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平装制度的商标法律制度审查,国际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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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草平装制度的商标法律制度审查,国际法论文烟草平装 plain cigarette packaging 是一项新兴的控烟制度与措施。 根据维基百科 Wikipedia 解释,烟草平装制度就是要求烟草产品的包装去除包括颜色、图像、公司徽标以及商标等商业标识,仅允许烟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标注出健康警告、有毒成份等法律要求标明的信息,以及仅能够在规定的位置用规定的字号、字体标注品牌的名称。烟草平装制度追求的目的主要是希望能够通过统一所有烟草产品的包装,并禁止烟草产品相关的广告和促销行为来降低本来可能包含商标等商业标识的产品包装对消费者的吸引力与感染力,进而实现控烟、促进公共健康的目的。当前来看,烟
2、草平装制度对控烟的有效性还尚待更为充分的实践验证。 由于该制度当前还缺乏特别有力的实证资料来证明其一定能够实现控烟目的,且相关国际性条约对其支撑作用也较为有限。固然(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WHO -FCTC 在 减少措施 部分中牵涉到了 烟草制苑品的包装和标签 ,但烟草平装实际上比 WHO- FCTC 的要求更进了一步。从文本上来看,WHO - FCTC 的要求还主要集中于防止包装产生 虚假、误导、欺骗或可能造成错误印象 等不良影响以及强迫要求标注 健康警语和其他适宜的信息 ,而与此相比,烟草平装制度可能至少在两个方面有所突破: 其一为直接限制商标等商业标识使用于包装,而不管这种使用能
3、否会存在 虚假、误导、欺骗或可能造成错误印象 等问题。其二为烟草平装制度的要求并不单纯局限于 烟草制品 ,其还可能对 烟草制品相关的产品 也一样适用。 当前, 烟草平装 固然在很多国家的现行法中并没有被提及,但随着控烟全球化的快速发展以及人类对公共健康的重视,烟草平装立法已成为一些国家控烟立法领域所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追溯历史, 烟草平装 较早见于1986 年加拿大医学会 CMA 提出的 香烟应统一以棕色普通包装行使进行销售 的建议以及1989 年新西兰的有关部门提出的 香烟包装应统一使用白底黑字 的建议。 自此,一些国家的公共健康部门开场关注 烟草平装 ,并将之视为 减少烟草产品消费的战略体
4、系中的一个合理选择 . 2018 年,澳大利亚正式通过了(烟草平装法案,成为全世界第一个正式要求烟草产品采用标准化的颜色、字体且不带商标的简易包装进行出售的国家,这不仅激发了更多对烟草平装问题的关注和讨论,也直接导致更多的国家开场启动烟草平装立法活动。例如: 新西兰卫生部于 2020 年 4 月公布内阁 原则上已经同意推行与澳大利亚一致的平装制度 ,考虑在 2020 年 12 月前通过牵涉 禁止使用品牌意象、标准化设计元素以及对文本字体、覆盖范围和位置的严格控制 等内容的立法;印度于 2020 年 12 月也提出了牵涉 对烟草商标的使用进行限制 、 对烟草产品包装上出现的品牌信息要求使用标准化
5、字体、颜色和放置于指定的位置 等内容的烟草产品使用平装的法案等等。 二、烟草平装制度对商标法的挑战 澳大利亚(烟草平装法案虽已于 2020年 12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但由其引发的对烟草平装制度的关注、不满及质疑却仍将继续存在。当前,对于烟草平装制度的不满和质疑主要来源于烟草产品相关的企业以及知识产权法学理论与实践界。前者产生不满主要是由于烟草平装对其经济利益构成了损害,本质上使得其依法享有的商标权等知识产权遭到了极为严格的限制; 而后者产生质疑则主要是基于对前者不满的关注,试图解析 烟草平装制度与传统商标权之间产生的众多冲突 ,并期望能有效化解烟草平装制度对商标法带来的挑战。 一 烟草平装
6、制度对商标法基础理论的挑战 概括而言,烟草平装制度的反对者或质疑者以为,烟草平装制度挑战甚至是毁坏了商标法基础理论,由于烟草平装制度对商标基本功能的实现构成了严格的限制,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毁坏了商标法中商标应予以商业使用的基本原则,更涉嫌构成对商标权这一合法财产权的本质性剥夺。详细来讲: 首先,在当代商标法基础理论中,商标蕴含着辨别来源、保证品质、广告宣传等基本功能,而烟草平装本质上严格限制了商标各项基本功能的实现。例如: 澳大利亚(烟草平装法案要求烟草产品统一使用一样的字体、一样的颜色等标准化的无特色包装,禁止在烟盒上使用图案商标、限制以一定形态使用文字商标,进而使得消费者看不到或难以辨别出商
