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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传播中律师的微博言论的影响研究最近几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信息之间的交互越来越快,和对于加强和完善网络信息管理,提升应对虚拟社会的管理水平,健全网上舆论引导机制也愈加看重。本文重要围绕网络舆论中的一类特殊主体律师的微博言论怎样管理这一中心问题探寻网络舆论的管理之道,从案件传播中律师微博的内容、影响、存有争议的问题以及律师微博的意义等方面进行分析,在这里基础上提出从主体角度管理网络舆论的对策。 一、律师微博的内容特征及影响 微博作为律师进行案件信息传播的主要平台,律师怎样利用微博进行案件传播,即案件中律师微博都有哪些内容? 为此,笔者选择了国内律师微博受众数量较大的新浪微博平台,通过对
2、张显、杨照东、北海案几个典型个案中的律师微博内容进行分析,以此揭示律师微博中的一些特征。笔者在上述律师的微博搜索栏中各自输入相对应的代理案件的本文关键词语之后,对搜索结果进行了文本分析,分析发现,其重要牵涉下面内容。 ( 一) 提出有关事实( 证据) 或表达案件中的法律观点,进而对司法审讯经过进行监督 律师的职责是为其当事人进行辩解,保障其合法权益。办案是律师工作的中心,而对于办案经过中牵涉的事实、法律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也就成了其微博中最为主要的内容,案件经过中接触到的各类信息成为其微博内容的重要来源。张显微博中关于案件事实方面的言论:“药家鑫案元芳体: 判决书药家鑫说:23 日早上,他给父母
3、说撞人后用刀捅人的事;其父母说:23 日上午,药家鑫给他们说在撞一男一女之前还撞了别人。专案组称 22 日将其抓获药家鑫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判决书上其 23 日到公安机关自首。一些说法不一致,元芳,你怎么看?。 对于该案法律问题的讨论,如:“理由如下四点: ( 1) 犯罪手段十分残暴,情节十分恶劣,罪恶极其严重以为定性欠妥。原因是案发在车辆少和行人少的郊区路上; 路灯暗,光线不如日间的好,药家鑫高度近似眼神欠好; 杀张妙身上的部位比较乱,药本人也不知道杀了多少刀,致命仅有一刀,是激情和霎时作案; 是由平常的抑郁和压力所致( 4) 根据国家当前针对死刑的慎重态度,以为中院量刑过重。以上就是药家鑫
4、上诉的重要理由,我们如今就好好地来批驳他以上几点吧。欢迎大家热烈讨论。 从这个意义上说,张显的微博言论不该一概地加以责备,正如张显在微博中对自己的一句评价,“事实上,张显还击的,远远不止于药家鑫的家庭背景,他的批判锋芒,几乎对准了和药家鑫案相关的每个方面。 药庆卫起诉张显侵权案的判决也能够说明其中仅有一些言论进犯了药庆卫的声誉权。 北海案被辩解律师称作是“假案,辩解的重点在于揭示公诉方证据中存在的问题,而律师发表的微博、博客严密围绕庭审经过展开。微博的重点是表达关于法律的不同认识,指出部分司法机关在履行法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除此之外,还有律师对于辩解权的伸张,对法庭进展的发布、程序介绍等。北海
5、案中律师微博的内容类似于工作日志,办案经过的纪实,重要是对檀卷中事实问题的披露和对司法机关事实认定的意见。 王兴律师对证人、证言及案件相关证据的质疑:“重大疑点六: 被害人黄焕海吃宵夜至凌晨 2 点钟左右离开,遇裴金德后要打裴金德,德逃跑。控方指控随后在 3 点 10 分左右黄焕海被殴打致死后抛尸入海,相隔 1 个小时左右。但补充尸检却显示胃及十二指肠内容物排空( 表示清楚距死前最后一餐 4 - 6 小时) 控方称其可能呕吐,北海法医称腐败气体作用,均站不住脚。 律师微博对于主要事实的揭露,这一点与法院平铺直叙式的庭审直播不同,律师将关键性问题展现出来以供世人讨论。以下为杨金柱微博: “杨金柱
6、隔空喊话: 北海公安若果让杀害黄焕海的真凶潜逃将难辞其咎! 杨金柱和各位律师们最痛恨的是: 檀卷材料显示,北海公安和检察在 2011 年 6 月 -8 月补充侦察期间,已经接触到或者已经发现了另有真凶杀死黄焕海,但为了掩盖以前北海公安检察联手制作假案的毛病,竟然没有深切进入追查! 通过对司法机关执法中存在的违法程序问题的揭露来争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反对他,不是由于他坚持以为裴金德去年的翻供不影响自首的认定,不是由于他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利益,而是他说去年的庭审不算数了,检察院变化起诉补充证据后把原来的推倒重来了。这就把该案的程序问题和原庭审揭露的刑讯逼供应遮过去了,势必损害我的当事人的利益,必
