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包山楚司法简案件中看楚国的直诉程序运作,法制史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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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包山楚司法简案件中看楚国的直诉程序运作,法制史论文直诉,是传统中国君民沟通的重要制度布置,其目的在于打破传统中国官僚层级制国家治理形式带来的民众和高层之间隔膜,有利缓和( 尤其是) 与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也是统治者践行其 德政 的重要具体表现出。直诉制度的历史源远流长,且往往与 登闻鼓 、 邀车驾 之类的制度联络在一起。后世论 登闻鼓 制度之渊源多引(周礼之 路鼓 与 肺石 为证。 但是,(周礼的记载尚不能得到传世文献与出土金文法律资料的印证,不能作为直诉在周代即有实践确实证,法史学界多以为直诉 方式之确定,则始于南北朝,登闻鼓之设是也。 (周礼成书于战国时期,与出土的战国包山楚司法简大致为
2、同一时期。我们若以此二种材料互相印证,则能够发如今战国时期即有关于直诉制度运行的实例,尤其从包山楚司法简的相关记载看,当时楚国的 直诉 程序已经较为成熟并到达制度化的层面,楚国的 直诉 制度可以能正是同时期成书的(周礼关于 路鼓肺石 类直诉制度的实践渊源。由此,南北朝以后直诉制度方才成型的传统观点,有必要进行再检讨。 在包山楚司法简中记载的案件,大都是楚王或代表楚王的左尹官署直接受理地方民众向提起诉告的案件,与后世的直诉于君王的案件类似,如 疋狱 文书记录就是扼要案由登记。包山楚司法简也有较为完好的案件程序文书群,如 集箸言 类文书、无篇题的 檀卷类 文书,本文选取较为完好而有代表性的 集箸言
3、 简15 17 作为主要材料,它们记录了五师宵倌司败若告昭行大夫执其下属倌人的案件。 该案是原告向楚王直接提起讼告,我们以该案作为材料分析楚国的直诉,是由于本案的文书记载要比 疋狱 的扼要案由登记要完好得多,从中我们能够看到当时楚国的直诉程序的运作细节。本文的写作进路是 史料复原 制度分析 得出结论 。详细而言,考虑到本文主要采纳的案件文书是由诉状为中心的文书群构成,故而本文题之下,并在该篇题下收入了简 15 18共计四枚简,包括了两个案件,但整理者对此并没有讲明理由,整理者以为是有关名籍纠纷的告诉及呈送主管官员的记录。后来的学者相继指出 集箸言 类的简文内容是与司法诉讼有关的讼辞或称为诉状(
4、 参见本文题 集箸言 类,从竹简的形制角度观察也是不适宜的,简 18 的长为 65 3cm,宽 0 9cm,与简 14 17 的长度相差约 4cm,可见华而不实差异。简 18 的形制规格疋狱类简( 简 80 102) 是相近的,均是长度在 65cm 左右,且简 18 的内容也和疋狱类简近似。考虑到在战国秦汉时期的公文书有严格的规制,竹简的形态往往反映了文书的不同类别和性质,因而我们仅从形制一项也需考虑将简 18 归入 集箸言 简是不适宜的。 二 直诉案件文书简释文新编联与语译 为了便于下文的分析,现将释文根据上文复原文书的结论,将简文重新排列并语译如下: ( 一) 文书简新编联释文及相关问题【
5、1】 昭行大夫盘无故将我下属的倌人邓虩、邓期、邓仆、邓四人抓走。( 此事发生后) 仆已经将本案上报于君王( 楚王) ,君王嘱命() 仆将案件送至左尹大人处受理。左尹大人已嘱命新造尹丹为仆核查典册记载,经核查,仆现有 典 证明以上四名倌人归属于仆,而昭行大夫没有。( 至此事实已经查清) 但新造尹丹却至今仍不裁断上述四名倌人归还给仆。如今仆之处倌人缺乏,以致于日常事务不能完成。鉴于上述事实,仆不服新造尹丹的不作为。 不敢不告于视日。 就以上释文和语译,需要讲明下面两点: 1 本案牵涉的程序是直诉还是上诉? 从案件经过看,本案最初源于直诉楚王,楚王交办左尹,原告在经过审理后,不服能够和传世本与长沙马
6、王堆汉墓的帛书本对读,故而解决了不少以前视之为疑难的楚文字, 字即为一例。郭店楚简本(老子甲组云: 三言以为史( 使) 缺乏,或命之或乎豆。 豆,郭店简整理者读为 属 ,裘( 锡圭) 按云: 豆。 豆 字帛书本作 所属 。 豆 属 上古音相近。 后来陈伟进一步提出: 字本作豆( 从言) 。除 131、137 反面之外,在包山简中还有屡次出现。我们曾综合上揭二简以及 15 16 和 134 号简的文例,指出豆( 从言) 者身份高于被豆( 从言) 者。然后从音近通假的角度,揣测此字当读为 属 ,为委托、交付之意。郭店简本(老子甲 2 号简云 或命之或乎豆 ,在传世本和长沙马王堆汉墓所出帛书本中,此
7、字均作 属 ,是这一释读的基础。我们以前对于包山简豆( 从言) 的猜度,由此获得一定程度的证实。 自陈伟将其释读为 属 之后,学界多从之。如刘信芳以为: () 读为 属 属者,托付也。 属仆于子左尹 ,将司败若的诉状转告左尹,责成左尹承办。 不过其还提出: 就 之字形而言,应释 诛 之异构( 楚简未见 诛 字) 。 并引(白虎通 诛伐: 诛犹责也 为据。我们以为,陈伟的释读意见可从, 应读为 属 。在包山楚司法简中需要注意的是 经常和 致命 联络在一起,如下文讨论的舒庆杀人案简文: 以致命于子左尹。仆军造言之: 视日以阴人舒庆之告仆,命速为之断。 ( 简 137 反)此处作为左尹下级的 军造
8、回复左尹时即用 致命 一词,而后句中上级 视日 命令下级 军造 时即用 ( 属) 。这种用法在先秦古籍也能见到,如(荀子 强国记载楚令尹子发的陈述里就有 致命 与 属 , 致命 是回复楚王之命, 属 则是子发命令下级: ( 子发) 归致命曰: 蔡侯奉其社稷而归之于楚,舍( 子发) 属二三子而治其地。 由上述卷宗标签的分析能够看到,在直诉案件中,楚王受理案件后并不直接审理案件,而是将其转给专职司法裁判的左尹处理,由此我们能够确认的是直诉于君王的案件的审理者还是王廷所设的专门司法机构 左尹官署,其亦有审理君王交办案件的任务。 ( 二) 直诉中的更审问题 以案情内容摘要为例简 15 反的记录在卷宗中
9、是起到案情内容摘要的作用,先迻录如下: 五帀( 师) 宵倌之司败告胃( 谓) : 昭行之大夫执丌( 其) 倌人,新俈( 造)尹不为丌( 其)( 察) ,不慭。 15 反上引简文主要记录了下面事项: 1 原告: 五师宵倌之司败,根据诉状其名为 若 。 2 被告: 昭行之大夫, 即诉状所见 盘 。 3 原案由: 抓走下属工匠( 倌人) 。 4 更审理由: 新造尹不为其 ( 察) ,不慭。 由上引事项可见,要理解在简 15 反记录的案情内容摘要的内涵,首先要对两个术语: 不慭() 与 ( 察) 有准确理解,下面先对此二术语逐一分析。 1 不慭 不慭 ,在简 17 还有 不 ,最初整理者释简 15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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