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欺诈现象与防范措施,证券投资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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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国家上市公司欺诈现象与防范措施,证券投资论文摘 要: 怎样有效防备上市公司欺诈是当下我们国家资本市场发展面临的重大命题。主观刻意性、以外部中小投资者为欺诈客体、后果的严重性构成上市公司欺诈的核心要素。当下我们国家上市公司欺诈呈现欺诈类型多样, 同一公司反复欺诈及个人惩罚力度较轻等特点, 同时大股东、高管与外部的证券分析师对上市公司欺诈具有重要影响。基于此, 应从法律法规、建立多元分析师评价体系及引导长期价值投资理念等多方面采取措施, 有效防备上市公司欺诈。 本文关键词语: 公司欺诈; 大股东; 高管鼓励; 证券分析师; 一、引言 近年来, 我们国家上市公司欺诈案件频发, 如金亚科技、长生生
2、物、博元投资、欣泰电气等等, 这些案件给投资者造成宏大的损失, 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严重阻碍我们国家资本市场的发展。中国证监会于2021起启动强迫退市制度, 包括上述企业在内, 近年有多家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被启动强迫退市程序, 这是我们国家资本市场监管的重大进步。然而, 这些公司的股票均在案件事发后走出连续跌停板, 大部分中小投资者的损失已不可挽回。因而, 仅凭事后的退市制度难以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怎样加强监管, 在事前防备上市公司欺诈的发生是当下我们国家资本市场发展的重大命题。 二、上市公司的定义与行为界定 当前, 国内学界实际上几乎没有针对上市公司欺诈的研究, 大部分相关研究主要
3、以 公司违规 或 财务舞弊 为研究目的, 这些研究目的与公司欺诈并不能完全等同:财务舞弊是典型的公司欺诈, 只是公司欺诈的类型之一;公司欺诈必然违背相应的法律法规, 但有些公司违规并不构成欺诈, 公司违规涵盖的范围大于公司欺诈。因而, 对上市公司欺诈进行明确的定义是进行相关研究首要解决的问题。本文以为, 上市公司欺诈包含下面三个核心的要素, 这些核心要素也是区别上市公司欺诈与 (不构成公司欺诈的) 公司违规的关键所在: (1) 欺诈的施行主体存在主观上的刻意性。一些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是由于施行主体的失误或是公司管理不善造成的, 这些行为的施行主体并没有主观欺诈的意图, 因而并不能列入上市公司欺
4、诈的行列。 (2) 欺诈的客体是广大的外部投资者。上市公司欺诈的经济学本质是行为人以上市公司为载体, 实现资源从外部投资者向内部人的转移, 导致外部投资者利益受损。有些违规行为并不具备这一特征, 如一些一般会计处理不当, 仅仅仅是公司出于本身避税需要, 一些违规交易是由于行为人误把 买入 当作 卖出 指令, 以及公司董秘离开职位三月期满仍未续聘造成违规等, 这些行为显然不存在欺诈投资者的意图, 难以构成公司欺诈。 (3) 可能造成愈加严重的后果。正是由于上市公司施行欺诈主体和客体的特殊性, 上市公司的欺诈行为可能造成 (比一般公司欺诈更) 严重的后果, 构成上市公司欺诈的第三个重要特征。由于上
5、市公司的股票面向群众公开发行, 只要是具备基本民事能力的主体都能够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 因而上市公司牵涉广大外部投资者的利益, 上市公司欺诈造成的影响要远大于非上市公司的欺诈和一般的公司违规行为。 基于以上阐述, 我们以大部分研究采用的国泰安违规行为数据库为基础, 剔除掉不构成公司欺诈的公司违规行为, 将上市公司欺诈行为归纳为下面四类: (1) 虚假披露。主要指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的经过中, 违背 不真实 的原则, 所披露的信息存在捏造、伪造的成分。虚假披露的表现形式主要有财务舞弊和虚假陈述两类:财务舞弊是指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中存在虚假成分的状况;虚假陈述一般是公司为了维护股价等目的, 在陈
