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国际法的远海防卫研究,国际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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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国际法的远海防卫研究,国际法论文内容摘要:现代国际法关于国家自卫权的规定, 为主权国家施行远海防卫提供了较明确的法理基础;在现行国际法体系下, 国家远海防卫的范围可拓展到攻击国的海域、特定第三国的海域以及公海海域;在平常, 国家还能够开展武器试验、远海演习训练、设置海外基地等远海防卫相关准备。 本文关键词语:国际法,国家自卫权,远海防卫 在国际法视野下, 远海防卫是国家自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关国际实践屡见不鲜。但是, 受历史传统的影响, 我们国家长期忽视了这一权利的存在和行使。步入现代, 我们国家日益融入世界, 发展利益空前拓展, 远海防卫已成为我军新的历史责任;准确认识并正确行使这一
2、权利, 对我军责任任务的完成具有重要意义。 一、现行国际法有关自卫权的规定, 成认国家拥有远海防卫的自然权利 从国际法角度看, 远海防卫是指主权国家在远海方向, 为抵御来自外界的武力攻击, 保护本国的国家安全及其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而施行的自卫作战。 当代国际法有关自卫权的规定, 并未将国家合法自卫的空间限定于本国领土。在古代, 我们国家作为历史悠久的农耕国家, 国家安全利益观 土味 浓烈厚重, 国防观念往往局限于 守疆卫土 在近当代, 国家长期积贫积弱, 屡次被强行割土租地、面临被瓜分豆剖的危机, 中华民族为保护领土主权完好, 付出了极大的牺牲。上述深切厚重的历史文化背景, 无形中造就了传统
3、国防观念的局限性 在国民心中, 往往不自觉地把 国家自卫 等同于 守疆卫土 。从法律角度看, 这种传统认知很容易导致对国家自卫权作片面化狭隘化理解, 实践上也不利于我们国家充分运用国际法受权维护国家安全利益。 在当代国际法体系中, 国家自卫权的行使并未限定在本国领土。(联合国宪章关于自卫权的第51条规定: 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 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 以维持国际和平或安全以前, 本宪章不得以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 根据此条款, 自卫权的行使以遭受武力攻击为前提, 且在机会上一般要求针对正在进行的武力攻击, 但是并未对自卫权行使的地点做出限制。而且, 从国际实践看,
4、无论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 中、美、英、苏等联合国家面对德、意、日的侵略行为, 还是二战后主权国家面对他国的武装侵略, 自卫还击行动超越本国国界、远及大洋乃至深切进入侵略国疆域的情况屡见不鲜。因而, 在现代, 我们国家要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利益, 就有必要超越传统认知, 以宽广的国际视野、历史视野, 全面理解现代国际法赋予主权国家的自卫权利。 习惯国际法和联合国( 关于侵略定义 的决议, 在一定程度上为受攻击国行使远海自卫权提供了法律根据。从国际法看, 一国通过海上封锁, 阻断他国海上及其空中通道的行为, 属于典型的战争行为, 被封锁国家自然有权利, 以武力在海上打破这种封锁。比方, 在1962年
5、的古巴导弹危机中, 正是为了躲避与古巴、苏联进入战争状态, 美国总统肯尼迪才在电视讲话中, 特意把对古巴周边海域的选择性封锁称为 隔离 , 而避免使用 封锁 字眼;为加强该行为的 合法性 , 美国还煞费苦心, 推动美洲国家组织, 通过了支持对古巴施行 隔离 的决议。尽管如此, 古巴和苏联等国代表在联合国安理睬上, 仍明确把美国的这种行为定性为 片面的战争行为 极为危险的侵略行为 , 美国、苏联两国为此几乎走向全面核战争的边缘。 1974年, 联合国大会通过了( 关于侵略定义 的决议, 该决议对一国首先使用武力海空封锁他国行为的侵略性质有了更明确的界定, 对主权国家针对此类行为行使自卫权具有重大
6、指导意义。决议第3条规定了构成侵略行为的7种情形, 华而不实第4种情形为: 一个国家的武装攻击另一国家的陆、海、空军或商船队和民航机队。 该情形亦只给出武力攻击对象, 而未限定攻击海域。为此, 非法武力攻击源自哪里, 自卫权的行使就能够扩大到哪里。换言之, 若一国的陆、海、空军或商船和民航机在远海遭受攻击, 自卫权的行使就能够扩大至远海。 集体自卫权, 既被(联合国宪章第51条所确认, 也被联合国安理睬的决议所认可。1990年8月6日, 联合国安理睬通过第661号决议, 该决议在序言部分公布, 决心终止伊拉克对科威特的入侵和占领, 并恢复科威特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好 肯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1
7、条, 为对抗伊拉克对科威特的武装攻击, 有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的自然权利 。这是联合国安理睬初次在决议中认可集体自卫权, 并敦促和受权成员国针对伊拉克的侵略行为行使该项权利。从国际实践看, 并非每个行使集体自卫权的国家都与受侵略的国家毗邻。某些国家的领土距离受侵略国家往往较远, 甚至远隔重洋。这意味着, 某些国家集体行使自卫权时, 其武装气力必然要超越本国疆域, 跨越海洋乃至大洋 (或陆路) , 才能到达受害国领土。 不过, 与根据联合国安理睬决议行使集体自卫权相比, 根据国与国条约、受害国请求行使集体自卫权, 其合法性的认定往往比拟复杂, 主要表如今两个方面:一是侵略、被侵略的事实关系往往难以
8、认定。比方, 当两个国家之间存在领土争议时, 当事国之间往往都宣称是对方 侵略 了本国领土。此时, 假如第三国根据与华而不实一国的双边 (或多边) 同盟条约行使所谓 集体自卫权 , 对另一国使用武力, 法律上的正当性就难以立足。二是 受害国请求 的合法性。集体自卫权的行使, 只要以受害国合法的请求为前提才是有效的。然而, 在冷战时期, 美、苏两个超级大国经常先行干预主义, 通过各种手段颠覆他国合法、扶植傀儡政权, 进而与该政权签订同盟条约并应其 请求 , 行使所谓 集体自卫权 。从国际法角度看, 基于这种 请求 的集体自卫权行使, 本质上属于侵略行为, 不具有合法性。因而, 对于根据国与国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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