7、需反对之。/ / 斯伟江: 转发微博。 吴英案中律师杨照东的微博、博客具体表现出的内容重要是发布自己的辩解意见,还有对吴英情况的介绍。 杨律师的微博基本上都是论述对于吴英案的法律意见,以为认定其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存在问题的。在微博、博客中他通过发布自己的辩解意见,对法院所认定的法律、事实进行质疑与反驳来展现自己所持主张的理由1。总之,此类律师微博大多数从现有的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证据、法律出发,对其在证据采集、认定经过中存在的问题表达自己的意见,以此实现自己的辩解权,进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二) 对当事人的同情及情感支持,由此发动舆论关注案件 作为案件当事人利益的代言人,律师
8、也会从情感上表达出对于自己当事人的理解和同情,这一点在张显案中能够看到,在吴英案等其他案例中也都存在2。另外,许多律师微博都会提到其他媒体是怎样关注此案的,而且律师一般也会自动承受媒体采访或者支持自己的被代理人通过媒体的报道来引发舆论对于案件的关注,借助舆论的力量推动司法看重民意。 对于舆论、公众的引导,在杨照东的微博中他写道:浙江卫视、凤凰卫视等各路媒体最近将陆续报道吴英案,人们在关注吴英案件的同时,更多关注的是中国民间融资的将来,关注的是中国司法的公正。吴英的父亲吴永正明天到京,受邀加入周四的凤凰卫视“一虎一席谈关于吴英案的节目录制,这个苦命的人在为他的女儿奔波呼号! 由此可见,通过微博表
9、达对当事人的同情和支持,由微博发动舆论对案件的关注进而期望公正的审讯是律师微博中的一项主要内容。律师通过微博影响舆论是其维护被代理人利益的需要。律师微博引发社会舆论对案件自己的关注,能够监督司法机关依法行使权利,提升审讯的透明度,进而推动审讯程序和结果的公正。 ( 三) 对司法机关以外的当事人、媒体及其他不同言论的反驳与责备 律师微博中的第三类内容固然在所研究的案例中不占主流,但是,由于被告方与受害方之间存在着剧烈的利益冲突,这种对立很有可能演变成为微博上的隔空 “对骂,因而,这也成为律师微博中的一部分内容。读完了张显的微博,感觉张显微博中除了牵涉司法问题的讨论,他对于其他各方发表的与己不同言
10、论也处处还击,这充足说明了网络言论空间的复杂性与不完善。“回复 兔宝宝 T2012:8 月 14 日南方都市报对药庆卫的采访 / / 兔宝宝 T2012: 姜英爽: 在世人眼前,你如今是以药家鑫的爸爸这个称谓而存在,你恨这个称谓吗? 药庆卫: 我很想写一本书,叫杀人犯父亲的维权路。 固然这些话并未构成侵权,但是,对当事人感情上的刺激不问可知。这是法律不允许连累的,对于儿子的罪恶其父亲不该当一同遭到谴责,更不该当遭到伤害。张显即使对于受害方持强烈的同情也不能牵连无辜。当然,语言的暴力往往是双向的,张显也收到了各种邮寄到他学校的信件,这也给他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对于情绪化表达所酿成的精神后果每个人都
11、应当慎重。这些情绪的表达,可激起双方更多的痛恨进而影响到当事人之间理性的判定和选择。这种言论冲突导致的痛恨升级使得本来让受害方达成某种谅解的希望付之东流。而且,对其他当事人的攻击引起的诉讼还会使发言者为此承当侵权的责任。张显声誉权纠纷的二审讯决中提到了不少关于此案中侮辱、降低对方当事人社会评价的言语,这些教训应当认真反思。 从主体关系的角度律师微博的影响重要有: ( 1) 当事人之间( 针对另一方) 假如以自己的调查取代司法机关的司法调查,或者从对司法机关的监督转向对于当事人的直接监督,一旦观点建立在不可靠或者毫无根据的事实之上,那么,就较易引发侵权的后果,张显在药家鑫案中的部分微博内容即为明
