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垄断法的内在目标和变化动因,比较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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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反垄断法的内在目标和变化动因,比较法论文美国作为最早制定和施行反垄断法的国家,从创立之初到一百多年后的今天,相关的经济学理论和法学理论层出不穷,法律制度不断进行调整和变革,而执法标准也在从宽和从严之间摇摆。美国的理论发展与实践经历体验为我们国家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非常有益的参考,但在我们研究借鉴美国相关理论和详细制度之前,应当研究发现其发展变化的内在规律,并结合我们国家的详细国情做出取舍。 纵观美国反垄断法发展的历程,十分是当我们将与之相关的政治、经济背景和理论发展综合分析后,不难发现美国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的核心组成部分,是国家保障市场秩序、发挥市场调节功能,约束、调整企业行为的重要
2、工具。美国反垄断法的演变进程是由其背后的经济政策所决定的,进而具体表现出了经济政策对于反垄断法的指引作用。透过美国反垄断法立法和执法行为的时代变迁,分析美国反垄断法的内在目的和变化动因对于我们国家初建的反垄断法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执法标准的进一步明确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经济民主运动与反垄断法的初步构成 19 世纪 80 年代后,随着南北战争的结束和工业化革命的实现,美国从一个分散的农业国家转变为一个快速发展的工业化国家。由于法制的缺失和市场秩序尚未构成,企业在竞争中广泛地采用价格协议、掠夺性定价和联合排斥等不公平竞争行为进行恶性竞争。而大型企业则通过兼并小企业或企业合并迅速构成市
3、场垄断气力,并不择手段地控制战略资源和基础设施。 1美国开场在国内推行以发展自由经济为核心的经济政策,其主要目的是建立良性的市场经济秩序和避免经济资源被少数企业垄断。 2在这一时期以占据主导地位的亚当 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理论以为应当实现市场的充分竞争,由于价格机制能够实现市场的自动平衡与调节。在这种经济、社会背景之下,美国反垄断法 (谢尔曼法应运而生。考虑到(谢尔曼法过于原则,缺乏详细性的指导,(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相继出台,构成了美国反垄断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这一时期反垄断法的特征是: ( 一) 避免社会资源的独占以及保卫中小企业的市场介入能力 与(谢尔曼法出台的政策目的一致,
4、美国在最初的 30 年里主要是针对大型托拉斯企业十分是占据基础设施或战略物资等市场竞争基础资源的垄断企业进行规制。以标准石油案为代表,这一时期在针对石油、糖和铁路等领域的垄断企业的一系列诉讼中,主要的根据是过大的市场份额( 比方在标准石油公司案中法院将 90% 的市场份额视作存在垄断的证据) 以及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 包括拒绝与竞争对手合作以及价格歧视) 等。这些观点都与古典经济学的自由竞争理念相辅相成,其主要目的是保证中小竞争者的竞争能力。 ( 二) 经济民主和充分竞争理念影响下必要设施理论的启蒙 出于对企业独占经济资源的防备和自由竞争的保卫,1912 年的 United States v
5、Terminal Ass n 案构成了必要设施理论的起源。在该案中法院以为控制圣路易斯市的所有车站系统的被告有义务与通过该城市的铁路公司合作,提供旅客上下车服务。在这里基础上构成的 必要设施理论 以为,占有垄断地位的经营者有义务与其竞争对手合作为消费者提供服务,除非垄断经营者能够证明这种拒绝合作有合理的商业理由。这种理论以为,假如允许占有垄断地位的经营者拒绝与其他竞争者合作,将导致垄断经营者的垄断从一个行业延伸到相关领域。 ( 三) 反垄断法实际施行力度相对较弱 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及其后美国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开启了美国经济发展的第一个黄金时代,美国相信企业之间的协作以及行业协会的协调行为有助于提