7、标,切断了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联络,这不仅会使得烟草产品难以通过商标来彰显其独特的个性风格,也将无疑会阻碍商标发挥其所具备的与其他商品来源相辨别的基本功能;瑏瑠当商标无法发挥其辨别来源功能之时,其标志着对象 稳定的、一贯的质量和品质 的功能就无从谈起,也很难再借助 消费者的口口相传 来实现对潜在消费者进行广告宣传的作用。 其次,商标的商业使用是商标权存在的基础,也是实现商标价值的基本要求。当然,只要在商业中使用或者意图在商业中使用,标识才可能获得商标法的成认而产生商标权。在当代商标法基础理论中,商标的商业使用既是商标权人的权利也是商标权人的义务,但烟草平装制度在限制商标功能实现的同时,本质上也
8、对商标的商业使用构成了限制。一般来讲,商标的商业使用至少包括为了商业目的而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一系列行为。 而烟草平装制度希望通过去除烟草产品包装上的各类设计元从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定,瑏瑢本质上这就是要求烟草产品商标不能在本来正当的商业使用领域中予以使用,至多仅能够在遵守一些特定要求的前提下予以有限使用,如仅能够标准化的颜色、字体、大小等形式使用于包装上指定的位置。 再次,在性质上,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财产权。烟草平装制度使得烟草产品的商标难以继续实现所有可能的 商业使用 ,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涉嫌
9、使得权利人依法享有的自由处分其财产的权利遭到了剥夺,也正因而,澳大利亚帝国烟草公司在澳大利亚最高法院对(烟草平装法案提出了质疑,以为它侵犯了宪法所保卫的财产权,涉嫌违背宪法,日本烟草公司以及欧洲最大的烟草制造商英美烟草 BAT 等也对其提出了类似的指责;瑏瑶对烟草公司的这些质疑或指责,固然相关的学术理论研究尚未明确表示认同,但一些学者提出了能够将烟草平装理解为宪法中的 征用 的观点,瑏瑥这实际上间接支持了烟草平装制度涉嫌 存在剥夺特定主体所享有的合法财产权的可能 . 二 烟草平装制度对现行商标法律制度的挑战 烟草平装制度的反对者或质疑者不仅分析了该制度对商标法基础理论的挑战外,而且以世界贸易组
10、织 WTO 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 所确立的现行商标法律制度为核心,还以为: 烟草平装制度已经对现行商标法律制度提出了一些挑战,甚至还涉嫌违犯了TRIPS 的相关要求。主要是下面两个方面: 首先,烟草平装制度可能会给烟草产品的商标注册带来阻碍,而 TRIPS 第 15 4 条要求 申请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构成对商标注册的障碍 .烟草平装制度对烟草产品包装中商标的使用予以严格的限制是由于在控烟全球化背景下各国均有义务采取各种可能的措施来减少吸烟者、减少烟草产品的危害,也就是讲,是烟草产品具有危害性这一特定的性质与特定导致了烟草产品商标的商业使用遭到严格的限制
11、。商业使用,商标注册的意义也随之减少甚至是消失,所以烟草平装制度的反对者或质疑者以为烟草平装制度可能会本质上阻碍商标注册。 其次,烟草平装制度涉嫌违背 TRIPS 协议第 20 条的规定。根据 TRIPS 协议的要求: 商标的商业使用不应遭到不合理的特殊要求的阻碍,如: 以特殊的行使或方式使用,进而使商标将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区域与另外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的能力遭到损害 .很显然,无论是禁止烟草商品使用商标,还是要求烟草产品标准化使用商标都属于对商标的商业使用提出了特殊的要求,这种特殊要求被以为是不仅会使得商标无法发挥其辨别来源等基本功能,而且也会使得商标的显着性降低,因而,烟草平装制度的反对
12、者或质疑者以为这种特殊要求是不符合 TRIPS 的相关要求的。 三、烟草平装制度的将来及我们国家的选择 一 烟草平装制度将来发展的预测 如前文所言,烟草平装立法已在全球多个国家得以开展,但伴随着立法活动的开展,反对者或质疑者也一直未曾放弃努力,所以,烟草平装制度的将来还取决于能否对 烟草平装制度有违商标法基础理论以及现行商标法律制度 等质疑的有效回应。全面理解和分析商标法基础理论以及 TRIPS 所确立的相关制度能够发现: 烟草平装制度的反对者或质疑者所声称的 烟草平装制度挑战甚至是毁坏商标法 是不成立的。 首先,从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历史来看,商标权作为一项财产权,与着作权、专利权是有宏大差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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