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软法治理实现的路径,企业社会责任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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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社会责任软法治理实现的路径,企业社会责任论文企业在生产经营经过中,由于其作为营利性主体的根本特征,可能会罔顾社会利益,采取污染环境、毁坏生态资源、降低产品质量、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等方式来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近年来我们国家发生了一系列社会反响强烈的侵权案件,如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 2008 年) 、富士康跳楼事件( 2018 年) 、康菲漏油事件( 2018 年)等,均讲明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缺乏.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单纯运用道德规范手段来实现企业社会责任,而应当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并催促企业承当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范方式包括原则性立法、详细立法和软法1.由于社会责任本质上还是一种道德责任
2、,因而传统法律( 硬法) 只能强迫规定基础内容,其他内容则需要通过软法治理来实现. 一、企业社会责任与软法的关联性 ( 一) 企业社会责任释义 企业社会责任(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 是指企业除了创造利润、对股东承当经济责任之外,还要承当诸如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等的责任2.这一概念自 1924 年由美国学者谢尔顿初次提出以来,迄今已在各国理论研究和治理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阿奇 卡罗尔在 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 理论中,将企业社会责任分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四个层次.卡罗尔同时以为,在经济责任之外,法律责任是企业承当社会责
3、任的基本要求和最少前提,而完好的企业社会责任还包括在这里基础之上的伦理和道德责任. ( 二) 软法的界定 固然学者关于软法的概念在表述上有所区别,但表示出了类似的涵义,即软法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或约束力相对于传统法律( 硬法) 较弱,但仍产生相当程度法律效果的行为规则.根据此界定,软法表现为下面四种形式: 一是由国家立法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号召或建议性文件; 二是国际组织( 如欧盟、南亚区域合作联盟、亚洲议会论坛等) 制定的自律章程和规定; 三是由派、政协、人民团体等政治组织创设的自制规范; 四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行业协会等自治性组织制定的自治标准3.可见,软法在表现形式、约束程度和创设
4、主体等方面均不同于硬法. ( 三) 企业社会责任与软法治理的内在联络 从当下的主流治理形式来看,治理者不再依靠于严苛的程序性规则,而是更倾向于通过利害相关人的平等沟通、互相协商来构成合意,以解决问题,而各方主体通常选择相对温和的软法作为最终达成合意的手段,这就是 软法治理 . 由于硬法无法实现企业社会责任中道德层面的内容,其约束范围局限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部分,而软法则具有非权利性和非司法性的特征,具体表现出了立法主体的多元介入、广泛合作,变硬法的约束手段为鼓励措施,故而同伦理道德层面的企业社会责任内容在本质上协调统一.软法与企业社会责任在法益目的、价值取向、平衡理念以及权责统一精神等方面均存
5、在密切的内在联络4. 二、企业社会责任软法治理的必要性 硬法尽管也是民主制度的产物,但属于间接的民主范畴,其制定经过范围狭窄、公开性不强.相反,由于软法制定与施行的主体均具有多元性特征,因而软法能愈加直接地表示出社会公众的诉求,充分具体表现出了民主性,实现了各方主体间的充分的对话与沟通,容易获得更多的协商与认同.因而软法治理是实现企业社会责任的必由之路. 1. 对硬法具有补充作用 固然企业行为需要硬法加以规范,然而对于企业打法律的 擦边球 违背社会责任的情况,因其不符合法律的制裁条件,而使得硬法无法发挥作用,此时软法能够成为硬法的有效补充.一方面,软法能够补充硬法内容上的缺憾.硬法具有稳定性,
6、不易变动,这导致其难于解决施行经过中的新问题.而软法灵敏性强、修改便捷,这就能够与现有硬法构成有益补充.另一方面,软法能够引导硬法的发展方向.软法因其多元的制定主体、灵敏的制定形式和便捷的修改方式,能够充分、及时地应对各利益主体对于硬法的需求,进而引导硬法的制定、修改和执行5. 2. 促使企业由他律走向自律 假如讲硬法强调的是 他律 ,那么软法是企业实现 他律到自律 的桥梁和纽带.软法的所倡导的 自律性 主要具体表现出在企业的内部规制和行业的内部监督两个方面.首先,由于软法本来就具体表现出或代表了企业介入者的诉求和意愿,加之其灵敏性强、弹性大的优势,愈加容易被企业所接受,因此软法也就能够实现企
7、业的自律; 其次,软法治理还具体表现出在以行业协会为代表的第三方在硬法的基本要求之上,创设新标准,并通过物质赏罚措施,鼓励企业执行该标准,以推动企业自律. 三、软法治理经过中存在的问题 ( 一) 没有构成完备的企业社会责任软法规范体系 固然近年来我们国家的软法不断公布,至今已初具规模,但牵涉到我们国家企业社会责任这一领域的软法规范却显得零散、混乱.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软法既没有构成科学的体系,也没有制定统一的企业社会责任专门标准.从当前来看,在现行法律框架之下,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软法牵涉到(民法通则、(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多部法律规范,然而这些法律之间存在相互矛盾、穿插的问题.行政法规和规
8、章中的软法内容抽象,仅具有象征性的指导作用,在实践中难以切实执行.至于行业协会或企业联盟制定的行业企业社会责任统一标准或者企业社会责任自律条款,也存在相互缺乏衔接、无法统一适用的问题. ( 二) 软法规范缺乏有力的惩罚措施 从当前来看,已有的软法固然要求企业应当履行社会责任,但却缺乏关于违法责任以及惩罚方式方法的规定. 即使提及处理惩罚,也是语焉不详,没有处理惩罚的详细条件、方式方法、数量等的规定.这导致软法规范很难通过处理惩罚违法的方式彰显法律的威慑力,违法成本的低廉进而使得一些企业知法犯法、以身试法.企业营利的基本目的以及相对低廉的违法成本,使得很多企业无视软法规范,以牺牲社会责任为代价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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