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交易异常情况法律规制的现状与不足,法律逻辑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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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国家证券交易异常情况法律规制的现在状况与不足,法律逻辑论文我们国家证券法律制度固然对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及其处置有不同程度的牵涉,但其面临的最大缺陷就是与市场实践的脱节。无论是层出不穷、样态多元的证券交易异常情况,还是对于这些异常情况的处置实践,市场都已远远走在法制的前面。这种状态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市场行为面临法律根据的缺失,市场无法构成确定预期,某些处置措施的效力面临不确定性,影响证券市场的有序运转。 完善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的法律制度,首要任务是充实和调整(证券法中的相应规定,构建相对完好的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基本制度框架,为行政规章、业务规则的细化规定提供效力支持。当下,(证券法修改已
2、被提上日程,证监会已根据立法规划编制工作的要求,正式向全国人大提出将证券法修改列入全国人大 2020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建议意见。以证监会为主导的证券市场各方气力,都在着手梳理证券法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的现实问题,并提出法律修改的意见和建议。这华而不实,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法律规制成为修法的重点之一。本章以此为中心,归纳了(证券法上完善证券交易异常情况规制制度的修改重点,并提出详细的条文修改建议。除此之外,还就相关配套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提出思路和建议。 第一节 我们国家证券交易异常情况法律规制的现在状况与缺乏 一、我们国家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制度的现在状况 我们国家现行法律制度尚未对证券交易异常情
3、况及其处置构建完好、系统的布置。相关规定散见于(证券法、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中,且以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之规定最为详尽。(证券法作为证券市场的基本法,规定了在发生影响证券交易正常秩序的突发性事件时,能够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措施;证券交易所则通过(交易规则规定了交易异常情况类型以及交易所能够采取的监管措施,并通过(交易异常情况处理施行细则等下位规则进一步细化了证券交易异常情形和判定标准;证券公司与客户签署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则纳入了一定的证券交易风险揭示和免责申明等条款。 一(证券法 (证券法第 114 条规定: 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能够采取技术
4、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能够决定临时停市。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这就明确了交易所在一定情形下采取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措施的职责。(证券法上与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有关的另一个条款是第 120 条,其规定 根据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对交易中违规交易者应负的民事责任不得免除;在违规交易中所获利益,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该条被以为确定了 交易结果不得改变 原则,进而对证券交易异常情况中的取消交易措施之施行,构成一定制度障碍。 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系经
5、历屡次修改演变而来。证监会于 2000 年发布了经批准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其第 30 条规定: 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详细的交易规则。其内容包括: 七证券交易所的开市、收市、休市及异常情况的处理; 十二其他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规定的事项。 要求交易所须在交易规则中规定 异常情况的处理 的内容。与(证券法第 120 条相照应,(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 33 条规定: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业务规则中对证券交易合同的生效和废止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并维护在本证券交易所达成的证券交易合同的有效性。 这就要求交易所须在交易规则中对证券交易的生效、无效等作出具体规定。 三证监会系列部门规章 证监会一直致力于证券期货信息
6、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其于2020年11月发布了(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并发布了配套规范(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为保障证券期货信息系统安全运行,加强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详细规范和引导,并确立了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中 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 、安全优先、保障发展的原则。除此之外,证监会会同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期货行业的一系列技术规范和标准,其目的同样在于有效预防和化解证券交易异常情况。 四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以上交所为例,其于 2006 年发布的(交易规则,对(证券法第 114 条有关技术性停牌和临时停市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 3
7、0 条有关 异常情况的处理 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 33 条有关证券交易效力的规定做了细化和明确: 第一,(交易规则第七章专章规定了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就交易所能够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的详细情形、程序、后果等做了详细规定,是对(证券法第 114 条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 30 条的落实。 第二,(交易规则第 3.6.5 条第二至四款规定了交易所能够采取适当措施、认定交易无效、公布取消交易的详细情形,即: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所能够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所认定并经理事会同意,能够采取适当措施,并向证监会报告;违
8、背本规则,严重毁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所有权公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当。构造上之所以将第 3.6.5 条置于(交易规则第三章 证券买卖 之第六节 成交 ,而不是置于(交易规则第七章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主要是考虑将证券交易效力的规定集中在一个条文里、便于理解和适用,即该条第一款规定一般情况下交易有效、结果不得改变,即 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成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该条第二至四款则是第一款的但书例外条款,即特定情形下交易可能不生效,即被认定无效、被公布取消等。可见,(交易规则第 3.6.5
9、 条其实是对(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 33 条规定的落实。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作出了一样的规定。 五证券交易所(交易异常情况处理施行细则 以上交所为例,其于 2018 年发布了(交易异常情况处理施行细则试行,对(交易规则关于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规定做了进一步细化,十分是对交易异常情况及导致交易异常情况的原因做了详细界定,明确了交易异常情况下交易所的处置措施华而不实包括初次在规则中写明 暂缓进入交收 之处置措施的公告与报告之程序要求。 二、我们国家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制度的缺乏 总体上看,上述各个效力层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业务规则对于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及其处置均有不同程度的牵涉,但现有制度布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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