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中的待履行合同选择研究,民商法论文.docx
《破产法中的待履行合同选择研究,民商法论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破产法中的待履行合同选择研究,民商法论文.docx(11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破产法中的待履行合同选择研究,民商法论文内容摘要: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势必会出现大量待履行合同,怎样对其进行处理关系到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合同相对人的利益。我们国家破产法构建了待履行合同的相关规则,但是并不完善,存在缺乏细化标准、债权人保卫不力等问题,应当确立待履行合同商业判定检验标准、增加转让待履行合同等规定,对各方利益进行衡平保卫。 本文关键词语:破产程序,待履行合同,待履行合同选择权 一、待履行合同概述 一待履行合同界定 各国立法对 待履行合同 的概念往往无特别明确之规定。各国对此称谓各一, Executory Contract 最早见于美国破产法中,译作待履行合同,德国的提法为 未履行的双
2、务合同 ,而同为大陆法系的法国则称为 有效合同 。我们国家对于待履行合同的规定集中具体表现出于破产法第18条,根据该条规定能够将待履行合同解释为法院对企业申请破产受理前就生效的,债务人和相对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二待履行合同的特殊性 破产法中待履行合同的处理不同于合同法上对合同处理的一般规则,由于该处理规则本身就带有减少对破产财产构成负累的合同为价值取向,而倾向于履行对债务人留存财产保值增值的协议。这样的价值定位,势必会造成与合同法建构的规则相左,这种值得注意的不同集中显现于合同法原则之中。 第一,与合同自由原则相冲突。合同自由原则作为合同法上的基本原则,被德国学者海因 科茨以为是私法领域居
3、于最重要的核心地位1。合同自由原则是指行为人依法享有的能否订立合同、选择合同相对人、决定合同内容、确定合同方式等方面的自由。一方面在企业破产当中,管理人仅凭单方意志便能决定待履行合同的效力走向,而合同相对方只要接受不得拒绝;再者,在企业破产前,合同双方是合同相对方与债务人。而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合同双方却变为了合同相对方与管理人,显然两者并非同一主体。故此,合同相对方在破产程序当中便被剥夺了缔约和选择合同对象的自由。 第二,与真诚实在信誉原则相冲突。真诚实在信誉原则视为民法基本原则中的 帝王规则 ,在合同法中亦不例外。它要求人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真诚相待,不为欺诈、胁迫等,遵守信誉,严格履行属
4、于自个的义务。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可能出于财产保值增值的原因选择解除合同,此时合同相对方只能申报债权来获得救济,但碍于破产财产有限很可能不会完全受偿,甚至不能受偿,导致权益受损,这明显与 帝王规则 相反。 第三,与合同解除权和履行请求权相冲突。根据(合同法第94条之规定,假如非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导致双方享有法定解除权之外,违约方没有权利主张解除合同,且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时也不得拒绝。在破产法中,合同是履行还是解除均由管理人一方决定,此时管理人解除双方协议都不需要对方存在上述之原因。除此之外,与一般违约责任不同的是,在管理人拒绝履行合同之后,合同另一方只能就其损失申报破产债权。 二、
5、待履行合同的审查 一审查主体 破产管理人对合同的选择直接影响到破产债权人能否能够获得最大清偿。而我们国家还未构成对破产管理人职业化的行业惯例,为保证破产程序持续、公开、公平进行,有必要对管理人的管理经过进行必要监督。 美国(破产法典第365条a明定,管理人受法庭的监督,其作出履行或拒绝待履行合同和未到期租约需要经法庭的许可。英国(破产法更明确规定,管理人完全受法院 控制 ,任何决定之作出均需法院审查并给出处理结果2。根据我们国家(破产法第23条、26条及69条之规定,在破产程序中,法院、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均对管理人行使选择权进行监督。直接监督仅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法院对管理人履行待履
6、行合同时,之后阶段监督主体只能通过撤换管理人进行间接监督,而该种监督的效果并不理想。债权人会议人数诸多,很难及时有效地作出决策且容易损害标的额较小债权人利益;而债权人委员会作为非常设机构,在监督经过中很可能是缺位的,就算存在也往往由于主要成员是该合同一方当事人,使得决议缺乏中立性。因而,鉴于法院的中立性、专业性以及两大法系国家的实务经历体验,笔者以为法院作为对管理人行使待履行合同选择权的监督是最佳选择。 二审查标准 英美法系创立破产受托人理论对管理人进行法律地位界定,赋予破产管理人以选择权,主要源于最大化破产财产价值和恢复债务人的偿债能力的考量3。同时为了保卫合同相对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限制管
7、理人过大的权利,美国又在(破产法典第365条a规定法院的审查权。但由于法律并未规定详细标准,以致于法院在进行自由裁量经过中,逐步构成了沉重负担检验和商业判定检验两种审查标准。 沉重负担检验是法院在不同意破产管理人拒绝履行合同时通常采取的一种规则,内容为:管理人应当履行合同,除非合同的履行造成财产总的价值量减少。从法律效果上看,沉重负担检验对管理人解除合同作出了严格的约束。商业判定检验是两大法系主要国家进行审讯的最重要标准。它以托管人选择权的行使能否会增加破产财产为标准进行判定,但这并非必然,由于假如管理人到达足够好心、合理进行商业判定对财产有利,法院仍会对管理人的选择作出支持。该种标准以所有债
8、权人和债务人为准,确保破产财产的增保值。 沉重负担检验关键是约束管理人解除待履行合同的行为,而商业判定检验则使得管理履行合同的自由遭到约束。毋庸置疑,法庭对履行合同的把握刻度要严于对解除合同的审查。原因在于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是共益债务的组成部分,而这比其他无担保债权先清偿,后者更有益于财产增加对债权人利益保卫。批判后者未足够考虑相对人利益站不住脚,由于破产启动意味着债务人并非正常主体,假如考量相对人利益使其获得优先获偿的地位,将不符合平等受偿原则。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当下法院对管理人所作出的选择权进行判定能否恰当时,可采用商业判定检验标准进行判定。 三、管理人对待履行合同的选择 一继续履行合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文化交流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