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鉴定实践问题思考对策研究论文(共6篇).docx
《司法会计鉴定实践问题思考对策研究论文(共6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司法会计鉴定实践问题思考对策研究论文(共6篇).docx(3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司法会计鉴定实践问题思考对策研究论文共6篇 第1篇:司法会计鉴定对象及其与会计对象的辨析 司法会计鉴定对象是司法会计最基本的理论问题,然其具有动态性、多变性和复合性等特点,内涵难以界定。迄今在司法会计鉴定学界,司法会计鉴定对象还是最具争议的焦点问题。关于司法会计鉴定对象有“案件资金、“涉案财政会计问题、“会计要素、“涉案会计事实等众多观点;有关司法会计鉴定要素有“会计六要素说、“法律事实构成要素说等。司法会计鉴定对象的内涵不清、特性不明及认识不统一,不仅导致理论界对司法会计鉴定对象分类方法出现多样化,严重制约了司法会计鉴定理论的发展,而且直接导致司法会计鉴定理论中鉴定内容的不规范,鉴定结论的正
2、确性难以保障,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遭到严峻挑战。 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的发展,涉财案件急剧增长,司法会计鉴定业务量迅速增加,越来越多的会计人会获得司法会计鉴定人天资,从事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但以注册会计师为执业背景的司法会计鉴定人易将司法会计鉴定对象、鉴定要素与会计对象、会计要素相混同,习惯于从纯会计学角度认识和定义司法会计鉴定对象,理解司法会计鉴定要素,以会计核算思维代为司法会计鉴定,严重影响了鉴定质量,作出的鉴定结论通常不能有力支持被证事项,庭审中难以被法官采信。 实質上,司法会计鉴定对象与会计对象虽然有着亲密的联络,但更有实质的区别。本文对司法会计鉴定对象实质、内涵及特点进行解析,并与会计
3、对象进行多维比较,旨在分析司法会计鉴定对象与会计核算对象的实质区别,找出二者间的内在联络。这不仅有利于深条理地认知司法会计鉴定对象的实质,更有利于完善司法会计鉴定学科体系,科学指点司法会计鉴定理论。 一、司法会计鉴定对象重要学术观点分析 一国内重要学术观点 对司法会计鉴定对象认识不统一,一直是理论界争辩的焦点。当下理论界司法会计鉴定对象有下面几种观点: 1.案件资金1说。将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定为“案件资金。 2.涉案会计问题2说。以为“司法会计鉴定对象是案件中的会计专门性问题。 3.涉案财政会计问题3说。以为“司法会计活动的类型不同,其活动的对象也不同。其中,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是案件牵涉的财政
4、会计问题。 4.涉案财会事实之六要素4说。以为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是“涉案财会事实,“司法会计鉴定的内容是其鉴定对象涉案财会事实的各个构成部分,包含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费用与损失、利润,可称为司法会计鉴定的内容要素。 5.可鉴定的涉案财政会计事实之法律事实构成5说。以为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是“可鉴定的涉案财政会计事实,由起因、发生经过、结果和因果关系等法律事实要素构成。该说将涉案财政会计事实根据其性质不同,区分为涉案经济事实也称涉案财政事实,下同与涉案会计核算事实,并随之将司法会计鉴定区分为涉案经济事实鉴定和涉案会计核算事实鉴定两种类型。司法会计鉴定的类型不同,其司法会计鉴定要素的内
5、涵和鉴定方法有差别。 二国内重要学术观点分析 1.案件资金说。1案件资金是一静态概念,不能反映“因案件事实发生而引起的资金增减变化经过。2案件牵涉的会计核算问题未被包括其中。3实物资产具有实物形态和货币表现双重属性,当账簿记录的资金运动与其记载实物流转不相符尤其是实物盘亏时,仅鉴定案件资金显然不全面。 2.涉案会计问题说。涉案会计问题说不全面。由于,复原案件客观事实,有时不仅需要鉴定涉案的会计事实,还要鉴定相关联的涉案经济事实。 3.涉案财政会计问题说。在详细案件中,“会计专门性问题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纷繁复杂,鉴定要求多样化,理论中难以规范和统一。 4.涉案财会事实之六要素说。笔者以为,虽然
6、司法会计鉴定活动与会计活动有一定的联络如会计核算方法是司法会计鉴定的技术方法之一,但二者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活动,简单地将会计要素定义为司法会计鉴定要素不够精确和全面。 第一,会计要素与司法会计鉴定对象实质、属性不同,难以适应司法鉴定需求。司法会计鉴定对象是法律诉讼需求的产品。虽然它需要待证,但却是一种已发生的客观事实,它不随时间、地域、单位性质的变化而改变,具有客观属性。司法会计鉴定要素是司法会计鉴定对象的详细化,其实质及属性也理应如此。而会计要素是会计对象按经济内容进一步分类的结果,是为知足经济管理需要而产生,且国家不同时期以及不同性质单位会计要素的界定方法和界定内容是有差别的。因而,会计六要
