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建设,司法制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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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建设,司法制度论文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利。这一要求揭示了中华特点社会司法制度的人民性本质,彰显了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研究司法制度的人民性,考量司法权运行的人民性特征,对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司法宗旨;确立以人民群众的需要为司法工作的价值导向,把提高司法公信力、实现全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审讯、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司法人民性的概念与特征 一中国司法人民性的概念 中国司法的人民性从根本上讲,具体表现出的是一种价值理念,表现为一种司
2、法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归依的价值基础和价值取向。我们国家司法的人民性主要包括 权利属于人民 和 权利服务于人民 两个方面。所谓权利属于人民,是指司法机关是人民适用法律管理社会的权利机关,司法权是把握在人民手中的权利,司法活动本质上是人民在行使自个的司法权。所谓权利服务于人民,是指司法机关的根本宗旨、司法职权配置和运行的目的是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中国司法的人民性也是董必武思想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 1950 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上,董必武就明确提出了 人民司法 的概念,他以为人民司法的基本精神,就是为人民服务,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保障社会秩序;人民司法
3、的基本观点就是坚持群众道路,加强与群众的联络,把马恩列斯的观点和思想落实到人民司法工作中去。 我们国家司法的人民属性在世界各国是唯一无二的。从各国司法的关联性看,司法往往与政治需要相联络,西方各国宪法法院的违宪审查权,实际就是维护现行政治体制的稳定和延续的一种司法制度设计,其基本功能就是维护和稳固各自所属的政治体制和宪法的绝对地位。在事关国家外交利益或重大利益时,美国或司法部时常以 法庭之友 的方式出现,向法庭说明此案牵涉国家重大利益,提请法官高度重视。此时,政治需要或更高层次的国家利益优先于司法独立的价值。而政治性是各国司法制度实际存在的共性,只是在表现形式上因其所属的政治制度不同有所区别。
4、但是,人民性在其他国家的司法制度中却很难具体表现出出来。西方国家实行 三权分立 ,人民不可能集中统一地把握国家权利。我们国家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司法权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方式把握在人民手中。因而,人民性是我们国家司法制度的特有属性。 二中国司法人民性的基本特征 第一,我们国家的根本制度决定了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如前所述,我们国家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最高具体表现出。根据我们国家宪法规定,司法机关必须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一切司法活动都必须置于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之下。正如同志指出:我们并不反对西方
5、国家搞三权分立,多竞选和西方的民主那一套,但是中国大陆不搞三权分立、不搞多竞选,议会两院制。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 第二,权利来源表示清楚了司法制度的人民性。我们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是人民把握国家权利和当家做主的可靠保障,是人民根本利益的集中具体表现出。中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这是我们国家的宪法原则。因此,一切国家权利包括审讯权和检察权都属于人民,一切权利的行使都是受人民委托。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是人民行使权利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其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人民通过选出的人民代表,组成自个的权利机关,根据人民的共同意志行使立