6、述公司经营活动的相关重大事项中存在捏造、伪造或是夸大的情况。 (2) 隐瞒披露。主要指上市公司违背 不完好 的原则, 对于负有公开披露义务的信息未披露的状况, 在交易所或证监会的公开信息中又常被表述为重大遗漏。隐瞒披露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公司对于正常经营中牵涉的一些负有披露义务的重大事项未予披露的情形, 公司经营活动本身并不违规。另一种是上市公司发生的一些业务与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无关, 或者是行为本身已经存在违规或欺诈的嫌疑, 因而上市公司选择不予披露, 是一种 错上加错 的行为。常见的几种情况有:关联交易不披露、占用公司资产不披露、违规担保不披露、擅自改变资金用处不披露等状况。 (3) 延迟
7、披露。披露的信息内容一般没有伪造和虚构的成分, 但由于披露时间不够及时, 构成欺诈。在资本市场上, 信息的及时性与真实性同样重要, 信息披露的早晚牵涉宏大的经济后果。延迟披露主要有三类:一是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二是定期报告延迟披露。一般在定期报告应当披露的时间, 市场会对定期报告披露的状况做出反响, 若披露不及时, 易导致提早获取信息的内部人士进行内幕交易;三是业绩修正预告的延迟披露。沪深交易所均规定当公司年度业绩为亏损, 扭亏为盈, 或较上一年度同比变化50%以上时, 应当按时发布预告。再有, 假如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 又估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 应及时刊登业
8、绩预告更正公告, 但有大量的上市公司不能及时发布更正公告。 (4) 违规交易。除了在信息披露经过中的欺诈行动外, 股票违规交易是上市公司欺诈的主要形式。根据交易者类型, 违规交易包括两类, 一类是内部人欺诈, 一般是公司高管或大股东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形。该群体凭借信息优势进行内幕交易, 而让外部的中小投资者承当损失;另一类是由外部人违规买卖股票的行为, 也是大部分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的形式。固然购买股票的是外部股东, 但是泄露内幕消息的往往是公司的内部人士, 内部人士很可能分享收益, 因而也属于上市公司欺诈的范畴。 三、我们国家上市公司欺诈现在状况分析 基于以上阐述, 本文以国泰安数据库为基础,
9、构建上海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成立以来的欺诈行为数据库, 发现我们国家上市公司欺诈总体呈现如下特征: 1. 上市公司欺诈的类型与方式呈均匀分布。 从欺诈的总体类型看, 虚假披露、隐瞒披露和延迟披露均到达1 000起以上, 而违规交易也到达825起, 分布总体较为均匀。从详细的欺诈方式看, 虚假陈述的状况最多, 其次是违规买卖股票, 而其他类型的欺诈除了虚列资产和擅自改变资金用处均超过100起, 这表示清楚我们国家上市公司欺诈的形式多种多样, 不存在某种突出的欺诈类型和形式, 这就使得难以将有限的监管资源集中于特定的欺诈方式, 给监管造成了相当大的困难, 这也是我们国家上市公司欺诈屡禁不止, 甚至愈
10、演愈烈的重要原因之一。 2. 同一起案件往往多种欺诈方式并存。 经统计, 我们国家上市公司总共发生欺诈事件3 616起, 而根据欺诈类型汇总4 837起, 这是由于大量的个案中多种欺诈行为并存造成。在有些个案中, 不同的欺诈行为间互为关联。比方上市公司本身已经发生了违规交易、占用公司资产、擅自改变资金用处等情况, 构成欺诈, 随后在信息披露时选择延迟披露或者隐瞒披露再次欺诈;而在有些个案中欺诈行为之间互无关联, 例如既在财务报表的披露中作假, 又同时进行违规交易等。这表示清楚我们国家上市公司有相当多个体的欺诈程度非常严重。 3. 同一家公司反复欺诈。 经过统计, 所有欺诈案件总共牵涉1 504
11、家上市公司。而发生欺诈事件超过1起的上市公司有838家, 超过一半的上市公司存在 一犯再犯 的状况。排名第一的正是被首个强迫退市的博元投资, 该公司自2018年借壳上市起, 直至2021年最终案发, 除2020年外, 每年均被曝光有欺诈行径, 且2018年、2021年内屡次因欺诈遭到处理惩罚。详细欺诈行为牵涉违规买卖股票、内幕交易、违规担保、虚构利润、虚假陈述、延迟披露、隐瞒披露, 囊括几乎所有欺诈类别。博元投资的前身为华源制药, 从2006年至2018年也几乎年年发生欺诈事件。博元投资和华源制药总共发生欺诈事件14起, 而其他排名前30位的上市公司的欺诈总数也均在8起以上。 4. 对个人的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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