7、素划分不具备客观属性,难以适应诉讼的客观需求。 第二,涉案财政会计事实属于案件事实的构成部分,它随案件发生轨迹沉淀,或牵涉单会计主体,或牵涉多会计主体,多会计主体间以案件相联络,鉴定要素要能反映以上内容。而会计六要素只是特定单会计主体内会计核算对象的详细化,不能全面反映以上内容。 第三,会计六要素只用于反映会计主体的财政事实,不包含会计核算事项。 第四,不同会计主体间发生的同一經济业务,在不同会计主体内表现为不同的会计要素。当涉案财政事实牵涉多会计主体时,同一事着实不同会计主体中表现出的会计要素不同一。 可见,以会计要素作为司法会计鉴定要素,鉴定出的内容不是涉案财政会计事实的全部。因而不能简单
8、地将会计要素称为司法会计鉴定的内容要素。 5.可鉴定的涉案财政会计事实之法律事实构成要素说。该观点是笔者2012年前提出的5,当时只是对鉴定对象、鉴定要素作了初步定义和简单分析,但二者的详细内涵未作详尽研究。本文是在该观点基础上所作的进一步深切进入研究。 二、司法会计鉴定对象内涵及特点 一司法会计鉴定对象内涵解析 司法会计鉴定是为诉讼活动效劳的,最终目的是提供法律证据。法律证据的作用在于揭示或证明案件事实,以此推之,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理应是案件事实的一部分,结合司法会计鉴定的专业属性,可知司法会计鉴定对象应属于案件所涉财政会计事实范畴。当案件所涉财政会计事实有待证需求时,才有成为司法会计鉴定对
9、象的可能。 案件待证财政会计事实成为司法会计鉴定对象应当具备三个需要条件:1存在财政会计事实载体财政会计资料,即可鉴定。缺乏需要鉴定材料,司法会计鉴定人无法鉴定。2财政会计事实涉案。司法会计鉴定活动起因于财政会计事实涉案。3有诉讼上的待证需要。司法鉴定是指诉讼中的鉴定,只要诉讼或准诉讼有待证需求能力引发司法会计鉴定。 综上研究表示清楚,司法会计鉴定对象是有待证需求且可鉴定的涉案财政会计事实。其中,涉案财政会计事实包含涉案财政事实和涉案会计核算事实。有待证需求是指案件中涉案财政会计事实有待证需求,可鉴定是指存在涉案财政会计资料。 实际上,经济事实是一种客观事实,并非财政会计资料所反映的事实此事实
10、可能真,亦可能假。除此之外,在会计核算经过中有一些“资金能否入账、“采用何种会计方法或程序等纯会计核算事实,亦可能成为司法鉴定的对象。因而,就本质来看,可能进入司法会计鉴定经过的就是这种涉案的经济事实和纯会计核算事实。 二司法会计鉴定对象的特点 演绎推理司法会计鉴定对象的构成及其内涵,可知司法会计鉴定对象与会计对象不同,具有下面特点:1与案件相关联,对应特定的案件,是案件事实的构成部分。2随案件产生,伴财政会计事实构成而生成,沉淀于财政会计资料之中。3可牵涉多个会计主体,可以牵涉单会计主体,详细数量随待证案件事实所涉会计主体数量而定。4是一种待证客观事实,而非财政会计资料所反映的事实此事实可能
11、真,亦可能假,可以能真假交融。真假或源于经济活动或源于会计活动。它或已经知道或未知,或待证或需确定,需要通过检验、鉴别和判定即鉴定相关财政会计资料去揭示。 三、司法会计鉴定对象与会计对象的辨析 一司法会计鉴定活动与会计核算活动的比较 司法会计鉴定活动与会计核算活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活动,存在众多差别。 第一,本能机能重点不同。虽然司法会计鉴定和财政会计都具有核算的本能机能,均能反映以货币表现的经济活动。但是,二者本能机能发挥的重点不同:会计发挥本能机能重点在于核算反映记录经济活动,司法会计鉴定发挥反映本能机能的重点在于复原、揭示涉案经济活动和涉案会计核算活动。即司法会计鉴定在核算的同时,还“具有
12、复原本能机能、追查本能机能和预防咨询本能机能6。 第二,目的不同。会计活动的目的是为经济管理者提供经营经济信息;司法会计活动的目的重要是为诉讼活动效劳,为司法活动提供真实、客观、有效的财政会计证据及财政会计事实评价。 二司法会计鉴定对象与会计对象的辨析 1.司法会计鉴定对象与会计对象的区别和联络 司法会计鉴定对象与会计对象既有区别又有联络。由图1可知,经济活动涉案产生涉案经济财政事实,会计活动涉案产生涉案会计核算事实。会计对象是特定会计主体能用货币计量的经济活动,而司法会计鉴定对象是特定案件所涉的财政事实和会计核算事实。会计对象不一定产生司法会计鉴定对象,而司法会计鉴定对象通过涉案会计资料如原
13、始凭证一定牵涉详细单位的会计对象。 2.司法会计鉴定对象与会计对象的比较 当下,无论理论界还是司法会计鉴定理论中,多将司法会计鉴定对象与会计核算对象混同,以为司法会计鉴定对象就是会计六要素。研究表示清楚,虽然司法会计鉴定活动与会计活动信息都沉淀于财政会计资料,但二者对象在定义、构成规律、产生目的、构成内容、物质载体、对应主题、对象属性、可知及真假性、牵涉的会计核算主体及数量、牵涉会计期间、使用的货币计量及会计政策域等方面均有实质不同,见表1。 司法会计鉴定使用的会计政策具有多样性和综合性分析。涉财案件可能牵涉多个会计主体、跨越不同会计原则或制度的施行时区,其中的多会计主体可能因行业性质和所处生
14、命阶段不同使用的会计政策有差别。司法会计鉴定使用会计政策可随案包含所涉会计主体、所涉时期的所有会计政策。因而,司法会计鉴定时,使用的会计政策域或大于会计对象核算使用的会计政策域,并具有多样性,需进行综合分析。涉案会计活动行为人及行为不合规产生的涉案会计事实,直接导致司法会计鉴定使用的会计政策具有多变性。 三司法会计鉴定要素与会计要素的比较 司法会计鉴定要素是司法会计鉴定对象的详细化。司法会计鉴定本质是鉴定涉案财政会计事实的法律事实构成要素,因而,司法会计鉴定要素为涉案财政会计事实发生真实性、涉案域、涉案主体、涉案原因、涉案行为经过、涉案行为结果、涉案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等。涉案财政事实和涉案会