6、法、行政、审讯、检察等诸项权利,并对这些权利享有最终的决定权。在详细的权利构造上,则采取了分工负责的原则,使各机关在权利分工基础上,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实现国家机器正常运转,最终促进人民根本利益的更好实现。 第三,司法宗旨具体表现出了司法制度的人民性。我们国家的司法制度从建立之始就具有方便人民群众的独特品格,把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知足放在重要位置。以人民能否满意为审讯、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每年人民代表大会对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审查和表决被视为人民满意度的年度检验标准之一;而西方司法制度用终审制度等维护司法权威,强调公权和私权对司法权的绝对服从并构成了传统,法官一经任命,除到退休年龄和
7、腐败原因外,终身任职,现任法官基本上不受立法机关和民意代表的监督。我们国家审讯机关和检察机关司法追求 公正与效率 ,三大诉讼法分别规定了案件审理的结案期限,这不仅反映了人民群众对 公正、高效 的愿望和要求,而且也符合我们国家国情的需要。 第四,活动的方式凸显了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在我们国家不同历史时期,马背法庭、巡回法庭、诉讼调解等各种利民、便民的审讯方式都以贴近民众而遭到社会认同。在这里经过中,人民法官的真正含义发挥得淋漓尽致。从人民群众介入司法工作的程度看,我们国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为防止和纠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法律执行与使用经过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8、,根据宪法和法律而施行的一项司法改革举措。人民监督员对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和检察机关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发生的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超期羁押,违法搜寻、扣押、冻结,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 五种情形 进行监督,提出监督意见。这无疑是司法机关人民性本质的重要具体表现出。人民陪审员事实上履行介入审讯的法定职责,能够共享法官的权利,参加审讯活动全经过,不仅参加法律适用的合议,而且决定事实,构成合议庭多数意见,并依此作出判决。而在采用陪审团制度的西方国家
9、,人民群众介入司法活动的程度有限,陪审团成员不能决定法律的适用,只能认定案件事实。 二、中国司法人民性的本源与本位 一中国司法的人民性本源 人民性本源是对现行司法制度人民性本质的寻根溯源。据考证,中国司法的人民性自北伐战争时期开场萌芽。1925 年,省港罢工委员会在中国领导下,设立了军法处、会审处和监狱。由罢工工人选任承审员,由各工会组织选派陪审员。此间,湖南、湖北、广东等地农民运动蓬勃兴起,为解决农民会员之间纠纷,审讯土豪劣绅,在省、县建立了十分法庭,该法庭审讯委员会成员都是由农民协会、工会及其他群众团体派代表共同组成。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开创建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1931 年 11 月,
10、(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 苏维埃全部政权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及一切劳苦民众 。苏区时期,工农民主政权的建立,彻底摧毁了反动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在总结和吸收了当时苏联建立司法机关和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经历体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执行委员会是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执行委员会之下设立人民委员会即和最高法院。最高审讯机关为最高法院,设院长 1 人,副院长 2 人,由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任命,内设立检察长 1 人,副检察长 1 人,检察员若干,由执行委员会任命。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群众道路原则,实行人民陪审、巡回审讯、人民调解等制度,与地方式方法院均实行 审检合署制
11、 ,这是把握在广大工农手中的 红色法庭 ,成为镇压帝国主义与封建势力的有力武器。 抗日战争时期,司法机构的人民性得到进一步显现。在边区高等法院仍在实行 审检合署 办案制的同时,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就明确规定: 建立便利人民的司法制度 .这一时期的人民司法原则、调解制度、审讯方式、培训制度和监狱管理等工作,都有很多创造,总结了很多新经历体验,为建立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提供了很多值得参考的经历体验。如司法原则方面,总结出了应由公安、检察、审讯这三机关分工行使侦查、逮捕、审讯权;适用法律时应平等对待各抗日阶级,一样判罪量刑;公务员无特权之讲,公务员犯法和老百姓犯法,同样依法处置;禁止刑讯逼供,重视
12、证据和调查研究;实行公开审讯、人民陪审、辩护、上诉和案件复核等审讯制度;由审讯机关邀请人民陪审,群众团体选派固定人员轮流参加陪审,选派代表参加陪审;刑事上诉期、民事上诉期分别为 10 天和 15 天,基本实行两审终审制;复核案件分死刑复核和有期徒刑复核两种,死刑复核一律呈报边区高等法院复核。在审讯方式上,采用就地审讯、公开审讯、巡回审讯等方式。著名的 马锡五审讯方式 就是 人民司法为人民 的典型代表。方便群众,就地审讯、巡回审讯,审讯和调解相结合是其主要特点。被誉为 边区司法的新创造 ,其经历体验不仅在各抗日根据地得到普及,甚至遭到国统区人士的赞扬。调解民间纠纷方面,采用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民
