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关于重构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理念,司法制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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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关于重构我们国家司法鉴定制度的理念,司法制度论文Abstract:Judicial identification is an important system of legal evidence.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such as providing no outcome and the identifier absence in court. The difficulties are main caused by the incomplete legislation, loose management, and l
2、ess professional expert opinion. Based on studying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in the two legal systems, a plan of reconstructing China s judicial identifying system is proposed including the idea of strict system of management, unified technical standard, and a self-contained incourt service system for
3、 the identifier. Keyword:judicial identification; difficulty; reconstruction; 一、我们国家司法鉴定制度现在状况 司法鉴定是长期困扰我们国家法庭审讯的主要问题之一。鉴而不定、鉴定人出庭率低等问题频发, 使得我们国家司法鉴定实践举步维艰。1 一 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制度缺失 2005年之前, 司法鉴定机构主要作为各类办案机构的内设部门而存在, 很多公安、法院等机构均各自设立法医室等, 部门间各自为政, 水平参差不齐, 缺乏统一管理。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初步规定由司法
4、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在形式上统一了管理制度。但司法鉴定机构乱象来历已久, 某些鉴定机构和 司法黄牛 诉讼掮客 构成利益同盟, 暗中交易金钱、人情等, 使得鉴定中存在诸如 无残定级 低残高评 等现象。2因而, 不少法院自个设立了司法鉴定委托管理部门, 由该部门在对鉴定事项进行分析、评估之后选择和确定对应的委托机构。很多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的鉴定机构进行了登记造册, 并在庭审中要求当事人在协商的基础上, 随机选择登记簿中所有知足资质的鉴定机构作为候选机构。表1为L中院鉴定机构入册情况。 从表1能够看出, 登记入册的评估、鉴定、审计等众多鉴定机构均无对应的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管
5、理, 存在管理缺失、混乱的问题。 二 重复鉴定率高 在很多牵涉鉴定的案件中, 原告往往在起诉前就已自行委托鉴定, 如交通事故案件牵涉伤残等级鉴定、误工时间鉴定、护理周期鉴定等。基于前文所述鉴定机构混乱、管理不统一等问题, 被告一方经常对原告所持自行委托所得之鉴定意见持怀疑态度, 因而常出现被告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例如, 道路交通案件纠纷出于调解优势的考虑, 保险公司经常申请重新鉴定。更有甚者, 某些当事人为了拖延时间、质疑鉴定意见权威性, 对于法院委托所得的鉴定意见也申请重新鉴定。表2为S法院2021年民事案件申请重新鉴定情况。 从表2能够看出, 对于当事人自行委托所得出的鉴定意见, 另一方当
6、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概率更大;对于法院委托鉴定得出的鉴定意见, 当事人往往较为信任, 申请重新鉴定的概率较小, 但申请率也到达了22.22%.这些数据还不包含某些案件当事人口头申请重新鉴定, 但经过承办法官解释放弃申请的情况。因而, 当前民事案件中重复鉴定问题频发。 三 鉴定意见采信绝对化 鉴定意见往往牵涉临床医学、笔迹鉴定、审计等学科的专业知识, 而承办法官与合议庭成员的知识具有局限性, 在这里类案件中的证据采信往往只能依靠于专家所作出的鉴定意见, 因此导致证据采信过于绝对、盲目。早在2020年, 我们国家将(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 鉴定结论 改为 鉴定意见 2021年(行政诉讼法也作出