6、高企业效率、减少恶性竞争。因而,美国反垄断执法部门在这一时期并未再发起针对大型垄断企业的诉讼,并在对于企业联合、行业协会以及限制竞争行为的案件中主要适用合理原则。比方在 Maple Flooring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v United States 案中,法院通过适用合理原则认定竞争者之间的协调和控制产量的协议行为能够减少资源浪费和促进合理竞争,因此合法。 美国反垄断法的施行进入相对宽松时代。 二、干涉政策与反垄断法的严厉施行 20 世纪 30 年代到 60 年代,固然美国经历了经济大萧条、二次世界大战和战后经济霸主三个经济阶段,但美国采取的执政思想和经济政策基
7、本保持了一致性。在经济大萧条期间,美国和学者对于市场本身调节理论彻底丧失自信心,美国逐步放弃了传统的自由经济主义思想。以(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为代表的凯恩斯理论为国家干涉提供了理论基础,凯恩斯理论以为传统的听任主义思想解决不了市场本身产生的所有问题,应当在市场经济中扮演更为积极的角色,通过主动干涉解决市场无法实现的平衡问题。 与此同时,着名的哈fo学派思想在经济学领域逐步占据统治地位。哈fo学派开创建立的 SCP 理论( 即市场构造 ( Structure) 、市场行为( Conduct) 和市场效果( Performance) 的互动理论) 以为,在三者之间市场构造决定了企业的经营行为和经济
8、效果。市场构造的失衡和垄断企业的存在可能造成不合理的市场行为,并影响经济效果。因而,哈fo学派主张通过反垄断法的积极施行保证市场构造的合理化,并阻止市场垄断气力的构成或抑制市场垄断气力的施行。 在这一时期,美国逐步采用了宏观调控和参与的一系列措施,罗斯福新政和二战时期的主导政策通过实践凯恩斯主义使美国逐步成为经济霸主。二战后到 60 年代末,美国经济步入低失业率和低通货膨胀率的高速发展时期。而由于战后传统欧洲国家的衰弱,对美国企业难以构成有效的威胁,美国执法机构对于企业兼并和垄断行为的经济效率抗辩基本采取忽略的态度。与这一时期政策目的相适应,反垄断法具体表现出了如下特征。 ( 一) 对于垄断地
9、位构成的竭力压制 (谢尔曼法强调对于垄断气力的限制,并以为市场份额与垄断气力不能等同,在这方面市场的进入障碍是最大的影响因素,由于假如不存在较高的市场进入门槛,占据较大市场份额的企业并不能施行提高价格或控制产量的行为。但在仔细分析这一时期有代表性的判例后会发现,这一时期的美国倾向于采用市场份额作为垄断气力的主要参数,并具体表现出了对于过大市场份额的仇视态度。 比方在最具代表性的 1945 年美国诉美国铝公司案中,最高法院认定美国铝业公司违背(谢尔曼法本质上仅仅由于该公司控制了铝锭市场90% 的市场份额。其理由包括: ( 1) 从经济的角度看,即便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没有获得超额垄断利润,并不能表
10、示清楚企业已经实现的最大的经济效率,由于市场上缺乏有效的竞争; ( 2) 既然大部分限制竞争协议属于本身违法,不管其能否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率,处于垄断地位的垄断者实际上已经直接占有了这种通过协议企业控制的市场份额,而要求法院去随时监督其不会滥用这种垄断气力显然是不现实的; ( 3) 美国铝业公司的规模效应和销售渠道等竞争优势构成了对于市场进入者的本质性进入障碍。 随后美国最高法院在这一时期的一系列案件中,具体表现出了对于占据市场垄断地位企业打击的积极态度,比方 United States v Griffith 案以及美国诉联合制鞋机械公司案。 这种态度一直延续到 1960 年代末。正如法院在 1
11、962 年的布朗鞋公司案中指出的 我们不能不认识到国会希望通过保卫小规模的、地方企业来促进竞争。固然,在某些情况下分散的产业和市场可能导致更高层次的成本和价格,但是我们不能忽视国会支持分散经营的目的 。美国学者指出布朗鞋公司案判决所具体表现出的对于分散经济的追求,具体表现出了(谢尔曼法所追求的经济民主的政治目的。3当然,美国在当时的世界经济霸主地位决定了它具有这样的本钱。 由于欧洲和日本尚未从战后的废墟中恢复,在世界市场上鲜有巨型企业成为美国企业的竞争对手,因而美国法院和执法部门能够更多地考虑经济目的以外的社会目的。 ( 二) 对于企业兼并的严格控制 在哈fo学派的构造主义影响下,美国执法机构