13、间调解等多种形式。在监狱管理制度方面更有很多新的创造,例如在边区高院设监狱,地方式方法院和县司法处科设看守所。在培训司法方面,采用设立法学院、司法班、司法系的形式和组织训练班的方式。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实践经历体验,对以后的人民司法建设工作起了重大的影响作用。 解放战争时期,司法机关的人民特性进一步彰显。抗日战争胜利后,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一些边区开场合并,先后组成东北、华东、华北、中原、中南、西北等几个大行政区。各大行政区的法院、检察院的建设在继承老区优良传统基础上又有了新的发展,陆续制定各地区的施政纲领。各大行政区法院、检察院统一正式改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这是对人民司法制度确实立起着宏
14、大作用的事件。新中国成立前的 1949 年 2 月,发布(关于废除国民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 ,明确指出,解放区的人民司法工作必须以人民的法律为根据, 在人民的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地发布以前,应该以政策以及人民与人民当兵的人已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条例、决议作根据。当前,在人民的法律还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的办事原则应该是:有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无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新民主主义政策 . (指示对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人民司法建设作出了高度概括和正确总结,指明了建国以后人民司法建设的方向。更是在 1949 年(
15、共同纲领中明确提出了建立 人民司法制度 的要求。发展至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法官、人民检察官,乃至人民的司法, 人民 二字已经成为中国司法制度最鲜明的特色和本质特征,深深融入到我们国家司法制度的血液之中。 二中国司法人民性的基本特征 我们国家司法的人民性本位是指人民性在司法功能上的基本定位。新中国法制建设已经过半个多世纪,与民众对司法权的规律与特点的认识仍然较模糊,以为司法权与国家的其他权利一样,对它有某种不应有的等待。司法权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判定权,它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提供是非和价值判定标准,负载着缓和和理性解决社会矛盾与冲突的功能,它在司法机关对行使国家特殊权利的同时还要在公平正义
16、目的支配下向社会提供的特殊服务。因而,司法权的运行不但要具体表现出司法的品质和要求,更要具体表现出为民服务的属性和要求。相对行政权而言,行政权是主动积极地干涉社会活动和个人生活,它则是以被动性运行为人民服务。司法权中的审讯权是以 不告不理 为原则,非因当事人、代表国家进行诉讼的检察机关等的请求,诉讼程序不得主动启动。在没有人要求作出判定的时候启动判定权,在法律上其判定结论属于无效行为。因而,人民性在司法功能上的基本定位表现为: 1.以中立客观的立场为民服务 在国家权利构造的设计中,司法权具有适度的中立性和超然性。司法判决依法作出就司法者态度而言就是 司法中立 ,行政决定主要是依行政政策作出。在
17、各种社会矛盾面前,行政权的态度具有鲜明的倾向性,行政官根据公共利益找出最有利、最理想的答案:。而法院则不同,他只能从法律规则和原则中找出正确的答案:。韦德解释讲 法官与行政的思想方式是完全不同的,法官的方式方法是客观的,遵守着他的法律观念;行政官的方式方法是经历体验式的,是权宜之计 .司法中立是指法院以及法官的态度不受外部因素干扰,包括官员、媒体、网民等影响,至少这些非法律因素不应当左右个案的判定。察权是一种复合性的司法权利,遵守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办案中既收集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也收集嫌疑人无罪的证据,客观中立地审查证据,严把逮捕关和起诉关,确保犯罪者得到惩罚处置,无罪者免受刑法追查。 2.以
18、稳定持续的状态为民服务 随着深入变革的经济体制、深入变动的社会构造、深入调整的利益格局,人们积极性、创造性被激发的同时,也会凸显人民内部矛盾,需要用统一、权威的法律维系社会的和谐稳定。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政体与社会格局中的一条保障安全、稳定秩序的制度通道,应依法正确履行司法职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司法权的本质决定它必须保持相对稳定的司法政策、司法标准、司法体制、司法态度、司法人员甚至有终身任命制度等。一个案件怎样处理。、怎样裁判,标准必须统一,并且一以贯之。司法的稳定性越高,就越能够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稳定的预期,借以指导各自的行为沿着法律的轨道进行,整个社会也因而而愈