12、证。( 2) 律师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催促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如北海案其意义是积极、正面的。微博的作用机理是网状的关系传播,由此可能引发社会公众的参与。吴英案中律师以外的社会公众对于案件的关注促使法官服从法律慎重裁判,减少枉法裁判。但是,还需十分留意的是,一些律师通过微博来吸引公众眼球,披露一些与案件关联不大却能赢得点击率的信息,而这类信息的发布极有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晦气的影响8。总之,在社会化媒体时代,律师通过微博传播案件信息已经越来越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律师微博中的各种言论构成了网络舆论的一个主要部分。 二、律师微博管理规范中的争议性问题 随着微博与司法审讯经过关系愈发的严密,在实现律师微博
13、怎样健康、有序发展的问题上还存有一些争议。律师微博的言论应当遵守何种限度? 庭审中禁止律师发微博的道理何在? 这些问题随着律师微博发展的越来越快,值得深切进入讨论。 ( 一) 关于律师言论内容限制的分歧 网络技术日新月异,随着大数据、社会化媒体、无线化潮水的接踵而至,网络爆发出史无前例的优势,使媒体对于社会的影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网络时代,社会化媒体将传播的权利从新交回到每个个体手中,人际传播这种最为原始、理想的传播形式逐步回归。技术进步推动个体权利的解放,当每一个个体从新获得对于信息的传播权利之后,原先围绕司法活动固有的权利关系就有可能发生改变。但是,司法机关对于媒体监督一直也没有找到很好的
14、应对办法,而在社会化媒体环境中,怎样规范二者关系就显得愈发的紧迫。而且,随着律师的传播行为对司法的影响越来越突出,许多人对应当怎样界定律师言论范围的问题进行了考虑。高一飞等以为律师媒体宣传的晦气影响具体表现出在: 晦气于维护当事人权利以及影响司法的公正和权威。他们以为中国当下对于律师宣传的,对于认定损害司法公正的言论规定过于模糊,操作性不强。除此之外,各地律协对于律师宣传的要求也各不一样。因而,高一飞等提出设定律师言论界线时应当遵守下面原则: ( 1) 安全港原则。即规定了律师能够申明的三类内容当事人身份信息、处境情况的信息、已经发生和将要发生程序的信息以及包括在已经公开的公共记录里的信息。(
15、 2) 回应权规则。“对于媒体已经出现的对其代理或者辩解的人存在明显片面或者晦气宣传,律师有权通过媒体进行回应或者解释( 包含警方、检方向媒体公布的信息) 。( 3) 真实性规则。律师不得对包含媒体在内的第三者提供伪造的事实和法律声明。除了这种建议之外,在第二种方案中,有律师提到,律师在媒体上发布信息时需要留意: ( 1) 不能泄露机密,包含国家机密,司法机关的机密,商业机密,当事人的隐私等。( 2) 正面、精确、专业地向媒体介绍情况,比方案件进展的阶段,对当事人采用的刑事办法,指控的罪名等。( 3) 不能向媒体提供檀卷材料。( 4) 不能对案件、司法机关、当事人等向媒体发表揣测性的,没有事实
16、和法律根据的意见。( 5) 不能利用媒体办案4。结合前面案例中律师微博内容的现实情况看,在律师微博应当遵守的原则中安全港原则值得商榷。 从当下中国司法的实际状态出发,假如直接借鉴美国的做法有一定的超前,有可能无法很好地保卫律师的媒体言论。律师微博中的许多内容是事实( 证据) 、法律认定方面的内容,这部分内容占领了相当的数量,它们往往表达与司法机关不同的意见,而这类内容不能够被安全港原则中提到的三类应当允许的内容所涵盖。但是,这些对司法机关工作漏洞进行监督的信息在当下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又特别主要。缺乏了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就毫无意义可言。所以说,第二种方案中提到对于律师言论的限制更好更妥当,更具操作
17、性。 其中的第 4 条中对于律师发言要有的放矢“即在已有的法律、事实的基础上表达观点,这一原则认可了当下律师微博中大多数内容的合理性。第 5 条中不能利用媒体办案,此条假如将其限定在律师法第 40 条第 7 款规定,律师不得煽动、唆使当事人采用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4的范围之内也有其合理性。这一点应当成为限制律师言论的基本要求,这与对新闻记者的新闻报道要求一致。 对能否能够对公众提供檀卷材料的问题,笔者以为,一般情况下应当公开。非牵涉机密的案件,起诉书、判决书、辩解意见等属于公开性文件,开庭后律师都能够通过微博发布出来。 ( 二) 围绕律师庭审发微博现象的争辩 除了案件