12、对于企业兼并采取严格控制的态度。针对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兴起的第三次企业兼并浪潮,美国提起多起阻止兼并的诉讼,比方美国诉派拉蒙影片公司案等。在这一时期,影响超过 5% 市场份额的横向或纵向兼并都面临被禁止的威胁。美国和法院根据构造主义的理念,以为分散经营更有利于企业保持竞争力,因此应当阻止企业通过兼并建立过大的企业。而美国提起的这类阻止兼并的诉讼大多获得了成功。 除传统的针对纵向和横向兼并的严格限制之外,美国还自联邦贸易委员会诉宝洁公司案后确立了对于混合兼并中的边缘效应审查的堑壕理论。 在之前的理论中,主流观点以为由于混合兼并的企业处于不同的产品市场,兼并后的企业不会影响相关产品市场中的市场集中
13、度变化,因而不需要十分的关注。而在本案中,法院以为由于宝洁公司作为最大的综合日用品经销商对于从事家用清洁剂生产的目的公司的兼并将对于家用清洁剂市场产生明显的反竞争效果,由于: ( 1) 由于兼并会促使已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生产效率进一步提高,占据更大的竞争优势; ( 2) 兼并后公司的强大实力不仅对于现有市场中的其他小生产商造成威胁,而且将成为潜在进入企业的进入壁垒。随后美国法院在一系列的混合兼并审查中都适用了宝洁案的判决,并将 堑壕理论 纳入 1968 年的(企业兼并指南中。 ( 三) 对于竞争者协议行为本身违法规则的盛行 尽管在经济危机前,随着合理原则的逐步发展,美国执法部门对于竞争者之间
14、交换信息、统一行为规范等协议行为采取了较为宽容的态度,而且在本身违法行为和合理原则之间曾经出现摇摆的态度,但自 1940 年着名的 United States v SoconyVacuum Oil Co 案后,美国最高法院明确了对于竞争者之间横向限制竞争协议适用本身违法原则的强硬态度。法院强调 水平固定价格协议从来都在禁止之列,并将以犯罪论处,不管他们的实际后果怎样 。而且本案法官指出,在这种本身就违法的协议中,协议能否会从另一方面促进竞争以及能否会带来经济效率是不予考虑的。本身违法原则的适用,不仅能够对于企业联合施行非法垄断目的的行为构成威慑,而且能够避免合理原则在分析各种抗辩时所需要的大量
15、成本。 从此案开场到 20 世纪 70 年代,美国法院开启了对于经营者协议最为严厉的时代,不管所牵涉协议是横向还是纵向限制基本上采用本身违法原则。 本身违法原则的应用已远远超出此案中所牵涉的固定价格行为的范围,覆盖了市场划分、联合抵制交易和捆绑销售等各种经营者协议。 三、重塑美国竞争力与芝加哥学派的兴起 自 20 世纪 70 年代开场,美国国内外的经济、社会环境发生了宏大的改变,由于长时间施行凯恩斯主义的经济扩张政策,美国国内通货膨胀日益严重,而与此同时企业的经济效率不断降低,失业率也大幅上升,美国国内经济陷入严重滞胀。 4同一时期在国际上,美国面临着与苏联的政治经济斗争、日本的迅速崛起、欧洲
16、的复兴,以及新兴经济国家的冲击,美国经济霸权面临严重的挑战。提高美国企业的经济效率并提升其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有效竞争力成为美国经济政策的核心问题。顺应时代的需要,芝加哥学派逐步成为主流。 与凯恩斯主义截然相反,芝加哥学派以为市场是完美的,在没有进入壁垒的市场中,市场能够通过本身调节实现平衡。因而,芝加哥学派主张,占据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存在、竞争者协议和企业兼并都有可能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最终提高消费者福利。 执法机构不应根据行为的性质适用本身违法规则或根据市场份额以及市场集中度就阻止兼并,判定反垄断法能否应当干涉的核心因素是经济效率的考量。由于芝加哥学派的观点正好符合美国当时经济重振和恢复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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