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认识探讨,法哲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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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认识探讨,法哲学论文摘 要: 罗马法学家在罗马法律体系中发挥了关键的作用。罗马法学家对政治法律问题的考虑带有明显的务实取向,他们关于自然法、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分以及法与正义之间关系的阐述呈现出斯多葛哲学的理论路向。罗马法学家以法律制度内部秩序的统一性、有机性和连续性为前提,构建了精致的法律分析体系,造就了本质的法律文化。罗马法学家的思想中蕴含着罗马人重传统的精神,这种精神和思想通过罗马法呈现给世人,并影响到此后的法律体系和法治观念。 本文关键词语 : 罗马法学家;自然法;市民法;万民法; Abstract: Roman jurists played a key role in
2、 the Roman legal system. The Roman jurists thought about political and legal issues with obvious pragmatic orientation. However, their discussions on the distinction among natural law, ius civile and ius gentium,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w and justice shows the theoretical direction of stoicism. O
3、n the premise of the unity and continuity of the internal order of the legal system, Roman jurists constructed a sophisticated system of legal analysis and created a substantial legal culture. The ideas of the Roman jurists contained the spirit of the Roman tradition, which enabled one to see clearl
4、y the continuity and unity of Roman law. The ideas and theories of Roman jurists were presented to the world through Roman law and influenced the subsequent legal system and concept of rule of law. Keyword: Roman jurists; natural law; ius civile; ius gentium; 罗马与雅典一个非常不同的特点是罗马逐步发展起一个职业的法学家阶层。1616这些“
5、法学家 最初是神职人员,但是自公元前三世纪起,他们开场公开表示成认世俗的法律体系,并在罗马法律体系中日渐发挥关键的作用。276-77例如,当时对详细案件作出裁决的法官和负责法律弥补措施的地方执法官固然并非都由法学家出任,但法学家们所给出的法律建议都在详细实践中得以应用。这种与现实的严密联络构成了罗马法学家明显的务实取向。而在论辩和着述中,他们又构建了精致的法律分析体系,尤其是在罗马法的“古典 时期,罗马法学家们更是造就了本质上的法律文化。388 罗马法学家很少对政治社会的性质、统治者的合法性以及管理或应该管理它的法律展开阐述,而那些通常为历史学家、政治学家感兴趣的正义、法律的起源以及实在法与自
6、然法之间的冲突等问题在罗马法学家这里也着墨不多。不过,从现有文献中我们还是能够追溯法学思想在这一时期的演变历程。显然,直到共和国的最后一个世纪里,法学家明确地遭到希腊哲学和修辞学方面的影响。1616西塞罗的哲学和修辞学着作也不断对希腊思想进行反思,这使得共和国后期法学家的思想中带有明显的逻辑辩证色彩。 462-69然而,从元首制实行之初,希腊那种以非专制专制政体为前提的法律政治制度的论讲逐步不为罗马的法学家所关注,到公元二、三世纪这种倾向更是确定无疑。与希腊思想家、政治家在修辞和理论上的精雕细琢不同,罗马法学家并不打算在哲学问题上牵扯不清,他们以为与其浪费笔墨在虚无缥缈的抽象问题上,倒不如考虑