19、加信任司法机关,司法机关的权威也就由此构成。这与行政权有较大的不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往往也是要求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的,不如此便无法建立一种稳定可预期的社会秩序,然而行政权总是在应对着不断发生变化的社会情况,直接与公民和社会发生接触,面对不断出现的新现象和新问题,行政权也必然要采取一定的灵敏措施,以适应处在变迁经过中的社会发展,这在当代信息社会下尤为突出,一国或某区域、某部门的行政主体为到达与社会需要相适应的目的,总是不断调整行政政策,增减机构,任免行政官员,进而加强管理实效。 3.以专属性、专门性的主体为民服务 专属性是指法律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的司法机关管辖,或者由上级司法机关指定管辖
20、,其他司法机关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能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强迫性与排他性。专属管辖是司法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在行使主体方面,行政权能够根据行政事务的复杂程度、重要程度指派行政人员或受权给非人员处理,司法权则不能。审讯权在世界各国都是法院的专有职权;而检察权行使在各国不同,有的国家检察权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来统一行使,有的国家检察权是由专门的人员来统一行使,有的国家检察权则由专门的机关和人员来统一行使。在我们国家,根据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来统一行使检察权,等等。审讯权和检察权的专门性还表如今其权利本身的专业性很强,行使主体需要具有精湛的法律专业知识、
21、受过专门训练。 4.以终局性效力为民服务 行政权的效力具有非终极性,行政权固然具有强大的管理能力,但是它能否符合法律规定,需要由行使判定权的司法机关进行判定,不能由行政权主体自个进行判定,司法审查权由此应时而生。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本质上是一种假定的合法行为所附随的一种效力,其能否最终具有执行力,还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行政复议的终局性效力在现行法中已极为少见,大都需要经过诉讼程序,法院以司法审讯和司法裁决确定行政行为最终能否合法、能否具有法律效力。在当代社会,司法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适用机关,承当着维护法律正确施行的坚定职责,任何行为一般都是要经过司法机关的司法程序最终确
22、定其法律效力。司法机关的决定往往具有终局性,除非经过极为特殊的程序不得加以推翻。司法决定的终局性是司法权威得以保障的重要内容,也只要如此,司法机关才能真正地严格按照法律为以诉讼当事人为代表的公民人民群众服务,切实保障公民权利。这在法院的判决效力方面具体表现出得尤为明显,而检察机关的程序控制也是如此。检察公诉以正确适用法律为目的,其起诉决定对启动审讯具有不容置疑终极性,而不起诉决定与法院的免予刑事处分和无罪判决具有类似的效力,具有明显的终局性、独立判定性、法律适用性等特征。同时,其他检察执法活动,如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立案或者不立案,也有一定的司法处分权,这样的司法活动能够制约司法机关本
23、身不依法立案、不依法逮捕等不正确执法的活动。 三、中国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建设 一人民性建设的基本目的 司法权既是行使司法机关对国家的特殊权利,也是在公平正义目的支配下司法机关向社会提供的特殊服务。因而,司法权的运行既要具体表现出司法的品质和要求,更要具体表现出为民服务的属性和要求。详细而言,就是要实现以公平正义为核心、人民权利为根本的诉讼目的,具体表现出以权控权、以法制权的法治价值。 1.公正司法 公正司法是的十八大报告中所特意提及的依法治国新十六字方针之一,在法治中国的建设当中,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讯权检察权也是重要内容,它事关法治中国建设的成效。而要切实推进公正司法,司法管理体制的改革势在
24、必行,能够在推进司法机关财权的相对独立处寻找突破,为此在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推动省下面地方式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寻求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施行。这无疑有利于加快建设工作高效权威的社会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遭到公平正义。 公正司法是人民性建设的本质具体表现出,也是社会法治理念在司法领域的详细化。它要求把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具体表现出在司法权运行的各个环节。而且为了到达解决纠纷、稳定社会的司法目的,首先要依靠的就是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也是保障司法权威的前提和基础,人民信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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