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味商标法律问题研究及建议,商标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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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气味商标法律问题研究及建议,商标法论文内容摘要:能否应对气味标志进行商标注册虽一直饱受学者争议,但实践中已有众多国家开展相关问题的研究。鉴于欧美等地已有相关申请案例,故结合欧美发生的典型案件,讨论气味商标注册时面临的现实与法律问题,并从保卫原则、详细措施两方面分别提出几点建议。 本文关键词语:气味商标; 现实与法律问题; 保卫原则; 详细措施; 引言 2006年(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公布施行,删除了 可视性 这一要求。可视性要求是指需要凭借人的视觉器官去感悟商标。而这一要求的删除为探寻求索用其他器官感悟商标提供了又一国际法律根据。国际上欧美等地对气味商标的研究当前处于稍领先地位,国内当前并未对气味
2、标志进行商标法律保卫,但(商标法第八条规定 任何能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别人的商品区分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 , 任何 和 等 字样为气味商标的注册留下了余地。 一、气味商标保卫之研究基础 商标具有潜在研究价值,受(商标法保卫的商标类别正在不断向感官类的标志扩张,不再局限于视觉上的限制。随着品牌经济的不断发展,尽管传统的视觉商标已经做到极致,尽可能地吸引消费者,但仍然无法阻挡在视觉上对消费者造成的审美疲惫。因而,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场尝试突破视觉这一感官,由传统的局限于有形的对象,逐步探寻求索可闻的商标类型。笔者以为,对气味进行商标保卫具有几点
3、理论基础:首先,部分生产者早已在其商品中参加某种气味元素,且该气味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帮助消费者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而,允许气味注册为商标就是对已经存在的、能够起到商标功能的气味进行法律保卫,同时也是对该气味标志持有人做出的相关投资进行保卫。 气味被以为是最能够激起记忆的感觉类型,在人体脑海中的记忆生动且富有画面感。气味记忆通常遭到当下环境的影响,当缺少环境中的气味刺激,人们很难凭空回忆起相关的记忆。研究表示清楚,当大部分群体以为他们在回忆气味时,他们事实上是在回忆与气味相关的现实场景。除此之外,一段长期的气味记忆只需一次深切进入接触便能建立,随后这种联络便很难抹去,且很难用新的气味记忆替代
4、另一段已经建立起的记忆。并且这种联络的构成是自动的,不需要人体的任何意识控制。因而,人体对气味独特的记忆方式构成气味作为商标的一个生物学基础。 嗅觉类商标更有利于市场的良性竞争。从客观角度分析,气味商标的存在能极大程度上减少市场中 搭便车 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搭便车 行为在帮助施行者获取非法利益的同时,也在混淆注册商标传递出的特定信息、瓦解注册商标在消费者心中设立的良好形象,是对市场竞争秩序、注册商标合法权利的宏大毁坏。 搭便车 行为在传统商标领域中的存在形式为非法利用某商标已经建立起的商誉,如在广告中以不正当方式利用别人的商标进而突出自个商品的优点。而气味因其难以虚拟传播的特性能够保证减少在
5、其领域内被别人利用的行为类别,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气味商标在其领域内的公平竞争。 二、气味商标保卫之问题现在状况 能否应对气味进行商标保卫一直饱受争议。对于否认的观点,笔者以为能够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基于气味以及人体嗅觉的现实考虑;另一类集中于气味商标注册所要克制的法律问题。 一气味商标注册之现实考虑 1. 气味本身之属性。 气味具有自然扩散、挥发的特点,为商标的注册使用带来一系列问题,诸如气味混谣雷同、气味存储、气味消散等问题。其无法像视觉标志为公众留下持续稳定的印象,进而被以为不合适将其注册为商标。同时,气味标志本质上的不可视性结合当下表示方式的有限性导致其无法被准确地视觉化,由此可能造成气味