18、微博内容方面的争议外,还有对微博发布机会能否应当限制,即对于庭审中律师能否能够现场发微博产生了各种不同的意见。最突出的表如今围绕最高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关于禁止律师庭上发微博的相关规定的争辩。自2013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 249 条中提到,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答应的新闻记者除外。这能够说是司法机关对于律师庭审发微博的一个基本态度。 2010 年 12 月 16 号,伦敦威斯敏斯特地方法院举行听证会,决定能否允许阿桑奇保释。泰晤士报记者亚历克斯向法官霍华德提出
19、,希望在法庭上使用推特进行实时报道,而此项申请也获得了答应,成为英国法庭第一次由记者通过社会化媒体进行案件的直播。在美国,法官也开始尝试同意记者使用社会化媒体直播庭审,但此问题当前仍然处于讨论当中。2010 年 1 月,美国加州联邦法院开审同性恋婚姻合法案,原来联邦法官沃克决定通过视频网站 youtobe 在美国其他州的法院中转播庭审经过,但是最终仍被最高法院否认。 事实上,国内围绕庭审中律师发微博问题的争辩特别剧烈5。虽然如今已经在司法解释中作出了规定,但是,其合理性并未得到充足的说明。最高法研究室相关人士在对为何要禁止律师使用微博等方式在庭审中传播案件信息进行解释时,以为重要是考虑到,在理
20、论中,假如是利用电脑、手机等直播庭审情况,往往试图引发舆论关注、炒作,制作舆论压力,这是晦气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讯; 除此之外我们也以为你诉讼参与人到法庭来,应该专注庭审,假如你不专注庭审,发博客发邮件,有违职业道德,有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6。对此,笔者以为下面几个问题值得讨论: 其一,引发舆论压力,影响公正审讯。虽然律师发微博报道案件的目的是想引起更广泛的关注,也是其为了改变与法庭中其他各方相比弱势地位的一种途径。在微博出现之前,媒体与司法关系中法院回绝媒体监督经常依凭的是尚方宝剑。在对媒体能否存在媒介审讯“影响司法公正尚未作出具有说服力的认定结论之前就借此假设来阻拦媒体对于案件的报道
21、与评论,进而引发了媒体与司法之间持久的争辩,据此能否能得出影响法院独立审讯、司法公正的结论来呢? 热门案件中律师通过庭外发微博大量报道案情同样到达了引发舆论关注的目的。假如庭外允许,仅仅庭内禁止就一定能够减少媒体、社会对于案件的舆论压力吗? 其二,律师发微博能否造成一家之言误导公众? 霍姆斯提出了思想与观点的自在市场“的理论,霍姆斯的潜台词是,所谓思想也是一种商品。任何一种商品的品质能否优良,能否合适群众需要,必需投诸市场,在一场优胜劣汰的自在竞争之后,能力辨其良莠。市场提供了一个检测各种商品生存能力的机制、程序和标准。思想的市场也是如此,各种观点自在进入市场,进行自在沟通和自在竞争,一段时间
22、之后会有高低优劣之分,具有内在说服力的观点博得了较多的受众,反之则应者寥寥“7。在言论的市场中,担忧的不是个别言论会出现偏颇,而是要让不同的声音有时机出现。由于并不存在先天的代表真谛的一方,真谛是在各种观点的碰撞经过中逐步构成的。律师的声音即便是从本身利益出发,只要法院能够愈加自动、积极地发布本身的观点,那么,即使律师的观点有失偏颇,也并无大碍。法院假如能够积极应对舆论,反倒会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和理解8。其实无论是法官、律师、记者,谁发布的案件信息更具有可信度其决定权并不把握在他们手中,最终的裁判权在广阔社会公众手里。其三,律师发微博能否就会削弱法庭争辩的效果,以至说是一种有违职业道德或者是降
23、低其职业形象的行为呢? 律师作为当事人利益的代表,应当积极作为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但积极与否关键不在于形式而在于本质。详细来说,就是要在心理上、态度上自动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再说,能否晦气于维护当事人的权利,该判定权理应归于当事人自己,他能够选择能否需要更换律师。因而,在新的形势下仍然遵守将庭审信息的传播权利仅仅受权给媒体的老办法“会出现新的问题,或者从主体的角度在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旁听人员、新闻媒体中间选择性地将发布庭审信息的权利给予某个特定主体以此来应对微博对司法公正可能的晦气影响,这种做法值得尝试。 三、案件传播中律师发微博及其言论的意义 案件传播经过中越来越多的法院利用微博对部分
