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气候难民概念的传统条约解释路径,国际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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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气候难民概念的传统条约解释路径,国际法论文题目 引言 1.1 1.2 国际气候难民概念的传统条约解释途径1.3 - 1.5 2.1 2.2 2.3 2.4 3.1 3.2 3.3 3.4 第四章 结论/以下为参考文献 第一章 国际气候难民法律概念之国际法界定 随着全球气候形式的变化,全球气候变暖确定性的增加已经导致地球海洋洋流流向的变化,使得热带地区海洋外表气温不断上升,全球海洋风暴持续时间延长、强度增加,海平面上升,荒漠化加剧,干旱、洪涝频繁多发,气候开场变得极端无常。 极端无常的气候变化对人类生态系统的侵扰、冲击,并不仅限于天气和环境,各种影响造成了连锁反响:干旱导致资源匮乏、干涸进而
2、引发地区争夺资源的冲突和战争,海平面上升迫使小岛国或低海岸线地区的人类被迫移居、迁徙,物种无法适应环境变化而造成生态系统的瓦解。IPCC 历次报告中所援引的大量科学证据,表示清楚了气候变化与人口被迫迁移之间的因果关联性,也证实了亟需国际社会予以关注之 气候难民 问题的存在。 一般而言,气候难民指称的是由于气候变化所诱发的人口被迫迁徙,其情形略约可能有三种:1因海平面上升导致的低海岸线小岛屿国家的人口被迫迁移,例如在南太平洋地区图瓦卢、瑙鲁等小岛国不得不遭受耕地盐碱化、淡水资源匮乏等生存压力,同时预期将来发生的领土沉没也使得这些小岛国难以逃脱沦为气候难民国的风险;2海平面的上升同样会对部分国家低
3、海岸线地区产生生存威胁,根据欧洲环境机构研究报告称,欧洲荷兰、德国、比利时、罗马尼亚、波兰和丹麦五国由于海平面上升后频发的洪水事件将面临 1300 万人的被迫迁徙。 在南亚地区,根据 IPCC 研究报告表示清楚,海平面上升 45 厘米将导致 550 万人口迁移及孟加拉国将近 10%领土的沉没;3导因于气候变化的沙漠化和土地质量退化等生态灾难问题是引发人口被迫迁移的另一种情形,非洲地区适宜耕种土地的 1/2 正面临沙漠化和土地退化的风险,并由此引发了诸如达尔富尔等地区为争夺水和草原等资源的冲突以及大规模人口被迫迁徙,而美洲大陆因气候变化所导致的极端自然灾祸事件也加剧了美洲地区的土壤退化,进而使得
4、墨西哥每年有 70-80 万左右的人口寻求进入美国生活。 尽管气候难民一词已成为公众舆论和学术研究领域频繁使用的一个事实性概念,但国际社会当前仍未对其有明确的规范性陈述或者法律界定,且各国就其内涵的理解也没有能达成有效之共鸣,有关其定义更是莫衷一是、纷繁复杂。 一、国际气候难民概念的提出与存在语境 对 难民 一词含义的审视与解读,存在众多视角。从一般词义学的角度来看,难民含义相对广泛,根据惯例,其确指那些为了寻求逃脱某种不可忍耐的状态或环境而逃亡的人,其逃亡的原因可能是多样的,逃避虐待、生命和自由的威胁;逃避被控告、剥夺、难熬的贫困;逃避战争或国内斗争;逃避自然灾祸,地震、洪水、干旱、饥饿。
5、可见,有关难民的内涵包含了形式上的行为特征以及内在的驱动原因特征,前者是指被迫逃离原来生存环境的逃亡行为,后者是指诱发其逃亡行为的特定原因。出于国家利益的理性考量和特定的历史原因,传统国际法对难民概念的内在驱动原因一般会予以限制,仅指称的是出于逃避政治迫害目的而逃亡的政治难民,也即由 1951 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下面简称为(难民公约及其 1967 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下面简称为 1967 年(议定书所界定的传统意义上的公约难民。而那些由于自然灾祸或经济原因此逃离本国或者经常寓居国的人,则不属于该公约难民范畴。 随着全球气候扰乱问题确定性的日益增加,针对具有难民形式特征被迫逃离的 气候难
6、民 问题的认知和应对问题在公众媒体舆论和学术研究领域中成为日益普及的新兴议题,各国关于该问题的应对和会谈可能成为影响当下甚至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国际政治关系的关键性因素。 气候难民 一词首先出如今 2018 年新闻媒体对卡特里特岛屿居民的报道之中,同时一部获奖的纪录片(世界上第一批气候难民的故事也使得国际社会开场关注始发于南太平洋地区并由气候扰乱问题所引发的人口被迫迁徙问题。 自此之后,气候难民成为国际法学界的一项研究课题。但截至当前,学术界对气候难民问题的研究仍然步履维艰。华而不实,最为关键的问题在于学界对其内涵至今仍缺乏清楚明晰的认识和权威的界定,甚至有一部分学者质疑其作为一种概念术语而存在