7、了一样修改。仅仅二字之差, 却具体表现出出我们国家法律对于鉴定意见的采信态度悄然发生着变化。 鉴定意见 讲明该证据只具有参考意见的作用, 还要结合其他证据以及法官的推理论证;而 鉴定结论 则讲明其具有论断性的作用, 在证据链中起着绝对化的总结意义。3在2020年以前的司法实践中, 法官在承办案件的经过中往往绝对信任和依靠鉴定意见;2020年之后, 固然三大诉讼法对 鉴定意见 的名称和采信态度发生了转变, 但在实际庭审中法官对于鉴定意见的采信仍然存在绝对化现象。表3为S法院2020年、2021年对于鉴定意见的采信情况统计。 从表3能够看出, 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固然具体表现出出 鉴定意见 法律地位的
8、变化,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大量存在承办法官盲目采信鉴定意见的情况。 四 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少 自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以来, 鉴定人主要通过向法院递交书面鉴定文书的方式来履行其陈述义务, 规定当事人经法庭许可, 能够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华而不实也间接包含了鉴定人的出庭作证义务。而2020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78条则强化了鉴定人这一出庭义务, 并增设了专家辅助人制度。这一修改值得肯定, 但尚未在实践中得到广泛运用。实践中, 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仍占少数, 如在J区法院的1 257起收结案中, 证人出庭作证为5人, 而鉴定人出庭作证仅为2人。对此, 笔者对S法院20
9、20年、2021年包含鉴定的案件分别抽取20件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情况进行统计 见表4 . 从表4数据能够看出, 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仍然很少, 2020年几乎为零, 2021年有1个鉴定人出庭作证。相比而言, 鉴定人、专家辅助人书面解释 答复 多一些。 二、我们国家司法鉴定制度不完善的原因 在司法实践中, 司法鉴定意见对于案件事实的厘清承当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 当前我们国家司法鉴定缺乏完善的管理系统, 经常出现鉴而不定、鉴定人出庭率低等问题, 使得法院在庭审中对鉴定意见的采信莫衷一是。对于以上问题, 笔者以为有下述几项原因: 一 立法不完善 当下我们国家司法鉴定有关立法分散于
10、民事、行政、刑事三大诉讼法中, 且对于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管理都没有构成系统的法律规范。我们国家自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通过以来, 才开场对司法鉴定的管理作出规定, 如今该法律文本公布已有十余载, 社会变化日新月异, 案件层出不穷且日益复杂, 亟待完善。同时, 当下我们国家存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大多数是由公、检、法等办案机关为实现本身职能而设置的, 有些高校也设立了鉴定机构, 进而导致司法鉴定机构多元并存, 重复设置。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资源浪费, 同时还导致鉴定意见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下降。除此之外, 司法鉴定机构作为社会中介服务性机构, 其收费问题也成为
11、一大管理难题, 高昂的鉴定费用成为案件解决的 拦路虎 , 甚至出现了很多 天价 鉴定费用的案例。 二 司法鉴定随意性强、鉴定标准不一 由于缺乏统一的鉴定标准, 法律条文对鉴定人员的鉴定资格、准入门槛也无明确规定, 因此出现很多无鉴定资格的人员随意鉴定、违法鉴定的现象。由于对鉴定人员的相关义务缺乏法律规制, 因此造成很多鉴定意见质量无法保证, 鉴定结论随意性强, 使得庭审人员无所适从。同时, 鉴定术语缺乏统一标准, 导致论证经过不严谨, 极大影响鉴定意见作用的发挥。除此之外, 由于鉴定机构设立门槛不高, 某些鉴定机构出于利益最大化考虑, 大肆在各地拓展分支机构, 而对于分机构的管理往往不严格,
12、有些甚至采取承包制, 对鉴定意见的出具没有承当应有的责任。在这种鉴定机构之间层级分类不明确, 缺乏系统、明确的质量监督体系之下, 鉴定意见的质量无法得到监督和保证。 三 法官不能准确认识鉴定意见的构成经过 鉴定人遵循科学规律进行一系列鉴定活动, 针对案件中的某些事实独立作出判定, 并构成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以书面的形式呈现, 内容包含检验分析、鉴定意见等, 各组成部分之间环环紧扣、互为衔接、互为印证。只要华而不实某一环节出现错误, 就会导致鉴定意见论证不严谨, 甚至产生错误结论。庭审法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主要包括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 鉴定程序和形式的合法性, 以及鉴定意见的准确性等。但由于缺乏与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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