6、混淆与视觉混淆并存的境地。 气味标志的不可虚拟性对其显着性的获得带来更大挑战。广告宣传活动是视觉商标持有者加强其商标显着性的重要手段,气味标志本身不具有商标法上规定的显着性要求,其持有主体只要通过后天的大量使用、广告宣传等活动为其气味获取 第二含义 才有注册成功的可能。而气味的不可虚拟化,使其几乎不可能通过虚拟媒介进行宣传,天然丧失了获取显着性这一重要手段。因而对于气味标志能否能够知足、怎样知足法律规定的显着性要求遭到了众多质疑。 2. 人体嗅觉之缺陷。 对于视觉和听觉方面,现已存在大量科学研究。而对于嗅觉和味觉的相关研究甚少。在有限的资料里,已有调查表示清楚人体的嗅觉与视觉、听觉相比特别不敏
7、感。相比于视觉、听觉体内拥有诸多感受器而言,相关的嗅觉感受器只要一个。有研究表示清楚人体能够区分26%甚至更少的气味差异,即当不同气味之间存有的差异超过26%时,人体才可捕捉到华而不实的不同。而与人体的听觉系统相比,当两段声音中的差异性到达0.3%,人体的听觉系统便能敏锐地感悟到华而不实的差异。另一项研究牵涉向参加者展示一种气味,几秒后同时向其展示两种气味,参加者需区分出在先展示的气味,结果显示准确度只要70%,而对两种视觉图形识别的准确度到达99.7%。除此之外,当对人体进行连续的嗅觉刺激时,会造成短暂性的嗅觉不灵敏。即便同时接触同一种气体,公众群体中个体的嗅觉灵敏度也有所不同,导致气味商标
8、的有效性不得不依靠顾客区分不同气味的能力。综上各种研究,无不表示清楚嗅觉相比于视觉、听觉并不可靠,因而气味也不合适进行商标注册。 二气味商标注册之法律问题 1. 气味商标之表示问题。 不同于传统商标可轻松通过文字、图形等方式固定下来,气味商标的表示问题一直备受争议。语言、图表等形式对气味的表述、实际感受存在明显的隔膜,因而在表示时可采用不同的标准,但该标准一定是统一地适用于气味商标领域。对气味商标的表示要求,是为了定义气味商标本身,进而确定商标法保卫的客体,使其能够被注册机关、潜在竞争者及相关公众所感悟。假如无法清楚明晰地了解气味的本质,则会带来一系列问题,如注册机关无法在其商标申请时履行审查
9、登记等义务;潜在竞争者无法避免对已注册气味商标的侵权问题;公众无法凭借气味辨别商品来源。如此一来,气味商标也便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因而,气味商标的表示问题在所有相关法律问题中处于绝对的核心地位。 在John Lewis of Hungerford Ltd s Trade Mark Application案例中,申请人将其申请的气味商标简单描绘叙述为肉桂的香味。这一描绘叙述遭到了否认,由于其没有对气味做出准确定义,并且这一气味描绘叙述不能独立存在,需要依靠于之前的经历。假如之前没有闻过肉桂的味道,仅通过申请人的描绘叙述,无法得知其申请气味商标的内容。除此以外,一个人的嗅觉会遭到气味浓度、纯度、温
10、度的影响;甚至是不同年龄段、不同性别之间对同一气味也会有不同的理解。因而,这一申请因描绘叙述不够详细,主观性太强而被拒绝授予气味商标。 在Myles Limited s Application案例中,申请人为其燃料类商品注册 树莓的味道 这一气味商标。这一申请因缺乏显着性特征而遭到拒绝。当凭空谈及 树莓的味道 时,其会被消费者直接联想到一种水果,这一气味并没有给消费者留下任何空间考虑其背后的意义。气味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存在形式,也应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而树莓的味道作为一种独特的水果味道,其传递出的是一种确切的信息,无法将其与申请人的燃料类产品联络起来。其次,该商品燃烧时产生的树莓的气味是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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