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权制约裁判权的三种模式及对策,司法制度论文.docx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辩护权制约裁判权的三种模式及对策,司法制度论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辩护权制约裁判权的三种模式及对策,司法制度论文.docx(11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辩护权制约裁判权的三种模式及对策,司法制度论文辩护权与裁判权是司法审讯经过中不可或缺的因素, 它们分别由不同的诉讼主体所享有。辩护权的行使目的主要在于减轻或去除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而裁判权的行使固然应当奉行居中裁定的原则,但是司法审讯的经过毕竟是追查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经过,因而裁判权与辩护权之间势必存在张力。 同时,享有裁判权的一方在司法审讯中相对于享有辩护权的一方处于强势地位,故辩护权对裁判权的制约显得极为困难。 一、追根究底 辩护权与裁判权关系的历史考察 在制度发展史中,历史与现实的纠葛始终存在。 中华特点社会法律体系中相关法律制度合适当下的经济社会生活,但也与传统中的法律制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
2、络。 故探究辩护权与裁判权的关系时,追根究底实有必要。 一古代中国诉讼形式中辩护权与裁判权的关系 当代法律学者将古代中国的法律传统整合、归结为一个历史性的法系 中华法系,其对中国的直接影响达数千年之久。 任何社会制度都是一定人群的生活纪律。 中华法系下的法律制度自然要被生活在古代中国的人们所遵守,这样的制度甚至能够约束皇权。 在中华法系诉讼形式中,裁判权与行政权不分,由行政官员处理司法事务,裁判权与行政权统一于一人。 在这里背景下,古代中国官吏所享有的裁判权利极为强大。 当然,古代统治者也并非任由地方官吏随意行使裁判权,其对官吏的裁判权也是有所制约的。 例如,宋朝所设立的御史台 除行使监察职能
3、外,也被赋予了审讯监督职能 。 但是,官吏的权利是绝对凌驾于受审人及其讼师之上的,加之古代中国对讼师职业的歧视,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辩护权根本无法对裁判权构成任何制约关系。 因而,在古代中国的诉讼形式中,辩护权与裁判权是一种前者顺从于后者的关系。 二近当代中国诉讼形式中辩护权与裁判权的关系 封建制度消亡后,中国的法律制度进入近当代轨道,但毕竟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历史的印迹还难以在短期内完全抹去。 无论是近代还是当代,也无论是在何种政治势力的统治下,中国的法律制度还是那样带有中华法系的某些影子,直至今日还是如此。 中国建立后,新中国律师的第一次亮相是在1976年审讯 四人帮 时,彼时建国已近
4、30年,由此可见律师之地位怎样。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我们国家不但在经济领域获得了宏大成就,也在法治建设上迈出了坚实步伐。 如今律师的辩护权不断得以加强,已初步显现出对裁判权一定的制约作用。 但是,这样的制约关系还是非常薄弱的,古代中国的法律传统也还是那样影响着现代中国的法治环境,律师的辩护权还未完全得到充分保障。 二、发展方向 辩护权与裁判权关系的应然状态 刑事司法审讯由法官居中裁定, 公诉方与被告方针对案件事实与证据进行质证与辩论,最终由法官做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 在这一经过中,辩护权与公诉权自然是互相制约的,那么辩护权与裁判权之间能否也应存在一种制约关系呢? 回答是肯定的。 固
5、然裁判权应当保持中立,但是在司法审讯的经过中,辩护方往往需要请求法官施行符合本方利益的司法行为,利于本方辩护权的行使。 此时,法官能否同意辩护方的请求并不完全取决于法律的详细规定,有时需要结合详细事实进行自由裁量才能最终确定。 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范途径有很多,行使辩护权便是规范途径之一。 法官能否同意辩护方的请求,不能任意为之,应当赋予辩护方一定的权利来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设置一定的救济途径,以应对辩护方的请求得不到支持时能够寻求进一步的解决途径。 这便是辩护权与裁判权应然的关系状态,即辩护权在服从裁判权居中裁定案件的同时,也能够对裁判权加以制约,以防止裁判权的滥用。 应当以为,这样的制
6、约关系是有积极意义的。律师的辩护权要想真正得到保障,就必然重视律师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即使法官最终以为请求不合理而不予支持,也应履行一定程序后再做出决定。 三、立足现实 辩护权制约裁判权的三种形式审视 就理论而言,辩护权应当对裁判权起到合理的制约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出于立法规定与司法习惯等方面的原因,辩护权对裁判权进行制约的实际情况非常复杂,不能一概而论。 辩护权对裁判权的制约关系大体上分为三种形式。 一诉权控制形式 对于辩护权与裁判权关系的处理,易构成一种约定俗成的印象,即在司法审讯的经过中,由被告方提出申请,法院根据申请做出能否准许的决定。 此时,法院对能否准许被告方提出的诉讼请求享有不同
7、程度的自由裁量权。 但是,假如认真地考察一下被告方行使诉讼权利的方式,便能发现至少在一部分诉讼请求上,被告方在提出请求后,法院基本上既不会拒绝受理,也不会驳回诉讼请求,而会支持请求,甚至是无条件地支持。这便是诉权控制形式。在这里形式下,律师的辩护权对法官的裁量权具有绝对的影响作用。 在实践中,处于此形式下的辩护权大体包括:其一,上诉权。 对于一审裁判,法律规定了被告方能够在特定期限内上诉。 假如被告方在特定期限内上诉,则针对此项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必须无条件支持。其二,简易程序选择权。在基层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假如被告人主动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则法院会根据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而在被告人提出适用简
8、易程序后,又打算重新适用普通程序,则法院会重新适用普通程序。 即无论在简易程序选择适用上,还是在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化上,被告人的请求往往会得到法院支持。 其三,阅卷权。 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是被我们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在审讯开场前,辩护律师所提出的阅卷请求,人民法院往往都会予以支持,律师还有权摘抄与复制有关檀卷材料。 二裁判权控制形式 与诉权控制形式构成鲜明比照的是另一种形式 裁判权控制形式,这是一种辩护权对裁判权缺少本质性制约的形式。 在这里形式下,被告方所提出的各种诉讼请求,对于法官行使司法裁判权基本上不会产生影响。 通常情况下,法官对于诉讼请求既不将其纳入裁判的对象中,也很少做出支持该诉讼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文化交流
![提示](https://www.taowenge.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