24、案件进行直播,增长审讯的透明性; 传统媒体为了不失去公众的信任也加强了与网络舆论的互动。能够说,微博、博客对司法传播格局的改变具有很大的作为空间。有人以为,固然律师不负有向公众发布信息的义务,但是,也要从当事人及社会利益出发考虑问题,做一些对当事人无害对社会有益或者对当事人和社会均有益的事情,比方,澄清一些事实,反驳一些谣言,让公众知道正确的事实实相及程序进展、办法等“9。律师微博其不同于司法机关微博的意义在于其弥补了后者在发布信息上的不足或者信息的不对称。由于微博等社会化媒体加大了对于案件的舆论压力,有可能催促法官尽可能地寻求正义,减少司法的不公。大量的事实证明,转型时期,律师与媒体实现良性
25、互动,在媒体搭建的舆论监督平台上发出专业的声音,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方式,同时,对促进司法公正也有所裨益“9。总之,律师微博的意义是多方面的: 不仅促使个案公正的实现,而且引发相应的体制或制度改革,如孙志刚案中收留遣送制度的废除、躲猫猫监狱管理制度的完善等; 当媒体中出现有罪推定“,发表了于当事人晦气言论时,律师微博能够纠偏,使言论平衡; 当司法机关对于事实、程序公布不及信息出现缺失时,律师能够知足公众的知情权。社会化媒体时代的到来使媒体的司法监督进入了深水区“,对司法的监督将愈加的常态化,这对于司法怎样施行司法的正义,是司法本身所必需进行考虑的课题。在这里背景之下,司法机关以及其他部门
26、对于律师微博在内不同主体的网络内容的管理就需要有新的思路。 四、结论 针对社会化媒体的发展,对于案件舆论的管理,十分是对于律师发微博及其案件言论的管理,应当留意和考虑下面三个方面存在的问题。 ( 一) 对于律师的网络言论要坚持法治化管理的原则 构建良好的司法舆论环境,需要建立起针对律师微博言论的制度化保障机制,在法律上要对律师言论的界限作出明确规定,细化对于律师言论司法处置的具体标准瑏瑡。律师微博言论内容的法律监管能够借鉴明显而即刻的危险“的原则。1919 年美国出现了有名的抵抗征兵第一案“之后,霍姆斯法官为最高法院初次确定了明显和即刻的危险“的司法原则。他在解释高等法院作出这一判决的理由时指
27、出: 在通常时期的很多场所,被告具有宪法权利去议论在其传单中所议论的全部内容。但每一项行为的特征,取决于它在被作出时的情形每一个案件中,问题都是,在这类环境中所使用的那些言论和具有这种天性的言论能否造成了一种明显和即刻的危险( 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以致这些语言会产生国家立法机关有权禁止的那些本质性罪恶。 它是一个精确性和水平的问题。“10将这一原则运用到司法案件中,即该言论需要对正在审理案件的司法公正构成了明显和即刻的危险,此时司法从危害司法公正的角度对于律师微博的言论作出法律上的限制就是适当。2004 年3 月30 日颁布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试行) 第16
28、2 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公共场所或向分布、提供与司法人员及仲裁员员的任职资格和操行有关的轻率言论“。 第 163 条提到,在诉讼或仲裁案件终审前,承办律师不得通过传媒或在公收场合发布任何可能被合理地以为损害司法公正的言论“。这两个规定从保障司法公正、司法权威的角度对于律师微博言论进行制约很有需要。但是对于什么是损害司法公正的言论需要加以明确限定。出于公正审讯的考虑,以为在对证人、鉴定人等进行法庭询问之前,假如他们事先就接触到庭审中的信息,包含通过律师微博传播出来的庭审信息就可能影响其将要提供证词“的可信度,这就会对司法公正造成威胁。不外,解决这一问题除了禁止律师庭审发微博外,能否还能够选择其他方