7、的必要性。例如,有学者明确反对使用 气候难民 这一术语,以为这一概念术语空洞无物、令人困惑,具有误导性和潜在危害性,由于这种讲法不仅起不到保卫所谓 气候难民 的作用,而且有可能会削弱国际社会对传统 公约难民 的保卫。 但更多的学术意见和社会观点则试图从其他不同的视角来解读 气候难民 的存在语境,并进而论证其存在之必要性。华而不实,一种基于国家理性利益考量的解读视角以为,将 难民 加上 气候 一词能够将其正好排除在传统的难民概念之外,进而使得国家能够在国际层面减免其基于人道主义所承当的保卫避难者的道德或法律义务。 另有一部分学者则将 气候难民 视为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创设,以为针对因所谓的 环境
8、因素 所造成的 流离失所者 而贴上 难民 的标签,将为此类人群提供潜在的入境可能。 能够讲,将气候变化因素从各类诱发传统难民问题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宗教等内在原因中剥离出来作为一种导致难民的主导性因素,其真正目的在于从法律层面尝试扩展传统难民法的范畴,赋予 气候难民 这一特殊弱势群体以避难申请者的国际法上的权利资格。与之相应,有学术观点以为 气候难民 概念的提出或者从国际法层面对其予以认可和接受的目的并不在于扩展传统难民法的固有范畴,而是一种基于环境保卫意义上的政策式宣示,其直接目的在于警示世人、倡导国际社会之共同责任。从现有的科学证据和全球气候扰乱问题所引发的各种灾难性事实来看,国际气候
9、难民问题已不再是危言耸听的虚幻,而是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不得不面对的残酷现实。假如国际社会希望避免产生大量的 气候难民 ,最为根本的方式方法应该是减少造成 流离失所者 的气候变化因素,考虑怎样从长远的意义上来保卫环境。 可见,气候难民这一概念的创设目的纷繁复杂,创设者们可能是希望借助难民一词本身所具有的语言感染力来突显问题的严重性进而强调国际社会的道德责任,也有可能是将气候变化与难民予以连接以试图揭示此一类群体所具有的类似于传统难民的形式特征被迫逃离原籍国,进而将其纳入国际法上已有的公约难民概念,为其保卫提供政策和法律工具。本文以为,创设该概念的社会目的可能已无从探究,学界也大可不必纠结于此,由
10、于无论人类社会愿意与否,国际气候难民作为一类特殊的社会群体,并且由于气候变化的不均等影响致使其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弱势群体,已然进入人类社会的视野和全球政策法律议程之中。怎样科学地界定国际气候难民概念也自然成为从政策法律层面解决该问题的至关重要,且难以回避的先决性条件。 二、国际气候难民概念的传统条约解释途径 在已有气候难民国际法研究文献中,有关国际气候难民概念的法律界定纷繁复杂,当前尚无一致共鸣。华而不实,一种较为流行的定义途径是通过传统条约解释规则的适用,试图对传统公约难民即政治难民或者国内流离失所者InternalDisplaced Persons,简称 IDPs进行扩展性解释,进而将气候
11、难民或者内涵更为广泛的环境难民纳入到传统公约难民话语体系或者 IDPs 概念范畴之中。然而,这种国际法律解释学视角下的定义方式方法存在本身难以忽视与突破的理论和实践窘境,难以有效实现将气候难民整合于传统国际法律机制之中的现实目的。 一传统条约解释规则的缘起及其方式方法体系受制于人类本身的有限理性,由其制定的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如此完备以致于能够完全适应当下或将来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况,而作为法律适用重要环节的法律解释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种构造性的局限。也正由于如此,条约解释成为国际法研究中一个非常值得探究的问题。一般而言,国际法将条约的解释定义为是对条约某个或某些详细规定的正确意义的说明。 总的
12、来讲,条约解释的目的在于科学、合理地运用不同的解释方式方法、解释规则来实现澄清约文本身含义,进而避免条约规则之间冲突的制度目的。自国际法诞生以来,有关国际条约等解释规则的研究、确立与适用成为国际法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中的一个核心主题。从学理上归纳,根据对条约的解释所要到达的目的和目的的理解不同,条约的解释主要有主观主义主观解释、客观主义约文解释和目的主义目的解释等三种途径和方式方法。 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关于条约解释的规则已经构成一项国际习惯法,在条约解释实践中的影响极为重大,本文称之为 条约解释的传统解释规则 .一般而言,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1-33 条之规定,在国际条约解释领域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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