7、和解决社会中更现实的政治事实。 一、法与正义 在罗马法学家的着作中,很难找到关于正义、法律及其在共同体中的地位的一般理论。4135这些论题主要具体表现出在(学讲汇纂(Digest)的两个前言的标题中:“论正义与法律 以及“论成文法、元老院法令和历史悠久的风俗习惯 。在详细阐述中,法学家们也几乎没有浪费笔墨在实在法和自然法之间的关系这种抽象的问题上。不过显然,共和国期间的一些法学家很熟悉法律和国家的哲学原理,华而不实一些人自个本身就是着名的哲学家。1618他们的理论倾向明显遭到斯多葛学派的影响。同时,行省统治的现实又使他们不得不对非罗马市民法以及非城邦公民制定的法律制度进行反思,进而构成自个独特
8、的考虑形式和法律体系框架。 1.自然法与万民法 “根据自然而生活,曾被以为是人类生存的目的,并且是最优秀的人必需要到达的目的。根据自然而生活,是解脱粗俗人民的混乱习惯和粗野放纵而到达较高级的行为规律,这些规律只要有志者通过克己和自制才能加以遵守。 436梅因的这段话道出了斯多葛学派哲学的哲学命题,即根据自然而生活。希腊被征服之后,这种哲学在罗马社会有了长足的发展,“自然 的理念也潜移默化地影响着罗马的法学家。首先,看一下盖尤斯在(法学阶梯(Institutiones)中的叙述: 每一个法律和风俗规制下的人不仅要遵守自个的法律,还要遵守人类的普遍法。人们自个制定的法律是独特的,被称为市民法(iu
9、s civile),这种法律适用于他们自个的城邦(civitas)。而由自然理性为全人类建立的法是所有人都要遵守的,被称之为万民法(ius gentium),这种法律为所有国家适用。因此罗马公民既要遵守自个特定的法,又要遵守全人类的普遍法。 盖尤斯这段话旨在讲明罗马法律体系不仅由罗马的制定法构成,还包括那些适用于超越罗马帝国边界的法律。这不是一个哲学上的阐述,而是罗马人与其他民族社会现实中都要遵守的法律。它成认罗马法的某些规则只适用于罗马公民,而其他一些规则,例如商业方面则对非罗马公民同样适用。这是对市民法与万民法二者作出区分的实际意义。1619这段阐述没有提到自然法,但是盖尤斯在一个超越纯粹
10、现实的问题上暗示讲:所有人适用的法律都是自然理性的产物。他的理论隐含的逻辑是,由于法律要被普遍地遵守,所以是自然的;由于它是自然的,所以是有效的。这就意味着自然理性产生了万民法并使之合法化。3104-106因而,盖尤斯的这一阐述就把自然法和万民法整合为一个统一的概念。 不过,盖尤斯的这种二分法并没有被优士丁尼采纳,优士丁尼的(学讲汇纂(Digest)是这样描绘叙述的:私法由三部分构成,即自然的、民族的和国家的原则。自然法(ius naturale)是自然教诲所有生物的:这种法律不仅仅适用于人类而且适用于所有生物,包括地球上的、海洋中的以及空中的。从中构成了男女之间的婚姻以及孩子的生育制度。其他
11、的动物也都包含在这种法律中。万民法是所有民族适用的法律。很容易看到它与自然法不同,由于自然法适用于所有生物,而万民法则只适用于人类市民法既没有完全背离自然法或万民法,也没有在任何方面都与之一样:从普遍法律中添加或摘除一些东西就产生了适用于我们自个的法律(ius proprium),这就是市民法。 这段话明确提出了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的三分法概念。这里所称的“自然 在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有着不同的讲法,例如“自然理性 (I.1,2,1)、“神的先见 (I.1,2,11)等。可见,这种“自然 不同于我们今天所理解的“自然界 ,而是斯多葛哲学中所谓的“理性 。罗马法学家以为自然法规范所有生物,一切
12、有生命之物都应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万民法是自然理性在所有的人中制定的法,仅适用于人;市民法则与其他两种法律类型都不同,它是城邦中的人为自个城邦专门制定的法,只适用于本城邦。 事实上,在务实的法学家的着作中,像自然法(ius naturale)和自然理性(naturalis ratio)这种术语并不常见。而且,当自然法(ius naturale)与实在法(positive law)发生冲突时,它也并不居优先地位。最明显的例子是在奴隶方面。由于在自然法看来所有人都是平等的,但罗马市民法则不视奴隶为人。正如德国学者恩斯特勒维所言,“对罗马法学家来讲理论没太大意义,实际结果才是最重要的,他们不可能将自
13、然法视为一种更高层次位阶或者平等位阶的法律。他们不否认自然法的存在,甚至相信在史前没有奴隶制的时代就存在有自然法。但是在详细的实践法律体系中,他们却将自然法视为低阶位的而不是超越施行中法律的体系。 515 万民法的概念不仅表示清楚共同体本身的意识,也表示清楚了共同体作为整体遭到自个的制定法制约的理念。尽管这种意识并没有让法学家对法律的性质和法在时间、空间的有效性进行进一步的反思,1622但斯多葛哲学的“自然法 或“自然理性 的概念已然蕴含在法学家的理念和职业素养之中。所不同的是,对他们而言,最重要的不是哲学上的思辨,而是现实的需要。罗马法学家这种独特的法律考虑途径使得哲学对法律实际需要的考虑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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