15、计核算事实因法律事实构成要素内涵不同鉴定要素内涵有差别7。 司法会计鉴定要素与会计要素有着实质的不同,其涵义、对应主题、牵涉会计主体数量、划分要素的视角、划分要素的目的、要素构成原理、要素构成详细内容、运用的学科技术、使用的会计政策及政策域等方面均有差别,见表2。 表2可知,司法会计鉴定要素之会计要素不同于会计之会计要素。详细案件中,司法会计鉴定要素的内涵和外延均一般要大于会计要素。会计之会计要素仅对应会计主体;而司法会计鉴定要素之“会计要素对应的是涉案财政会计事实,是以案件为单位构成,鉴定经过中它可能是多会计主体之会计要素的综合或演绎,当且仅当涉案会计主体唯一时,司法会计鉴定要素之会计要素才
16、有可能等同会计之会计要素。 齐金饽 第2篇:论怎样完善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质证机制 一、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质证的诉讼意义 诉讼理性化的关键取决于司法证明的科学和理性,运用大量的科学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成为现代诉讼制度的特征。司法会计鉴定是一种现代司法证明方法,鉴定活动出具的鉴定意见作为法定的诉讼证据只要经过庭审的质证能力充足证明其证据效力。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质证对庭审中法官采取鉴定意见中的结论、消除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对鉴定结论的异议、减少因技术证据因素造成的不需要的上诉上访、提升鉴定人的鉴定质量、确保鉴定结论真实合法防止毛病鉴定的发生起侧重要的作用。 一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质证的程序要件
17、 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质证应该以一定的程序要件为前提条件,法庭要求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质证,鉴定人有义务出庭对相关质疑做出解答。英美法系国家中专家证人的出庭作证与普通证人的出庭作证的程序条件一致,都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后,法院通知专家证人出庭。大陆法系中多数国家并没有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做出明确的规定,一般都是经法院的传唤解答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但是并不一定在庭审中解答。我们国家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质证的程序要件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对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存在异议或者需要鉴定人解答的问题。二是当事人的申请通过人民法院的审查后告知鉴定人出庭质证。在同时知足这两点的时候,鉴定人需要出庭质证。与
18、大陆法系国家相比,我们国家立法对鉴定人出庭质证的相关规定更能具体表现出出对当事人质证权的肯定。 二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法定义务 本文以为司法会计鉴定人必需履行按要求出庭和在庭审中作相关陈述的义务。根据要求出庭是指司法会计鉴定人接到法院的通知后,在具备出庭的客观条件时必需出庭。具备出庭的客观条件是指鉴定人不存在无法出庭的例外情形,我们国家立法未对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形做详细规定,但是部分省市的司法机关在当地区范围内作了相关的规定,能够作为参考。司法会计鉴定人的陈述义务,包含对鉴定结论的解释说明、对鉴定原理的具体论述、对专业术语的详细陈述,使庭审中包含法官在内的诉讼参与人能够清楚明晰了解鉴定结
19、论的内容。 二、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质证的身份界定 根据司通发2008165号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中规定院内设的司法鉴定机构和任职的司法鉴定人实行由所属部门直接管理和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登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检察机关中的鉴定人只要符合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工作年限,经过检察机关的内部考核,基本上都能获得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鉴定资格证书,是职业资格与执业资格的重合。2005年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通过后,检察机关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数量大幅度上升,但是在人员数量大幅度上升的同时,鉴定人素质的良莠不齐成为突出问题。根本原因在于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管理方面的缺失,鉴定人资
