职业成员只要通过不间断地学习,才能做到知足随社会进步时刻都在变化的职业要求,才能保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在属性,才能回应社会对当代法治秩序与公平正义的热切期望。但当前我们国家的终身化法律继续教育
6、并未实现,存在着将学历教育看成是职业继续教育的倾向,多数为时间短、培训内容陈旧、考核标准不严格,用 证书 的获得敷衍了事,致使法学终身教育无法顺利进行。 3.2.2 法律职业门槛设计不合理 宏观上,一国法治发展的程度在某种意义上取决于该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质量。微观上,一国法律职业门槛的高低也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该国法律职业群体的整体素质。 详细而言,当下我们国家法律职业准入门槛主要有两种:一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二是司法机关招录考试制度。此形式决定了我们国家法律职业准入门槛设计不合理,主要存在着如下弊端: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弊端阻碍了其与法学教育的良性结合 从考试题型上和考察的知识点来看,四张卷满
7、分六百分,四分之三为客观题,主观题仅有四分之一。与客观题相比拟而言,分值占少数的主观题更能检测出学生的法学知识能否扎实,法学理论功底能否深切厚重,法学逻辑思维能否严谨。而分值上占多数的客观题,一方面考察的多为法条记忆性知识点,多半可在培训机构相应知识内容和做题技巧的辅导下,通过考前突击,可以侥幸过关。这也就是为何司考虽难,但有时会出现非法学专业考生的通过率反而高于法学专业考生的现象。从考察科目上看,有民法、刑法、民诉、刑诉、行政法六大主考科目,外加经济法、国际公法等多个考察科目,考察科目多,但总分值、总题量有限,此考试形式也就不可避免的使得考试点极其分散,很多题目又因回避热门而考题偏难,因回应
8、热门而考题偏易,这都不能很好的测试出考生对所考科目基础知识内容的把握程度。从报名资格上来看,本科学历以上报考是不受专业限制的。只要是本科生,非法学专业学生都能够报考。而法学这一专业如医学一样,专业性强,都要求接受一定年限的本专业领域内专业知识的积累,专业思维的培养,才有可能熟练把握这一学科。只不过,医学专业有更为明显的外在专业属性,能否能够熟练使用手术刀,而法学专业属性较隐秘,表现为面对法律事实能否用独特的专业思维进行逻辑推理和判定。不是一定时间内就一定能熟练把握,但这项专业技能,若没有一定时长的保障,定也是不可能获得的。所以报考时专业不限制是违犯法学这一学科的内在独特要求的,其不利于了法学教
9、育和司法考试之间的良性结合。 二司法机关招录考试的制度缺陷 作为司法机关准入工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与司法机关实际用人需求并不完全适应。公务员考试制度已经成为我们国家法院、检察院系统录用法官、检察官的主要方式。但是由于法院、检察院本身所具有的司法属性,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并不完全知足法院、检察院对法官、检察官的用人需求。这主要具体表现出在下面三个方面: 一是强化应试能力,忽略实践能力。如现实生活中一些专业培训机构专门对一些实际上没有任何法律专业知识以及法律实践经历体验的报名人员进行短期的考试训练。而这种突击性的、有针对性的培训根本无法积累到专业的法律知识、法律思想和法律思维,往
10、往造成实际上被录用的人员并非司法机关所真正需要的人才;二是重视行政属性,弱化司法属性。司法职业本身最重要的应该是对应试者法律知识、专业素养以及实践经历体验的考察。 而公务员考试主要考察的却是一个普通行政人员所需要具备的能力要素,即便华而不实包含对于法律内容的考察,也无法到达司法职业所要求的深度和广度,无法通过这类考试准确测评出考生能否合适在政法机关工作,能否正确行使政法机关的法律工作职责。 三是我们国家司法机关法官、检察官遴选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所谓遴选机制是指上级司法机关经过一定的程序主要是通过考试方式将符合遴选条件的工作人员从下级司法机关中选拔出来的经过。当前我们国家尚缺乏在法律法规层面上
11、对法官、检察官遴选机制作出统一规定,欠缺细致、严密的操作程序,实践中多由各遴选单位根据人事工作中的习惯做法设置工作方案和开展遴选工作,随意性和局限性较大。除此之外,遴选组织工作透明度有待提高。当前对被遴选人的评价和考察实际上是由遴选单位作出的,评价和考察经过不够公开,不利于社会监督,公信力可能遭到质疑。 3.2.3 法律职业行政干预影响较强 当前,我们国家司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一样,也是由人、财、物构成的,离开了人、财、物的供应,司法机关是难以运转的。所以,假如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是受制于人的,司法机关的运转也必然是受人操纵的。也就是讲,假如司法机关在人、财和物三个基础层面受制于行政机关,
12、那么司法机关势必难以独立进行审理或办理案件。相反,假如同级地方行政机关失去对同级司法机关在人、财和物三方面的控制,也就丧失了非法侵犯司法的最后筹码,司法机关也就获得了独立自主地位。事实上,当前我们国家司法机关的人、财和物三权一直受控于同级行政机关,这就决定了我们国家司法机关不得不受制于同级行政机关的现在状况。我们国家司法职业受地方行政干预的影响主要具体表现出在下面几个方面: 司法机关人事决定权分属于各级地方有关行政职能部门。法院、检察院缺乏人员录用和任用等方面的决定权。固然这种以 地方管理为主,系统管理为辅 的管理形式,在计划经济时代,有利于稳固和维护基层政权。但是在社会市场经济深切进入发展、
13、依法治国方略入宪的今天,其弊端已经日益凸现出来。由于法院、检察院人员管理的地方化,必然导致司法权利的地方化,这是产生地方保卫主义的根本源头。这样发展所导致的后果便是:法院、检察院对地方行政机关存在着严重的人身依附关系。一方面导致了 劣币驱逐良币 现象存在,严重削弱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造成司法职业人员整体法律素质不高,依法独立审讯案件的目的难以实现。除此之外,地方委、人大以及政法委等与法院、检察院的关系具体表现出为行政化管理关系,院长、检察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庭长、科长,副庭长、副科长等的选任也是行政化管理,都要经委、人大以及政法委研究、决定通过;法院的内部管理也是行政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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