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环境保护税法对企业的影响,财政税收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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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环境保护税法对企业的影响,财政税收论文内容摘要:环境保卫税不同于其他税种, 影响应税污染物产生的因素较多, 需要采取管理措施、工程措施和技术措施等综合措施, 才能降低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 并培训专业技术人才从事税务申报工作, 化解税务风险, 合理避税。 本文关键词语:纳税申报,税务风险,合理避税 环境管理的五大手段之一是经济手段, 环境保卫税法的施行是将污染物排入环境的外部损害 内部化 的法律措施, 通过基于纳税人利益预期的 经济杠杆 方式, 促进污染物排放量的减少, 运用市场机制解决我们国家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 保卫生态环境。 1 环境保卫税法对企业的主要要求 1.1 纳税申报对象要求
2、纳税人施行纳税申报的对象是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有多个作业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分别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部门申报。 1.2 纳税申报时间要求 纳税申报分为按季申报和按次申报两种。正常生产的纳税人环保税按月计算, 按季申报缴纳;季节性较强的纳税人或者不能正常生产的纳税人, 能够按次申报缴纳。 (1) 按季缴税的申报时间要求。根据环境保卫税法要求, 纳税人应当自每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 向税务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否则, 申报材料将送环保部门复核。 (2) 按次缴税的申报时间要求。环保税法要求纳税人应当自排放应税污染物之日起15日内, 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并缴
3、纳税款, 包括开车调试等试运行时间。 1.3 纳税申报内容要求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 应当向税务部门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 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 以及税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如用水时间及用水量、燃料使用时间及燃料消耗量、应税污染物排放时间等。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厂、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没有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只申报不缴税, 排放的应税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既要申报又要缴税。 1.4 应税污染物缴税要求 1.4.1 排放应税废水污染物缴税要求 (1) 应税污染物缴税要求。纳税人的每一废水排放口都要缴纳环保
4、税。详细要求是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 根据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 按第一类水污染物排序前5项污染物的应税额的和缴纳环境保卫税, 按第二类水污染物和其它污染物 (污染因子) 排序前3项污染物的应税额的和缴纳环境保卫税。 (2) 十分要求。包括: (1) 同一排放口中的CODcr、BOD5、TOC只征收一项,(2) 大肠菌群数和余氯量只征收一项。 1.4.2 排放应纳大气污染物缴税要求 (1) 有组织排放。纳税人的每一废气排放筒都要缴纳环保税。每一排放筒的应税大气污染物, 根据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 按前3项污染物应税额的和缴纳环保税。 (2) 无组织排放。没有排放筒, 有无组织应税大气污
5、染物排放的, 根据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 按前3项污染物应税额的和缴纳环保税。 1.4.3 固体废物缴税要求 纳税人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设施、场所储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或者直接向环境排放固体废物都要缴纳环保税。 1.4.4 排放超标噪声缴税要求 按噪声超标的分贝数计征, 缴税要求与排污费缴纳要求一样。 1.5 环保税免缴情形 主要包括: (1) 纳税人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2)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 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3) 纳税人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设施、场所储存或者处置固体
6、废物的,(4) 农业生产 (不包括规模化养殖) 排放应税污染物的,(5)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6)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 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7) 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2 环境保卫税缴税经过中产生的问题及其对纳税人的影响 2.1 缴税经过中易产生的问题 2.1.1 缺乏纳税申报专业人才 国家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都应当缴纳环境保卫税, 包括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小型生产经营者, 如干洗店、汽车维修店、小型餐馆 (如农家乐) 等。而应纳税额是以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7、为计税根据, 但排放量的计量和合规性的判定均需要高度专业化的技术人员、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 不易为一般纳税人所把握, 普遍缺乏环保税纳税申报专业人才。 2.1.2 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测算口径不一致 国家规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测算方式方法和顺序是优先采用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其次, 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纳税人, 根据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计算;其三, 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 根据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式方法计算;其四, 不能根据前三项规定的方式方法计算的, 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式方法核定计算。但在详细施行时易产生下面问题: (1) 自
8、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问题。环境保卫税法规定: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 根据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若环保部门对纳税人的自动监测设施进行比对校验, 发现问题后不认可自动监测数据时, 将产生纳税申报困难。 同时, 当前我们国家的技术水平和经济能力不能知足所有生产经营者、所有特征污染因子的自动监测, 监测数据缺乏。 (2) 现场监测数据的问题。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纳税人, 应根据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计算, 该监测机构是环保部门的专业监测机构还是社会监测机构。如是环保部门的专业监测机构, 其要求监测的纳税人多, 监测工作量大, 影响了监测数据的及时出具, 将影响
9、纳税人按时纳税申报;如是社会监测机构监测, 因社会监测机构与复核时环保部门的监测机构的监测时段不同、生产的工况不同, 往往出现监测数据不一致。对于特征污染因子, 很多地方不具备监测条件, 不能获取监测数据。 (3) 排污系数及物料衡算方式方法不统一问题。国家环保部在不同时期由不同司、局出了很多排污系数手册、污染源普查手册等, 出现排污系数不统一、物料衡算方式方法不统一, 直接导致纳税人申报数据与环保部门复核数据不一致。另外, 很多特征污染因子没有排污系数, 不能进行正常的纳税申报。 (4) 没有或不及时出台地方核定计算方式方法的问题。环境保卫税法规定: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又不具备监测条件,
10、 也没出台排污系数、不能进行物料衡算的纳税人, 根据省级环保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式方法核定计算。如美容美发店、豆制品加工店、汽车维修店、干洗店等等。若当地省级环保部门没有出台或没有及时出台地方核定计算方式方法, 将严重影响环保税的按时申报和缴纳。 2.1.3 特殊情况下排放应税污染物核算困难 (1) 试运行期间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核算问题。一般来讲, 在试运行期间应税污染物的产生数量大、污染物浓度高, 且不稳定, 波动大, 生产出的不合格产品多, 有的属于危险废物。加之污染防治设施也处于调试阶段, 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波动大, 浓度易超标, 在自动监测处于调试期, 采样监测经常没有代表性, 没有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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