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相关法规及建议,国际商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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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相关法规及建议,国际商法论文摘 要: 随着我们国家企业纷纷 走出去 ,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国际避税地建立离岸公司,造成我们国家税收利益的流失。在实践中,离岸公司往往通过转移定价、资本弱化以及滥用税收协定的手段进行避税,怎样维护我们国家税收利益成为我们国家税收法律体系规制的重点之一。针对不同的避税行为,我们国家税收法律体系进行相应的规制,但也暴露了一些问题。从三类避税行为出发,总结我们国家反避税的相应法律规范,并对现行税法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本文本文关键词语语: 离岸公司; 国际避税; 法律规制;一、离岸公司国际避税概述一离岸公司法律概念的界定离岸公司,简单来讲,是指
2、在公司注册地以外经营,不能在注册地经营的公司。对于离岸公司的法律概念界定,世界各国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所谓 离岸 offshore,是指公司实际经营地与公司注册地相分离,且在注册地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进行经营,这些公司注册地就被称为 离岸地 。之所以 离岸 ,是由于这类公司大都设立在税赋较为宽松的国家或者地区,其经营管理权也为外国股东所控制,并且在该地不从事本质性经营活动,以此到达国际避税的一种跨国公司的形式。在学术界,张诗伟学者的观点遭到理论界的广泛支持,总结出离岸公司所具备的所有法律特征:第一,地理区域特定。离岸公司的设立地必须在特定离岸法域,这些特定的离岸法域大都会给予离岸公司特殊的优惠政
3、策,离岸公司以此逃避国税。这是离岸公司与一般跨国公司最主要的区别,同时也是该类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第二,法律根据特定。设立离岸公司必须根据离岸地特有的离岸公司法规范,要与离岸地本国或者本区域设立的公司相区别,这是设立离岸公司的法律属性。第三,投资主体特定。设立人若想设立离岸公司,必须是非离岸地居民,这样的主体以及资本的来源的域外性使得 离岸 性愈加明显。第四,限定经营方式。离岸法域之所以引入离岸公司,给予愈加优惠的经济政策,最主要的原因之一是为了增加国际资本的流动性,吸引外资提高本国或者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离岸地通常在离岸公司法中对经营方式加以限制,禁止离岸公司在本经济区域内从事本质性的经营
4、活动,须脱离注册地经营和开展业务,一旦发现与本地公司进行商业往来,该公司的离岸地位将面临被撤除的命运。二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方式跨国集团与企业受利益的驱动进行国际避税,毁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我们国家资本市场造成税收流失、资本外逃的消极影响。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下面几种方式:一是转移定价,这是国际避税中最常见的方式。资本家为攫取全球经济利益开场在经济政策相对宽松的国家和地区建立跨国公司,以降低成本、减轻税负以及躲避资本母国税收管辖,通过转移定价的方式获取最大化利益。企业集团利用世界各国税收制度以及免税条件的差异,将利润转移到税收负担较轻的国家或者地区所在地公司。这种方式操作简便且成本低,隐蔽性较强
5、,一方面仅牵涉资金与利润在企业集团内部的流转进行税收筹划,避免货物运输成本;另一方面由于离岸法域银行保密制度较为严密,能够有效保卫离岸公司经营信息以及收益状况,使得资本东道国采取税收征管措施困难重重。二是资本弱化。企业为降低税务负担,会在融资方式上进行考虑,通过增加贷款规模,减少股份资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公司利润中扣除,进而以增加利息支出来转移应税所得,进而到达减少公司所得税税基的目的。在实践中,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通过在低税区国家设立离岸公司,持有高税区国家的公司债权性资金的方式进行国际避税,充分利用不同国家或者地区间所得税政策的差异损害资本东道国税收利益。三是滥用国际税收协定。简单来讲
6、,是指通过会谈协商,缔约国互相给予缔约国居民的税收优惠而签订税收协定,第三国居民通过某种设计获得缔约国居民的身份而享遭到其他缔约国税收优惠的行为。为了协调各国税收权益分配,国际组织以及国家之间签订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税收协定,维护跨国企业合法利益。而企业为获得优惠政策,毁坏缔约国之间的对等关系,使得没有介入税收会谈的国家间接获利,损害来源地国税收利益,打击各国签订税收协定的自信心,不利于构建税收征管的国际合作机制。二、我们国家应对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法律规定及问题一关联企业转移定价避税的法律规定及问题对于关联公司转让定价进行避税的行为,在税法第41条予以确定,规定企业与其他关联企业进行交易时按照独立
7、交易原则,否则将会由税务机关进行合理调整;42条中明确了预约定价制度布置;45条中规定当我们国家企业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或者地区设立关联企业,且不分或者少分经营利润时,将有关利润归入应税所得。在配套施行的条例第109条 113条也对该制度进行规定。在(十分纳税调整施行办法试行下面简称(办法第二章中规定了关联申报,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等进行具体规定,第四章对转让定价方式方法进行详细规定,第六章中详细规定了预约定价布置。以上法律规范是对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的相关规定,构成了较为完备的规范体系,对于打击关联企业国际避税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我们国家关于企业转移定价避税的法律法规也存在缺乏。首先,关联企
8、业的认定立法分散,标准不统一,导致企业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难以确定。其次,预约定价制度存在问题。固然在税法中规定了该项制度,但是在实践中这项制度施行困难,给企业预约定价增加不小负担与压力。企业与税务部门进行预约定价布置须经过六个阶段,经过繁琐与材料准备复杂,需要配备专业人员进行布置,无法适应不同规模的中小企业,因而规定将广大中小企业排除在外,这样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最后,对违背转移定价规定的惩罚处置力度较弱。企业转移定价属于避税,不直接违背税法规定,因而根据(办法第109条规定补交税款及利息,未补缴的按日加收的滞纳金。这样的惩罚处置措施很难对企业进行避税产生警示作用,处理惩罚结果与获得的利益不成
9、比例。二有关我们国家受控外国公司CFC的法律规定及问题当下越来越多的公司选择在一些税率极低的或零税率的 避税天堂 设立关联企业,这些企业被称为税法上的 受控外国公司 。所谓受控外国企业,与前述离岸公司设立目的与作用基本类似,受CFC规则的影响,很多中国居民企业在典型国际避税地设立的传统离岸公司基本上都会成为受控外国公司。从概念上对二者进行区分,最主要的区别就是对于在国外设立公司利润分配问题,前者明确对受控外国公司的利润不作或者少作分配,后者则强调 离岸性 ,对于利润的分配没有进行规定。CFC制度首先在我们国家现行税法中予以规制,规定了受控外国公司的经营利润应计入该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施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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