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对司法影响的利弊分析,司法制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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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意对司法影响的利弊分析,司法制度论文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司法改革的有序发展,民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得以加强,也拥有了更多的话语权,更广泛的表示出渠道,民意成为司法经过中不可忽视的气力,司法改革也逐步倾向于体察民意,保卫民意。许霆案、邓玉娇案、药家鑫案、李某某案无一不具体表现出了民意在司法经过中产生的宏大作用。从法理上怎样看待民意、怎样在司法经过中既维护民意又保持司法的独立运行,维护司法的最高价值 司法公正。本文将就此问题结合当今社会政治、法律生活的特点,对民意之于司法影响的利弊两端进行分析,并对怎样使民意更好的介入到司法中提出几点建议。 一、民意对司法的积极作用 司法独立是当代法治国家
2、的普适观点。社会法治国家选择的是民主公正的法律制度,应当是公开、公正、透明的。接受社会的监督,尤其是民众的监督就成为司法独立并且合理运转的题中之意。详细而言民意对司法的促进作用有下面三点: ( 一) 民意对权利干涉司法起到制约作用 纵观中国的法制发展经过可看出: 我们国家古代司法与行政合二为一,没有司法独立的传统。司法仅仅仅是统治者的统治手段,或者讲仅仅仅是行政权运行中的一环,司法与行政处于不平等地位。且古代司法重实体轻程序、重伦理轻法理传统至今有着深入的影响,这为行政干涉司法提供了条件。那么,在中国古代能否对行政干涉司法就毫无约束呢? 并非如此。首先,古代官吏枉法裁判要承当无限连带责任,这是
3、法律上,也是统治者对司法的控制。同时,中国古代倡导 德法并重 , 道德 在古代社会有着极为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受儒家礼法思想的影响,古代官员极为重视个人声誉,为了生前身后名,司法人员尊重民意,体察民意。对民意的考量也许并非司法人员的本意,但很大程度上民意对徇私徇情做出枉法裁判起到了控制的作用。 我们国家(宪法明确规定了司法机关的性质和地位,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中提出 控审分离 、 审讯独立 、 审讯公开 均契合 防止权利干涉司法 之意。但社会现实和案件详细情况的复杂让我们看到在一些案件中权利对司法的干预,公权利的任意扩张以及由此滋生的司法腐败。因而当今司法体制之下民意对权利干预
4、司法仍然并且应起到制约作用。 ( 二) 民意对司法人员做出公正合理裁判有促进作用 民意对司法进行监督,从客观上要求司法的独立与公开,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公开度。司法只要做到公开化才能有效的防止司法腐败。 通俗的讲,行政的腐败,只要有司法作为最后一道屏障,对其给以有效的处理惩罚与限制,那么行政腐败在一定程度上是能够得到控制的。而一旦司法腐败,那么普通公民很多权利将成为一纸空文,无法得到救济与保障。权利需要监督、司法腐败需要遏制已成共鸣。中国现实的国情,对司法的监督主要由权利机关来履行。法院的审讯也有同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监督。但是这些监督终究是权利对权利的监督,要想使司法的权威得以
5、真正的树立,来自社会、来自民众更为广泛的监督势在必行。 ( 三) 民意对司法裁判的接受度有增进作用 司法应当独立,但是法不是冷酷与生硬的,法有其应有的社会价值,法的价值的实现依靠于社会主体的认同。假如法律得不到认可,司法裁判难以服众,那么司法的权威就会遭到挑战。假如法院的判决与公众朴素的社会价值观、正义观相分离,与公众的行为习惯、道德观念不符,那么法院的判决难以被社会接受,法律就失去了相应的信服力。 就民众朴素的正义观而言,他们关注的焦点不是法律本身,而是司法机关、司法人员能否根据法律进行审讯。因而,考量民意能够加强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进而维护司法权威。 二、民意对司法的反向作用 在司法经过中
6、体察民意关注民意,具体表现出法律的人本情怀特别必要。在个案中,民意的吸纳发挥的积极作用不容忽视。但是,民意与司法两者在价值判定上存在着根本的差异。民意具体表现出的是民众的常态心理,是感性的,而司法裁判则是一项理性的技术。民意的构成源于民众朴素的善恶观、正义感,而司法裁判则是基于职业法律者的法律思维、法律信仰。因而民意参与司法不可避免的会构成消极影响,民意也会成为威胁司法正义的隐性甚至显性的因素。 第一,民意因其本身的特点,与司法裁判有着天然的排挤性。如中国古代的司法裁判,裁判者经常运用简约的群众化方式和非职业化的语言断案。道德或者讲良心,是审讯者根据的最高准则。有时甚至为了知足民意的愿望,审讯
7、者对亲属、朋友的定罪量刑远远超过了法定的刑罚,留得清名在身,却有违司法的公正。从中我们不难看出,民意本身具有显着的不确定性、主观道德性。这与司法公正、司法独立、自由心证等法治理念和司法规律背道而驰,是对司法专业性、客观性的挑战。假如将民意视为司法裁判的标准,那么将是法治进程的倒退。 第二,民意的信息来源不具有可靠性,有违司法 尊重事实与证据 原则。首先,民意所了解的事实是零散的,甚至是心怀叵测者为制造噱头、博得利益而刻意加工、改造的,这些信息鲜有人质疑,也没有得到论证。建立在片面甚至虚假信息上的民意就不是真正的民意。其次,民意易被误导和煽动。媒体人为地在聚焦镜下放大案件事实,则将群众的视线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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