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的理据、困境及治理策略,司法制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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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的理据、困境及治理策略,司法制度论文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的提出来历已久, 但因故一直难以付诸实践。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重新被绘入改革蓝图,标志着审讯权利运行机制改革迈出本质性步伐。(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20 2021)(下面下简称(四五改革纲要)明确要求,人民法院要 建立愈加科学的审讯权利运行机制,确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上海等六个省市当前正开展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 深化该项司法改革,除了需要认真总结试点地区的经历体验外,还有赖于更多理论研究的支撑。学界当下鲜有从基层法庭着手研究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殊不知基层法庭乃司法改革重心
2、,甚至左右改革的进程与深度。正视基层法庭的司法运行样貌与现实阻滞因素,有助于把握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的 乡土 语境,进而夯实改革根基。为此,笔者拟以基层法庭为视角,探究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的试行理据,并结合地方探寻求索中面临的现实困扰,提出切实可行的治理策略,等待对顺利推进司法改革有所裨益。 一、实行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的理据 人民法庭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能够从行为和结果两个维度来理解:行为意义上,是指 在人民法庭主审法官或由主审法官与其别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承办的案件全面负责审理,并直接享有对华而不实大多数案件的裁判权 。结果意义上,是指人民法庭主审法官对承办案件的审理结果承当责任,违法或不当审理应遭
3、到制裁或惩戒。质言之,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即审讯合一与权责一致。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的内涵:一是理论层面,追查人民法庭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应具备主客观要件。二是法律及相关规定层面,明确人民法庭主审法官办案权责。三是司法实践层面,人民法庭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既要发挥主审法官的能动性,又需司法辅助人员和相关举措的配合。推行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是贯彻和落实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切进入开展,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确保司法权在应有的轨道上运行,其改革理据充分且意义深远。 一是有助于解决司法行政化的问题。人民法庭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是司法独立的关键,司法独立首先是法官独
4、立4,法官只应对法律和公正负责。根据诉讼程序直接原则的要求,法官应直接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判,不受法院内部行政化及地方政的干涉。明确主审法官办案责任有力地将法院的行政管理与法院的裁判职能区分开来,严格遵循司法权的运行规律,保持案件的审理者与裁判者的一致,消除 审者不判、判者不审 等架空司法独立和引发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主要因素,塑造司法权威和司法信任。 二是解决司法责任的承当问题。任何权利都应遭到相应制约,司法权利亦不例外。法院是拥有裁判权利的国家机关,法官是案件的直接审理者,代表法院行使裁判权。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属于司法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践中探寻求索司法权利运行机制不可或缺的一环。根据权利与
5、责任相一致的法理,法官违法或不当审理、裁判案件应承当相应的责任,以维护审讯权利的有效运行,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治理。关于法官责任的追查国外有较成熟的经历体验5。中国(法官法第 33 条亦规定: 法官有本法第 32 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在宏观权利划分上,以权利下放为特征的人民法庭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的试行,本质上堵住了法官通过审讯委员会躲避责任的途径,回归了司法权利的本真。另外,在合议庭内部,主审法官权责模糊和不一致,致使 集体责任制 盛行,追查个案的责任变得异常复杂,最终出现冤假错案无人担责的尴尬局面。主审法官的 权责统一 弥补了 合议制 责任承当的模糊性
6、,避免了审讯组织的异化。 三是解决办案质效低的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推进以审讯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实现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根据一定的条件和标准,选拔优质法官担任主审法官,并对其详细权限及相应责任进行规范。在审前准备阶段,主审法官负责调查取证、举证期限、证人出庭作证、采取诉讼保全、证据交换等事项;在审理阶段,负责主持庭审活动;在案件合议阶段,负责报告基本案情并主持合议工作;在判决阶段,负责起草判决书,无论能否经过审委会讨论,均以合议成员或独任法官的名义作出,有助于全面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选择基层法庭作为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其原因主要有:
7、一是中国司法改革的根基具体表现出于基层法庭。就建制而言,截至 2020 年底,中国共有人民法庭 10 162 个。在办理案件的数量上, 法院统计数据显示,2006 至 2020 年,全国人民法庭共审结各类案件 1 929.5 万件,占同期全国法院办案数的 23.76% 。 无论从法官的人数来看,还是从处理案件的数量上看,基层法院实际都是中国司法的最主要部分 。二是基层法庭能够最为鲜明地反映 乡土中国 的司法现在状况。基层法庭主要分布在乡镇,贴近百姓生活,相对城市制度试行效果更具典型性。三是从法经济学的视角看,基层法庭的改革阻力最小,成本最低,效益最优。 无论是改革经过还是改革后所构成的新的利益
8、格局,都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 基层法庭机构小、内部人员数量少, 成本 收益 无疑最佳。 二、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的现实困扰 通过各地人民法庭试行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实践来看,当前还存在一系列现实困扰,主要具体表现出在下面几个方面。 1办案机制亟需进一步细化和规范 主审法官责任办案机制主要包括主审法官的选拔、业绩考评、权利与责任。(四五改革纲要概括性提出了与此相关的内容,但 粗线条 勾画有待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主审法官的选拔是推行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的第一步,也是决定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能否顺利推行的基础。固然较之以前主审法官的裁判权和责任追查有所规范,主审法官的素质也有相应提高,但各地选拔的主审法官条件把
9、握不一。在业绩考评方面,现行法院考评指标繁多且不尽合理,如调解率的设置引导法官以欺骗、推脱、压制的手段促成调解,最终调解结案量多而质劣。在权利与责任配置方面,不能很好地保障正常裁判工作的开展,干预主审法官独立办案时有发生。 2主审法官独任案件范围亟待明确 主审法官独任或合议裁判案件的范围遭到现有法律规定的影响。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审讯委员会具有讨论并决定重大、疑难案件的权利。但是,关于 重大、疑难 案件认定标准的缺隐,导致在实践操作上做法不一。一方面,主审法官为了应对来自各方的压力,极有可能会作出逃避责任的选择,以 重大、疑难 为借口,直接将案件提交审讯委员讨论决定;另一方面,干涉案件
10、的庭长、院长想方设法以 重大、疑难 为借口,将案件交由审讯委员会讨论决定。这都会导致将主审法官办案责任转嫁为集体责任,既为主审法官推卸责任提供便利,又为 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的存在留下缺口。 3办案责任的内部监督和惩戒存在缺失 主审法官办案责任的落实自然离不开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发现法官违法或违纪责任的主要途径。当前法院内部监督包括纪检组、主管庭长、主管副院长、审讯监督庭等。固然监督力度较大,但成效与预期相差甚远,主要原因并非是分工不明确,而是监督手段操作性不强,以及院长或庭长担任审讯长(除院长和庭长不办案的法院外)难以监督,反映出法院内部监督的行政化倾向及监督手段的落后。就惩戒而言,尚未
11、建立专门的法官责任惩戒机构,与惩戒相关的规定较多且散乱,实践中法官因办案责任遭到惩戒情况较少,与违法违纪遭到惩罚处置的现象不成比例。 4办案责任的保障机制有待健全 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的推行势必会在裁判者之间做出划分,即区分主审法官与辅助人员。随之而来,主审法官的工作负担加重,并承当其主审案件的终身责任。因主审法官改革的薪酬浮动较小,且原来作为法官的审讯人员若成为辅助人员,薪酬有下调的可能,法官辞职做律师现象正在悄然发生。这意味着司法职业的逆向流动,与 从律师到法官 的正常流动相背反,将加剧 隐性代理 10的发生。其实,符合司法运行规律的应当是优秀律师选拔为法官,在法治发达国家已是不争的事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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