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定婚制度变迁下的社会实态,法制史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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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国定婚制度变迁下的社会实态,法制史论文近代以来,中华民族历经沧桑巨变,西方列强用坚船利炮使我们国家门洞开,中国-一个 广土众民、四夷来朝 的优越古国,不得不重新审视自个悠远深邃的文化,屈尊效仿曾经守望学习中华文明的欧日诸国。时至清末,晚清面对列强外逼与革命如荼的情势,为收回治外法权,意图使我们国家如日本般修法自强,不得不放弃沿袭数千年的祖制家法,开场了继受欧日法制的历程。传统中国法制几乎陷入绝境,最终为新法所取代。及至民国十八年至十九年,民国民法典颁行,中国的私法在制度上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由家族为核心、伦理为本位的传统法转向以个人为中心、权利为本位的近代法,实现了由身份等差到平权立法的转变。
2、华而不实定婚制度在立法上的转变尤为明显。纵观世界各国,但凡牵涉民情风俗及家族伦常者,继受都异常困难,立法上的跟进也相对缓慢,但是,清末民国时期的中国,短短数十年间,定婚在制度上即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一、从定婚到订婚-由身份到契约的转变 定婚 之名在律典中出现,始见于(唐律疏议卷十四户婚律中, 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 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 1 P. 290此后在(宋刑统2 P. 251、(庆元条法事类3 P. 221、(元典章4 P. 618、(大明律5 P. 59、(大清律例 P. 203、635、674、908、(大清现行刑律7中均沿用。清末到民国
3、的历次法典、草案中,有关定婚制度的内容分别规定如下: 大清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修订法律馆草案婚约7 条、法制局草案婚约 5 条,立法院民法起草委员会草案 7 条。 一 大清现行刑律删改适用 1911 年 8 月,采 五编制 形式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完成。这部律典起草之时,以 先进的法律理论与兼顾社会现实 为指导,总则、物权、债权这前三编参酌欧陆先进法律理念制定而成,而 对于牵涉亲属及继承部分,均以中国传统为主。立法者提出这一部分内容的主要参照: 无太大变化,下文就民国民法典详加阐释。 从大清现行律的旧律删改到各民法草案的制定,定婚 订婚 制度的内容有了质的突破,婚约不能提起履行之诉就此确立,人
4、身不能强迫的当代法律理念在中国亲属法中初次确立。至此,定婚制度的身份性行为渐次弱化,财产性赔偿取代刑罚及人身强迫,由传统至近当代的转变就此拉开帷幕,并为此后的民法典所吸收。就第二次民法草案而言,其尊重我们国家历代律典及民间固有习惯,将定婚规定为要式行为,这一传统此后在草案与律典中绝迹。而法制局草案是以崇尚个人权利与婚姻自由为指导的激进之作。 总之,民法草案的制定是民国时期的法律人煞费苦心,研习国外先进法律制度与法律理念,并参酌我们国家旧律而制定,虽未颁行,但被司法作为条理援引,其在修正现行律及民间积习,引导民众走向婚姻自由及私权保卫的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三 民国民法典公布-由身份到契约激进
5、立法 民国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国民制定颁布民法亲属编 171 个条文,并于民国二十年五月五日施行,这部为 世界学者 赞誉有加、中国法律人期盼已久的法典诞生,其立法技术、立法体例与法典内容大多来自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或日本民法典,其亲属法中的婚约内容具体表现出出了民法典的激进性与超前性。华而不实婚约 8 条是在法制局草案基础之上修订而成,订婚主体转归为婚约当事人。婚约的核心成立要件也由传统形式要件-婚书、聘财必备其一,变为婚约的本质要件到达一定年龄的订婚主体意思表示一致即可。双方合意之下或单方根据法定原因能够主张解除婚约,一方无法定理由违背婚约的,要承当损害赔偿责任。婚姻自由与私权自治的原则
6、在婚约的每个条文中尽显,订婚成为不要式行为。 以上各条内容清楚明晰的反映出,这与中国传统 定婚 制度实已名存实异。其已由传统法上的婚姻的前置程序转化成为可自由选择部分,传统婚约制度的身份性特征消失,代之而起的是以私权自由为核心的契约制度。作为民事法律的组成部分,民国民法典的出发点是个人权利的保卫而不是禁与罚10 P. 42; 它赋予婚约主体完全按照自个的自由意志订立婚约,可以按照法定原因解除婚姻,这是法律赋予每个个体能做什么的权利,而不是不得做什么的限制。民法典坚持男女权利平等而不再是父系社会秩序10 P. 42,其废止父母主婚律条,将订约或解约之权交给了婚约中的男女本人,女性可以自主选择自个
7、的婚姻伴侣,开启人生幸福的旅程。在民法典眼中,男女长幼间再没有任何差异不同。这样的变化正是近代私法发展,对个体权利看护、对主体自由尊重的必然结果,是法律的先进性与文明所向。然而,这部技术上先进的法典在当时的中国来讲不免太过激进,其与所适用的中国社会似乎有过多的 格格不入 . 二、定婚制度变迁下的社会实态 中国近代百年法律变革的历程,新制与旧俗共存,建构与破除同行。从定婚到成婚,从个人到家庭,个人的幸福直接关系到家庭的幸福; 从家庭到社会,家庭的稳定又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清末民国时期,制度上几经曲折,由沿用前朝旧律到草案过渡,最终到民国民法典的颁行。伴随着大量外来法的继受,中国近代法律体系构建
8、,律典上旧有制度似乎彻底告别了历史舞台。然而法典的变更、政权的更迭并没有阻断社会关系的延续性。 一 农业经济占主导的农村社会关系在延续 清末民国时期的中国社会,除部分城市和沿海较发达地区外,广大农村仍然处于积贫积弱的状态,农业压倒一切。整个中国农村保持着高出生率和高死亡率,经济困苦成了中国、十分是中国农村的地方病11 P. 35 -38; 1949 年以前的中国分作两部分,大约占 75% 的人口在农村,约 25% 的人口在半当代的通商口岸城市; 农业部分主要由 6 000 - 7 000 万个家庭农场组成,家庭和农村是自然的社会单位11 P. 35 -38。自然经济与农耕文明为基本样态,个人依
9、附于大家庭 日出而作、日落而息 ,在这样的生活形式下,个体的日常劳作与经济收益全有赖于家族的整体利益布置。稳定的家庭生产生活形式使得个人遵循并依靠于尊长。这与以个人权利为出发点、保卫个体私权的商业文明相距甚远。在这样紧凑而稳定的农业经济基础上的农村女性,其婚姻仍然是依靠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民国时期,河北省 柳泉村与柳泉镇 的调查显示: 女子一到年龄 订婚或结婚年龄 后,亲戚媒妁与女子父母碰到一块,商量婚姻事宜,定婚双方不管富有或贫寒,知识分子或文盲,只要父母一句话,便断定了子女的终身。且一般不让女子知道,直到置买嫁妆时,才能有所会意。整个村镇 150 余户家庭均以为订婚是 相当的 手续,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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