29、式,比方要求证人等需要单独承受法庭询问的人员能够签订不接触网络及相关设备的承诺书。除此之外,对于律师发微博可能损害到的其他主体的权益也要用法律来作出明确的规定。 关于适用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 210 条规定,对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采用不公开个人信息的保卫办法。律师微博发布庭审信息存在进犯诉讼参与人隐私权的可能,他们的个人信息理应当遭到保卫,否则会影响到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出庭的积极性。出于对特殊群体利益和信息安全的保卫,牵涉到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审理都不能公开,这也是律师微博所应当遵守的言论界限。当下对于网络言论的监管,假如只主张从主体角度将案件言论权仅仅赋予某一个
30、或者几个群体,违犯了宪法的平等原则,不符合法治化的要求。司法与媒体之间一直在磨合“的经过中寻找相互的界限,针对律师微博一开始就视其为洪水猛兽“可能并不一定能够真正实现保障司法公正的目的。这就十分需要强调法治化的原则和精神,即在缺乏法律规定时,网络言论后果再严重也不能够对其通过司法途径来处理,但是必需要加强法制建设,提早为管理网络言论创造立法条件。 ( 二) 以整体性的思路来看待律师微博言论的管理问题 加强律师行业的自律,从道德规范的角度引导律师微博的健康发展非常主要。因而,需要进一步完善律师执业的规范条例来约束律师微博中的涉案言论。如今律师微博在案件中的角色越来越引起人们的留意,而律师微博健康
31、、连续的发展也需要律师群体自发约束欠妥言论,不断提升自己的言论质量。 特别遗憾的是在药家鑫案中律师微博并未对一些有价值的话题进行讨论或者进行深切进入的对话,比方免死中的本土资源“( 各项理由如大学生、独生子等) 等,而只是将讨论的焦点引导到了药家鑫能否值得同情等外表性的问题之上,这也直接引起了对此问题公众情绪化的对抗。除此之外,在案件传播中,单纯地通过微博博取眼球,将微博作为律师追名逐利的工具的行为都需要在道德上加以引导。对于网络言论的管理需要一种整体性的构思,采用多种途径综合治理能力提升包含律师微博在内的网络言论的质量。比方能够采用技术的手段,包含施行实名制,提升用户的认证门槛,公布处理惩罚
32、体系( 如封账号) ,还能够对相关言论启动屏蔽办法来加强管理。总之,要建立多元丰富、梯度化的治理和处分办法以适应网络的复杂性。 ( 三) 在律师微博言论管理经过中司法机关要积极自动,做到善用新媒体 新媒体时代,司法机关应当积极、自动,在舆论场中表达自己的声音和立场,从惧怕舆论限制媒体转向公开透明、阳光司法。首先,司法机关应加强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设,通过司法信息公开降低干扰司法相关信息出现的几率。其次,十分要看重舆论的引导,将善用媒体“作为解决律师微博所引发问题的治本之策。善用善管媒体“是我长期以来在媒体执政经过中以及面对媒体发展问题上构成的主要认识和经历体验瑏瑢。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舆论时,对于
33、网络言论也应领先考虑怎样善用“媒体,以加强本身网络舆论引导力为主,将善管媒体“仅仅作为补充,由此,能力够在管理律师微博在内的其他主体的案件言论中真正获得实效。 最后,在案件舆论的引导中,要看重发挥意见领袖的作用。在网络舆论中,各类意见领袖包含媒体、专家以及网民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因而,对律师微博言论的管理应当积极发挥其主体作用。律师微博对于司法案案件传播中的律师微博研究件舆论的良性发展能够产生积极的引导效果,司法机关应看重并设法让这一类群体在司法舆论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以下为参考文献: 1杨照东. 如此裁判,焉能服众EB/0L. 2013 -06 -02. 2杨照东. 我说吴英EB/0L. 2013 -06 -02. 3熊美琦.公众事件中律师定位与形象传播“研讨会EB/0L. 2013 -08 -19. 4李贵方. 律师与媒体EB/0L. 2013 -06 -05. 5杨昌平. 多名律师微博直播庭审 能否违背法律原则惹争议.N. 北京晚报,2012 -01 -31. 6慕鹤法官认真审案,律师专心辩解,微博直播庭审交给媒体.N. 南方周末,2012 -04 -06. 7侯健. 言论自在及其限度.EB/0L.2013 - 06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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