20、格的准入条件偏低、详细规定过于笼统,检察机关的司法会计鉴定人既不需要司法行政部门的审批,在庭审中也不需要承受法官的审查。这种比较广泛的任职资格,使一部分技术水平并不高的技术人员也进入到司法会计鉴定人的队伍,同时不能保证执业活动的规范性,严重的影响了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与可靠性。 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质证中鉴定人的身份备受争议,在检察机关中大多数鉴定人具有检察官与鉴定人双重身份,在庭审中应该怎样界定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身份,本文对此提出几点看法: 一特殊的证人身份 司法会计鉴定人作为诉讼参与人身份出庭质证,在庭审中检察机关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只履行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具备检察官身份,这一点是得到普遍
21、认可的。当前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具的鉴定结论以书面的形式固定,作为证据使用。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对相关问题解释说明,本质上是以特殊的证人的身份对其出具的证据进行说明。司法会计鉴定人称为特殊的证人,是与一般证人相区其余。首先,司法会计鉴定人并不了解案件的全部案情,以至根本就不了解案情,其只是针对详细的鉴定事项作出专业的结论,鉴定结论与证人言词在形式上相比更具有稳定性。鉴定人出庭质证的基础是其具备专业的知识,能够知足庭审质证的要求,而一般证人并不需要。其次,司法会计鉴定人在法定条件下是能够更换的,而一般证人作为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不能随意更换。一般证人与司法会计鉴定人相比更具有固定性。最后,司法会计
22、鉴定人具有法定的回避义务,一般证人并不具备。 二中立中间人身份 我们国家司法会计鉴定人在庭审中应该居于控、辩、审三方中中立的地位,司法会计鉴定人的出庭并不是为了竭力地支持某一方,这是与英美法系国家专家证人在庭审中身份的实质区别。检察机关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质证多数情况是针对为本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出具的鉴定结论的解释说明,中立性备受质疑。鉴定意见的实质属性是具有中立性,庭审中更应该坚持中立性。明确出庭质证并不是为了刻意支持公诉方的观点,必需站在中立者的立场的基本目标。中立性是客观性的前提要求,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人应该以中立中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回答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具体表现
23、出科学性证据在司法证明活动中的应有的作用。 三、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质证的制度完善 制度的完善就是对详细工作的完善,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质证工作的确存在着许多不足,也是制约司法会计鉴定制度发展的原因,本小节从改良方向方面提出观点。 一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细则的完善 法理上讲权利与义务应该是辩证的统一,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司法会计鉴定人以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参与法庭的质证,其自己与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根据法规的规定,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质证是一种法律义务行为,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必需需要相关的权利作为保障。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针对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权利保障方面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文化交流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