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下商事争议处理中调解制度的应用,国际商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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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带路下商事争议处理中调解制度的应用,国际商法论文摘 要: 随着“一带路 建议的提出和不断发展,在促进沿线各国经济繁荣的同时也会暴露存在的问题,十分是不同国家间发生的商事争议,对于这一争议的解决方式成为了讨论的关键。而具有东方特色的调解制度在这一问题的解决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调解制度的完善能够更好地促进“一带路 建议的发展。 本文关键词语 : “一带路 调解制度;商事争议;实践运用; 一、“一带路 背景下的商事争议 一“一带路 商事问题的特殊性 随着全球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和跨国商事来往交易的发展,中国在适应全球化趋势,顺应国际潮流上发挥积极作用。“一带路 建议的提出,在短短五年时间里,在方
2、方面面都获得了不错的成绩,在“一带路 沿线的各个国家,都在商事贸易、跨国投资和保卫知识产权方面加强国际沟通,获得令人赞叹的成绩,各国之间沟通不断深化,十分是商事贸易愈加频繁。我们国家对于“一带路 建议的提出并不是追求利益最大化,而是想通过建议在全球更大范围内整合经济要素和资源,构成合力,促进世界和平安定和共同发展1。不同于传统的商业贸易,国际商事贸易由于所牵涉的当事国法律规定和发展背景等各种方面存在着众多的差异,因而很难依靠传统的诉讼、仲裁等纠纷化解机制来解决商事纠纷,这一特殊性就决定了具有东方智慧之称的“调解机制 有了发挥其作用的舞台。 二“一带路 商事问题主体的复杂性 “一带路 建议所牵涉
3、的国家范围之广、经济体制之复杂,同时包含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也牵涉新兴的经济体制。另外,各种文化背景孕育而生的企业间也存在着宏大的差异,这也意味着“一带路“商事争议主体具有复杂的特征,面对着形形色色的纠纷主体,找到合适各种主体间解决纠纷的机制在当下商事争议解决中就显得至关重要。 三“一带路 商事争议纠纷发生的必然性 随着 一带路“建议的不断发展和深化,国家间交往的不断加深,各国在经济、文化、政治等问题上的碰撞和摩擦也日益浮现,同时沿线各国的商事交易不断增加和频繁,各国之间商事交易呈现出范围日益广泛、类型日益多样的特点,正由于商事纠纷发生的必然性特点,决定了化解多样化、复杂化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出
4、现。 二、当下调解制度适用的必要性 “一带路 建议自施行以来,各国企业间矛盾纠纷的化解主要形式主要有诉讼、仲裁和调解三种。之所以研究调解制度适用的必要性,主要是由于仲裁和诉讼制度在矛盾化解经过中或多或少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详细理由如下。 一仲裁制度适用的局限 仲裁制度是指根据民商事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是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充分尊重当事双方的意见,在商事争议的化解中起到了特别重要的作用,仲裁协议能够约定仲裁庭,也就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性,能够选择自个信赖的仲裁庭和仲裁人员进行仲裁。更为重要的是仲裁一般以不公开为原则,不同于诉讼的公开为原则,
5、仲裁在对商业机密的保卫上愈加严格。另外,我们国家仲裁制度与国际一般的仲裁原则一致,采用“一裁终局 的形式,无论结果怎样,当事双方都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寻求法院救济,这在追求高效快速的商事纠纷解决面前,大大节省了时间成本。 但这样的仲裁制度在解决“一带路 商事争议的经过中,却出现了严重的水土不服。不同于国内商事纠纷的化解,国际间商事争端由于跨国性而显得复杂多样,各个国家在仲裁制度的详细适用上都有着不同的适用细节和规定,这就决定了跨国仲裁的难以实行。首先,仲裁制度的适用固然世界各国大多采用“一裁终局 的仲裁原则,但是由于法治发展程度的不同和法制化发展水平的差异,仲裁法规的规定不尽一样,有的国家并没有
6、规定跨国之间的商事仲裁规定,这就导致了跨国商事仲裁在各国之间无法良好的衔接和适用。根据最高法院发布的“一带路 指导案例中,提到了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在2020年与卢森堡英威达技术有限公司针对仲裁条款效力确认上发生的纠纷为例,讲明了当事人在仲裁纠纷解决经过中对于仲裁效力的争议问题2。其次,就仲裁制度本身而言,由于其效力高、保密性强的众多特点,决定了其收费的高昂,这样的局限性在“一带路 沿线众多发展中国家的企业面前就显得压力宏大,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并没有雄厚的资本基础,高昂的仲裁费用会阻碍其进一步发展。这样不利于“一带路 建议的推广和发展。 二诉讼制度适用的局限 诉讼制度是指在在争议纠纷发生之
7、后,当事方为了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采用国家公权利对纠纷进行解决。在我们国家,诉讼制度依托国家公权利进行保障和施行,是正义守护的最后一道防线。根据诉讼解决的纠纷,其结果具有很强的强迫力,争议解决的结果具有强迫执行性的效力,不执行将会依法承当法律后果;同时,在案件争议解决的经过中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这样严格的程序保障了公平正义的实现,无论从实体正义还是程序正义的角度,都能保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这样的诉讼制度在“一带路 的商事争议解决中就显现了局限性。首先,司法程序的启动要严格遵循程序和期限,这就意味着一个商
8、事争议从产生到解决假如选择适用诉讼制度进行化解,就要付出更长的时间成本,在瞬息万变的商海浮沉中时间的损失有时恰恰是最重大的损失,所以节约时间、高效快速的纠纷化解机制往往是商事纠纷化解的首选。其次,诉讼制度的背后具体表现出的是一个国家整体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一带路 国家中法系特别复杂,不仅包括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甚至还有部分法系的存在,这样复杂多元的法系决定了诉讼制度之间的互斥性,在程序和执行上更是无法达成一致,曾有设想通过协商和条约的签订解决这一系列问题,但其复杂程度决定了这一设想的不现实性。因而,诉讼制度在“一带路 建议下国际商事纠纷化解中无法实现其价值,也不能被广泛适用。 三、调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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